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通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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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区物流运作现状
陆路运输为物流重要渠道,物流成本偏高
转关是主要通关方式,通关效率需提升 各监管载体孤立分割,综合效能难以有效 发挥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改革的意 义
提升太仓港的区位战略优势 ,增强苏州发 展后劲。 构建高效物流平台,推动苏州开放型经济 快速发展。
整合资源,优化流程,达到严密监管与高 效运作的有机统一 。
核 对
选查/放行 集中交单/税费 装运离境 签发证明联 理 单 结关核销
离境申报
承运人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模式
太仓港为龙头,以苏州海关辖区各直通式 监管点、特殊监管区域为节点的“区域联 动、快速分流、属地申报、多点放行”的 快速通关模式 打造“通关手续便捷、货物流转快速、海 关监管有效、集散效应明显”的高水平物 流平台 支持太仓港的发展,提升苏州乃至江苏的 综合竞争力。
作业流程
(一)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 (二)集中审单 (三)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款 (四)查验 (五)放行 (六)出口结关 (七)签发证明
申报过程
录 入 电 子 数 据
电子 发送
电 子 审 单
专 业 审 单
纸 质 报 关 单
纸 面 申 报
集中审单
挂起 退回修改 专业审单 企业解释
区域通关
区域通关指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口岸和 内地海关的管理资源,简化转关监管手续 通关模式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粤港澳岸实行“跨境快速通关”。
粤港快速通关
整合GPS监控系统、电子关锁系统和电子 地磅应用功能,符合条件的香港直通车辆 运载的货物实行粤港海关互认的监管方式。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货物通关方式
基本通关 区域通关 无纸通关 特殊通关
基本通关
基本通关是指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报关单电子数据和 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 进出境手续,海关审核报关单证、查验货 物、征税,准予货物进口或出口的通关方 式。
提前申报
运载进货物的运输工具起运后、进境前或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经海关批 准,报关单位收到提(运)单后,提前向 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提前审核报关单、 征收税款,货物运抵后查验、放行。 出口提前申报期限为3日,企业为在有效期 内将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原申报无效, 海关应当要求其重新申报。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现状
2008年2月底,太仓港与苏州工业园区综 合保税区等内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港 联动率先启动 2008年3月份,昆山-太仓港“区港联动” 快速通关宣介会 2008年6月份举办了苏州—太仓港“区港 联动、虚拟口岸”启动仪式 2008年,太仓港外贸出口箱量大幅增加, “苏太联动”的运作初显成效
电子数据
电子审单
“接单交单”
现场交单
不接受申报
“放行交单” 退单通道
“无
(二)现场交验的主要报关单证 (三)现场接单审核环节的主要作业内容
接单审核环节的主要作业内容
1.审核报关单证数据,确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 (1)审核报关主体的报关资格。 (2)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3)审核 “单机核对”、“单单相符”。 (4)复核集中审单环节提示的作业信息和作业指令。 2.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报关单证,现场海关予以退单。 3.涉及商品归类、价格或原产地的转交验估岗位认定。 4.选择查验,下达布控指令。 5.征收税款或办理担保手续。
流程-进口
留存单证
第十一条 货物放行后,《进口货物 报关单》复印件、口岸国检部门出具 的《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正本以及 在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的《查验记录单》 由口岸海关留存归档。
“属地报关、口岸放行”出口流程图
主 发货人 管 地 主管地海关
核 注
出 出境地海关
境
地 代理人/场站
货物申报
运抵申报
集中审单
“属地报关,口岸放行” 作业流 程
(一)向属地海关申报,作业信息通过海 关业务信息系统发送至口岸海关。 (二)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三)货物办结进出口海关手续后,属地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属地报关、口岸放行”进口流程图
主 收货人 管 地 主管海关
核注舱单
进 口岸海关
境
地 承运人
无纸通关
通关无纸化是对当前通关作业方式的根本 性变革 通关监管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 打通通关瓶颈
无纸通关作业流程
录 入 电 子 数 据
电子 发送
电 子 审 单
专 业 审 单
无 纸 验 放
事 后 交 单
特殊通关
以全过程担保为基础
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特定企业 集中申报、便捷通关企业担保验放
适用范围
流程-出口
出口退关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 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向属地海关申请,属地海关审核无误后, 出具出口退关证明(注明报关单、手册等 删改情况等)交发货人提交口岸海关办理 退关手续。
报关单的删改
经口岸海关确认报关单需修改、退单重报的,由 口岸海关出具《报关单建议修改通知单》,口岸 海关对货物不作放行,由货主按规定向属地海关 申请处理后,重新向口岸海关办理提货手续。 口岸海关放行后,货主发现需要修改、删单重报 且无走私违规行为的,由属地海关按规定进行处 理。 进口货物如果修改、删单涉及到舱单数据的,应 及时通知口岸海关。 出口货物重新申报的报关单作计算机放行、结关 操作。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改革成效
通关手续更加便捷 :在苏州地区范围内实 现通关作业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 行。 通关成本更加低廉:整个物流流程至少可 节省18-24小时,每一标箱可节约物流费 用15%-20%。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模式未来优势
太仓港成为《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 首批15个两岸直航港口之一 。 太仓成立保税物流中心。 研究在太仓港区设立“对台自由贸易港 区”。 太仓港列入江苏省统筹的苏沪直通监管场 所选址规划。
诚信守法企业异地进出口货物,可自主选 择在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 续,在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 程(试行)》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优势
报关程序只需一次申报、一次放行 对于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以实行单货 分离,缩短货物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时间 减少海关监管环节,降低通关成本 缓解口岸海关通关压力 ,打通通关“瓶颈”
几点说明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改革所依据的 操作规程处于试行阶段。跨关区实施方案 (包括应急措施)、联系配合办法和操作 规程实施细则等
“先放后税”作业流程
“先放后税”是指对于经海关批准的守法水 平较高的企业,海关实行先进行查验、放 行作业,事后办理集中交单/征收税费的新 的通关作业模式。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基本内涵
“苏太联动”是指将太仓港的港口功能延伸至苏州 地区各海关直通式监管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使监管区域(场所)成为具有集疏、储运、包装、 理货、配载和分送等综合功能的海运始发地和目 的地。 “苏太联动”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各监 管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查验、征 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在太仓海关的监管下,“苏太联动”货物通过太 仓港进出口,实现“苏太联动”货物在太仓港- 苏州地区各监管区域(场所)之间的快速通关。
进口付汇联 出口收汇联 出口退税联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的海关核销联
证明联的修改和补签
证明联一经签发,不得人工修改 。如需修 改,应收回原证明联。 出口退税联补签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 起1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家税务 局签发证明材料。 涉汇证明联申请补签超过原证明联签发之 日1年的,需提供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证明材 料。
流程-出口
留存单证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放行后,《出口货物 报关单》复印件、口岸国检部门出具的 《出境检验检疫通关单》正本以及在口岸 实施查验的《查验记录单》由口岸海关留 存归档。
流程-出口
出口结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后,由口岸海 关负责将属地海关的报关单数据与舱单数 据进行计算机核销,完成出口货物报关单 数据的结关(经双方海关商定,可以由属 地海关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结关作 业)。
进口直通模式
船到港 进口舱单 舱单核销 货物放行
货物分拨 进口货物直通通知书
货物查验
承运人提货
货物报关
太仓海关 施封关锁
场站理货
苏州各监管点
“属地报关、口岸验放”模式
企业直接在所属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 申报等通关手续。 进口货物由太仓海关办理卡口放行手续后 直接提运至企业。 出口货物直接运往太仓港区,凭《苏太联 动出口货物放行清单》办理装船手续。 如须实施查验,则由太仓海关完成实际查 验工作。
放行和结关
(一) 进口货物及没有实际出境、在境内结转 的货物放行即结关 (二) 出口结关需确认运输工具清洁舱单电子 数据,审核确认出口货物实际离境 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后的7日内,向海关提交 出口清洁舱单及清洁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部门15日内核对纸质清洁舱单和 电子数据,完成结关作业
签发证明
预配舱单
接单/税费
下达指令
选查/放行
实施查验/放行
离境申报
签发证明联 理 单
装运离境 结关核销
承运人
流程-出口
出口货物验估
第十四条 出口货物,属地海关审单和接 单环节提出验估要求的,由属地海关按现 行规定办理。
流程-出口
出口查验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由口岸海关实施 查验,属地海关应根据口岸海关的需要, 负责将查验所需的相关单证扫描(传真) 至口岸海关。
“先放后税”进口流程图
主 收货人 管 地 主管海关 进 进境地海关 收货人 境 地 承运人 收货人
集中审单
核注舱单
进口舱单
核 销 舱 单
集中交单/税费
选查/放行 签发证明联
理
单
卡口核放
“先放后税”出口流程图
主 发货人 管 地 主管地海关 出 出境地海关 境 地 代理人/场站
货物申报 运抵申报
预配舱单 集中审单
集中审单
进口舱单
核 销 舱 单
接单/税费
下达指令
选查/放行
选查/放行
签发证明联
理 单
卡口核放
流程-进口
进口货物验估
第九条 对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的进口货物,属地海关审单和接单环节 提出验估要求的,可通过布控方式,比 照查验办理。
流程-进口
进口查验
第十条 对货物查验的实施条件、范 围由区域海关协商制定。属地海关实 施查验的,由口岸海关按进口转关运 输(转关方式为“转关查验”)将货 物监管至属地海关,属地海关负责对 该类货物实施重点监控;口岸海关实 施查验的,属地海关应根据口岸海关 的需要,负责将查验所需的相关单证 扫描(传真)传输至口岸海关。
苏太联动”快速通关作业流程
目前苏太联动”快速通关作业流程主要有 二种模式 直通模式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
直通模式下直接进出口和转关进出口 转关模式目前提供“洋山-太仓穿梭巴士”
“直通模式”
进口货物运抵太仓港后,凭《苏太联动进 口货物预提清单》,快速分流至各监管区 域(场所),企业只需在其所在地海关就 近办理一次通关手续。 出口货物,在监管区域(场所)海关办理 完毕通关手续后,凭《苏太联动出口货物 放行清单》直接运往太仓港区办理装船手 续,不需在太仓海关二次办理通关手续;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 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 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 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特殊监管区域集中申报适 用范围不限于上述三类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