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阁制和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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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顺德一中高中部政治科组周南蓝

《高中实验教材选修3》的专题二、专题三涉及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的比较。在教学中,我通过查找资料,对二者的比较形成了以下几点认识,与各位同行交流。

一、混合权力和三权分立:制度间配套运行比较

1.内阁制与立宪君主制——总统制与单一行政首脑制。

内阁制的英国,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相分离。国家元首由世袭的君主担任。国王不掌握实权,对外代表国家,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其最突出的贡献是调解政府与议会的冲突,缓解不稳定的政局。首相是政府首脑,有权组织内阁、主持内阁会议、任免内阁与政府的重要官员。

美国实行单一行政首脑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既充当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又拥有一系列的具体行政权力。

2.与不同的选举制度配合。

英国全民性选举只有下议院议员的选举。在特殊情况下,内阁的重要政策或重要议案得不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而内阁又不愿总辞职,首相就会通过提请国王宣布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

三权分立的美国,国会和政府的权力都直接来源于选民,选举制度比较复杂。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举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

3.与不同的政党制度配合。

英国的一党或多数党联盟只要在议会选举中获得简单多数的胜利,就获

得了组阁的权力,获胜的政党领袖担任首相,内阁成员绝大多数来自本党。内阁必须为获得下议院的信任和支持才能维持政策纲领的实行。这样就有了英国政党内部组织结构的制度化:首先,建立了党魁制度。英国两党的领袖在野时,是下议院反对党的领袖,执政时通常就是内阁首相,负责政党内外政策的制定和政党领导人员的任免。其次,创建了督导制度。督导员主要是作为本党的参谋部和情报部,经常向本党领袖汇报工作和情况。

美国的政党最重要的事件就是本党的候选人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由总统组织政府,掌握行政大权。这种政党参政方式决定了美国的政党大多组织松散、纪律松懈。凡是在选举中投票支持某个党的选民就算是该党党员。投票时本党的党员也可以投票支持另一个党的候选人,没有任何纪律约束。

二、历史积淀与精心设计:确立历程比较

英国内阁的前身最早可追溯到诺曼底公爵时的御前会议,这个机构在亨利七世时发展成枢密院。枢密院是中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政府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突出地位。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规模扩大。为保证中央政府的工作效率,国王任命若干要员组成枢密院常设核心会议以及常设委员会。枢密院委员会的出现为内阁的萌芽提供了条件。内阁就萌芽于非正式的、完全依附于国王的外交委员会。查理二世时,外交委员会成为中央政府的核心机构。国王秘密召集会议,内情不为外界所知,因此当时被称作密室会议或内阁。

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内阁的各常设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初步具备了近代政府各部的基本职能和特征。乔治一世继承王位后,不再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而是指定一名大臣即后来的首相主持。1721年,沃尔波被

重新任命为财政大臣,并主持内阁会议,他在任长达21年,为内阁制的初步形成奠定了基础。1742年,沃尔波因提出的议案遭到议会的多次否决而被迫辞职。沃尔波的辞职开创了内阁首相在失去下院多数支持时应当辞职的先例。

内阁全体阁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最早出现于佩勒姆领导内阁时期。19世纪初,内阁日益成为一个独立于王权之外、主管行政决策的权力实体。这一时期,内阁与下院多数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决定内阁去留的实际权力转移到下院手中。

1784年,小皮特开创先例,内阁在失去议会多数支持时可以不辞职而解散议会,实行新的大选,直接把决定权交给选民。1832年议会改革是确保内阁制确立的关键。这次改革之后,王权削弱,首相和内阁需从下院多数党中挑选,并依靠其多数优势以保证执政党政策和法令的执行。随着议会内外政党组织的发展和政党制度的形成,首相的失败就意味着整个执政党的失败,所有阁员和首相一道辞职。阁员与首相共进退的内阁制得以确立。

从内阁制漫长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英国议会内阁制形成的特点:内阁制的形成就是围绕内阁、国王与议会的关系变化进行的权力分配和转移的过程。随着权力由国王手中转移到下议院,内阁也由对国王负责转为对下议院负责。这个过程间接反映了国王与议会的斗争;内阁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源于几位重要大臣开创先例的做法,并且为后人所继承。

美国的总统制是一种全新的政府体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者们在分歧和争论中选择了他们认为最利于保障民主且适合自己国家的总统制。制宪会议曾提出了三种方案:方案一,设置一个隶属于

立法机关的“州际会议”,立法机关为全国最高权力部门,“州际会议”是一个执行机构。方案二,设置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与立法机关分权并相互制约。方案三,麦迪逊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该方案介于第一和第二方案之间。它既主张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构,又主张由国会选举产生。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五个问题上:行政机构首脑由几个人组成,总统如何产生,总统的任期和能否连任,建立一种“强”总统制还是“弱”总统制,总统能否被罢免。在妥协和商议中达成一致意见:总统不仅是政府首脑也是国家元首;他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他的权力由宪法授予,对人民和宪法负责;总统与立法机关分权又制约;总统可以被立法机关弹劾。

总统制的创建源于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当时,州政府实行立法机关居权力主导地位的分权体制,不受其它两个部门制约造成立法机关的专权。制宪会议在设计中央政府的权力分配时,严格保证行政部门政治独立性,并使之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

三、妥协与自由:政治文化比较

英国是一个极其尊重传统和秩序的国家。在许多制度的建立和形成过程中,惯例和先例总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理性思想成熟的民主国家,其在选择政治制度和变革过程中,始终以怀疑的态度面对新制度,倾向于维持已有的秩序,即使改变也是适度的。但如果这种新的变革被证明是可行的,那么它同样会受到支持和维护。内阁制的形成就是在君主制的框架内,通过漫长的权力转移,将原来的制度由实变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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