药品报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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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报损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药品报损,控制药品报损率在合理范围,使报损药品及时规范地销毁,防止报损药品流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药品管理部门按“先进先出”、“储新用旧的原则使用药品”,药品每月清点有效期,及时处理。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有关规定,防止药品储存过程中变质损耗。
第三条西药、中成药报损率控制在1‰以内,中药材控制在5‰以内。
第四条药库、药房、病区严格药品验收。药库原则上不接受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已入库或已发放到使用部门的药品发现质量问题,按《药品召回制度》退回药库。
第五条因不可预计原因导致药品滞销的,药学部门及时把药品退回供货商,以减少医院损失。
第六条药品使用中,因各药房药品使用不平衡,效期在3~6个月内的,各药房应相互调剂,以期尽快用完。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报损
(一)抢救车、病区药柜的基数药品因接近失效期,或因印字模糊不清无法使用的,由所在部门向护理部填写报损单,经护理部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后,由护理部门报损。药品重新申领,同时将报损药品送至药库登记,由药库统一做
销毁处理。
(二)各药房药品接近失效期,平时用量较小但又必备的,如解毒药;由于意外事故,如水管爆裂,地震等导致药品损坏的;储存中发生难以避免的破损、变质的药品。
(三)按药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损的药品。
第八条报损程序
(一)由各科室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室负责人核实、确认并签字;
(二)科室负责人确认后签字,分别上报护理部主任和药学部主任核实是否属于可报损范围。
(三)主任确认、签字后,上报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批准报损。
(四)报损单送至财务科做账,报损药品由药学部门每月集中销毁处理一次,销毁处理应符合环保原则。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应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