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一轮发展设置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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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工作项目”试点单位申报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卫计委中医[2013]02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工作项目”试点单位申报的通知(沪卫计委中医〔2013〕020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3号)及《上海市关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沪卫中医〔2013〕1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和发挥中医传统康复治疗技术特色和优势,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大力推行实用传统康复治疗技术,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工作规范,现将第一批试点单位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试点目标选取条件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试点主体,探索开展社区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总结和完善社区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的规范运作模式,形成相应的社区中西医结合康复服务规范。

三、试点内容(一)病种选择及重点服务人群1. 辖区范围内病情稳定,有康复需求的功能障碍人群,主要包括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儿麻后遗症等。

2、脊柱、骨关节类: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退行性骨关节炎等。

3. 老年性慢性病类:老年性慢性疼痛、心肺功能障碍等。

4.其他适合在社区进行康复的病种及有康复需求的人群。

(二)服务内容1. 开展康复功能训练:针对上述重点人群及疾病的功能障碍,制定训练计划,开展必要、可行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治疗(PT)、语言治疗(OT)、作业治疗(ST)等,如肌力训练、步行训练、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简单的语言训练等。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以及市编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再复制推广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我委制定了《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并经2018年11月13日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月10日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以及市编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再复制推广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制定本意见。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一、总体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以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合理布局。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详]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详]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上海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和科技中心,医疗资源丰富,医疗水平较高。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上海市对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首先,上海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城市规划和人口分布。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口密度情况,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重点医疗机构应当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区,同时也要合理分布到郊区和农村地区,以满足不同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其次,医疗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服务水平。

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设置,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施设备要与服务对象的需求相匹配,确保医疗服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另外,医疗机构的设置还要考虑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确保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最后,医疗机构的设置也要考虑医疗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合理,便于人民群众就医,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

总之,上海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加强医疗资源配置和管理,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医疗需求,促进全民健康。

上海将继续优化医疗机构设置,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一、目标任务: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本市郊区应按照“三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原则,完善郊区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点。

上海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模式是由郊区镇(乡)政府负责,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在镇(乡)健康促进委员会领导下,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乡镇、村)参与管理的作用,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保护健康为目标,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在镇(乡)政府领导下,镇村医疗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点(村卫生室)以预防保健为主,开展家庭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和小伤小病的初级治疗。

为此,按照《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要求,本市应在三年内完成郊区全部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同时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内容,实现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换;随着行政村的调整,完成中心村卫生室或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同步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功能定位。

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精神及上海市《2003—2005年本市镇村医疗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郊区镇村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郊区卫生服务应实现区(县)、镇(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功能落实各自职责,充分体现郊区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二)每个乡镇只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调整后多余的卫生资源应进行重组或改制,在改制中要规范资产评估和转让等操作规程、妥善安置人员,变现的资金应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郊区基层卫生事业。

(三)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格应适应郊区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本社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予以控制。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人们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满足市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上海市制定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以规范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发展。

一、指引目标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的目标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指引将依法依规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优化医疗机构布局,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推动全民健康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指引范围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所、疗养院等形式的医疗机构。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原则1.依法依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运营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和备案手续。

2.合理布局: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市民多样化的医疗需求,避免同质化和过度竞争,合理分布在各个区域,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空白地带的出现。

3.公平竞争: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社会医疗秩序。

4.优质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增加市民医疗选择的可行性。

5.协调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与公立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互相补充,共同提升城市整体的医疗服务水平。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程序1.准备阶段: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者应编制项目申报书,包括机构的设立依据、业务范围、投资规模、机构设置、医疗技术水平等内容,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和备案材料。

2.审核阶段: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执业许可和备案手续。

3.批准阶段:经审核通过后,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并颁发执业许可证和备案准假文件。

4.设施建设和装修阶段: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设施建设和装修,确保医疗环境安全、设备齐全,并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沪卫基层[2011]008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沪卫基层〔2011〕008号)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为加强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上海市卫生局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现将《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

上海市卫生局成立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创建活动必须有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督导和检查。

各区县每年度申报示范中心不得少于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的5%(不足1个的按1个申报)。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要严格掌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坚持宁缺毋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遴选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示范申报单位,起到典型引领、服务示范、管理示范与发展示范的作用,推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沪府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9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卫生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改善民生的优先领域,坚持公益性质,强化政府主导,整合社会资源,凸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功能。

通过制度设计与机制改革,激发社区卫生服务活力,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能力、管理能力与规范化、均等化水平。

建立家庭医生制度,进一步夯实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推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满足居民基本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为中心。

明晰平台功能定位与目标责任,凸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的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理顺与政府、市场、医务人员和居民的关系,发挥资源整合、技术支持、管理支撑作用。

上海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

上海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一、政策措施(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贯彻落实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本中心“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中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纳入相应年度的工作计划,成立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有中医科负责人参加,组织开展本中心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

根据规定匹配建设经费,并有经费使用、管理、考核办法。

二、机构管理(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注册登记中医科,设立中医诊室(针灸、推拿、康复、理疗、养生保健室等)不低于3个;开设中医专病门诊不低于4个;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配置中药饮片不低于300种,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调剂台等调剂设备.(三)中医诊室集中设置1、中医科布局合理。

诊室设置规范,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一人一诊室;在诊室每床设置轨道式遮隔帘,体现保护病人隐私;.诊室和治疗室分开;医务人员生活区和诊疗区分开。

2、服务环境温馨.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中医诊室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配备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i]。

(四)中心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均设置至少1个中医诊室,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含简易康复设备便于社区居民在社区内康复。

每个站点每周至少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2个工作日以上的中医药服务,其中,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ii]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60%。

(五)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数(包括执业注册或执业地点备案在本中心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达到0.8—1个/万人口,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数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数(不含执业地点备案在本中心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的比例第一年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60%,第三年不低于90%;至少有1名高级、2名中级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50%。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6•【字号】沪府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性环节。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深化“三医联动”改革,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推进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切入点和重中之重,着力完善体制机制,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看病贵、看病难”。

(二)基本原则--确保公益。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注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可及性。

--政府主导。

强化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责任,发挥区县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作用,把政府卫生投入的重点、工作的重点转向基层。

--保障基本。

社区卫生服务水平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整合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网底”作用以及社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卫[2000]15号)
各区卫生局:
完成全市地段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换,是2000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之一。

各地段医院应根据《关于发展上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等文件的规定,认真执行。

为规范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换的审核验收工作,市卫生局根据上述文件制订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共5大类16项45条。

现将验收标准发给你们,并请分发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要求,先期做好自查自改,积极迎接市卫生局检查和市政府的验收。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结束——。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9月1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卫生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共印650份)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认上海市首批优秀社区卫生服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认上海市首批优秀社区卫生服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认上海市首批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和“全国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6]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认上海市首批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和“全国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名单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6〕012号)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9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1021号)精神,上海将社区卫生服务提升与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等工作有机整合、积极推进,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6〕4号)和《关于做好上海市2015年度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暨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6〕6号)。

各区对照国家和市级标准要求,精心制订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全面组织推进,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取得了明显进展。

在各区遴选推荐的基础上,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各区推荐上报的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综合评价。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经研究,决定将徐汇区徐家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0家单位(此处排名不分先后)评为“上海市首批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见附件1),并将其中10家单位(此处排名不分先后)推荐为“全国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见附件2)。

本市首批20家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既反映了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最好水平,也代表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发展的努力方向。

上海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规范标准

上海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规范标准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合理安排业务用房,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入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迁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第六条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设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八条功能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其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九条规模适度。

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附加指标说明及评估工具

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附加指标说明及评估工具

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附加指标说明及评估工具由卫生部委托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编制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评估指标说明及评估工具》是综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水平而编制的,具有一定的可及性和普遍性。

根据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和现状,经专家建议,适当增加了一些上海附加指标。

这些指标基于全国标准,又高于全国标准,可以真实反映上海社区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作用。

上海附加标准每年将随着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内容和内涵的不断变化而进行更新,以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工作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在评审过程中,以全国指标为基础分,上海指标为附加分,评选出全国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向纵深发展。

2012年修订后的上海指标及其附加分如下:一、机构管理(88分)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是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

附加指标对硬件设施、人力资源管理、药品管理、信息化建设、创新项目5方面进行评估。

(一)硬件建设1、指标意义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是城市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单元,是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要的一环。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为社区卫生六位一体服务提供必要的环境和空间,是保证高质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的基本条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村卫生室)优良的就医环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社区居民和医务人员有愉悦心情和饱满的精神状态的接受服务和提供服务。

2、指标解释(1)中心房屋、站点房屋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2006]13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改建单位按每1000人口50 m2,新建按每1000人口60 m2的标准建设。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应占机构总面积数的90%以上。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2000]4号)的要求,每一病床占用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或病房净面积大于6平方米。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沪卫医政[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发展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现就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性质、冠名与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本社区内设置的具有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社区的延展点,隶属于所在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医疗执业范围应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范畴内。

社区卫生服务站冠名、设置基本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有关事宜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程序、时限与方法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部门。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登记的申报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辖区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标准对其实施执业补登记。

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新设置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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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一轮发展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卫生局:随着本市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大基地)建设全面展开和陆续投入使用,大型居住社区的公共服务建设,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迫在眉睫。

根据沪卫基层…2006‟13号文要求配置的设备设施已不能满足新一轮社区卫生改革的需求,在征求各区卫生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卫生中心的基础上特制定新的配置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全科病房、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冠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

由各类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进行执业登记时,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同时废止原冠名,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口集聚而增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机构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标牌,应当使用执业登记时的冠名,并使用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牌(按卫妇社发【2007】188号文执行)。

六、服务房屋面积及区域分布要求(一)面积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面积要求按服务人数每千人80/平方米配置、改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面积要求按服务人数每千人60/平方米配置、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面积200平方米.病床数99张,用房面积:每一病床占用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或净面积大于6平方米。

(二)区域分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按功能要求分公共卫生服务区域、基本医疗诊疗区域、传染病诊疗区域。

1、公共卫生服务区域:(1)设置计划预防接种和儿童保健门诊计划预防接种室面积和房间要求及设施设备配置根据上海市接种单位设置标准(2011)版规定。

儿童保健室按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儿(2000)6号文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规定设置。

(2)健康管理部(或健康小屋或慢性病关爱家园)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可分设慢病管理、老年体检、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科室。

自助健康小屋面积:300平方米设备配置:(可按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减)1)基本状况测试身高测量仪、体重测量仪、2)身体机能测试肺活量测试仪、握力测试仪、反应时测试仪、闭眼单脚站立测试仪、纵跳测试仪、坐位体前屈测试仪、俯卧撑测试仪、仰卧起坐测试仪、台阶测试测试仪3)自助体检动脉硬化测试分析测试仪、身体成分测试分析测试仪、心脏压力指数测试测试仪、骨密度分析测试仪、营养状况自评仪、血压测试仪、血糖测试仪。

4)宣教室:液晶电视1台、宣传模具若干。

5)健康教育长廊:实物模具若干、健康教育图展。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要求,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眼病、牙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社区基本医疗诊疗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所在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门诊和住院治疗,中医药及适宜技术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指导服务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1)全科诊疗区域:全科诊室10平方米/间,治疗室15平方米/间,根据服务人数配置诊室数。

换药室、抢救室、门诊小手术室、预检分诊室(台)、输液室、肌肉注射室、处置室、供应室等。

一人一诊室、治疗检查床设置轨道式遮隔帘。

(2)中医诊疗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独立的中医诊疗区域,下设中医内科诊室、针、推、伤、专病治疗等科室。

诊室和治疗室分开;医务人员生活区和诊疗区分开。

一人一诊室、治疗检查床设置轨道式遮隔帘。

服务环境温馨,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每个中医诊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配备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脉枕、针灸针、磁珠(耳穴)、火罐、刮痧板等传统中医诊疗器具,根据床位设置和治疗需要备有常用的中医诊疗设备,包括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特定电磁波治疗器(TDP)、G6805电针仪、经络导平仪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等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需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如脉枕、针灸针、磁珠(耳穴)、火罐、刮痧板、针灸治疗床、特定电磁波治疗器,G6805电针仪等。

3、康复诊疗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独立的康复诊疗区域,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分为理学疗法室(PT室)、作业疗法室(OT)、感觉统合室、物理治疗室(高频市独立按要求装修)、语言治疗室。

康复设备配置:(1)PT训练:减重步态训练系统、肩关节cpm机膝关节cpm 机肘关节cpm机、下肢功率车、智能训练系统、PT训练床、电动起立床(PT床)、抽屉式阶梯、重锤式手指肌力训练桌、股四头肌训练器、髋关节训练器、踝关节训练器、体操棒与抛接球、滚筒、平衡杠、站立架、组合皮软垫、沙袋等。

(2)OT训练:认感知训练系统、上肢协调功能训练、手指肌力训练器、铁棍插板、小插练习器、手指插习器、拇指功能矫正带等。

(3)感觉统合:多感官训练系统、滑梯、巴氏球、晃动平衡木、A字铁架、触觉平衡板、木插板、吊桶、圆桶、跳床、晃动平衡台、插棍吊兜、脚步器、插棍、滑板、独角椅、羊角球、皮球等。

(4)语言训练:语言训练系统(启智博士)、复读机等。

(5)物理治疗室:电脑干扰电疼痛治疗仪、低频治疗仪、神经功能重建治疗仪(生物反馈)、He-Ne激光、半导体激光、电脑牵引床、短波治疗仪、脑循环治疗仪、心脑血管治疗仪、超声扫描治疗仪、机械按摩床、热敷袋加热箱(包括热敷袋20支)、体外反搏仪、神经肌肉促通仪、生命信息治疗仪、功能性电刺激等。

4、口腔卫生室、眼病防治室。

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包含生殖健康)室、服务面积和设施设备可根据服务人群数及需求配置。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必须按规定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设相应诊室和手术室。

5、辅助诊断科室辅助诊断科室的检查结果、试验数据是家庭医生在诊断疾病中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

能够辅助支撑家庭医生实施疾病诊断、治疗、观察、管理,是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的环节。

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功能定位和全市基于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共享系统建设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辅助诊断科室的硬件设施提出了一定要求,必须重视设备设施及人员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设置相应的辅助诊断科室,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放射诊断室、药房等。

(1)检验科:中心实验室:房屋设施1)房屋面积150-200平方米2)功能区域清晰包括临检室、生化室、二级生物实验室、废物处理灭菌消毒室、储存及办公、休息区域3)分区流程明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4)实验室的计算机管理实验室内的管理(Lis系统):实验室内所有仪器的联网、权限确认、信息上传,中心网管建立专门的实验室备份系统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完整性。

与中心、各站点、各全科医师便携紧急信息提示功能的联网,计算机外网配置与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网上信息互通、确保质量及时控制。

临检室:1)血细胞计数仪(五分类——异常细胞的提示)常规用显微镜(带有油镜、放大倍数在1000倍以上)2)快速急性时相蛋白反应仪(CRP):早期鉴别诊断炎症尤其是老年患者。

3)快速系列血糖检测仪(POCT)以及快速(HbA1C)检测仪(高压液相)4)尿干化学分析仪、尿有形成分沉渣仪、尿微量蛋白分析仪5)尿HCG半定量检测仪6)粪隐血试验检测仪7)离心机(>12孔)生化室:常规生化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400T/h测试速度)2)全自动电解质分析仪3)全自动血液流变分析仪4)离心机(>36孔)(12孔)各一台二级生物实验室1)生物安全柜2)一般细菌鉴定仪3)CO2培养箱4)全自动荧光磁微粒酶免分析仪:肿瘤标志物的初筛5)微量平衡振荡器6)显微镜(带有油镜、放大倍数在1000倍以上)7)全自动预真空灭菌器冷藏保存1)药用冷藏冰箱(>200立升)3台2)冷冻柜1台3)废血保存冷藏柜(>250立升)一台站点实验室服务人群密度较高、离中心实验室距离较远、站点用房面积较大可设置1)房屋设施:房屋面积20平方米左右、分区流程明确:一级生物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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