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员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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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的管理工作,促进各会员单位配备合格的试验人员,提高预拌混
凝土试验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由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统一制发,统一管理。第三条试验员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由市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命
题。
第四条考试合格人员应填写《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岗位证书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协会审批并发证。第五条持证人岗位证书遗失的,须在一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市协会申请作废并补办证
书。
第六条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岗位证书、原单位解聘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市协会
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人一年内变更单位不得超过1次。首次领证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单位。持证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单
位变更手续。
第七条每名试验员只可持有1本岗位证书。
第八条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市协会考核合格的,由市协会办理岗位证书继续使用手续。到期后六个月内未及时续证的,证书作废。
第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协会将吊销其岗位证书,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岗位证考试:
(一)严重违反试验工作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二)试验工作质量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伪造、变造岗位证书;
(五)出借、转让岗位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