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并且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是指有精神疾病并需长期医疗照顾或者精神病院观察治疗的人员。
第四条肇事肇祸事件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的精神病患者威胁、伤害他人或者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信息数据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实现信息共享和精准管理。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提供就业、康复、生活照料等必要支持。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理解和关爱,同时保障社会安全,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承担照料和管理责任,确保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秩序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精神病患者管理第九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
第十条精神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师责任制,确保患者得到专业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一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服药和定期复诊,确保病情稳定。
第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离院后应当接受社会康复机构的跟踪服务和康复辅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工作,不得擅自停止或变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肇事肇祸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警方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六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其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观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工作,确保患者的病情稳定。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南京市溧水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一、提高认识,积极协作,立即开展核实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在原有掌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名单的基础上,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此工作是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当前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领导要亲自落实本单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并将管控责任层层落实到人,要迅速成立排查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排查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已掌握人员的管控工作。
各单位要将市局下发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及自行排查出的人员全部纳入管控视线,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防止在党代会期间出现下落不明、漏管失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产生社会热点,发生有影响事件。
市局要求各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日常管控工作督促指导,第一管控人即社区民警每天要与管控对象进行早、晚两次见面,落实包保措施,要形成法定监护人、社区或村干部、社区民警和主管所长的四位一体管理责任制,确保及时发现辖
区内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发病苗头,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治、服务工作以确定管控对象在管控视线内。
对在党代会期间肇事肇祸人员下落不明的,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明去向,查不清的要立即上报市局。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与此同时,社会也多了许多问题。
其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出台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问题的产生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一种病态的人格障碍,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相关疾病的普遍存在。
他们往往具有反社会的行为倾向,常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这些精神病人之所以会成为肇事肇祸者,亦与社会的发展有关,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心理负担越来越重,这也使得一部分人的情感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当这种人群发现精神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时,他们常常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这样,就会导致在一些时候,他们发生了严重的肇事肇祸事件。
这些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作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问题,并且要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保护这些病人的各项权利。
这个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对于精神疾病和病人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来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权,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同时,也要保护社会的安全。
这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制定的重要背景。
三、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个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同时要同时保护病人的权利,也要明确其义务。
即病人应该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且必须在医生的监管下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是保证肇事肇祸事件不再发生的关键。
2、患者、家庭与医院之间的互动患者、家庭与医院之间的互动非常重要,不能独立地考虑一个方面。
因此,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患者、家庭与医院之间的具体管理制度,以便确保这些因素的顺畅运作。
例如,规定普通院外精神病门诊与急诊的办理流程,规定相关中介体的设想,以及家庭监察等内容。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 概述本实施方案旨在有效管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方案制定了具体措施和流程,以确保患者得到适当的治疗和监管,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可能造成的损害。
2. 责任及流程2.1 识别和评估-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成员、社区居民等应当配合,共同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
- 评估应由合格的医疗专家进行,包括对患者的病史、症状、行为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2.2 监管与治疗- 对被识别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体,应当根据他们的需求和病情,进行相应的监管与治疗。
- 监管措施可以包括定期的社区治疗、住院治疗或安置在专门机构。
- 治疗时应综合运用心理治疗、药物治疗等手段,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2.3 监督与跟踪- 患者在监管期间,应进行定期的身体和心理评估,以确保治疗效果和患者的病情稳定。
-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不同机构之间对患者的情况及时了解和沟通。
2.4 风险防控- 针对高危患者,应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如增加监管频率、加强安全措施等。
- 风险防控工作应由专门的团队负责,确保针对潜在危险行为的预警和处理措施。
3. 社会参与与支持-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和支持,促进他们的康复和社会重返。
- 建立和加强社区警民合作,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知识和应对能力。
4. 法律保障与法制建设- 在管理工作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
- 针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
5. 宣传与教育- 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认识和理解。
- 提供相关培训和资源支持,提升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6. 资源保障- 加大投入,提供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工作体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弋江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镇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成立弋江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高发兴同志任组长,镇分管政法党委副书记陈建平同志任副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张春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部门职责(一)综治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二)派出所: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排查方案。
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
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的护理管理
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的护理管理摘要】目的目的探讨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安全管理对策。
方法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入院安全检查,做好分级护理,加强重点监护,生活、饮食、心理护理等措施。
结果保证了病人的医疗安全,各项治疗护理措施到位。
【关键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护理管理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发生肇事肇祸的高危人群[1],其构成主体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他们大多数治疗不及时、治愈率低、预后不理想。
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而且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现象较常见,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他们对家庭及社会的危害严重,其危害行为包括杀人、放火、伤人毁物、自伤自杀、无目的乱走、危害社会治安等。
按照《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收治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我院2011年1月-2012年12月共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343例,成为本市唯一一所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公立医院。
对他们临床特征进行了分析和采取有效的护理安全管理,各项治疗护理措施到位,保证了病人的医疗护理安全。
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1.1一般资料我院 2011年1月-2012年12月共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343例,占同期住院精神病患者(1982例)的比例为17.31%。
1.2性别男性264例占77.00%、女性79例占23.00%。
1.3年龄最小12岁、最大70岁。
12-20岁8例占2.33%、21-30岁87例占25.36%、31-40岁118例占34.40%、41-50岁76例占22.16%、51-60岁15例占4.37%、61-70岁8例占2.33%、不知道年龄的31例均为流浪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占9.04%。
1.4患者来源343例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均由派出所民警或“110”巡警送来的,经本院精神医学鉴定,被鉴定人均患有重性精神病而收住院的。
1.5诊断诊断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以精神分裂症居多312例(占90.96%)、躁狂症13例(3.79%)、精神发育迟滞9例(2.63%)、癫痫伴发精神障碍5例(1.46%)、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2例(0.58%)、偏执性精神障碍1例(0.29%)、儿童精神分裂症1例(0.29%)。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现状分析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重要性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目标与任务
目录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具体措施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保障措施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度和理
解度。
开展知识普及活动
组织开展知识普及活动,向公众普 及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
提供咨询和帮助
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咨询和帮助,引 导其正确对待精神疾病患者。
06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家庭关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为 往往会对家庭关系造成负 面影响,导致家庭破裂、 亲情疏远等问题。
社会经济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 和管理需要消耗大量的社 会资源和经济成本,给社 会经济带来一定的负担。
03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重要性
维护社会稳定
减少社会冲突
通过及时发现、有效干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为,可以减少因精神疾病引发的 社会冲突和暴力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任务
01
02
03
04
05
建立完善的管理 机制
加强精神病人的 排查和诊断
提供专业的医疗 和康复服务
加强社区管理和协 作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 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开展全面排查,及时 发现并诊断精神疾病患者 ,为后续治疗和管理提供 依据。
XX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管理规定
XX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有效遏制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XX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和宣城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宣综治办〔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包括肇事精神障碍患者、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和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条肇事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精神障碍患者:(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三)扰乱公共秩序的;(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五条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刑法行为的。
第六条有暴力倾向、危险性评估达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残联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工作。
各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
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有效应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和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关爱精神病人,促进社会和谐。
三、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工作。
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公安、卫生、民政、应急管理、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处置、救治伤员、维护秩序等工作。
(2)救治组: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救治,确保病人安全。
(3)调查组:负责调查肇事肇祸原因,收集相关证据。
(4)宣传组:负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舆论。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交通疏导等工作。
四、处置流程1. 发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出警,对现场进行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3. 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了解情况,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安抚,防止其继续伤害他人。
4. 治安、卫生等部门协同,对伤员进行救治,确保伤员生命安全。
5. 治安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控制,防止其再次肇事。
6. 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7. 宣传组及时发布事件信息,引导舆论。
8. 后勤保障组做好物资保障、交通疏导等工作。
9. 事件处理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案。
五、保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认识。
2.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精神病人救治、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提高救治水平。
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管控力度,有效预防精神病人易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特殊人群对社会的危害,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根据区县政府《关于规范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社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加快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健全规范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制度,逐步提高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治疗率,降低患者危险行为发生率,转变社会的歧视和偏见观念,创造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管理范围(一)基本原则:社区委员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自愿管理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到应管尽管。
(二)管理范围: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三、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一)社区成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社区支部书记任组长,社区居委主任任副组长,综治、民政、残联、等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区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1、综治专干: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掌握疑似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台账。
对于疑似或已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危险的,强制送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或治疗。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明确监管人员,协助社区民警、医护人员与易肇事肇祸精神患者监护人签定“有奖监护”协议书,落实监管责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引起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治疗、管理等问题也日益显露。
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他们危害社会人群,制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方案制定原则1.主动性原则。
以精神病人本身利益为中心,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及时、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确保病人获得及时、妥善的治疗措施。
2.科学性原则。
遵循“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指导思想,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3.和谐性原则。
保持医患关系的和谐,减少矛盾和摩擦,建立对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4.权利保障原则。
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并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和检查。
三、具体管理措施(一)制定“三级管理制度”1.对一般精神病患者实行居家治疗。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社区康复治疗。
3.患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管理。
(二)建立管理机制1.成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确保管理有章可循。
(三)健全人员配备1.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
3.设立危机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危机评估和处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1.建立全市联网管理系统,加强精神病人的信息收集和交流。
2.对精神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全面的记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针对重点精神病人建立风险评估档案,实现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信息化。
(五)加强家庭支持1.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精神病人提供家庭支持服务。
2.对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家属的病人管理能力。
3.加强社区组织服务,为精神病人提供社区生活照顾服务。
四、实施方案的评估实施方案应定期开展评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2015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员管理制度1、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3、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社区管理,居委会成立领导机构。
4、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1)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2)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3)居委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
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5、本办法所指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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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员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3、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社区管理,居委会成立领导机构。
4、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2)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
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3)居委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
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5、本办法所指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6、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应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社区居委会应对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仔细排查和有效监控。
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具有严重肇事肇祸暴力倾向或已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信息报告人为其所在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和监护人。
8、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9、病人非自愿入院治疗后,医疗机构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10、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由医疗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将其送到所在居委会,由三方共同交于监护人。
仍拒不接收的,综治办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11、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居委会,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该类病人的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