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教育工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教育工委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局泉州市泉港区安监局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泉州市泉港区消防大队
泉港委教〔2008〕43号
关于联合开展全区民办幼儿园检查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委,各中心小学,实幼,各中心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泉州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8]90号)和泉州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泉教初[2008]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幼儿园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由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卫生局、安监局、交警大队、消防大
队等有关部门对全区民办幼儿园进行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10月8日——13日,各镇自查;
2、10月16日——24日,区联合检查;
3、11月——12月,市教育局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各镇是否根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暂行规定》开展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年度考核工作。
2、各镇是否根据《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及《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幼儿园联合检查情况的通报》,对本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整顿。
3、对全区民办幼儿园的周边环境、房屋、室内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食堂和饮食卫生、教玩具、消防设施、接送幼儿车辆和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健康证及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将给予登记注册及办理许可证,对基本符合条件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多次整改还不能达到要求的及办园条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责令其立即停办,对责令停办仍未停办的幼儿园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检查组织机构:
1、领导组
组长:林耀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教育工委书记)副组长:陈国才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 胡菊金(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区教育局局长)柯秀明(区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
陈金福(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骆东明(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开南(区卫生局局长)
黄国顺(区安监局副局长)
邱建明(交警支队泉港大队大队长)
薛学杰(消防大队大队长)
2、检查组
组长:柯秀明(区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
副组长:肖腾伟(区教育局局长助理、区教育督导室副主任)成员:林成强(区教育工委德育股负责人)
郑玉华(区教育局初教股负责人)
陈亚琴(区教育局中教股社管办)
林修庆(区人民法院监察员)
郭宝金(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钟暾宏(区卫生局卫监股)
柳春滨(区安监局)
郭维华(交警支队泉港大队)
陈清松(消防大队参谋)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教委、中心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的通知》及《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幼儿园联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泉港区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班)的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改,确保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3、各单位要成立检查组,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区检查当日有关人员应于8:30准时在各中心小学集中,配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检查。
附件:泉港区民办幼儿园检查情况表
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教育工委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局泉州市泉港区安监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泉州市泉港区消防大队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幼儿教育检查通知
抄送: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区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洪副书记、林常委、陈副区长。
泉港区教育局综合股 2008年10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