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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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一)传统文化的禁锢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首先,封建宗法思想压抑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

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

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浅析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困境

浅析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困境

浅析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困境摘要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方针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

15年来,我国法治化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暴露了一些不足:比如在面对乡土人情时的无力感,舶来法治理念与本土法治资源之间的冲突等。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应当持续开展法学教育,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同时扩充基层司法力量,明确基层法院职能,这样才能保证法治进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进程法治理念一、中国法治进程的现状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方针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这15年来,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是显著的,虽未达到人人懂法的境界,但可以说已经达到了人人知法的地步,人们在无法通过协调解决纠纷的时候也开始选择了通过诉讼的手段进行权利救济。

尤其是1999年1月推出的法制栏目《今日说法》,可以看到国家在法治宣传上迈出了一大步。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我国学者对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也做了一些概括:(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基础上。

(2)凝结着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和政党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

(3)国家一切权利根源于法律且要依法行使。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只能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一切人开放。

(5)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按自己的意志活动。

(6)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秩序和充分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使来自于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及时、合理的补偿。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共5篇)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共5篇)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共5篇)第一篇: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

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

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

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一、熟人社会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

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

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

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

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

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浅议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问题和改进措施

浅议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问题和改进措施
匝阻

文 0 赵 基 孝 ( 利 油 田现 河 采 油厂) 胜
浅议莪国 法制化 建设 进程【 问题和改进措 旋 l 】
摘 要 :法 制建 设是 依 法 治 国 方略 成 划 已经进人第 2 0个年 与否 的基 础保 证 ,是一 项 事 关全 党 、 全 国 人 民利 益 的 大 事 。 正 因 为我 国 在 推 进 法 制 头 ,法 制 化 建 设 和 法 制 化 内 涵 不 断 丰 富 , 化 进程 中还存 在 许 多亟 待解 决的 问题 ,所 层次 逐 渐提 高 ,领域 不 断拓 展 , 已经成 为 9 9 以要抓 住 重 点 ,解 决好 法制 化 进 程 中的 突 治国安邦 的重要手段 。1 9年宪法修 正案 出 问 题 , 与 时 俱 进 , 构 建 全 民 普 法 教 育 的 规 定 增 加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依 法 治 中 长 效机 制 ,努 力提 高各 行 各 业 依 法 治 理 、 国 ,建 设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 内 容 ,说 明 依 法 维 权 水 平 , 从 而 为 维 护 和 实 现 人 民 群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的 建 立和 完 善 、 世界 经 众 的 根 本 利 益 、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公 正 、 保 障 济的 一 体化 进 程 的加 快 , 更需 要 公 民和 企 经 济 发展 奠 定重 要 的社 会 基 础 。 业 在 遵 法 、守 法 的前 提 下 ,形 成 良好 的 法 关键 词 :法制化 建设 ;过程 ;问题和 改 律 意 识 和依 法 维权 意 识 , 以应 对 日趋 激 烈 进 措 施 的 市场 竞 争 和 国 际 竞 争 。 随 着 有 中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市场 经 济的 二 、抓 住重 点 .解 决好 我 国法 制 化进 建 立和 完 善 ,建 设 法制 社 会和 法制 国家 成 程 中 的 突 出 问题 为 建设 社 会主 义政 治 文 明的 必 由之 路 。 要 由于 中 国 历史 上 长期 受 封建 主 义 思想 完 成这 历 史性 的 进步 ,必 须把 全 民普 及 法 的禁 锢 ,许 多公 民法 律 意识 仍 然淡 薄 ,甚 律 知识 教 育作 为 一项 基 础性 工 作 , 为社 会 至 缺 乏 基本 的 j去律 常 识和 维 护 自己合法 主 义 民主 的完 善 、 社会 主 义法 制 的完 备 和 权益 的 意识 ,为 司法 不 公正 、特 权思 想 创 依 法治 国 方略 的 全面 落 实奠 定 良好 的 社 会 造 了 滋 生 的 土 壤 , 导 致 了法 律 天 平 的 倾 基础 。 斜 。笔者 认 为 ,推 进 法 制化 建 设 的进 程应 认 清 形势 .把握 我 国 法制 化建 设 解 决 好 以 下 几 个 问题 : 所 面 临 的 机 遇 民主 制 度需 要 进一 步 健 全 、 完善 。人 中 华 民 族 在 五 千 年 漫 长 的 历 史 进 程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和 坚 持 共产 党 的领 导 是我 中 ,“ 治” 内涵始 终贯 穿其 中 ,经历 了不 国的 根 本政 治制 度 和 基 本政 治制 度 ,是 我 法 断 发展 变 化 、不断 丰 富 完善 的 历程 。但 从 国 民主政 治 的 基本 结 构 。社 会 主 义法 制 以 原始 部族 的 “ 长制 ” 家 、儒家 的 “ 治” 到 维 护 广大 人 民的 根 本 利益 为 宗 旨 ,推 进 法 礼 封建 统治 阶级的 “ 治” 法 ,其 所奉行 的 法 制 建 设 ,必 须 加 快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 制 ”都 有 一个 共 同点 :极端 地 维护 封 建和 设 。 统 治 阶 级 的 利 益 ,维 护 不 平 等 的 等 级 制 法 律 运 作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亟 需 解 度 ,所 以也 就 从来 没 实现 “ 子犯 法 与庶 决 。推 进 社 会主 义 法制 化 建 设 ,是 为 了促 王 民 同罪 ” 的 社 会 公正 和 司 法 公正 。 进 国家 经济 发展 和 维 护社 会 公正 。在 搞 好 新 中 国建 立后 ,我 国的 民 主法 制建 设 经 济 建设 的 同时 ,必 须把 实 现 司法 公 正作 随 着国 家 建设 和对 国家 的管 理 的需 要 ,进 为终 极 目标 , 按 照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提 出的 行 了积 极 的探 索和 发 展 ,但 是 由于 全 国 人 “ 权为 民所 用 ,利 为 民所谋 ”的 要求 ,扎 实 民急 于在短 时 间内 “ 超英赶 美” ,致 使法 制 推 进 司 法 建 设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和 社 会 公 建设 在 相 当长 的一 段时 间内 被忽 视 ,最终 正 ,以精 神 文 明 、物 质文 明 和政 治 文 明的 在 “ 革 ”中 公 、检 、法 被 彻 底砸 烂 ,成 全 面 提 高 ,得 民心 、顺 民 意 ,富 民强 国 。 文 为忽 视 法制 建 设的 一颗 苦 果 。 十一 届 三 中 法 律尊 严 需 要 得到 全 民维 护 。 实 现依 全会 的 召开 ,给百 废 待兴 的 民 主法 制建 设 法 治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前 提 是 全 体 公 民 的 法 制 带 来 了新 的 生 机 ,“ 治 发 展 实现 民主 制 观 念的 全 面提 升 。 我 国 自古 以来 就 有 法律 政 度化 和法 律 化 、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实 现全 面 教 育的传 统 ,主张将 法 律公之 干 天下 ,“ 使 的现 代 化 。”理 论 更 成 为 国 家 法制 秩 序 得 天 下 吏 民 无 不 知 法者 ” 。随 着社 会矛 盾 和 以迅 速 恢 复 的 良 好 开端 。 各 种 问题 的增 多 ,许 多平 民 百姓 也敢 于 地 l 5年 ,中共 中央、 国务院 批转 中宣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对 执 法 不 公 现 象 进 行 “ 8 9 理 部 、司法 部 《 于 向全 体 公 民基 本 普及 法 论 ” 关 ,从以往 的不 愿告 状 、不敢 告状 ,到依 律 常识 的五年 规划 》 ,全 国人大作 出 了 关 法维 权打 “ 司” 官 。这 说明 经过 多年普 法教 于 在 公 民 中 基 本 普 及 法 律 常识 的 决 议 》。 育 , 公民 的法 律 意识 和 法话 观 念 得到 了增 如 果 说普 法 “ 五年规 划 ” 的 启动 成 为我 国 强 。 法 制 建设 的 第二 个春 天 ,那 么党 的十 五 大 三 、与 时 俱进 .构 建全 民警 法教 育 的 提出的 “ 依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主 义法 制 国 长 效 机 制 家 ” 的治 国方 略 ,就 是 普 法教 育 工作 的 历 经过 2 0多年的普 法宣传 教育实践 ,我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五大挑战及其应对

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五大挑战及其应对

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五大挑战及其应对作者:龙钰冯颜利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04期收稿日期: 20140327;修回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ZD040);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PYML05);重庆邮电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K2013-13)引用格式:龙钰,等. 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五大挑战及其应对[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458-464.关键词:法治中国;法制西方化;法律信仰;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司法体制改革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集中表达了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

然而在实践中,法治中国建设却面临法制现代化遭受法制西方化巨大冲击、法律信仰尚未普遍建立、法律体系仍需完善、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发展要求等一系列重大挑战。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挑战,积极探索突破瓶颈性难题的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 A81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School of Marxism,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 400065;2.Marxism Research Institute,Chinese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100732, China)Key words: rule by law in China; legal westernization; the belief of law; the legal system; legal administration; judicial system reformAbstract: The party's eighteenth plenary session clearly put forward the overall goal of constructing rule by law in China, which strongly expresses the law construction's guiding ideology and program of action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In practice, however, the rule by law is facing a series of challenges such as the serious legal westernization, the belief of law has not been generally established, legal system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level of legal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raised, and judicial system reform lags behind the require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We must not only have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blems faced by China in the building process of the rule by law, but also explore the effective ways to break through the bottleneck problems.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

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

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一.对法治的理解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

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法制与法治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

不过,广义的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

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

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

因此,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

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法治下定义则是在近代。

中国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以及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以及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以及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问题的解决方法中国作为一拥有着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存在着它的体制和法律。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法制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是先进的,比如在春秋战国时代就有子产铸刑鼎的典故,开创封建制度的秦帝国更是重法。

然而纵观整个中国历史,以一种大的视野去探究时,我们只能悲哀的发现,中国在过去的两千年里几乎没有法制,虽然有很多的天子,朝臣重法,也修了不少律令条文,但实际上这种以法律形式从在的损害大多数劳动人民的条文,我不称之为法律。

这就是说我们国家在过去的朝代里,即使是那些被学者称为盛世的年间,也不是一个法律治理国家的时代。

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源于20世纪中国法制的演变,这段中国前辈前赴后继的求法历程是中国最重要的历史阶段之一。

从20世纪初开始的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的发展离开了传统的轨道,向现代化法制转换的开端,拉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序幕。

虽然在以后的几十年内中国的内外战争频繁,动荡不安,社会结构发生着剧烈变化,给法制现代化过程造成一定破坏性的影响,使其难以顺利进行。

但从历史进程中从另一种角度看,这个过程不但有连续性,然而不断的深化。

从资产阶级的改良派主张全面实行君主立宪制,到后来辛亥革命以后革命民主派提出的以法律约束权力,并为之而进行的护法斗争,反映了金地法统观念的确立也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真谛。

北洋政府期间虽然存在军阀割据的局面,但经过清末司法改革所建立起来的司法机关体系,仍尽可能的实现着独立司法的职能。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的最初几年,在沿袭清末以来广泛吸收世界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六法体系的架构。

1949年之后我们国家本应该立即走上科学的民主的法制化的建国之路。

开启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重大突破,然而由于领导人对于法制的藐视,以及人民对于领袖的盲目崇拜,导致这个国家在一个时期内,在这个本因大力发展法律的时期内竟然在法律方面毫无建树,这不能不说是国家的一个大损失。

当初修订《共同纲领》虽然有众多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的参与,然而由于这些党派在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几乎毫无建树,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会议中毫无发言权。

中国的法治困境与突破

中国的法治困境与突破

江平:中国的法治困境与突破主持人张千帆:我在其它高校看到过今晚这种场面,但在北大还是第一次看到,足见今天这几位学者的魅力。

欢迎大家来到“宪政讲坛”第二期,第一期是在今年3月进行的,但是学校不批准教室场地,我们的通知也做得不很到位,效果不甚好。

中间4月就停了一次,因为要等法学院这个场地,今天终于等到了。

我不肯定这是不是凯原法学楼开张之后的第一次大型学术活动,我们要感谢北大法学院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场地。

为了补偿中间停办一次,我们这次请出了“超强阵容”。

我们的主讲人是一位德高望重、众所周知、所以也不需要我介绍的长者,他现在年逾八旬,但是振臂一呼,振聋发聩,每个人都能听得见他洪亮而悦耳的声音。

网上是这么概括他的经历:他是一个曾经为救国理想和言论自由而牺牲了一条腿的青年,一个曾经在陋室中为孩子编制毛线衣的父亲,一个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的导师,一个为法治中国建设奔走呼号的社会实践者。

对于和中国社会一起经历了82年沧桑的他,命运似乎确实有点捉弄人,所有的幸运和厄运都集中在他身上。

50年代初他被政府选派为留苏学生,这在当时看来应该是幸运的。

听说他还和当时担任莫斯科大学团委书记的戈尔巴乔夫同志共同工作过,大家可以向他求证一下。

1959年以全优成绩毕业以后回国报效,一年之后就在轰轰烈烈的反右斗争中被打成首批右派,这显然是不幸的,此后历经了22年的磨难。

78年,他重新回到政法大学讲坛;88年起担任法大校长,但是没过两年时间就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被辞职”了。

不过许多人认为他“是永远的校长,是法大的精神符号”。

我想他不仅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精神符号,也是整个中国法学界的精神符号。

他,就是今天坐在大家面前的江平先生。

今天两位评议人也是大名鼎鼎的中青年学者,一位是《洪范评论》执行主编梁治平教授,一位是我们北大自己的、只属于北大的贺卫方教授。

中国法治走过30年,经历了很多坎坷。

30年过后,我们走到了十字路口,似乎有点迷失方向。

中国法治遇到什么障碍?如何突破这些障碍?下面有请江平先生给我们讲解。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困难在于公民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意识淡薄并不是针对公民缺少法律知识或缺少维权意识而言,而是因我们过度重视传统的人情与事故,这样从西方引进来的法典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兼容从而导致法治建设在我国困难重重。

法治社会有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未来的总趋势,在中国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成了所有法学家的新课题。

一方面,我们要从改变思想入手,使法治的思想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将西方的法典中国化,完善法律制度。

本文着重从法治思想建设,中国法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监督等方面阐述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关键字:困境与出路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到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但是,由于中国的法治化缺少根基,缺乏效益,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境。

中国的法治化将是一个漫长而坎坷的过程。

一、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主要困境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

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从观念到制度、从体制到体系、从形式到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例举如下:(一)公民法治理念淡薄,缺乏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所谓法治理念淡薄并不是指公民缺少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缺少法律知识,而是存在一些因素妨碍法律至上这种理念在中国的传播,这些因素恰恰是我们所熟悉的人情和事故。

不难看到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权利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其结果是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陷入了一种困境—法制“表层化”现场,[1]法律不被信仰,而真正起作用的是恒古至今几千年来的文化沉淀,千年的文化赋予了炎黄子具有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观,而我们今天的这套法律制度并不是2000年发展起来的本土的东西,所以其中的一些法治观念和我们的传统观念是不相符甚至是背离的,这就导致一个奇怪的现场:一方面我们遵守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大框架行事,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我们按照人情世故、按照自己根深蒂固的理念去行事,正是这种“”和“外”的不统一造成了当今中国法治进程的困境。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

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

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一。

对法治的理解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

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

不过,广义的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

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

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

因此,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

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法治下定义则是在近代。

1907年,梁启超讲“圣人之治出于己,圣法之治出于理”,于是开始有人把“圣人之治”概括为人治,把“圣法之治”概括为法治。

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对中国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

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对中国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
场并不是全面开放的,很多交易活动还处在国家严格控制
下。在美国经济危机出现的时候,中国人有点沾沾自喜, 认为我们之所以避免了金融危机,是因为幸亏我们没有搞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实,如果我们要是按照成熟的市场 经济标准来衡量的话,我们还是一个很不发达的市场经 济,如期货、期权,及我们刚刚起步的股指期货,都是在 国家严格控制下的市场交易。所以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经 济,大概也只是一个电动自行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或者是 刚刚发展为小汽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我们还没有进入比较 发达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保障市场自 由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 但是相比之下,我们在市场秩序建设方面欠缺更多。可 以说。我们国家在相当一段长时间之内,注意到了市场自由 方面的立法,但是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 我们现在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在内的一 些法律,在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还比较欠缺。市场秩序的欠 缺突出表现在信用欠缺方面。最近很多媒体刊登了中国18 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被停牌或者摘牌的丑闻,馐表明我们的 企业中存在的虚假现象和诚信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
第二个阶段,解决在俯法》里面出现的新问题。我 们拿最典型的征券法》为例, 征券法》是解决商事规
则里面最重要的法律。但是我们把《正券法》写在商法里 面,而台湾地区的法律,把它列在行政规范里面,这是一 个公法范畴。因为在《征券法》里面,不仅要保证证券交 易双方的自由,而且还要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 止交易过程中的欺诈。我们后来的商法里面,很多采用了
本刊特稿
中国法治面临的困境与突破①
——对中国法制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
口江平
内容摘要
当前中国的法治面临四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在保障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方面,中国的法制建设明
显缺位;二是国家权力过于介入市场经济生活,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变相加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手段,对之 加以规范;三是中国法治面临倒退,某些地方又恢复了人治的色彩;四是“稳定压倒一切论”和“中国情况 特殊论”对法治建设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两论”的提出,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容易在实际工作中遭

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困境及路径

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困境及路径

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困境及路径作者:王静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1期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开启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开创性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重要号召,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了我国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

一、当前建设法治中国面临的困境(一)法治推进的动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决定了我国实现法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自然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主导者的政府既要掌控法治的发展和运转,又要通过法律控制自我权力的行使,往往陷入难以取舍的处境,法治也随之遭遇尴尬。

而我国人治传统的漫长、行政权力的强势以及社会自治力量的不足,也决定了我国不应当完全依靠政府推进来实现法治。

虽然现在的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迁,但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依然存在且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严重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里的现代法治价值观念的培育,造成法治建设的推进动力不足。

(二)法治的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强化现实中,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层出不穷,法律实施的预期效果达成度不高,以致于“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普遍存在;由于利益分化日益突出,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有意识地规避法律。

这样一来,立法产品并没有被“消费者”所“消费”,甚至由于主体的无视和规避而使之成为“滞销品”。

立法产品的浪费,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有法而不行,其危害性比没有法律更甚。

在我国长期盛行着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手段,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虚化了法律所应蕴含的公平、自由、正义等价值。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浅议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问题和改进措施

浅议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问题和改进措施

浅议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问题和改进措施论文关键词:法制化建设过程问题和改进措施论文摘要: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证,是一项事关全党、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

正因为我国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构建全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依法维权水平,从而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保障经济发展奠定重要的社会基础。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建设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要完成这历史性的进步,必须把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一、认清形势,把握我国法制化建设所面临的机遇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内涵始终贯穿其中,经历了不断发展变化、不断丰富完善的历程。

但从原始部族的“家长制”、儒家的“礼治”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法治”,其所奉行的“法制”都有一个共同点:极端地维护封建和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不平等的等级制度,所以也就从来没实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随着国家建设和对国家的管理的需要,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发展,但是由于全国人民急于在短时间内“超英赶美”,致使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忽视,最终在“文革”中公、检、法被彻底砸烂,成为忽视法制建设的一颗苦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百废待兴的民主法制建设带来了新的生机,“政治发展实现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理论更成为国家法制秩序得以迅速恢复的良好开端。

1 9 8 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全国人大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如果说普法“五年规划”的启动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第二个春天,那么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就是普法教育工作的历史性升华和飞跃,预示着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发生了重大转变和进步。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与困境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与困境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与困境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就。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挑战。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保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议题。

一、成就1. 宪法修订的完善我国的宪法经常性修订,使之适应时代要求。

自1982年宪法的生效至今,经历了五次修改,即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宪法修订。

这些修订实质性地提高了宪法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在法律保障、政治制度和社会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2. 法律体系的完善经过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宪法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领域制定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实施机制。

3. 治理能力的提高我国政府层面加大了对治理能力的提升力度。

在防治自然灾害、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也使得社会生活更加安定和平稳。

4. 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同样对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推进了“阳光司法”,吸收了国际世界上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加强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保障。

5. 执法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我国的执法机关建立了比较严格、规范的执法标准和执法流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互联网治理、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的执法机关已经开始实施日常化、常规化监管和服务。

二、困境1. 违法犯罪和恶性事件不断增加尽管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是人民生活面临的威胁和危险也在不断增加。

各类违法犯罪和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尊严。

2. 执法过程中的清廉和公正存在问题执法人员依然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不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过度使用职权等问题,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深度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与现实挑战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与现实挑战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与现实挑战在中国,法律是国家力量的重要体现。

在法律的约束下,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以维护。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力度,推进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但是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进入了一个以社会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历史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中国推进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工作。

1950年代初,中国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妇女的地位和权利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章,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撑。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里,中国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范围,大力推进了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

199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司法改革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此外,中国还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近百部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为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现实挑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中国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中国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已经制订了许多司法制度的改革方案,但是还有很多问题等待解决,比如独立自主的审判权怎样才能真正得到保障等。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面临着跨地区和跨部门合作问题。

由于中国各地区和各部门之间的差异,有时候相互协作不够,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问题。

最后,法律的实践效果怎样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也是当前的一个问题。

尽管中国在近年来的时间里,不断加强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审查,还是存在一些情况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问题。

三、总结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取得了很多的成就。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中国已经制订了一系列完备的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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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秦初就已经出现法家思想的短暂盛行。

然而,当代中国在发展、倡导和进行现代法治方面却明显不足。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但是进程缓慢。

在选择法治的进程中,各种困难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法治化的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最终形成法治优于人治的一种状态。

因此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法治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进程中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中国法治化阻碍法律意识法治建设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法治是一种悠长的意识形态,其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包含两层意思,普遍守法和良法[1]。

启蒙学者讲法治都与权利、自由、平等相关,但很少明确指出法治含义[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关于“法治”问题的讨论。

第一次是80年代初,那次讨论的主要成果是解决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问题。

讨论中,对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没有很深入。

第二次讨论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后,讨论进入了高潮。

这次讨论在进一步探讨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以及法治是什么的问题[3]。

“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表达①[4],正在从一个命题具体化为全面改革的行为逻辑,预示着中国法治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的来临,必将对中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5]。

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取代人治是社会的必然。

从人类社会的政治模式来看,伴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一个由“德治”或“礼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人治”的统治,过渡到以“人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法治”的统治,进而过渡到现代社会以“法治”为主的统治,在这一转变过程之中,其联结点其实是“人”的统治。

在人类的历史上,绝不存在所谓的单纯的“人治”社会或“法治”社会。

相反,两者总是密切联系的,共同发挥治理作用[6]。

两者的不同可能只是表现的历史时期不同,而当今社会正是需要以“法治”为主,因此法治中国这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各种困难阻碍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碍(一)传统思想的羁绊以孔子为创始者的儒家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主张“礼治”和“德治”,即“人治”。

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①针对法治中国的概念演进,学者指出,“法治中国”经历了“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再到“宪法命题”的变化,参见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非是进行修补,并未对其根本产生动摇,这样在中国历史上独霸两千余年[7]。

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生活,甚至影响法律等层面。

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即为专制[8]。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9]。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使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尊君思想的影响,甚至出现了大批的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力量的无情扼杀,根本无法形成规模,更不用说成为“正统”思想。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当然,中国古代也有出现法制。

秦初法家思想主张的就是“法治”,并且对中国古代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而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不能算的上是真正的法治,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法治的开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法治中国的设想,这也成为中国法治步人健康发展轨道的一个新起点。

但在法治化进程中能正确认识法治精神,进而竭诚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人却不多,仅有的一部分开明人士以法学专家或学者在不断的努力。

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或因知识文化的欠缺,或因阅历视野的局限,客观上难以透彻领会现代法治精神,因而只能停留在传统的工具主义的角度认识法治,成为倡导现代法治精神的一大阻碍;对于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而言,或因不愿意丧失既得利益,或因同样愚昧,只是在空喊法治口号,其主观上并不赞成推行现代法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法治化的建设,成为厉行现代法治的另一大阻碍。

(二)发展水平的限制法治国家建立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是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识的科学化。

而在我国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国的法治化进程。

当然,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小康建设的全面启动,经济问题已大有好转,但仍然在特定的范围内阻碍着法治的建设。

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高度的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

中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法治的生长受到了经济基础的严重制约。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三)与国情缺乏磨合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化被认为是属于从西方引进来的,因此缺少本土文化资源的导向,甚至和本土文化中某些方面相矛盾。

也就是说,公民思想一开始就缺少现代法治文化的润泽,且法治文化的培养又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这与中国的现有国情缺乏必要的磨合,因此不能直接全面的实现中国法治化,导致公民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要求包含的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在中国公民的思想中也无法完整的找到。

(四)乡镇法治化发展不足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其作为一级执法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仍表现出“无限政府”的特征。

对乡村社会民众依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过程及其结果,乡镇政府缺乏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常常是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权法不分,从而形成了一种有法不依的现状。

这往往又影响了乡村农民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乡镇政权组织并没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适时地转变职能的观念,其权力和职能无限扩张,使得农民的权利、利益和自由受到限制和控制;这样,他们在运用和执行法律时,难免出现偏离和误解,形似而质变,从而使得法律越接近基层越面目全非。

由乡村群众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居委会,作为社区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本已排斥在行政序列之外;但在强行政治干预下,却有名无实地,成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干部则主要是代表上级政府和部门行使管理农民的职能,其权力和行为游离与群众的监督和约束之外,村民自治名存实亡,结果是有法难依[10]。

三、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中国法治化面临的困难很多,解决中国法治化的困难是一项大型工程。

因此,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路径应市政府推进型法治,而且需要全社会全方面努力,这里讨论的对策仅是更新、加快中国法治化的必不可少的比较紧迫的几点[11]:(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为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基础针对社会问题反映出来的法律空白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

以宪法为根本法,建立起实用性强、理论充足的社会法律体系;针对长期以来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群众监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制的构成与发挥作用;要尽快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确保也发不能够存在,违宪可诉。

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政治原则。

按照十三大提出的“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此外,党还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

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保障国家权力法定行使。

长期以来,我国客观存在的权力机关缺乏应有权威,行政权力缺乏规范与制约,司法独立名不副实等政治体制上的弊端,很大程度是由于没有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所致。

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都应是依法进行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只能由宪法加以明确,国家权力的行使则应根据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制定的专门法的规定进行,简言之,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必须法定分配,法定行使。

(二)加快发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相关人才,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大力倡导现代法治文明。

针对我国尚有为数不少的社会民众法治意识不强、法治信仰不坚定和法治技能低下的现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着力解决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二是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

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就是要让民众知法,让社会民众信法,让社会民众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

让社会民众知法和逐步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主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达到目的。

同时,还应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各个环节来感召人们的思想信念。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造就发达的法律职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之一,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包括法学理论人才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人才。

这需要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工作尤其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来培养。

同时,还要建立适宜法律职业兴起的社会机制,可以预见,随着广大社会、民众法律素质的日益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了必将越来越快。

现代法治、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展的方向,由于中国传统理念中缺乏对代法治文明的认知,所以必须大力倡导代法治文明。

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专制思想;大力倡导自由思想,摒弃宗法思想;大力倡导平等思想,摒弃法律实用主义。

(三)促进经济的建设,缩小贫富差距,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进一步开放市场。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内市场;二是进一步面向国际开放中国市场。

就国内市场而言,当前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在一些地方或部门还比较突出,直接妨碍公平竞争,阻挠经济发展,一些省、市、区、县为了保护本地产业,常常通过行政手段排斥外地同类产品进人本地市场。

久而久之,一个完整的国内大市场被肢解成若干个相对封闭的小市场,使人流、物流、资金流受阻,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造就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最终不利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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