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12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12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并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重点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且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
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间,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
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
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为每人每年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元。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民发[2012]9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围绕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操作服务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救助水平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晋政办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住底线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统筹衔接原则。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高效便捷原则。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咸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4日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第四章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和待遇水平第五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第六章救助保障第七章医疗救助经办管理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救助对象应救尽救、待遇标准合理确定、基金使用预算管理。
第三条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以下统称三重制度),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协调,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建议:1. 定义资格:明确贫困、低收入、低保户、孤儿、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某些特定重大疾病患者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2. 制定医疗救助目录:确定哪些重特大疾病需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包括一些罕见病、高风险疾病以及高额治疗费用的疾病。
3. 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可以通过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指标评估救助的资金数额。
4. 设立救助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5. 加强宣传与申请指导: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患者和公众对医疗救助的了解程度。
同时,设立专门的申请指导机构,协助患者顺利进行救助申请,避免过程中的纠纷和滥用。
6.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同时,对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建议,可以更好地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继续提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8.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确保可及性和质量。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和设施建设,提供初步诊断和治疗服务,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同时,支持和引导患者到高水平医疗机构接受更专业的诊疗。
9.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核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并对患者的经济情况和疾病情况进行评估。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3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新区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的问题。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发展可持续;公开、公平、公正;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任务、序时安排、稳步推进,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和现行医疗保障与救助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新区困难群众。
二、资金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为补充。
(一)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依据“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目前人口数量和特殊困难群体患重特大疾病发生、治疗、报销的实际情况,首年度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___万元,其___%的资金由新区财政补助,___%通过社会捐助筹集。
(三)根据《总体规划》中人口规模的增长情况,新区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___%的梯度增长,并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新区人口规模发展后困难群体的救助需要。
三、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1.拟定《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新区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时对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及修改,尽快提请管委会审议出台。
2.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新区财政局通过追加预算,及时足额将首笔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划入专户。
3.印制《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申报统计报表及花名册、政策宣传册等。
新区社会保障局指导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采取发放宣传册、集中宣传、公示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努力使困难群众知晓政策、了解程序。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医保函〔2021〕12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20号孙诚谊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一、关于加快医疗救助制度顶层设计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立足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稳妥做好三重制度外其他补充保障措施并转,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三、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强化医疗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制度衔接 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
强化医疗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制度衔接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农工党中央为保障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防止灾难性医疗卫生支出的发生,2010年,民政部开始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与卫生部联合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试点。
2012年,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14个省273个市、县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5年以来,各地以贯彻落实《意见》为主线,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制度覆盖广度,“救急难”作用初步显现。
然而,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医疗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各项制度的衔接欠契合等方面:一是救助功能定位尚需明确。
近年来对医疗救助提出“兜住网底”的深层次定位,就是希望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疾病给患者家庭带来灾难性影响。
但目前对于“网底”的定位仍缺乏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例如:救助补偿的范围是否仅局限在目录内;病种的选择是直接套用其他医保的规定还是根据低收入人口的疾病特点进行调整;救助提供方式是供方主动发现还是需方的申报等等。
二是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工作推进不平衡。
一方面各地对中央政策的理解程度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导致政策落地的细化水平和实施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目前各地信息化建设进程尚不统一,不仅在医疗救助系统内部,也体现在其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信息对接、共享等方面。
三是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欠契合。
首先在“门槛”方面,医保大病门槛高(特别是以年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依据的),是低保标准的数倍,按照救助程序,先医保后救助,重点人群已负担过重,且能够获得的救助补偿有限;其次在流程方面,根据被救助对象的身份不同和大病判别定义的差异,医疗救助与大病医保发生的先后顺序不同,这导致机构间职责和经费补偿顺序出现交叉;第三是在工作机制方面,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在对象范围、用药目录以及费用结算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影响了工作开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菏政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菏政办发〔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菏政发〔2014〕9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
按照“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的原则,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负担能力和获取的医疗补偿、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给予统一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时有反映负担较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有利于补齐保障短板,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
《意见》积极回应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中面临的新考验,立足实际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做好阶段性政策优化调整,也着眼长远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有助于守好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同政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6日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2.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衔接和政策配套,确保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
3.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
4.坚持便民利民、简化程序,不断优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一)享受我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3.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的、确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常政办发〔2021〕7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优化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相适应的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统筹衔接,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公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
(一)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公平统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五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
(二)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健全救助对象医保筹资机制,完善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管理,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困难群众有效解决看病就医困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保基本为核心,以救大病为重点,完善政策,规范运行,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对象准确、标准科学、程序便捷、效果显著、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贫困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的持续性。
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运行管理统一设计,统筹推进。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二、政策措施各地要着力整合医疗救助资源,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规范医疗救助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类别和范围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各地应制定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完善救助方式。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
无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一)救助对象分类。
【总页数】4页(P8-11)
【作者】无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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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41号)
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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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5]92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5【实施日期】2015.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十堰市保险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十堰市保险协会)为全面贯彻《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重点救助对象。
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成员或低保对象本人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
即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
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依然很高,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高额自负医疗费用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浙民助[2012]1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10
【实施日期】2012.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浙民助〔2012〕16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
重特大疾病是指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治疗费用大的疾病。
重特大疾病使一些家庭陷入贫困,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l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54号)精神,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
疗困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救助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二、救助方式
(一)提高住院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
1.各市、县(市、区)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到“十二五”末要达。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疾病、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增加。
然而,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导致许多患者难以负担昂贵的治疗费用,丧失了获得及时有效治疗的机会。
因此,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建立普及覆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在面对重大健康危机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2.构建全面的重疾救助体系,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三、措施1.建立全民覆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将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和工作人员中扩大至全民,并实现制度的统一2.加强基金筹集和管理。
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企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增加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充足。
3.完善医疗保险待遇。
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负担。
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药品保障、门诊保障、康复保障等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推行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度。
5.完善重疾救助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用于资助因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
6.完善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评估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加强对救助对象的跟踪服务,提供必要的心理和社会支持。
7.改善医疗服务品质。
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技术提升和管理水平提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8.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增强公众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四、实施步骤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和职责。
2.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体系,统一保险标准、费率调整机制、基金筹集和管理制度。
3.成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基金,完成基金的筹备工作,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4.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的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唐民通〔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文件要求,结合《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唐民通〔2014〕62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是指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各类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实施集中救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第四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类)重特大疾病。
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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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同时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机会、规则、待遇公平。
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大疾病患者、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应在70%以上。
城乡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明确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1.特困供养人员;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资助参保参合。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中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四类人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予以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八类人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保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人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应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具体救助限额由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上述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四)完善基本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
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第五类(除重大疾病患者)、第六类、第七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八类、第九类、第十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应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
基本住院救助比例、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由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统筹衔接,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病种按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认定。
(一)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二)加强制度衔接。
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三、规范救助程序各地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认真做好申请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及时救助,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一)严格审核审批。
医疗救助范围内身份尚未明确、需入户核实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应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对象认定。
个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6个月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其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审核情况按一定比例开展入户抽查。
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救助申请后2个月内办结。
(二)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
已明确身份的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第五类、第七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报。
各地要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一站式”即时结报。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向医疗机构或基本医保管理部门预付部分救助资金,定期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等形式,为“一站式”即时结报提供保障。
对上述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实施救助。
(三)开通特殊救助对象“绿色通道”。
第六类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对第三类救助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四、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打好社会保障兜底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能力建设,做好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发挥好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及时兑现保险补偿,搞好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各地要加快社会救助需求与社会救助供给信息平台建设,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向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的慈善医疗服务。
(二)加强资金筹集。
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数量、纳入救助对象数量、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开展医疗捐赠。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筹资机制,省级财政要将各地筹资情况作为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州)级财政要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力度,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情况,将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医疗救助基金年终有结余的转入下年度,结余额不超过本年度基金总额的15%。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将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规范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控发生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