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司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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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张曼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32期张曼(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扬州 225000)【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激增和经济的发展,我们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从前些年的“血铅事件”,到最近的“氟骨病”事件,无一不在对我们发出环境威胁的警钟。

然而,我国的环境的司法保护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境,使得在公众们在受到环境威胁时维权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紧迫的需要找出环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谋出出路。

【关键词】环境司法;保护;环境与经济1环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1 环境保护的案件较少根据环保总局统计,2002年至2006年因环境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率约为87%。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2005年只有1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146件[1]。

以云南省为例,2007-2009的三年,全省环保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别仅为37件和7件;又如,昆明市官渡区作为主中心城区和滇池流域主要地区,近些年总共只审理了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和4件环保行政案件,没有一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仅在2005受理过一批关闭养猪场的同类型案件82件[2]。

推表及里,在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也不多。

针对此现象,我们不得不深究其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环保案件数量的限制受到了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依照《民事诉讼法》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必须是那些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他人民事不法行为侵害的人。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

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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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 3卷
第2期
湖南商学院学报 ( 双月刊 )
J RN NA B I S 0U AL OF HU N US NE S COL E L GE
Vo . 3 N仉2 11 Ap . 0 6 r2 o
20 06年 4月
完善 我 国环 境 资 源 法基 本 制度 若 干 问题 的研 究
制度 的实效性 。

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是将环境
资源法 的基本原则贯穿到具体 的环境资 源管理中所形成 的制 度 ,是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的具 体体现和落实途 径 ,也是环

环 境 资源法 基本 制度 的 内涵
法律制度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道格拉斯 ・ 诺斯在 境资源基本 法中的最重要 的内容 之一 ,因而是具有重 要作用 c・ <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写到: ”制度是—个社 和关键地位 的环境 资源法律制度。 会的游戏规 则 ,或者更正式地 ,是定义人类 交往的人为 的约 鉴 于此 ,环境 资源法的基本 制度可 以定义 为 :为实现环

( 湖南商学院
C 摘

法学 系,长沙 4 oo ) 12 5
要】 环境 法基本制度是环境费源法的棱 心问题之一。对环境 费源法基本制度的 内涵理论界有 不同的理解扣界定 ,但环境 费濠法基
本制度 与环境资源法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应予以厘清。环境 费: 法基本制度是 环境青 濠法基 本原 劓的具 体体琨扣 落 实,确 立扣 完善 环 ; 暖
来看 ,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一般 制度 。基本制度 , 又称 主要制 准则 的总和 ,也是环境资源开 发、利用、保 护及管理 等方面 度或者核心制度。从哲学的角度讲, 基本制度与一般制度是 的制度 中最基本 的办事规则和行为 准则 的总和。

我国环境司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环境司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环境司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童林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8期摘要: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不健全、司法独立缺失、政府部门不作为等。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大对政府决策行为的环境审查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法官在处理环境问题方面专业能力不足的难题。

关键词:环境司法;司法独立;解决建议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48-02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在人们正享受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福利之际,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正成为必须直面的现实。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愈发严重。

环境的恶化,无疑给人们的中国梦蒙上了一层阴影。

此时环境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保障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的参与能够完善与健全环保格局。

环境污染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司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的保障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绝对不能缺位。

环境问题涉及面广,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方式才能取得一定的效果。

这是强化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特征符合监督制约的角色需求,同时其也掌握一定的强制手段,能够很好地担当起相应的保护工作。

然而从近些年的环境司法实践来看,矛盾激化、问题重重远未达到公众预期的目标。

一、我国环境司法中存在的问题1.立法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功能局限性我国现行三大诉讼规则设计主要是针对人身和财产纠纷的,环境纠纷具有很突出的社会性与差异性。

所以在具体解决环境案件的实践中,通过现有三大诉讼模式效果不佳。

尽管当前有一些围绕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受案范围的研究,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和补充,也提出了一些合理性的立法建议,但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法官以应然性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司法裁判是不现实的,也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

由于法官职责的特殊性,因此其一般不应当被视为新事物、新制度的创造者,完善法律体制的重大任务应当留待立法者去完成。

完善我国环境司法问题探究

完善我国环境司法问题探究

完善我国环境司法问题探究摘要:随着我国环境纠纷的越来越多,环境司法作为处理环境纠纷最有效的手段,对解决环境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环境司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立法机制不够完善、环境司法活动受外界干预较大、环境法庭设置不合理、司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完善我国环境立法,推进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培养环境司法审判队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法庭;司法专门化;司法能动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环境纠纷也愈加增多。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企图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环境纠纷,保护环境。

环境司法作为处理环境纠纷最有效的手段,对解决环境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当前的环境司法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阻碍,并且大部分的研究仅就某一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研究,极少从大局出发探究我国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整体大局出发,对环境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探究,提出解决我国环境司法问题的对策。

1环境司法的效能环境司法是解决环境纠纷的最有效的手段。

司法能够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样,环境司法能够帮助人们维护环境正义,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从而实现环境权益。

由于环境问题的发生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牵扯到多个方面,需要采取多种方法有效的解决,比如技术方法、经济方法、行政方法以及司法方法等,但是司法方法是最有效、最直接、打击力度最大的,而且司法方法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其他方法只能作为辅助性的方法加以使用,环境司法还有助于帮助人们或有关团体组织机构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纠纷能够有效的解决,补偿受损害方的损失。

环境司法作为解决环境纠纷最有效的手段,担负实现环境正义目标的任务,因此,有必要使司法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公平公正的审理环境纠纷案件,发挥司法能动性,维护环境破坏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效能,同时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司法的障碍及其克服

我国环境司法的障碍及其克服

我国环境司法的障碍及其克服摘要:我国环境司法面临行政与司法的互动机制尚不健全、传统司法机制本身功能有限等诸多障碍,为有效克服这些障碍,应加强对政府决策行为的环境审查,准确把握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与自然资源管理者两种身份的差异,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法官在处理环境问题方面专业性不足的难题。

关键词:环境问题;行政机制;司法救济近年来,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环境危机的议题备受社会关注。

对此,学者们围绕强化环境问题的可诉性、完善传统诉讼规则、借鉴国外相关司法实践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展开了热烈讨论,司法部门也作出了明确回应。

2004年4月,大连市在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巡回法庭;2007年11月以来,贵阳市、无锡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南京市在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巡回法庭,北京、湖北等地也一直有人大代表建议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

从这些现象来看,通过设置专门的环境法庭,将环境问题的解决纳入司法渠道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但实际上,环境法庭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容乐观。

“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万多件,但真正到法院进行诉讼的不足1%。

”①笔者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调研所了解的情况是,非法采矿、以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事件多数还是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的,将其纳入司法程序困难重重。

关于环境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的原因,多数学者围绕环境案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范围界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困境展开讨论。

实际上,除了这些规则层面的因素外,环境司法的开展还面临一些更深层次的涉及我国环境问题发生的特殊性以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与司法救济机制的功能方面的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对环境司法进行全面了解、准确定位和有效推动。

一、我国环境司法的外部障碍1.“政府失灵”现象使我国环境司法收效不佳“如存在市场失灵一样,也存在政府失灵:当政府行动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者当政府不公正地进行收入再分配时,政府失灵就会发生。

关于中国环境司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环境司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环境司法保护的几点思考[摘要]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屡见不鲜,我国环境司法保护道路还在逐步探索中。

自我国2007年首次设立环保法庭,环境违法案件进入专门的司法审判程序,但环境违法案件存在涉及面广、时间长、鉴定难、污染治理难度大等特点。

因此我国各地区通过环境审判庭、环境巡回法庭、环境审判合议庭的建立不断探索并推进环境综合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而在实践中,环境司法现状呈现出一些典型性问题,如,法律衔接、专业司法人员力量不足、司法建议的地位不明确等问题,文章据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系列建议,希望对我国环境司法保护制度有所创新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司法保护;司法建议;环保法庭一、环境司法保护的概念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以行政执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等形式,依法保护国家环境的行为。

环境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通过我国司法部门的有效审判或者作为最大限度地惩戒破坏环境的行为,减少环境问题,或者使已有的环境问题逐步得到缓解和解决。

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在实践中根据受案范围划分为民事诉讼司法保护、行政诉讼司法保护、刑事诉讼司法保护三种类别。

二、环境司法保护现状中的一些问题环境司法保护,还必须取决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所构建的环境保护系统、保护机制的配合与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许多问题:第一,与立法的配套衔接还有待加强。

首先,保护环境法律系统复杂,且实施细则较为庞杂,总体而言较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发展落后。

目前《环境保护法》还是1989年通过并实施的,对于当前社会发展很多具体的操作已不再适应,2012年出台了新的修正案草案,希望能够尽快正式出台。

第二,司法队伍建设不足。

环境问题不仅仅依据法律作出审判即可,而是涉及到了具体的环境标准、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污染源鉴定、损害评估。

走到审判的环节后,对法官提出了较高要求,不仅要考量各项指标,对于具体的污染范围造成的损失都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台建议,这对于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官而言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其基层条件艰苦,很多环境污染的案件还是跨区域作业或犯罪,往往鉴定机构的意见就是决定性的证据,这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在具体案件中应当负起责任,同时还在判决中面临着平级单位的行政干预。

关于开征环境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开征环境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境 税 的实 施 将改 变 以往 以行政 办 法为 主 导 和调 整 能源 消 费结 构 ,有 利 于 减少 能 硫量 为计 税 依据 , 规定 幅度 定 额税 率。 对
导 的管理 模 式 , 转变 为综合 运用 经 济 、 法 源消 费 ,促 进 提 高能 源利 用 率 、节 约 使 于 大宗 排放 者 ,若 其 排放 达 标 ,可 对所 律 、技 术 和必 要 的 行政 手段 ,提 高环 境 用 能 源 。
际威 望 的重 要试 金 石 。因 此 ,打 好 “ 环 境 牌” 对 中 国具 有重 要 意义 。 1 控 制 和减 少污染 物排 放 .
对 特定 排 污 行为 或 消费 对环 境 有 害 大 征收 范 围 。 当前我 国污染 排 放环 境税
( ) 二 环境 税 的实 施有助 于整 个环 境 的产 品 直接 征 税 。如 通 过开 征碳 税 以确 税 目应基 本确 定 为二 氧化硫 、 氧化物 、 氮
日益 引起 全世 界人 民的关 注 。 一个 国 家 强 化税 收在环 境保 护方 面的 调控作 用 , 减
和 政府 能 否在 应对 环 境 问题 上做 出承诺 少 污 染排 放 ,促 进 经济 发 展 与资 源环 境 和 切实 的努 力 成 为检 验 国家 责任 感 和 国 相 协调 。
1 污染 物排 放行 为 . 污 染排 放 税 的计 税 依据 为 污染 物 的
问题 已成 为我 国社会 、 经济发 展面临 的一 策发 展 趋 势 ,也 有助 于 消 除不 利 国际 影 排 放量 ,通 过 对 特定 排 污行 为 或 消费对
大挑战 , 而环境 税的 缺位使得经 济政 策对 响 ,保护 我 国经 济的持 续健 康 发展 。
通过对 污 染 、 坏环 境 的行为 征税 , 提高 中国 在气候 变化 问题上 的 国际形象 。 破 ( )环境 税 的制度 设计 三 环 境 税 的开 征 初期 征税 范 围 不应 过 大 ,应 从 重 点 污染 和 易于 征管 的课 征 对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中国不断加大了环保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破解路径。

1. 司法系统分片化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司法系统分片化的问题,即环境案件由各级法院分散审理,缺乏统一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环境案件通常由地方法院或基层法院审理,而这些法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性和能力相对较弱,导致环境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2. 法官素质不高由于环境案件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和专业背景,但是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环境科学背景和相关专业知识。

这导致在环境案件审理中,法官难以理解案件涉及的复杂环境科学问题,影响了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公正性。

3. 司法资源不足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案件审理的时效和效果方面面临挑战。

在我国,环境案件数量庞大,但是司法资源有限。

由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审理,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导致环境案件的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4. 执法司法衔接不畅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作为环保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衔接不畅的问题。

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司法机构之间缺乏密切的协调与合作,导致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惩处,也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效果。

二、破解路径1. 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设为了破解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首先应当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设。

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统一环境案件的审理权和程序规范,提高环境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加强对环境法官的培训与引进,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环境科学知识,从而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

2. 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法体系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规范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工作流程。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环境司法也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推进中存在一些困境。

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需要认真总结现有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一、困境1. 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环境领域的立法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现有环境立法中,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比较突出,这给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带来了一定挑战。

2. 司法实践不足。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还不够成熟,环境案件的审理水平和效果有待提高。

一些基层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程序规定缺乏一定的认识和经验,导致环境案件审判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实践难度较大。

环境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对较大,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素养和技术知识,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中环境专业人才相对匮乏,这给环境司法的推进和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4. 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在环境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环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干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推进。

二、破解路径2.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

为了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我国需要加强对法官的环境法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环境科学素养和技术知识水平,以适应环境案件审理的需要。

还需要加大对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输送更多的专业人才。

3. 健全司法保障机制。

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健全,建立健全环境司法的规范性管理机制,强化对环境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环境司法的公平公正。

4. 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减少行政干预现象,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诉讼参与制度等,引导社会各界对环境案件进行监督和参与,形成多方合力,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实施。

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

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维护环境权益、保障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些困境不仅制约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一)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例如,某些环境法律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此外,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在法律层面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相关的司法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的缺乏环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具备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审理。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还相对较少,大多数环境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审判力量。

同时,缺乏既懂法律又懂环境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也影响了环境司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环境诉讼的难度较大环境诉讼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是证据收集的困难。

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原告在收集证据时面临着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

其次,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权威的鉴定标准和机构,使得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难以准确确定。

此外,环境诉讼的成本较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这对于一些受害者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导致他们往往望而却步。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和对企业的过度保护,环境司法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

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对环境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五)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不足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其环境意识和参与度对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1.法律执行不彻底:尽管中国有许多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律被认为缺乏执行力度,或者被执行的不够严格。

例如,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不能得到充分执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 法律适用不公:在中国,法律适用不同的群体可能存在差异。

即使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人身上得到的适用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3. 司法独立不足:中国的司法独立仍有待提高,一些司法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可能导致司法结果受到影响,或者使人们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降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具体来说,中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执行。

此外,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更加积极地执行法律。

2. 加强司法独立: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能。

此外,要完善法官任命和晋升制度,确保合适的人才能够进入司法系统,提高司法质量。

3. 促进法律适用公正: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适用公正。

此外,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提高法律的普及度。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可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角色,其执业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进程。

然而,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寻求改善之策。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限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常常遭遇不配合甚至拒绝的情况。

部分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使得律师难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2、律师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不畅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的问题。

例如,案件进展情况的通知不及时、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不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不断加大。

如因代理案件而可能遭受当事人的投诉、报复,或者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而导致执业失误等。

4、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部分律师为了招揽业务,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5、律师的工作压力过大高强度的工作、繁琐的案件处理程序以及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使得律师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不仅影响律师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导致工作质量下降。

二、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因素1、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利于律师执业的地方。

例如,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不够充分,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和救济途径。

2、司法体制的制约司法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行政化、地方保护主义等,也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不透明现象,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难度。

3、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误解部分公众对律师职业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只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

环境犯罪惩治不到位的原因分析及完善建议

环境犯罪惩治不到位的原因分析及完善建议
提 起 公诉 5 7 5人 。 34
虽 然 司 法 机 关 不 断 加 大 对 环 境 犯 罪 的 打 击 力 度 , 一法 但 J 实 践 中 的实 际效 果 却 并 不 乐 观 。笔者 曾对 2 0 0 7年 i 一 月 9月 某 市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 犯罪 的情 况进行过实证调查: 在此 期 间 内某 市 司法 机 关 共 办 理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犯 罪 案 件 2 件 5 6 3 人 ,其 中滥 伐 林 木 罪 1 4件 2 , 盗伐 林 木 罪 1 6人 0什 2 人 , 5 滥用职权罪 l 1 , 件 人 环境监管失职罪 1 i 件 人; 5 3人中, 被判处有期徒刑 、拘役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2 ,管制并处 6人 罚金 1 5人,单 处罚金 1 0人,免于刑 事处罚 1 ,有期徒刑 人 缓 期执行 1 。 人 上述数据 反映出 目前 司法实践 中破坏环境资 源 犯 罪 存 在 以下 问题 : i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犯 罪 数 量 极 少 。 . 名 比较 集 中 , . 2 罪 以滥 伐 林木 罪 、盗 伐 林 小 罪和 渎 职 犯 罪数 量 居 多 。 3 刑 罚 . 单一且普遍偏轻 。
二 、环境犯罪惩治不到位 的原 因分析 实践中存在 的上 述问题反映出环境犯罪 惩治尚不 到位 ,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较为复杂 ,笔者认为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 贯 彻 宽严 相济 刑事 政策 不足 一 - 刑 事 政 策 是 由犯 罪 这 一 社 会 现 象 所 引 发 的 国家 和 社 会 的整 体 反 应 体 系 ,旨在 对 犯 罪 进 行 预 防和 控 制 , 而 维 持 社 从 会 秩 序 ,保 证 社 会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正 常进 行 。它包 括 立 法 、司 法及行政方面 的对策 [] i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 国家 的重要 刑事政策 , 其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 ,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 和震慑犯罪 , 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思考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思考黑龙江省津环碧诚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程静轩摘要:随着环境污染案件逐年攀升,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保障司法案件有序推进,修复受损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在分析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内容、特点及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对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关键词:司法鉴定;环境损害;环境污染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5-0107-000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顾名思义,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专业方法和专业技能,对生态环境污染状况进行鉴别,并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2016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被纳入了全国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2019年,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细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逐步迈入正轨,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供有力支持。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内容根据2019年5月6日,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颁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七大类。

就其鉴定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损害范围及程度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环境损害范围及环境损害程度的鉴定。

由于环境损害的范围与环境损害的程度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因此,需要做好七大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范围及程度鉴定。

如,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其污染的范围与程度通常呈正向关系,即水环境污染范围越大,其污染的程度就会随之增加。

为此,在环境损害范围及程度鉴定时,常通过现场勘查、监测分析等手段,明确环境损害的范围、边界及程度。

在此基础上,评估环境损害程度,计算出环境损害经济损失量等。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着诸多困境。

这些困境不仅仅是在法律体系上的缺陷,更包括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如何解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破解路径。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健全,包括环境立法的不完善、法规不配套等问题。

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裁判的主观性增加,影响判决公正性。

2. 司法人才不足在环境领域,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远远不足。

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对环境法律的理解和应用相对较为薄弱,难以适应专门化的环境司法需求。

3. 环境案件难度大环境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难度大,案件处理周期长,审判成本高,导致法官和法院在处理环境案件时常常力不从心。

4.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环境案件的审判中,由于环境法律的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导致法律适用不规范。

相同案件的法律适用可能出现较大差异,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破解路径1. 完善法律体系要解决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首先需要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这包括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完善环境法规体系,提高环境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还需要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环境案件的裁判标准。

2.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环境法律培训。

建立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和检察官对环境法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他们处理环境案件的专业水平。

3. 建立环境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为了解决环境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通过设置环境案件的特别程序和独立庭审程序,加快环境案件的审理速度,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4. 提高环境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性加强环境法律的适用规范性,可以通过建立环境案件的预先规范和指导性文件,规范法律适用标准,提高环境案件的司法公正性和适用统一性。

对我国环境刑事司法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以渤海溢油事件为例

对我国环境刑事司法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以渤海溢油事件为例

21 年 6 01 月初 , 波荡漾 的渤海湾 出现一 片宛 如蝉翼 碧 的油 膜 , 游弋 在 中 国面 积最 大 、 量 最 高 的海上 油 田—— 产 蓬莱 1 — 9 3油 田 B平 台的东北方 , 直到半 个月 后 , 渤海 湾溢 油事件才 通过 网络引发公 众的关注 。这一事件对 我 国渤海 湾海 域造 成 严重 的 污染 , 国家 海洋 局公 布 的数 字 : 据 漏油
危 害范 围会蔓延 。 最 值得 关 注 的是 这一 漏 油事 件 的处 理过 程 和解 决 方 式 。从事件 的发生 到引发社会关 注 ,再 到最后解决 经过 了 近半 年 的时 间 。令 人不解 的是 , 渤海溢 油事 件对 生态造 成 的污 染如 此严 重 , 民的损 失 如此 惨 重 , 渔 国际社 会 的反 响
( ) 二 环境刑 事 司法程 序启动难
我 国在处理 最为严 重 的环境 污染事 故却是 以权代 法 、 以法代 刑 , 后导 致康 菲 公 司免受 刑 事处 罚 , 就 凸显 出 最 这 了我 国环境 刑 事司 法程 序启 动难 , 者认 为 , 原 因表 现 笔 其 为 以下几个方 面。 1 环境 污染 的危 害性认识不够 对
我 国刑 法第 3 8 3 条规定 了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罪 “ … … 造成重 大环 境污染 事故 , 私财 产遭 受重大损 失或 人身 致公 伤亡严 重后果 的 ,依 法处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拘 役 , 并 处 或单处 罚金 ; 果特别 严重 的 , 后 处七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 并 处罚金 。” 自事故 发生 以来 , 但 公众 呼吁追究康菲公 司的刑 事 责任 ,专家 学者们 对启 动刑事 司法程 序 的各 种设 想 , 其 分 析也成为各 大媒体 、 网络 的头 条新 闻 , 但公安机关并未启 动刑事 司法 程序迅速介入 事故 的调查 , 结果却是 以行政权 代 替环境刑事 司法权 , 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最终不了了之。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环境司法保护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环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首要困境是证据难以获取。

环境问题的成因复杂多样,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当事人,因此在环境案件中获取充足的证据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

例如,某地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要确定哪家企业是主要责任方,需要进行大量的采样、检测和追踪工作,耗时耗力。

而这些证据的获取常常受到企业对证据的隐匿破坏等问题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追踪机制,并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环境司法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是司法精英缺乏环境科学知识。

环境问题涉及众多的科学知识,需要法官和检察官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素养才能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认定责任。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环境科学培训,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相对较弱。

这导致在审理环境案件时,往往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深入理解和专业判断。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应加强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环境科学素养和专业能力。

另外,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执行困难的问题。

环境案件的执行往往需要强制措施,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执行难度相对较大。

例如,涉及环境修复的案件,往往需要持续的投入和监督,但是企业缺乏执行意愿、法官缺乏执行力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应建立健全环境司法执行体系,加强对环境案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行的有效性和效果。

此外,环境司法保护在国际合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境性,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然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立法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环境司法保护的合作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法律机制。

生态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生态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寻找出路。

首先,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困境。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

例如,对于某些新型环境问题,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导致司法裁判缺乏明确的依据。

此外,环境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其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不健全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科学准确的鉴定评估结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数量不足,鉴定评估标准不统一,技术方法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者,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执法和司法衔接不畅的困境。

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一些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审判。

另外,公众参与度不高也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难题之一。

公众作为生态环境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当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由于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参与渠道不畅通,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导致公众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参与度较低。

那么,面对这些困境,我们应该如何寻找出路呢?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是首要任务。

我们需要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至关重要。

我国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Thinking on Building Active Justice in China 作者: 刘政
作者机构: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72-78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能动司法;比较优势;模式选择;价值取向
摘要:在当今中国实行能动司法,面临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不同司法理念的争论,这场争论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

历史要求我们在中国司法语境下,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上,客观分析能动司法的比较优势,科学做出能动司法的模式选择,深入研究适度能动司法的价值取向。

在此基础上,积极探寻我国能动司法的合理途径和科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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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司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不健全、司法独立缺失、政府部门不作为等。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大对政府决策行为的环境审查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法官在处理环境问题方面专业能力不足的难题。

关键词:环境司法;司法独立;解决建议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48-02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在人们正享受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福利之际,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正成为必须直面的现实。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愈发严重。

环境的恶化,无疑给人们的中国梦蒙上了一层阴影。

此时环境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保障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的参与能够完善与健全环保格局。

环境污染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司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的保障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绝对不能缺位。

环境问题涉及面广,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方式才能取得一定的效果。

这是强化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特征符合监督制约的角色需求,同时其也掌握一定的强制手段,能够很好地担当起相应的保护工作。

然而从近些年的环境司法实践来看,矛盾激化、问题重重远未达到公众预期的目标。

一、我国环境司法中存在的问题1.立法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功能局限性我国现行三大诉讼规则设计主要是针对人身和财产纠纷的,环境纠纷具有很突出的社会性与差异性。

所以在具体解决环境案件的实践中,通过现有三大诉讼模式效果不佳。

尽管当前有一些围绕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受案范围的研究,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和补充,也提出了一些合理性的立法建议,但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法官以应然性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司法裁判是不现实的,也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

由于法官职责的特殊性,因此其一般不应当被视为新事物、新制度的创造者,完善法律体制的重大任务应当留待立法者去完成。

”2.政府不作为导致我国环境司法效果不佳在环境方面,政府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对我国自然环境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

长期以来,“幅员辽阔、物产丰富、地大物博”的宣传教育愉悦每一个中国人,在给我们带来民族自豪感的同时,也过分夸大了自然环境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影响了我国政府有关环境问题方面的决策。

二是我国传统政绩考核体系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传统政绩考核过分偏重经济发展,gdp在地方首长的施政理念中占据着核心地位。

在如此政绩观的导向下,地方政府为了谋求短期经济效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现象层出不穷。

实践中一些企业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往往与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政府不作为往往会阻碍司法对环境问题救济,因为环境问题大多涉及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抽象的政府决策行为一般都是不可诉的,对其无法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而以企业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也会受到政府行政权力的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司法与行政的博弈。

3.司法独立缺位司法独立原则是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要求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众所周知,中国的司法还不能完全独立于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一些因素。

地方政府掌握了当地法院的人员编制、物资的计划调配、财政拨款。

如果与政府关系不好,难免使法院在财政预算和经费拨款方面遇到麻烦。

由于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例如住房、子女就学和家属就业等各种福利待遇全部由地方政府掌握。

政府对法院在经济和行政上的制约,给法官带来额外的负担,使其物质生活受制于人。

法官公正办案的公信力也受到严重的挑战。

政府部门通过控制下属企业,从中得益,使其自身经济利益不断增加。

久而久之经济上的关系难免使其成为利益共同体。

司法独立的缺位在环境司法中有着更为突出的表现。

涉案企业往往是拥有强大经济、科技和社会实力的大集团。

而环境侵害的受害者一般是普通的大众。

地方政府过多支持企业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公众环境权益。

在本来就力量悬殊当事双方,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干涉,法院司法独立缺位将显得十分突出,无疑将使环境诉讼变得难上加难。

法院在受到外部权力等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受理难、判决难、执行也难,将直接演变为不予受理。

普通大众的环境权利保护与法院自我保护的选项中,法院往往选择了后者。

4.环境案件复杂多样,处理难度大引起环境纠纷的原因复杂多样,许多环境案件往往几年甚至十几年得不到解决。

当事人多种多样,涉及人数较多,相应地就使环境案件的处理难度增大,有的环境案件即使一时解决了有时又会多次反复,有的环境案件必须要许多部门甚至需要几级政府协调才能解决。

环境案件处理的难度表现为:一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二是环境损害致害原因复杂,当前技术在判断致害原因、确定因果关系、计算责任分担上仍然十分困难;三是环境纠纷发生时间短,影响时间长,潜在的受害人取证比较困难;四是环境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比较困难。

5.司法专业能力不足环境诉讼能否有效展开与法官本身的学识和修养有着紧密的联系。

过去法官的来源主要是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应届毕业生,进入法院后一定时期内不能很好地适应审判工作,在职培训教育也很难使这些法官在短期内具备系统、全面、扎实的法学功底。

而即使是法学科班出身的毕业生,也因为环境法是选修课而可能根本没有认真学习过环境法,并且司法考试中分值极低的环境法客观题也不会给通过考试带来太大的障碍,因此考生也不会在环境法中投入过多的精力。

同时我国环境法学教育本身也有其不足之处:研究历史短、学术水平不高,学界对于核心理论的研究仍然难以取得进展。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也是近年才刚起步。

对于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严格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等都存在争论和分歧。

法官、律师、当事人双方可能都不懂环境法。

环境诉讼中,各方基于对环境法不成熟的理解自说自话,使环境公益诉讼近乎成了疑难悬案。

司法专业能力的不足导致环境司法的发展举步维艰。

二、我国环境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1.完善环境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使环境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必须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上做到有法可依。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近年来发展迅猛,但相对于传统立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尤其是相关理论构建和诉讼原则设计比较缺乏,致使法官很难顺利将环境诉讼纳入司法程序之中。

有鉴于此,首先应加快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程序,将其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使其满足当今社会公众对环境现状的需要;加快法律空白区域立法的进度,让环境司法在实践中都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修改当前的三大诉讼法,增加处理环境案件的程序性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基层调研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出台有关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受案范围,案由确定,审判依据等问题,为案件审理做实质性指导。

2.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环境审查力度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各种有关区域发展、资源开发、产业规划的各种战略决策,通常都会对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在政府决策阶段就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其中,从源头开始抑止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已明确要求对政府行为进行环境审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评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发展规划尚未纳入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长期目标的实现。

因此必须加强政府行为的环境审查力度,推动环境司法的开展。

3.“制度化”保障司法独立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其基本要求。

因此在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的过程中,保持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通过立法维护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必要的权威。

司法系统获得基本的独立之后,法官的独立才有可能实现。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

法官的独立才是司法系统独立的核心。

最后改革法律监督体制,将检察院的起诉权分离出来交由专门司法行政部门行使,检察院专职监督权。

至此通过立法将司法独立制度化、常态化。

4.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解决我国环境难题对法官进行持续性专业培训,加强法官能力培养,提供充足的经费及人员保障;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则,保障案件的审理公平公开高,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完善法院案件审查制度;采取措施支持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对外宣传环境司法制度的内容;保障技术支持及环境专家参与诉讼运作机制。

5.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高素质法官从我国法官队伍的组成来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正逐渐成为主力军。

为改善法官在处理环境问题时能力不足的状况,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环境法庭的设置及相关裁判依据,鼓励环境法庭邀请权威环境法学专家参加,辅助法官审理环境案件以弥补其专业性不足。

同时对在职法官进行必要的、集中的环境法培训。

在环境审判中,培养出一支具有专业技能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在惩治污染行为、救济污染受害者、保护环境中,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过去几年的环境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都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保护离不开环境司法的守卫。

通过设置环境法庭集中受理环境纠纷等一系列创新形式进一步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满足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也极大的维护了公众的环境权益;通过审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案件,有效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了社会稳定。

这些都充分证明:在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体现,是符合人民意愿、推动社会进步的。

参考文献:[1]孙建琴.论环境侵害的司法救济[j].铜仁学院学报,2007,(4).[2]宗边.建议设立环境审判庭[n].中国环境报,2008-03-10.[3]张晏.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4]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陈新荣.试论我国环保行政强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环境管理,2006,(3).[6]黄莎.我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困境及出路[j].法律适用,2010,(6).(责任编辑: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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