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员证书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检测站试验人员资格及考核办法

检测站试验人员资格及考核办法

检测站试验人员资格及考核办法一、试验人员资格要求1.试验室人员资格要求根据建设部以及宜昌市建委的相关要求,试验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试验管理人员、试验操作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持有宜昌市建委的岗位证书,无试验岗位证书或资质不合格者不得在试验室工作。

2.项目经理部试验人员资格要求(1)经理部试验室根据工程任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试验人员,每单位工程试验员不得少于一人,设试验管理岗一人。

(2)项目经理部试验人员必须持有总公司级以上级别上岗证。

(3)现场试验员在项目经理部总工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公司试验室督导。

试验员必须积极参加系统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各项考核。

二、试验人员聘用原则与程序1.热爱试验工作、有事业心;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2.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新上岗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所有聘用人员必须在上岗后一年内取得相应的试验上岗证。

4.试验室人员由试验室选拔聘任,系统工作委员会备案。

5.由试验室向被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双向推荐,由公司劳动部门办理关系转移。

6.现场试验人员因单位解体、合同期满或工作不称职,由试验室和用人单位联合对其工作业绩,劳动态度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系统工作委员会和公司劳动部门汇报,并转入系统人员档案。

7.试验工作人员单位解体、合同期满或工作不称职被解聘,公司范围内无其他试验岗位可以安排时,由公司人才市场负责安排。

三、试验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罚1.试验室人员考核与奖罚评分标准1.1工作态度(10分):服务不主动被现场人员反映的每次扣2分,与现场或试验室人员发生纠纷的主要责任者扣8分,次要责任者扣5分。

1.2业务素质(10分):在上级组织的各项业务考核中出现差错的每次每项扣3分1.3完成任务(20分):按岗位职责结合定岗情况,在条件具备时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拖延的每次扣5分,完不成的每次扣10分1.4工作质量(20分):试验操作差错,试验方法不正确,或发生试验质量问题投诉每次扣10分。

检测公司人员证书管理制度

检测公司人员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测公司人员证书管理,提高检测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检测人员证书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为检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证书发放与管理第四条检测人员证书分为以下几类:(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包括检测员、化验员、水质检测员等。

(二)专业资格证书: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师等。

(三)其他相关证书: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等。

第五条检测人员证书的发放、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检测人员证书的发放、管理与使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专业、实用、高效原则:根据检测工作需要,选择适合的证书,提高检测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对检测人员证书进行检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检测人员证书的发放程序:(一)检测人员申请:检测人员需向公司提出证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司审核:公司对检测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证书发放条件。

(三)发放证书:审核通过后,公司为检测人员发放相应证书。

第七条检测人员证书的管理:(一)检测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涂改、伪造。

(二)检测人员证书的有效期到期前,应及时办理续证手续。

(三)检测人员证书遗失、损坏,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章证书使用与监督第八条检测人员在使用证书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不得将证书借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公司对检测人员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一)定期检查检测人员证书的使用情况。

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81号晋建质字〔2016〕8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

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

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

常规类检测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工民建类、公路(市政)类、铁路(矿山)类、水利类、化工类、机电设备安装类等类别。

每个检测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可最多取得3个专业类别的岗位证书。

试验人员晋级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试验人员晋级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试验人员晋级考评暂行管理办法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则为稳定试验人员队伍,提高试验人员的技术能力与业务素质,经公司研究决定对试验人员实行考试评级管理办法,凡是通过某个级别考试合格的试验人员,考试成绩及考评登记表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增加的工资作为试验人员的基本工资发放。

第一章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将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分别划分为四个等级,即正一级至正四级,付一级至付四级,每级按能力及年限确定,5年一级。

第二条、试验检测工程师前三级每升一级,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800元,第四级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2000元。

试验检测员前三级每升一级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600元,第四级在原工资基础上增加1200元。

第三条、评级的基本条件必须取得铁路、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证中的任意一证,否者无资格参加评级。

第四条、每进一级都要在前一级通过考评后满5年才能参加下一级别的考评。

第二章考评管理办法第五条、晋级年限在取得铁路、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证书后起算,前三级在达到某个级别的评级年限后,需通过试验中心确定的实操演练考试后才能晋级,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检测员在达到第四级晋级年限后直接晋级。

第六条、前两级只进行规定科目的实操演练考试,第三级增加母体质量体系基本知识考试。

第七条、考评委由公司工程部、试验中心组成,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考试需完成相关科目的实操演练和模拟试验报告。

第八条、试验中心每年举办一次考试,对达到考试年限的试验人员进行实测演练考试。

第九条、各项目部每年冬休或工程尾期必须安排试验人员到公司工程试验中心接受实操演练模拟试验培训。

第十条、试验中心建立考评档案,考评晋级表一式两份,试验中心自备一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员转师考评办法附:1、试验人员考评晋级表2、试验人员等级考评项目表。

实验室认证人员管理制度

实验室认证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实验室认证人员的行为,提高实验室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实验室认证结果的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部所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员工,包括认证人员、审核员、检测员等。

三、职责与权限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准确。

(2)负责对实验室内部及外部委托的认证项目进行审核、检测和评定。

(3)参与制定和修订实验室认证体系文件,确保认证体系的完善。

(4)对认证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解决,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5)负责对认证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为实验室决策提供依据。

2.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权限:(1)对实验室内部及外部委托的认证项目进行审核、检测和评定。

(2)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实验室或产品提出整改意见。

(3)对认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对认证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实验室决策提供依据。

四、任职资格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阅读和翻译英文技术文件。

2.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通过相关认证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培训与考核1. 实验室认证人员应定期参加内部或外部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认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3)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4)认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认证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室认证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提高试验员工作水平,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试验员管理,具体内容包括试验员资格要求、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考核评价和奖惩措施等。

第三条试验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依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执行。

第二章试验员资格要求第四条试验员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二)具有相关工程试验员工作经验,熟悉施工现场试验工作规程;(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

第五条试验员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定期提升自身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试验员职责范围第六条试验员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施工现场试验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各项试验;(二)及时准确地记录试验数据,编制相关试验报告;(三)保障试验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四)协助工程质量检查,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试验员应按照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八条试验员应具有较强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判断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试验员权利义务第九条试验员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保障其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试验员有义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试验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或泄露工程资料。

第五章试验员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公司将对试验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十三条试验员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其晋升、薪酬调整的依据,对表现优秀的试验员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工作表现差或违反规定的试验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试验员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对于因为工作优秀表现的试验员,公司将给予相关奖励,如岗位晋升、薪资调整、荣誉称号等。

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及试验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及试验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及试验人员管理办法1 总则1.1 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是经江苏省建设厅核定的土建壹级实验室,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法律效力。

为加强对建筑材料试验工作和公司试验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材料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实验室以及各项目部试验室,均执行本办法。

1.3 工程部是公司建筑材料试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实验室试验工作的监督指导。

1.4 公司实验室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和年度审验,接受省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管理;负责指导工地试验工作。

1.5 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试验人员的培训、评价、聘任,实验室协助做好试验人员的管理和评价工作,并归口办理证照事宜。

1.6 凡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建筑材料试验均由实验室归口试验,如确因地理因素等操作不便的,则需报工程部批准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试验室进行试验。

2 实验室管理2.1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省和地区颁发的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资质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2 实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报告负有法定责任,试验报告必须具备三级签字,要求实事求是,数据结论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如因试验工作差错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3 实验室应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的要求,明确实验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试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室管理、试验委托管理、计量管理、资料管理、试验人员培训管理、试验人员能力评价管理和试验人员资质管理等相关的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可靠、准确。

2.4 从事各项试验工作的专职检测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实验室聘任授权后,方能签署试验报告。

2.5 试验报告应盖有省建设厅或省水利厅核发的资质印章和公司实验室印章。

2.6 委托试验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必须建立台帐,统一编号,以便于追溯。

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实验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实验人员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实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验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三条实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1. 学历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有相关实验技能基础。

2. 技能要求:熟练掌握实验操作技能,具备独立进行实验的能力。

3. 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安全要求:了解实验室安全知识,熟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能够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资格认定第四条实验人员资格认定程序:1. 申请:实验人员需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考核: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包括笔试、面试、实验操作等。

3. 认定:根据考核结果,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合格者颁发实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五条实验人员资格证书管理:1. 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重新考核。

2. 证书更新:实验人员应在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更新申请。

3. 证书吊销:实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书将被吊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涉嫌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培训与进修第六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实验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实验技能和科研水平。

第七条实验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自身素质。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对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资格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实验操作技能;2. 科研成果;3. 学术论文发表情况;4. 实验室规章制度遵守情况。

临床实验人员资质与能力管理规定

临床实验人员资质与能力管理规定

临床实验人员资质与能力管理规定
一、背景
为确保临床实验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来管理临床实
验人员的资质和能力。

二、资质要求
1. 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医学、生物学或药学等专业背景。

2. 实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3. 实验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证书。

三、能力评估
1. 实验人员的能力评估应基于其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综合考量。

2.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设计、数据分析、伦理意识等方面。

3. 评估结果将用于确定实验人员的能力等级。

四、管理措施
1. 实验人员将根据能力等级确定其在临床实验中的具体职责和
权限。

2. 实验人员的能力等级将定期评估和更新,以保持其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时效性。

五、后续培训
1. 实验人员应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能力水平。

2. 培训内容应涵盖最新的临床实验法规和技术要求等。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规定的实验人员,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职责、擅自变更实验方案、误导实验结果等。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决定。

以上为《临床实验人员资质与能力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临床实验人员具备合适的资质和能力,从而确保实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我要打印IE收藏放入公文包建管[2003]313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我厅印发的原《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管字[1995]475号)已试行八年,对搞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管理的需要,在总结八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的工作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的行为,实现对检测试验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业的检测试验人员的资格登记、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测试验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活动中,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室内环境、桩基、结构等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检测试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与岗位证书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检测试验员公正履行职责。

第五条安徽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员管理工作。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承办全省检测试验员培训、考核、资格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试验员的条件第六条检测试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检测试验员职业道德;二、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工作满一年;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满两年;三、申请岗位资格前两年内经过相关检测试验业务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测试验员:一、合同聘用期少于二年的临时聘用人员;二、因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或结论,被吊销岗位证书未满五年的人员。

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实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维护实验室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的所有实验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科研人员等。

三、实验人员资格管理1. 实验人员的资格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和研究能力。

2. 实验人员的录用:实验室内的实验人员必须经过面试和评估,由实验室负责人决定是否录用。

3. 实验人员的培训:新录用的实验人员应当接受实验技能培训和相关理论知识教育,确保其具备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4. 实验人员的评估: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惩或调整其职责。

5. 实验人员的进修:实验人员可根据个人发展需求和实验室的需要进行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四、实验人员的职责1. 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管理和安排。

2. 保护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遵守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安全顺利。

3. 积极参与科研工作,认真履行实验任务,完成实验室交给的研究项目。

4. 协助实验室的其他人员进行科研合作,共同推动科学研究的进展。

五、实验人员的权利1. 获得实验室提供的必要资源和支持,保障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获得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和学术指导,提升个人科研水平。

3. 参与实验室的科研讨论和研讨会,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4. 提出对实验室管理和工作流程的建议和改进建议,为实验室的发展贡献力量。

六、违纪处分1. 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如果违反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毁坏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或者干扰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等。

2. 严重违反规定的实验人员,将取消其实验人员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解释,经实验室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后生效,对实验室的所有实验人员具有约束力。

以上即为实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希望所有实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实验室的科研环境和工作秩序,为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做出贡献。

关于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关于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

集团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岗位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工作规范化。

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及专业特点,特制定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一、持证上岗的岗位1.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书为专业职称证书。

2.管理人员:机关管理岗位:档案员、劳资员、内审员、统计员、预算员。

施工管理岗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检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统计员。

3.工人:机械操作工、施工员、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试验员、描述员、统计员、钢筋工、混凝土工、测量工、仓库保管员。

二、岗位等级1.技术岗位:执行“工程等级与人员资质管理规定。

2.管理与工人岗位:一般分高、中、初三级。

凡本院所涉及的与施工有直接关系的岗位,若岗位有等级要求,均应在中级以上。

三、岗位种类根据工种及岗位工作性质将岗位分为以下两种1.需持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颁发的证书(简称外发证)的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特殊工种。

2.允许持集团公司或内部颁发的证书或聘书(简称内发证)的有:试验员、测量工、预算员、仓库保管员、机械操作工、施工员部分工种。

项目经理岗位,必须是国家统一考核发放建造师或临时建造师。

四、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1.取证: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管理规定参加各种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2. 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均应随身携带自己的岗位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保存备案。

如有丢失,报补办。

3. 证书的有效性:所持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到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对内部所聘人员进行审批。

以确保所持证书的有效性。

4.各工程处或项目经理部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定。

5.工程技术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处或项目部执行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结果纳入项目考核中。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省建设集团安全处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员及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

第三条下列检测试验员应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试验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试验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检测试验员证》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由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第四条施工企业按闽建建〔2008〕42号文件要求,在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由本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取得《试验员证》后方可从事施工现场有关试验工作。

第五条检测试验员取证考试考核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二)相关检测项目专业基础知识;(三)现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现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第六条检测试验员取证类别:(一)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员考核取证类别: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静载、低应变、高应变、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检测;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3、建筑门窗、幕墙检测;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除焊接质量无损检验外);5、建筑工程材料检测;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9、市政工程材料检验及现场检测;10、市政桥梁工程检测;11、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1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13、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试验员管理制度范本

试验员管理制度范本

试验员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试验员的管理,规范试验员的工作行为,保证试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试验员的资格和培训1. 试验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试验员资格证书。

2. 试验员的上岗培训应包括:试验理论知识、试验操作技能、试验安全管理、试验室规章制度等。

3. 试验员每年应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试验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试验员的工作职责1. 严格按照试验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操作,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负责试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负责试验场地的清洁和安全,保持试验环境的良好状态。

4. 参与试验项目的计划和实施,协助试验室主任完成试验任务。

5. 及时记录试验数据,编写试验报告,并交试验室主任审核。

6. 试验员应遵守试验室规章制度,服从试验室主任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四、试验员的考核和奖惩1. 试验员的工作考核应包括:试验操作技能、试验数据准确性、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2. 试验员考核合格后,给予一定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3. 试验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违反试验室规章制度的,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试验员资格。

五、试验员的晋升和调整1. 试验员晋升为高级试验员应具备的条件: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

2. 试验员晋升和调整应由试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和审批后进行。

六、试验员的离职和档案管理1. 试验员离职应提前向试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

2. 试验员离职后,其工作档案应归档管理,保留一定时间以备查询。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试验室主任所有。

3. 试验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试验员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为试验员提供一个清晰的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以提高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试验安全。

试验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为我国试验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医学实验人员资质与能力管理规定

医学实验人员资质与能力管理规定

医学实验人员资质与能力管理规定
一、引言
本规定旨在明确医学实验人员的资质与能力管理要求,保障医学实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准确性。

二、资质管理
1. 医学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医学、生物学、化学等方面的知识。

2. 医学实验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通过特定的考试或评估机构进行的资格认证。

3. 医学实验人员应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三、能力管理
1. 医学实验人员应具备独立设计和实施实验的能力,能够合理选择和使用实验方法和设备。

2. 医学实验人员应具备数据分析和结果解读的能力,能够准确评估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3. 医学实验人员应具备实验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的能力,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性。

四、管理措施
1. 医学实验人员应定期参加能力评估或考核,以评估其专业知识和实验能力,并采取相应的培训和提升措施。

2. 医学实验人员应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实验活动。

3. 医学实验人员的实验记录和数据应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归档,确保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学实验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撤销资质证书、纪律处分等。

六、附则
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医学实验管理机构所有。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医学实验人员资质与能力管理的依据。

以上规定将有助于规范和管理医学实验人员的资质与能力,从而提升医学实验的质量和可靠性。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摘要:1.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概述2.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申领条件3.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培训与考试4.证书的作用与价值5.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及国际认可度6.试验人员如何提升自身素质与能力7.总结正文:一、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概述试验人员资格证书,顾名思义,是对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认可。

在我国,这类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申领条件申领试验人员资格证书,首先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背景,如大专、本科或以上学位。

此外,还需具备相关专业实践经验,如化学、物理、材料等领域。

在实际操作中,申领者还需参加并通过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

三、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培训与考试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培训课程主要包括试验原理、方法、设备操作、数据处理与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结束后,学员需参加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全面检验学员的综合能力。

四、证书的作用与价值试验人员资格证书是对持证人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肯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证书的持有者不仅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领域具有更高的竞争力,还能在职业生涯中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证书也是国家对试验行业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整体行业水平。

五、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及国际认可度我国对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政策法规体系,包括《试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

在国际上,我国试验人员资格证书也得到了广泛认可,如ISO/IEC 17025、ISO 15189等国际标准,为我国试验人员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专业素养提供了有力支持。

六、试验人员如何提升自身素质与能力作为一名试验人员,除了申领并持有试验人员资格证书外,还需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这包括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积累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等。

试验员管理制度

试验员管理制度

试验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员管理,提高试验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试验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试验工作的全体试验员及其领导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试验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本制度,并履行试验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试验员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试验员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严格保护试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专门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试验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试验员有权依法参与试验工作,执行试验任务,并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试验员有权享受与试验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八条试验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试验任务。

第九条试验员有义务按时参加试验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试验员有义务保守试验工作的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试验工作中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试验员有义务完善和改进试验工作的方法和技术,提高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试验员有义务维护试验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试验工作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试验员有义务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服从试验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第三章试验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四条试验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单位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试验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体现岗位的要求和试验员的能力和素质,符合试验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试验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和专业评审,依法依规作出选拔和任用决定。

第十七条试验员提出调剂申请,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试验员被调剂到新单位工作,应当经过新单位同意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四章试验员的培训和教育第十九条试验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试验工作和技术培训课程。

第二十条试验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上级部门或者专家组织的学术交流和技术讲座。

试验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试验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试验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1 主题内容
本制度对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理化试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管理。

3 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3.1 理化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上级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理化试验工作。

3.2 理化试验报告必须由具有一定技术业务素质的理化人员签发,理化责任师对实验报告进行审核。

3.3 理化人员在资格到期前应按规定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换证培训和考试。

4 理化试验人员的管理
4.1 理化试验人员应掌握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熟悉设备、仪器的性能,持证上岗。

4.2 试验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弄虚作假,不出假报告,编造假数据。

5 相关文件
QB/XXGL03-2006 人员培训控制程序
6 质量记录
ZL/GL-15 培训记录
ZL/GL-16 职工培训档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的管理工作,促进各会员单位配备合格的试验人员,提高预拌混
凝土试验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由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统一制发,统一管理。

第三条试验员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由市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命
题。

第四条考试合格人员应填写《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协会审批并发证。

第五条持证人岗位证书遗失的,须在一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市协会申请作废并补办证
书。

第六条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岗位证书、原单位解聘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市协会
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人一年内变更单位不得超过1次。

首次领证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单位。

持证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单
位变更手续。

第七条每名试验员只可持有1本岗位证书。

第八条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市协会考核合格的,由市协会办理岗位证书继续使用手续。

到期后六个月内未及时续证的,证书作废。

第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协会将吊销其岗位证书,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岗位证考试:
(一)严重违反试验工作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二)试验工作质量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伪造、变造岗位证书;
(五)出借、转让岗位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