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已废止最近有个消息,大家可能都听说了,那就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这玩意儿已经正式废止了。
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真是忍不住想笑,感觉就像是把一个老旧的柜子推到了垃圾堆里,终于腾出空间来放点新鲜的东西。
你们说,这个管理办法,之前的种种条条框框搞得大家都像是在走迷宫,晕头转向的,尤其是那些做工程的朋友,真是有苦说不出。
咱们就得聊聊这《办法》到底是什么。
它就像一位严厉的老师,手里拿着一根教鞭,时不时来一下,逼着大家遵守那些复杂的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和设计的朋友们,常常得在这个框架下,绞尽脑汁,真是心累。
想当初,有些人甚至为了写一份合同,翻了好几本书,头发都快白了。
可现在,这些东西全都成了历史,大家可以轻松自在地做自己的事情了。
再说说,废止这个管理办法带来的变化。
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大家可以更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
比如说,以前合同上一个小条款写得不清楚,双方就可能因为这点小事闹得不可开交。
现在呢,大家不再被那些繁文缛节束缚住手脚,干活儿的时候心里也更踏实了,干脆利落,省心多了。
就好像换了一双新鞋,走路都带风。
废止了这个办法,不代表说大家可以随心所欲,想咋地就咋地。
咱们的行业还是得讲规矩,讲诚信。
工程可不是儿戏,随便来个三板斧就行。
虽然不再有老办法的束缚,但大家还是得秉持一颗认真负责的心。
就像做饭,调料放得太多,味道就变了,哪怕是放了一点点不和谐的东西,都可能把整道菜搞砸。
工程也是这个理儿,得严谨对待。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那接下来怎么办?难道就放任自流?当然不是!行业里新的规则、标准慢慢会出来,就像春天发芽一样,大家只需静静等待,机会总会在前方等着。
想想那些新生代的设计师、勘察员们,充满激情和创意,他们正好借着这个契机,大展拳脚。
年轻人总是有一种冲劲儿,能把平凡的工程做得妙趣横生,简直让人佩服。
有些人可能会担心,没了老办法,会不会出现无序的情况?行业内的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大家都在共同努力,把事情做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合同书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其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和设计阶段;(二)勘察设计的范围和内容;(三)技术要求和标准;(四)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和要求;(六)违约责任;(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按照规定交付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第十条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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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合同工期
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总工期天数。
设计费用
预算金额;支付程序;分阶段支付进度款的条件、百分比。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
﹡程序:勘察 设计 施工
3
2
1
4
第一节 勘察设计合同概述
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㈠ [GF-2000-0203]: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和工程物探等。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⑴~⑽。
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05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工作、生活、交
06
通、劳动保护装备等
07
外部协调工作:鉴定、验收、报批、审查
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第三节 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管理
发包人的责任
其他相关工作:引进项目,
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工作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修改、复制和
转让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不应强迫设计人不合理的缩短设计时间
设计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的现场服务
1
包括提供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交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
违约责任
3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4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5
设计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管理一、引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制,明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经营原则、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合同主体之间的约束关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1.合同主体的确定2.合同范本的制定各地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合同的签订。
3.合同内容的确定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1.合同履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管理机制,确保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工作进度、质量标准、与施工单位的协调等。
2.合同支付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进行。
3.合同变更管理当项目需求变更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时间、费用等,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4.合同索赔管理若勘察设计单位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工作,可以提起索赔,要求合同费用的调整。
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索赔义务。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之间的约束关系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约束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职责,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3.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约束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的监督方,应对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
五、合同管理的要求1.合同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各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合同管理应定期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需求勘察设计服务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就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开展合作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同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内容、工作任务、工作进度、报酬标准、风险责任等事项。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风尚。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完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内容、任务、费用等事项得到充分协商确定;(三)合同文本清晰具体,内容完整规范,具备法律效力。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内容和范围;(三)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四)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六)附则。
第九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一经签署即视为双方同意合同的全部内容并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和进度,保障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同管理对于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合同管理需要严格执行,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首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等内容,从而为后期的合同履行提供依据。
其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需要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对合同履行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同时,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加强与承包商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此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还需要加强对合同变更和索赔的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和索赔等情况,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合法合理,并及时处理,避免因此而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管理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为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设[2000]50号【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经济合同【唯一标志】44167【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3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三月一日附件: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法律文件,约定勘察、设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报酬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条件和协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报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护勘察、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复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20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约定为建设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的合同。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2.1 合同签订建设单位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应与其签订正式的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合同金额、工期要求、技术要求、合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2.2 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履行的监督机构等。
三、合同履行与管理3.1 合同履行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同时,双方应保障相互合法权益,互相配合,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3.2 合同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流程进行。
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合同变更备案。
3.3 合同支付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节点及时支付勘察设计款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约定提交相关的设计文件。
3.4 合同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流程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如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四、合同风险控制4.1 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难度、技术可行性、市场竞争等。
并在合同中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因素。
4.2 风险应对措施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防范和减少风险。
五、合同纠纷解决5.1 协商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的,可进一步寻求专业机构的调解。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设计合同(附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要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勘察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勘察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勘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委托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勘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三)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四)勘察费用的计算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并保证勘察质量。
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
第十条勘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承包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支付方式可以采取预付、进度付款和验收合格后付款等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有效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者勘察成果文件不符合国家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08(建设[2000]5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确定勘察与 设计分开还 是一起委托
签订承包合同
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
• (1)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目的 • (2)工程概况 • (3)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4)勘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 (5)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 (6)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 (7)违约责任 • (8)合同争议的解决 • (9)合同的生效与鉴证
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 (1)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目的和依据 • (2)设计项目的内容 • (3)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 (4)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5)设计收费估算值及设计费支付进度 • (6)违约责任 • (7)其他 • (8)合同争议的解决 • (9)合同的生效与鉴证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设计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 计算方法
主要有:按估算总投资乘以设计取费费率的方法、按单位面积或单位生 产能力计算、设计总费用包干等。
• 付费方式
一般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 (1)设计定金,即设计预付款,一般在签约后的三天内支付,
支付额常为总设计费的20% ; (2)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按约定比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3)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 (4)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5)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委托方式有招标和直接委托两种,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来委托,否则所合同无效。
资信与能力审查
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合同能否得到履行的保证, 因此在签约前,双方都有必要审查对方的资信和能力。
• 资格审查
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合法的法人组织,有无营业执照等, 参加签订合同的人员,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 义务
(1)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2)为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条件; (3)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 (4)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与建设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人和设计人。
建设单位是指委托勘察设计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勘察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设计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地点、规模、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资质要求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八条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费用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勘察人和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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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
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全同管理单位。
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