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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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 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 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中止效力。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利差返还型 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利差返还型 条款

正文: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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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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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别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损害;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有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脚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脚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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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利差返还型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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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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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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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 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二年期 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 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 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 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 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 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 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 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 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 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 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 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 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 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 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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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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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一、保险产品概述: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是一种保障人工作生活稳定、预防家庭出现财务风险的长期保险产品,保障期限为被保险人终身,同时还可以享受保单现金价值的增值。

二、投保对象:本产品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1. 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自然人;2. 身体健康,没有不良的医疗史或疾病史;3. 本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保险责任:1. 保险金给付本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将按照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

2. 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患上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约定按照疾病保险金形式支付一次保险金。

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约定按照身故保险金形式支付保险金。

四、费用及免费保障:1.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额、健康状况和缴费期间确定的。

2. 免费保障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如遭受下列风险,本合同免费对其提供保障,保障金额为被保险人每次缴纳保险费的50%。

(1)意外身故;(2)全残或高残;(3)重大疾病。

五、终止保险合同:1. 本合同到期时;2.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身故或者已被确认为已经全残或者高残,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终止本合同;3.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解除或者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终止本合同。

六、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2.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执行、纠纷解决以及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的保险金给付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3. 本产品所牵涉的税费等,应遵守国家相关税法规定。

七、申请流程:1. 查看产品说明,选择合适的保障计划;2. 联系平安保险客服或代理人进行咨询;3. 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有关的齐全的资料;4. 进行身体健康检查;5. 通过审批,签署保险合同并进行保费支付;6. 开始享受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是一种高性价比的终身保险产品。

该产品的最大特点是能够为投保人创造高额的现金价值,并在保障生效后的第20年至第32年内,根据基金表现获得额外的利润返还。

本文将从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期限、保险费计算等多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产品保险责任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是一种终身寿险产品,主要的保险责任是在insured 身故时向其nominated beneficiary 支付一定的保额。

此外,该产品还有以下的保障责任:1. 如果insured 的身体自然失能需要长期护理,康泰将根据保单规定向insured 支付特别保险金。

该保险金的数额可根据insured 的病情严重程度而确定。

2. 如果insured 患上了重大疾病,康泰将根据保单规定向insured 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该保险金的数额可根据insured 的病情严重程度而确定。

3. 如果insured 在保单生效日之后的第2年之内因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险人将向其nominated beneficiary 支付其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活期利息的现金价值。

二、产品保障期限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障期限是终身,即insured 在任何时候因疾病或意外身故都可以获得保险金赔付。

此外,该产品还设置了一定的让利期,在保障生效后的第20年至第32年内,根据康泰投资基金的表现获得额外的利润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insured 欠交保险费的情况超过grace period,则保障责任将停止,并且insured 所交保险费和利润返还将不予以退还。

三、产品保险费计算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险费计算是根据insured的年龄、性别、保障额度和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的。

在保障期限内,保险费为固定不变;而在让利期内,保险费将根据康泰基金的表现做出适当的优惠。

例如,一个30岁男性insured 选择保障期限为终身,保障额度为100万,保险费缴纳期为10年的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产品。

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是一种保险产品,它提供一份终身保险,并退还期间内到期的保费差异。

本文将详细介绍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条款。

1.保险责任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向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并退还期间内到期的保费差异。

2.保险期间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保险金额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的,根据保费、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金额应为1,000元以上,必须为1000元的倍数。

4.保费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费是由被保险人根据自身年龄、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的。

保费按月、季、半年、年缴,保费支付期限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5.给付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给付是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向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并退还期间内到期的保费差异。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身故,保险公司将退还期间内到期的保费差异,以此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6.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满意本保险合同,他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期间内进行。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退保处理,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将最后余款退还给被保险人。

7.犹豫期在购买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后10日内,被保险人可以自判定日起对合同进行犹豫期内解除。

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退还保险费,但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将最后余款退还给被保险人。

8.理赔被保险人身故时,指定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之后,保险公司将通过调查、鉴定等程序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赔偿金额给受益人。

9.权利义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职业等重要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有重大隐瞒或者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将剩余保费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全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金融保险)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金融保险)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金融保险)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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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1 / 23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范文最新推荐------------------------------------------------------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3 / 23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范文最新推荐------------------------------------------------------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5 / 23“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范文最新推荐------------------------------------------------------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7 / 23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范文最新推荐------------------------------------------------------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9 / 23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范文最新推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11 / 23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范文最新推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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