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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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审批要件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 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 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 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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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 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 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 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 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 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 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 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 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 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 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 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 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 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 准书;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 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 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 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 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 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 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 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 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 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 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 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 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 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 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 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 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 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 志。
四百度文库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
并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 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 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并依照承诺,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 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 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 的申请。
(三)审批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 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 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 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 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 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 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 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 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 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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