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验批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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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检验批划分规定的监督提示
第10号
各监督组: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关建筑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检验批划分的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督促各施工项目部准确及时进行检验批划分方案的编制工作,施工项目部应将工程检验批划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编制审批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检验批划分方案进行报验或检验,划分原则具体如下:
一、对材料构件进场验收检验批,以进场时间及材料类型为主要分界线来划分进场检验批次。
二、对基础、主体以楼层、设计中设置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及施工段(区)、隐检部位为一个检验批。
三、安装工程一般按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四、对管线安装的验收,以干线系统,隐蔽批次(或区域)为划分单元。
五、对设备、器具的验收,以楼层、设备间,大型设备单台(或区域)为划分;对电梯、扶梯的验收,以独立运行的台或段划分。
六、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七、划分段(区)时充分考虑工艺要求,便于质量控制等基本原则,不留死角、漏项。
2015年3月13日附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划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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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1、地基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4.0.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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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结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4.0.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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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装饰装修:(1)楼地面工程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第3.0.18.1规定高层建筑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的规定;(2)抹灰工程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1.5条规定;(3)门窗工程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5.1.5条规定;(4)吊顶工程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6.1.5条规定;(5)饰面板(砖)工程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8.1.5条规定;(6)幕墙工程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9.1.5条规定;(7)涂饰工程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0.1.3规定;(8)细部工程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2.1.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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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屋面:根据《建筑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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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风与空调: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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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电气:电气工程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2第28.0.1条规定;
8、智能建筑:
9、建筑节能: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
10、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