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遵循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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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要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律
笔者认为,在新闻要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律上,至少有三点值得在这里谈一谈。
一、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
我国传媒上有客观公正的报道,但就主体而言,仍是宣传味甚浓的报道,甚至多是以报道形式出现的宣传品。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闻学者的倡导和新闻工作者的努力,客观公正的报道增多了,但是基本格局没有明显改变。
因为新闻媒体从有关部门获得的工作指示中,几乎没有被要求过作客观公正的报道,而总是被要求作“大力宣传” 或“加大宣传力度”等。
因此,即使在具有很强的可视性的电视新闻中,听到的也常常是充满激情的诗歌语言和一串串形容词的散文化的句子。
一位国外学者说,说两面话是报道,说一面话是宣传。
这话可能有点绝对化,但也能大致说明问题。
我国传媒的作品,几乎都是对要宣传的事物,不说一句坏话,对要批评的事物不说一句好话,所以反映出来的事物总是和受众头脑中的印象对不上号,这就是我国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公众形象不好的根本原因。
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是好的事物、坏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可是媒体总是告诉我们,事物是合二为一的。
所以尽管我们的媒体并不是公然造假(少数造假的也常常能得到揭露),但它也会给人不可信的印象,原因就在这里。
西方新闻学讲究客观公正,实践中也大体做到客观公正,当然在某些时候也有赤裸裸地表现其倾向性的时候。
其实,客观公正的相对性,
决定了它与倾向性并不完全对立。
就拿客观公正的实现手法——全面、平衡和不在新闻中发表作者意见来说,事实的选择和不同事实传达的信息量的大小不同,都使报道不可能是绝对全面、平衡的,都可能体现稿件的一定的倾向性。
而这种在全面、平衡地报道事实中体现出来的倾向性,则是受众能够接受的。
这本来就是一个基本规律,但是我们长期不能接受,视客观、公正为资产阶级新闻学的东西。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国际报道中首先承认了客观、公正的必要性,但在国内报道中,我们还是主要依靠“宣传”和“大力宣传”这样急功近利的手法。
当然,否认宣传在一切情况下存在的必要性也是不对的,只是不要让它成为处理新闻的主要形式。
在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的现代条件下,宣传渠道远比过去革命年代多得多。
现在,媒体受众由延安解放日报时期的大量是文盲和半文盲,转变为大量是初中、高中、大学生(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就达100万人),仍要媒体像解放日报那样处理新闻,搞的宣传味极浓,如果这不是无知,就是故意把我们的受众逼向网络或其他可能接触到的国外媒体,使传统媒体边缘化。
此言可能苛刻,但它反映了严峻的现实。
现在是改变我们媒体公众形象的时候了,改变的最重要的手法之一,就是把受众作为媒体客观公正报道的对象,而不是作为“大力宣传”的对象。
二、新闻信息流通以及时、迅速、量大为佳。
这也是各国媒体公认的规律。
但长期以来,我国媒体以“新闻、不闻、旧闻”为指导方针,摒弃非宣传性信息,因此不但新闻时效差,且新闻信息量小。
改革开放
以来,信息量成倍增长,新闻业面貌大为改观。
但业者和管理部门顾忌仍然很多。
特别是对国外的信息开放到什么程度,顾虑更大。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正式迈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2000年我国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些都使中国义无返顾地融入了世界体系。
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信息流通全球化,这是新闻流通的又一基本规律,违反这个规律,我们就不可能建设出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本文第二部分已有充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基于对新闻信息全球化的必然性的认识,我国新闻理论应该极力支持对信息传播高科技的创新和使用。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传播科技也是生产力,阻碍传播高科技的创新和使用,就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不自觉地站到了开社会发展的倒车的社会力量一边。
在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阻止居民使用短波收音机、复印机、洲际直拔电话,乃至卫星电视天线。
阻止使用就会阻滞创新。
所以现代传播科技很少有社会主义国家发明的。
90年代以来,我们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思维,努力赶超世界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大力发展互联网建设,创造了以龙芯为代表的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
网民人数也在连年翻番,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网民将会达到2亿。
网络是无国界的,特别是“入世”后,我国全面开放互联网,包括向内容供应商开放,到时将会有更多的强有力的事实证明,靠阻碍传播新技术的使用,来保证国家安全是完全走错了方向,只有在不断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国媒介的新闻自由度,提高我国公民社会
的信息量,减少与发达国家的信息落差,才是保证国家安全的正确方略。
三、既要有新闻自由,又要有新闻立法。
我国新闻学长期以来都是研究新闻的思想性、战斗性、党性、群众性等,这些也许能算上新闻宣传学的内涵。
这些性兼而有之的新闻,也许是新闻的上品,但它只能使新闻报道囿于很有限的范围之内。
譬如当年在文艺中提出的“三突出”,作为文艺创作方法中的一种,不能说不可以,样板戏就是按照这种方法来创作的。
但是文艺园地本来极为广阔,作家也各有自己的特点、风格,如果要把“三突出”作为一种创作原则,要所有作家都按照这一种方法来创作,那无疑是废止百花齐放,摧残文艺。
所以全国10年只创作了几个样板戏。
同样道理,新闻领域需要的是以自由采访、自由报道为基本特征的新闻自由,而不能要求凡新闻都得符合几个“性”。
对于“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业来说,只有宪法和法律才能限制它。
新闻自由是一种世界性的话语。
我国新闻理论也要运用这种话语。
我国新闻界所盛行的舆论监督的提法,其实也是新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新闻理论界,有人不厌其烦地宣传“新闻自由一说不通”。
实际上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加入WTO以后,新闻业作为服务贸易的步步深化,随着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国际公
约》的逐步落实,新闻自由这个说法就不能不使用。
我国领导人李鹏、朱镕基都已经谈到过新闻自由问题。
[19]就像我们80年代以前反对使用“人权”一词,后来也跟国际上同样使用一样,我们需要与世界有相同的语汇进行对话。
当然,它们所包含的意思中外不可能完全一样。
不仅是要使用新闻自由这个词汇,我们的新闻学要研究新闻自由的理论,要研究新闻自由的重要性、相对性,要论证新闻自由度在中国逐步提高的必要性、必然性。
尤其要研究适合中国国情和现代政治、经济状况的渐进的实施方式。
我国的新闻自由是一定范围框架下的新闻自由,因此要研究我国新闻法制现状、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关于新闻法制的著作出了不少,但都是着重研究新闻与公民名誉权的,以研究如何调整新闻与国家关系、新闻与社会的关系为主的著作,一本都还没有。
我国新闻法草案已经拟出多年,但面对入世后可能出现的状况来说,这个草案还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还很不够。
新闻传播的立法迟早是要进行的,不能因为还不能现在立即进行,就不重视研究。
以上论述的三个支点:喉舌论、信息产业论、与国际接轨论,对于构建现代新闻学理论来说,是缺一不可的,同时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的,且仍然是不失中国特点和特色的。
现提出来,算是抛砖引玉,以引起讨论,目的是促进传统新闻学逐步向现代新闻学的转变。
注释:
[1]《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287-288页,人民出版社。
[2]转引自《新闻界人物(六)》107页,《新闻界人物》编辑委员会编,
新华出版社,1985年
[3]吴廷俊《加入WTO与中国新闻教育国际化思考》,打印稿
[4]《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册230页,新华出版社,1980年
[5]胡耀邦《关于党的新闻工作》,《中国新闻年鉴》1985年卷第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34页
[7]《列宁全集》,第24卷141页。
译文另经校正,见于光远《提几个关于无产阶级民主的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参考资料21期
[8]熊复:《论高度民主》,见《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5期
[9]《列宁选集》,第4卷408页
[10]转引自《人民日报》1981年1月9日第5版
[11]《列宁全集》,第25卷,369、370页
[12]以上关于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论述,见孙旭培《新闻学新论》第65-66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
[13]《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册483页,新华出版社,1980年
[14]周鸿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策略》第282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15]、[18] 孙旭培《新闻学新论》第5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
[16]、[17] 周鸿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策略》第278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19] 1998年12月初,李鹏委员长在会见德国《商报》记者时说: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
他还说:新闻自由的原则应该遵循,但是个人自由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这一原则也应该遵循。
新闻自由要有利于国家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同时谈到新闻立法和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