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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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所有涉及城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义务,配合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内容、用途和形式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房。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整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任务。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和鉴定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检索和查阅制度,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的复制和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档案数字化和在线查询等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城市建设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城市运营等各个环节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相关的一切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房屋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档案。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注重档案资源的利用,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满足市民对档案信息的需求。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各个环节的档案收集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各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档案的及时、完备收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并做好档案的数字化备份工作。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库房定期检查、防火、防水、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档案目录并定期公布,方便市民了解和使用档案。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索引、借阅、复制和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市民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和复制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利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民对档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与处置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的保护制度,加强档案的安全防范,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损毁。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高效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件、验收报告、竣工图集等。

第四条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第五条建筑工程资料应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可查阅、安全保密。

第六条归档工作应由专门的资料归档管理人员负责,设置相应的归档室、文档柜等设施。

第七条归档资料按照工程项目、年份等进行分类存放,并标注清楚。

第八条建筑工程资料归档应包括原始资料、复印件及电子档案等形式,确保备份和保留。

第九条保密级别较高的建筑工程资料应采取特殊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筑工程资料的借阅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限制,确保资料不流失、不外泄。

第三章建筑工程资料的保存期限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资料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被鉴定为重大事故的建筑工程,其资料的保存期限延长至事故发生后20年。

第十三条在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保存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年。

第十四条委托设计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勘察、设计等阶段的资料,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年。

第四章建筑工程资料的利用与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资料的利用应遵循合法、规范、合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资料应用于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质量监督、技术研究等方面。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资料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存储安全和可靠。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定期培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二○○五年五月十一日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有效和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互相支持、衔接和协同发展。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和便捷。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综合调查,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工作,并编制档案管理目录和档案编研计划。

第十一条区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综合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归档。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学术研究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档案信息的咨询和借阅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整理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

城建档案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建档案馆是承担城市建设档案保管、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各类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宗旨是:服务城市建设事业,弘扬城建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推广和利用。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原则是:规范性、科学性、全面性、及时性、便捷性。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遵循“先审定、后采集;先规范、后整理;先传统、后现代;先存档、后利用”的工作思路,全力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七条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收集工作,要求各单位按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交由档案馆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全部留存,不得私自销毁或转移。

第九条档案馆对收到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登记入库,做好标识和分类工作。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通知发文单位,要求重新整理或补充。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十一条档案馆应组建专业人员组成整理小组,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整理小组应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用途和时效性,制定整理方案,确保档案资料的整齐、清晰和便于查找。

第十三条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篡改或删除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密级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五条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六条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私自移动或外借,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档案资料应有定期的检查和保护措施,如出现损坏或灭失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补救措施。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公众参与、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实施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依法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继续行使监督管理权,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履行城市管理义务,协助和监督城市管理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皖政〔1994〕43号)现将《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场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当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发展。

第六条下列城建档案由形成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或报送:(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材料;(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绘等方面的材料;(三)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纸等材料;(五)房地产管理档案;(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包括城市建设的专著、研究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材料;(七)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市政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生活质量。

为加强市政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市政工程质量,减少浪费,特制定本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工作。

三、管理目的1.加强市政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国家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合法权益。

2.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减少浪费,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市政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四、档案管理机构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

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由市政府设立,其具体组织架构和职责由市政府规定。

五、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进行市政工程档案管理。

2.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3.公开透明:对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保密原则:对涉密的市政工程档案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六、管理内容1.档案的收集: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市政工程档案包括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相关资料。

2.档案的电子化: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市政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3.档案的保管: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档案进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档案的利用: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市政工程档案进行利用工作,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阅和使用。

5.档案的销毁: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政工程档案进行销毁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七、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2月22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公众参与、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实施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依法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继续行使监督管理权,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5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5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____档案法》和___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____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9.____工程档案资料中,除____禁区和____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拟稿人:时间: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流程和责任。

2. 归档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工程项目、工程单位、工程阶段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3.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应定期整理、登记并进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重视对城市建设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利用。

5. 档案保密: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机密保密的规定进行保护。

6.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整理、管理和利用。

7. 强化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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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R———居住用地;
(二) C———公共设施用地;
(三) M———工业用地;
(四) W———仓储用地;
(五) T———对外交通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4、临街建筑退让标准提高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09]47号文中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第56条)
5、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进行了调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要求也在提高,停车难已成居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此,我们对住宅部分的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调整,保障性用房的标准也做了适当的修改。(第75条)
谢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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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59号《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二○○五年五月十一日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主要指:(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方面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桥梁、港口、机场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城市雕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六)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工厂、矿山、仓储设施等)、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八)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第十一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公用、房地产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基础资料主要是指:(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址、地名等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城建档案进行收集、整理。

第十五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二)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三)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是原件;(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五)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其中市以上重点工程,还应当同时报送光盘、磁质等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报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书。

并按照本规定和责任书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对内容不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限期补充完善。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形成单位,对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根据城建档案馆(室)的要求移交。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档案和具有长期保存价值档案的划分,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其它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城建档案馆(室)的具体要求,及时移交。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点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十八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保管。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经过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建设工程的配套工程及改建、扩建工程,其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已更改、报废及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管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

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损毁、丢失、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市人民政府1982年7月10日发布的《安庆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制度说明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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