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鄂州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6日鄂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稳投资、扩内需、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培育新动能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疫情后产业复苏升级带来的重要机遇,充分发挥新基建的"乘数效应",推动新基建赋能政府数字化转型、社会数字化治理、产业数字化升级,打造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到2022年,基本建成泛在感知、数据共享、协同计算、高速连接、智能决策、服务民生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形成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融合基础设施广泛赋能、创新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的新格局。
一是建设全省领先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
到2022年底,部署5G基站超过2000个以上,5G网络重点区域全覆盖,新一代宽代网络实现智能、高效、快捷。
建成全市统一的大数据中心,"城市大脑"支撑城市治理"一脑通治"、"一屏通览"、"一网通办"。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鄂州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融入武汉城市圈战略的实施,尤其是葛华科技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花湖工贸新城(以下简称“三座新城”)的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扩大,加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不断增加,原执行的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44号)精神,现通知如下:一、执收主体我市配套费的执收主体为市规划部门。
由市规划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分市区(包括主城和三座新城)、华容、太和三个执收点,一点一证,亮证收费。
主城及三座新城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执收;华容镇、太和镇、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两镇一区”)由市规划部门委托所在区建设部门征收。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收入分别全额进入市、区两级财政专户,经批准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主城范围所征收配套费由市政府全部用于主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三座新城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用于三座新城基础设施建设;两镇一区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由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用于两镇一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省原批复开征的我市主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和华容区政府所在地华容镇、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地太和镇的规划区范围,新增开征三座新城和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区范围。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9日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精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到2021年底,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实施"照单监管"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将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省"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形成"一张清单"管监管,防止超出清单的随意检查、越权执法。
(二)明晰主体责任厘清"审管一体"、"审管分离"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下放审批权、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落实监管职责。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14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非煤矿山企业。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30%非煤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有固定存放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都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成品油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三)烟花爆竹企业。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30%以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2014年,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规模以下企业70%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4年,所有规模以下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五)建筑、交通、电力、通信、民爆等其它行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鄂州政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鄂州政发〔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24件,修订16件,继续有效71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2.决定修订后发布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确认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附件2
附件3。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任何村民建房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下称规划区)是指《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新庙镇的全部范围,泽林镇、燕矶镇、杜山镇所辖的27个村,蒲团乡的周屴村和临江乡的德胜村(鄂州市经济开发区位于该范围内);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下称规划发展区),是指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花湖民营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自行出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加层、重建等)、使用的房屋。
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下称市规划局)负责主城区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全部范围、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控制范围、泽林镇所辖部分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直属分局(下称市规划分局)负责红莲湖旅游度假区、花湖民营经济开发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及新庙镇全部范围、燕矶镇所辖部分村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鄂州政办函〔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1〕51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鄂州市夜景照明设计管理,贯彻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使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施工及工程建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增添山水城市魅力,突出地域特色,丰富人们夜间生活,达到节约能源、减少光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管理方便,实现城市照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1.2适用对象及范围本导则适用鄂州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景物的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其他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镇的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可结实际情况参照本导则执行。
本导则不适用于临时性节庆灯饰。
规划范围与鄂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一致,城区以外区域参考城区的景观照明规划。
2基本规定2.1夜景照明设计2.1.1在进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时,应参照本地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中的相应规定和要求,按“整合现状、重点提升”的建设方式,打造高舒适和低能耗的城市夜景。
2.1.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根据城市空间要求对景观要素进行合理布局,做到主次分明,远近结合,明暗合理,层次感清晰,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城市夜景的总体效果和城市特色,防止光污染,节能环保,安全舒适,实现夜景照明可持续发展。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鄂州政发[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政发〔2014〕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市政府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14年6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保留79件,修改32件,宣布废止12件。
2014年7月10日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决定修改后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确认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规范性文件修改文稿报送时间安排表
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重要时间节点完成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任务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重要时间节点完成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鄂州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重要时间节点完成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任务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为圆满完成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各项任务,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2014年9月颁布)规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
一、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共性任务:1、加强创标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出台政策措施。
(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2、开展宣传培训,贯彻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任务。
(2015年10月底前完成)3、组织对创标工作的宣传报道,在市电视台、鄂州日报、市"五城同创"网站、鄂州旅游网和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宣传。
(2015年3月-2016年6月)4、建立创标工作档案,包括文字资料、电子档案(照片、图册、视频、音频等档案)报市创标办统一归档。
(2014年-2016年)二、各区具体任务:(一)鄂城区1、完成海宁皮草城、长港镇、峒山村、三山村、银山生态园等5家市级试点单位的创建达标。
(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2、完成杜山厕所改造、1家金盘级、2家银盘级旅游餐馆和1家旅游购物推荐店的创建达标。
(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3、实施《鄂州市旅游区标志导向系统设置规划》,完成辖区内34块路牌的实施达标。
(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二)华容区1、完成红莲湖大酒店、恒大世纪旅游新城旅游新社区、大雄村3家市级试点单位的创建达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鄂州政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0〕6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是指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管理,以财政预算安排、投融资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养护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是指通过明确管理主体职责、厘清资金筹集渠道、规范资金运行程序、强化资金风险控制的方式,实现资金高效、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计划、规范管理、运行有序、风险可控、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城市建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年度还款计划(以下分别简称筹集计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二)根据经批准的筹集、用款及还款计划,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及偿还;(三)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组织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估;(四)负责和参与协调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关系;(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资金运营的其他事项。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2020年市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鄂州政发〔2020〕5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2020年市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2020年市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鄂州政发〔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2020年市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4日鄂州市2020年市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单位:万元序号部门项目个数总投资2020年计划完成投资2020年财政需求资金合计1914976826.34 949456.78337353.151市住建局322811151409122831692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6114887771596.0421213.63市水利和湖泊局261416863.46 254392.811457684市交通运输局21 444415.6 145646.62 33500.245市教育局481000 25000 150006市民政局115048.07 800030007市公安局1125512556008市纪监委14200420042009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3310057.216164.316164.3110鄂州职业大学336003600360011市融媒体中心113801380123812市委党校1400850013市文化和旅游局21597110040014其他419000 19000 19000——结束——。
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
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篇一: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推进我区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统筹规划、重点突破、项目带动、产业支撑”为指导,以加速人口、用地、产业集聚为出发点,以环境整治为突破口,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发展壮大镇域经济基础,全面提高小城镇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吸引农民向城镇转移,实现镇村互动,梯次推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打造产业集聚、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小城镇。
二、总体目标坚持“改造、完善、提升”的原则,按照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以现有城镇框架为依托,完成六个建制镇规划修编,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2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人口增加4%以上,建成区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达到90%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8平方米。
道路网络合理,功能明确,标志明显;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燃气气化率达到60%,有不少于一个集贸市场或专业街;镇区停止零星宅基地审批以及住房建设,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建有健身活动场所;建有填埋式垃圾处理场和必要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率达到50%以上;有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文化、卫生、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电信、供电等设施基本配套。
三、建设对象渭城镇、窑店镇、正阳镇、底张镇、周陵镇、北杜镇。
四、建设内容(一)规划编制以规划编制管理为龙头,加紧编制、修编建制镇总体规划。
按照“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的要求,确定产业发展区、居住发展区、重点景观建设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内容与时序,及时做好镇区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建制镇中心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图片资料齐全。
(二)基础设施建设1、道路建设:在完善小城镇对外交通网络的同时,对镇政府所在地的重点路面进行全方位建设和改造,做到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全部硬化,镇区的道路、主要街道的人行道全部硬化,主干道路灯设置率100%,形成完善合理的城镇路网体系。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鄂州政办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1〕2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精神,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措施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市优化办)负责统筹推进“免申即享”(即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工作,协调部门之间责任分工,联合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全面收集和动态调整“免申即享”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将“免申即享”清单向市“企事通”平台、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推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发布。
市财政局负责惠企政策专项资金保障,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兑现“免申即享”中的财政资金。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企事通”平台建设,增强平台服务企业的能力。
同时做好“企事通”与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等平台功能和数据的对接,打通平台之间数据“壁垒”。
市经信局负责完善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功能,积极主动上传和及时更新“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信息。
市融媒体中心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及时公开“免申即享”等惠企政策。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落实的具体办理工作。
涉及由财政资金兑付的,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惠企资金直接转到企业银行帐户;涉及减税、降费等不需要或不直接由财政资金兑付的,按政策规定执行;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的,要积极组织申报,抓紧落实到位,同时向“企事通”、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市政府门户网站推送惠企政策信息,并抄送市优化办。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引言概述:鄂州市作为湖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加,城市面貌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城市的发展,鄂州市政府制定了总体规划,旨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鄂州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一、城市规划1.1 城市布局规划:鄂州市总体规划中明确了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包括城市中心区、新城区、产业园区等不同功能区域的规划和建设。
1.2 城市交通规划:规划中对城市交通进行了全面规划,包括道路、桥梁、地铁等交通设施的建设,以提高交通效率和方便市民出行。
1.3 城市绿化规划:为了打造宜居城市环境,规划中注重城市绿化,包括公园、绿地、景观等的规划和建设,以提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二、产业规划2.1 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中明确了鄂州市未来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减少传统产业的比重。
2.2 产业园区建设:规划中提出了建设多个产业园区的计划,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促进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
2.3 优化资源配置:规划中强调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
三、生态环境规划3.1 水资源保护:规划中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水环境治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市民的用水需求。
3.2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中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加强生态系统建设,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3.3 环境污染治理:规划中提出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措施,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四、社会事业规划4.1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注重教育事业的发展,包括学校建设、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规划,提高教育质量和覆盖率。
4.2 医疗卫生服务:规划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需求。
4.3 社会保障体系:规划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划,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鄂州政规[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4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以下简称新社区)建设步伐,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社区是指对分布于市域除主城、新城、特色镇、其它乡镇城区和镇区规划发展控制范围之外的现状村庄居民点通过政策控制、引导和激励,向地域位置较居中、基础条件较优越的中心地集并,形成的具有人居环境和产业发展条件、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基础设施、环境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配套,建筑和景观风貌较为突出的农村集中居住生活区域。
新社区分为中心社区、一般社区和基层居民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社区规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建设规模、速度、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二)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体现风貌特色;(三)迁村腾地,规模集并,鼓励统建,集约节约用地;(四)近期规划与远景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管理1、严格主城区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
对急需改建的村(居)民危房,经鉴定确认,在原宅基地上按不超过法定占地面积和原楼层、原建筑面积的标准审批;对符合村(居)民新建住房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集中选址,以村为单位,按社区单元式住宅模式或村(居)民联排住宅模式实行统建。
禁止一切不符合条件的私人建房。
2、对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甄别。
市国土、规划、监察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以收代批、以罚代批等情况依法甄别后分类汇总,严格依法处理。
3、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和查处。
市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专人,明确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明确管理职责4、主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管理权限实行高度集中。
市国土部门是该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法定许可机关,市规划部门履行该范围内规划审批职责,市房产部门负责该范围内的危房鉴定和产权登记。
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行使上述职权。
5、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接受市规划部门的委托,负责查处主城区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18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8日2020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2号)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招商重点(一)聚焦重点产业招商。
围绕省委“一芯两带三区”战略布局和我市“三城一化”建设,聚焦主导产业开展精准招商,突出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项目,谋划重点产业重大项目招商。
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延链”“补链”“强链”目标,加强产业链研究分析和产业指导。
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要聚焦产业重点,明确产业方向,2020年6月底前绘制产业招商地图,紧盯重点产业,锚定龙头企业,围绕策划的14个产业园区,招引一批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强的项目。
(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二)紧盯重点项目招商。
对我市就业、经济发展、税收、技术创新贡献大、且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强核项目(不含房地产、特色小镇及PPP项目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列为省、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要素保障。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对市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对市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7
•【字号】鄂州政办发[2009]73号
•【施行日期】2009.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上对市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2009年12月8至10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片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有关单位一年来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期间,各位代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政治热情,对市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提出了一些切合实际、十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措施,虚心接受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工作的监督,并通过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的认真办理和落实,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有关办理和落实情况,请各责任单位于2010年元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市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内容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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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鄂州政办发[2008]29号
【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8〕2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市建委2008年2月22日)
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和《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鄂州发〔2007〕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建设“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先行区为目标,以武汉城市圈建设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基地集中”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和小城镇集约、有序发展,建成一批产业集群、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特色小城镇,努力使我市小城镇建设与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委关于支持鄂州率先进行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点的要求,坚持把各乡镇所在地的城镇化发展作为全市小城镇建设的重点,着力抓好,全力推进。
从2008年起,市、区、乡镇三级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每年不低于6000万元。
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重点扶持十个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全市乡镇实现功能分区合理、交通布局规范、街区美化达标、生活环境清新、文化广场亮丽、配套设施齐全、城镇管理有序,向生态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心城镇的目标迈进。
到2010年,十个特色镇(太和、汀祖、燕矶、碧石、段店、蒲团、涂家垴、沼山、长港、梁子)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2平方公里以上,镇区人口在1万人以上,形成沿长江及106国道、316国道、宜黄高速公路组团式发展的新兴小城镇带、群。
建设标
准:各小城镇建有两条配套较好的街道,并实现主、慢车道和人行道硬化,路灯、给排水、绿化设施及垃圾收集点、果皮箱齐全;建成区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达90%以上,人均道路面积8平方米。
道路网络合理,功能明确,标志明显;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有一个集贸市场或专业街;镇区停止零星宅基地审批以及住房建设,建有一个不少于100户的文明住宅小区,且绿化面积占用地面积的30%以上;编制完成绿化体系规划,绿化覆盖率达3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