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重大安全隐患15条及处置措施
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二零一一年十二月《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提到了十五个隐患,针对十五个隐患采取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具体如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月产量、年产量严格控制计划范围内;一个采区布置2个工作面或3个掘进头;制定主要采掘、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检修;严格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并保证入井人数不超规定人数。
二、“瓦斯超限作业”(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处置措施:红岩煤矿瓦斯检查员按规定配备足够人员;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瓦斯超限后及时有效地进行瓦斯排放(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红岩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红岩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没有瓦斯抽放,但还是积极的装备了瓦斯监控系统。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领导、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健康证明,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岗前培训和考核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矿井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安全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由矿方组织,培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矿方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方的安排,不得违章指挥或自行决策。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井下通风、瓦斯探测、防尘等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为加强班组建设和管理,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下列制度,各岗位人员照制度执行。
1、班组工人有事必须请假,1—3日由班长审批,4—一个月由分管生产矿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由矿长审批。
2、班组长请假向分管生产矿长请假,3、班组长在审批工人请假时,当班最多批假2人(含伤者),超出请假人数处罚班组长100元/个。
工人未请假一律算旷工,旷工处罚100元/天。
旷工超过15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生病请病假必须出具镇级医院以上证明,特殊情况除外(直系亲属红白喜事)。
4、班组停大班,考核班长300元/次,当班工人200元/人/次,带头停大班超过两次者开除矿籍,以后也不再录用。
5、井下打架者,打架双方各自处罚1000元/人/次。
若因打架产生医疗费用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矿籍不再录用。
6、井下班组长、工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矿级、安全员、瓦检员)处罚100元/次,出现两次者开除矿籍。
7、井下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处罚500—1000元,开除矿籍。
8、工人在三个月内请假达30天及以上者,开除矿籍。
9、工人必须参加班前会,迟到5分钟处罚20元/次,5分钟以上者处罚50元/次,超过10分钟按旷工处理,班前会不按规定签字者处罚50元/次,工人不带定位卡下井作业者处罚50元/次。
10、开完班前会排好班后,严禁在井上逗留,在规定的时间内下井作业(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24:00),超过规定时间下井者处罚100元/次。
11、所有工人(含安瓦员、维修工)严禁在上班时间内出井口抽烟、逗留,一经发现处罚100元/次。
12、井下消极怠工的按旷工处理处罚100元/次。
13、出早班处罚100元/次(井下作业时间必须满足7小时以上)。
14、新工人未入保、学习擅自安排下井作业的处罚班长100元/人/次。
15、喝酒下井作业的处罚100元/次,井口检身工处罚50元/次/人。
16、带烟火或易燃易爆品入井的处罚100元/次,井口检身工处罚50元/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胜利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管理制度
胜利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为防止生产矿井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2、采掘工作面的界定:采煤工作面是从工作面进风顺槽的第一个进风口到回风口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局扇以内的区域。
各工作场所的每班出勤定员人数,必须依据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确定。
每班实际出勤人数,不得超过出勤定员人数上限。
3、各井下生产单位要根据核定生产能力优化生产布局,优化生产工艺,优化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组织生产。
4、生产技术室要根据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限员标准,矿井单班作业人数不超过200人。
5、各生产单位要根据采掘开采工艺不同,控制采掘工作面每班实际出勤人数。
综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生产班不许超过20人,检修班不许超过30人,综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许超过16人,炮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许超过12人。
6、生产技术室要根据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布置和生产流程,进行劳动组织优化和岗位优化,不脱节、不虚设、不重复设置岗位。
7、为切实加强井下限员管理工作,矿井成立井下限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组员:副总工程师、安监室、生产技术室、机电室、通防室、调度室等有关部室负责人。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井下限员管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备案。
8、井下作业地点出勤人数的最高限,必须严加控制,不得突破。
(一)调度室要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如到达人数上限时,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和入井记录检身处,控制入井人员。
(二)记录检身员对照入井人员登记记录和大屏总入井人数,当达到上限时,不许任何人员入井。
(三)各生产班(组)在生产安排上,要严格按照限员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不得超员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四)辅助单位和相关科室人员,严格按照上报入井时间段,合理调配时间入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文 件 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时间】2007-10-27【实施时间】2007-10-27【时 效 性】有效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本文档旨在说明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试行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限制具有重要意义,以确保矿工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1. 限员规定的目的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限员规定旨在:- 防止矿井作业人数过多导致窒息、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矿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作业条件;- 控制煤矿作业人数,避免资源浪费和人员聚集带来的管理问题。
2. 规定内容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规模,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的限员规定如下:-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将根据矿山区域、采煤工艺和煤层条件等因素进行定额控制;- 限员规定将根据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的评估和监测结果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矿井管理方应当明确指定井下的安全监测人员,对作业人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若超过最大作业人数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疏散部分人员,确保井下作业人数符合限制要求。
3. 试行情况限员规定目前处于试行阶段,具体试行情况如下:- 试行期为一年,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在试行期间,矿井管理方应当全面贯彻执行限员规定,对作业人数进行严格控制和监测;-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规定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4. 监管与处罚矿井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限员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矿井管理方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5. 结束语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试行旨在提高矿井作业安全性和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
各矿井管理方应自觉执行规定,确保作业人数的合理控制和安全管理,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
(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规定请参照实际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执行)。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五假: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
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虛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超: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超定员,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证件超期,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井下作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煤矿人员定位超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人员安全,防止超员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职责1. 矿长负责全面领导煤矿人员定位超员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超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超员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超员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定位超员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人员定位超员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4.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超员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超员情况。
5.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超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定位系统1.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报警、数据统计等功能,确保超员情况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2.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 人员定位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五、超员管理1. 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作业。
2.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人员应实时监控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一旦发现超员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超员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对超员作业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5. 对因超员作业导致的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超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督促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端午放假管理制度
煤矿端午放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尊重端午节传统文化,提高煤矿员工的生活质量,经煤矿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端午放假时间为农历五月初五,公司全体员工均可享受一天放假。
在连续上班工作六天后,员工可在端午节当天休息,享受属于自己的假期。
第三条:放假前,煤矿公司将提前公布端午节放假安排,告知全体员工。
第四条:端午节放假期间,煤矿所有相关设备及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做好节前安全检查及值班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稳定。
第五条:对于需要进行紧急抢修工作的煤矿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及补休。
同时,公司要求紧急抢修工作尽可能减少影响员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煤矿端午节放假期间,有关部门需加强值班安全监管,保障煤矿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员工放心休息。
第七条:端午节放假结束后,员工需按时返岗工作,按公司规定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公司请教并取得批准。
第八条:公司要求员工务必注意端午节期间的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事故。
如有疑问或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值班人员或领导反映,及时解决。
第九条:公司将在每年端午节前对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确保员工能够充分享受节日的快乐,与家人团聚。
第十条:对于不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扣分、扣减奖励等。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改及解释的权力。
煤矿公司将以诚挚的心态,严格管理端午放假制度,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快乐的端午节假期。
希望员工们能够珍惜这份难得的休息时间,与家人共度美好时光,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祝各位员工端午节快乐!。
井下考勤管理制度
井下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井下工作人员的出勤、请假、休假等规定,规范考勤管理,保障员工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井下作业区域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井下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工作时间1.井下作业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为单位进行工时累计。
2.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08:00-17:00,午休时间为12:00-13:00。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并由所在部门提前通知。
3.井下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具体放假安排由公司统一规定。
4.加班工作应严格控制,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
5.公司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倒班安排,保证井下作业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倒班安排应充分考虑员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员工休息时间充足。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每日按时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公司指定,如使用电子考勤系统、纸质签到表等。
(2)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严禁代签、伪造签到记录等行为。
(3)签到记录将作为员工出勤、加班、请假等依据,员工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签到记录。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为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07:50-08:10,下班签到时间为17:00-17:20。
(3)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签到时间,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外出返回后及时补签。
(2)补签需注明外出原因、时间及地点,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4、忘记签到处理(1)如员工因忘记签到导致未能记录出勤,应在当天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
(2)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报告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可予以补签。
(3)忘记签到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超出次数的按未签到处理。
什么是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专项整治检查:
五假: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虚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超: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超定员,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证件超期,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井下作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9 2915 4421 6130 6645 7060 7590 99(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五假: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虛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超: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超定员,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证件超期,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井下作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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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五假:假图纸,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假密闭,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假整改,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整改为名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假数据,瓦斯治理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斯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等;.假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弄虛作假,防突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五超: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超能力,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超强度,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超定员,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证件超期,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组织井下作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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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和五假五超汇报材料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和五假五超汇报材料篇一: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929154421613066457060759099(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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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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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
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
(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
104t/a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
929
1544
2161
3066
4570
6075
9099
(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
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
各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