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全体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社会成员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特定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生活经济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第十条内容关乎着社会保险的个益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发展。
在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开展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体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来源。
社会保险的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不同生命周期和特殊情况下的经济保障问题,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是对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参保人在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人包括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等各个社会成员。
他们在达到规定的退休芳龄、患病、工伤、失业或生育等情况下,有权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经济来源的保障,也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合理性。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社会民生保障的必然需求,也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
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内容,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涉及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发展方向,关乎着全体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来源。
我们要深刻理解其内容,增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和健全的方向发展。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的概念: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5项:1.基本养老保险:针对公民老年风险,保障老年日常支出的社会保障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公民医疗风险,保障公民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项目。
3.工伤保险:针对公民职业风险。
4.失业保险:针对公民失业风险。
5.生育保险:针对公民生育风险。
【考题·多选题】(2014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购买的保险包括()。
A.生育保险B.基本养老保险C.基本医疗保险D.工伤保险『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社会保险范围广覆盖。
2.国家基本保险“保基本”和“可持续”。
3.社会保险体系“多层次”。
二、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的涵义基本养老保险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予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例题·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和来源的有()。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思维导图) (1)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概述社会保险概念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历史演进我国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制度的作用/功能1.维护社会秩序稳定2.促进社会发展进步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险法概念、性质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调整对象、覆盖范围调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1.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全覆盖)2.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单位及其职工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4.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要素主体指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其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或给付行为等内容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义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概念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征缴制度1.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2.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3.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4.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经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征收机构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单位划拨此费用的决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费用的,征收机构可要求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金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运营除了支付当期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之外,有相当部门要延期支付,延期部分面临贬值压力,需运营监管国家授权专门的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社火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规定)1.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2.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做了原则规定3.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注:工伤、生育无转移接续手续,因个人不缴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念年金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岗位后,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1.基本养老保险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渠道: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企业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职工不得超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给付条件/依据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工龄条件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待遇项目1.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主要指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标准执行待遇标准的调整一般以劳动者在职工资收入为基础,再辅之以工龄或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进行计算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收支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其支付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念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通常报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成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的特点这两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与上一点特征相联系,这两种保险具有一定补充保险的特点,其他保险形式不能涵盖的风险,只有通过这两种实现保障这两种保险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立法概况社会保险制度开端的立法是1883年《德国劳动疾病保险法》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缴费办法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2%单位缴纳保险费分两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无法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一)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调节分配原则 3.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4. 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5. 统筹兼顾与分步实施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制度的稳定运行,对社会保
险基金筹集、支付、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社会 保险基金的运营,是指将暂时闲置的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投入经济活 动或金融活动并取得收益,使基金的实际价值量增加的过程。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3. 补偿性 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并因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
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 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又依照国家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体体现;在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 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经济法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一般是指由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实施的,对全体社会公民或一定范
围内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 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保险法解读
三、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亮点九】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加强。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 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 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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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 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 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 压力。
四、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规范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六、我市社会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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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一、 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后三年审议四次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在2010年10月底通过 审议,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 。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 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亮点七】健全了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
待遇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 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 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读补缴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保险制度的实施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社会保险法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的补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补缴的条件和程序1. 补缴的条件在下列情形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1)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享受更高社会保险待遇的;(3)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
2. 补缴的程序单位和个人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交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补缴决定。
经办机构认定可以补缴的,应当通知单位和个人,限期支付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补缴的意义和影响1. 补缴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保障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纠正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费未能及时缴纳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义。
2. 补缴的影响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单位和个人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单位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其财务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对于个人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其个人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生活水平。
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要权衡利弊,做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决策。
五、社会保险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2)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程序理解不一,导致了操作不够统一和规范。
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包括转为城镇的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筹资方式: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 4、缴费方式: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 5、计发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六、补充社会保险
即:“x”部分。 政策优惠:单位缴纳23%部分可 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不 计入所得税计征基数。
工伤保险
1.工伤认 工
劳动
鉴
2.工伤 险 工
(1)因工负伤待遇
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 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安 装、购置符合规定项目和标 准的有关辅助器具的费用; 按照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和 年龄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 发医疗费。
4、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 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5、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 年满50周岁 (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10年和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 限满10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6、超龄人员: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 7、延长退休:因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延长退休,男性一般不超 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四)、养老保险金计发
新办法: 1、基本养老金: 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过渡性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社会保障法知识点整理
社会保障法知识点整理●6.1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内容、特征和原则●概念●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五版)●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六版)●(1)现代社会保障法的实质●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
●(2)社会保障立法独立性要求的依据●①它具有独立的调整对像。
●当今,人们已经认识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同时,随着保障模式和制度在全世界范围的改革,将有更多新的调整对象及法律关系需要被认识。
●②它需要特定的调整原则。
●修订已经形成的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创造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原则。
●③它已经形成专门的内容体系。
●基于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内容体系已经形成,21世纪社会保险制度将沿着多支柱的道路发展,内容将更加丰富。
●④它具有跨部门发展的趋势。
●社会保险始终在公法范围内发展,多支柱发展趋势决定它向私法领域延伸,成为跨领域的新兴法律部门。
社会保障法也独立于劳动法。
●特征●(1)社会性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
●在权利方面,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从公民的出生到死亡,从特定的劳动者到不同身份的人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
●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全社会承担。
●(2)强制性●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制规定的一系列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社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
社会保障法PPT
•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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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共 济,防范风险,令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保障 对象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等情况下, 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
•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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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
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 2、社会保险的主体特定,包括劳动者(包
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
业的差别费率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伤残待遇(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 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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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费用: •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2)住院伙食补助费; •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至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国家基本完成了
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设立了相应的 管理机构,实行了一套完整的以高福利为 主要内涵的社会保障体系
• 近年来,为实施社会保障筹措资金的社会
保障税已成为这些国家仅次于所得税的第 二大税类;而社会保障支出则成为最大的 财政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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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 • 1、社会保险(略) • 2、社会救济 •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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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业务介绍
四、社会保险的主要业务
五大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四、社会保险的主要业务
(一)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社会保险的主要业务
(一)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以本人上年度 月平均收入8%缴纳。个人缴费高限为全省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低限为60% 。
二、国外社会保险立法的情况
美国:《工伤保险法》(1908年为联邦雇员首 次立法);《紧急救济法》(1933年立法); 《社会保障法》(1935年首次立法,后经多 次修订);《住房法》(1949年立法); 《老年健康保健法》(1965年立法);《残 疾人健康保健法》(1972年立法);《协调 法》(1981年立法);《社会保险修订案》 (1983年立法);《铁路退休工人收入法》 (1983年立法);《就业培训合作法》 (1983年立法);《联邦公务员退休金法》 (1986年立法)等。
6、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 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三、《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亮点四: 异地就医可方便结算 这次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 疗费用结算制度,以方便参保人员享 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亮点五 :被征地农民可获社会保障 法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
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 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使他们 在失去土地后仍能生活无忧。
三、《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社会保障基本理论
2.按照资金筹资(财务)方式不同,分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
制、部分积累制;
• 所谓现收现付制,是指政府根据当前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经 费支出需要,确定社会保障税率或缴纳比例以支定收,不作 节余。资金一般由雇员和雇主负责,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 受保人享受的保障标准与其就业年限及工薪水平有关。
• 所谓完全积累制,是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用于保障社会成 员收入中断或遭遇意外风险时基本生活的资金储蓄制度,也 叫预筹基金制,主要用于养老保险项目。 预筹的基金来源 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及基金运营的收入,国家一般不 提供资助,但通常由政府立法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营,使之保 值增值。受保人享受的保险金额,完全取决于其缴纳的保险 费的标准和年限。
2.2007年我国民政部提出,中国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 指导意见中提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 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功能
• 政治性功能 • 经济性功能 • 社会性功能
一、政治性功能:发挥减震器作用
• “统一”一直是世界各国在开展社会保障中所追求的目 标,也是被国际公认的发展社会保障的基础原则之一。
四、适度原则
• 所谓“适度”,是指社会保障的发展要“适度”,就是社 会保障的发展,要坚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 “适度”原则,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就是要实 现社会保障需求与供给,在适度水平上的平衡发展。
二、公平原则
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 一是社会保障强调公平优先。 • 二是社会保障强调社会公平。
三、统一原则
• “统一”,是指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坚持统一收 缴、统一法规、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也就 是要使社会保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项目,始终能在统一 的框架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社会保险有关常识
以上1、2、3项所列对象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单 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以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参 保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应发工资的,以应 发工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的25%;个人:缴费基数的8%。
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选择500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 选择900元-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
保险险种介绍
INSURANCE INTRODUCTION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金待遇
✓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构成,支付终身;
医保基金用途: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
费用(门诊特定项目除外)。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时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职
工自付。
保险险种介绍
INSURANCE INTRODUCTION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构成:
1、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金中,按比例划入的部分; 3、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其划账比例如右表:
工龄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向原参保地发函
转移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龙山县政府法制办 田润香
目录
• • • • • • • • • • •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二、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 三、重点内容: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法律责任
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
•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 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 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企业提出申请
职工、直系亲属提出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0日内(最长90天)
作出《鉴定结论书》 15日内 不服,可向省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1年后 伤情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1年后
第7章 社会保障法
第七章社会保障法7.1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见107页)7.1.1 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社会保障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社会保障是政府于公民关系的基本问题。
7.1.2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他是为了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持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保证。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法一般不以单一的法律形式出现,而是由多种法律、法规构成的,如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等。
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决定、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社会保障的司法解释等。
7.1.3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1、社会性。
在传统社会中,“公法”和“私法”泾渭分明。
公法调整的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权利关系。
而在现代社会中,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的现象日益增多,所以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域——社会法。
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其中既有国家权利对市民社会个人权利的干预,又有个人享受国家给付的权利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特征,表现在:第一,保障对象的普遍性。
即全体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保障的对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越来越从选择性向全民性方向发展。
第二,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即社会保障通过立法,在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合理分担保障责任和义务。
形成资本筹集渠道多元化、社会风险分散化的保障机制,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社会保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顺序
社会保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顺序I. 引言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而实行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领域也是法律规范比较复杂的领域之一。
社会保险涉及的法律体系庞大,其适用法律的次序也备受关注。
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顺序是涉及社会保险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问题,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顺序进行分析和探讨。
II.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与适用规定1. 社会保险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实行的一种以社会性分摊方式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法是针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2. 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的缴纳、待遇享受和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
III.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与适用规定1. 行政诉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变更、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定。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确认、变更、撤销行政行为,以及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活动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适用范围广泛,制度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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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 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 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 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 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 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 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 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 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 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法
[视频]聚集《社会保险法(草 案)》:为了养老金 六旬老人七 年追索 蒋乃群
第一节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险的特点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分类 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特点(317)
1、社会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4、补偿性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分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 律规范。(318页)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节 失业保险法
第四节 失业保险法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 三、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与标准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失业的概念 1、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
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 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2、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统计标准,凡是在 规定年龄内一定期间内(如一周或一天)属于下 列情况的均属于失业人口:
(1)没有工作,即在调查期间内没有从事有报酬的 劳动或自我雇佣;
(2)当前可以工作,就是当前如果有就业机会,就 可以工作;
(3)正在寻找工作,就是在最近期间采取了具体的 寻找工作的步骤,例如到公共的或私人的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到企业求职或刊登求职广告等方式 寻找工作。
• 现行的退休年龄是我国在50年代建立,目前我国 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比当时增长了20年以上,仍然 采用这一退休年龄显然不合理的。在世界上我国 的退休年龄与是很低的,在24个发达国家中,规定 退休年龄为65岁的占67%,67岁以上的17%,60岁的 占13%,55岁的占3%。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社会保险的结构层次 1.第一层次:国家基本保险:所有劳动者适
用,法定的、强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 国家三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 老保险)
2.第二层次: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用人单位投保的高于基本保险之 外的保险,只是由用人单位负担保 险金。举例: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 充养老费—可以一次提取。补充养 老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2、分担:
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国 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负担,实行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与管理
--保险法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3.第三层次:储蓄性保险(由个人 储蓄,以储蓄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 是对以上二层次的补充。我储存多 少、缴纳多少自觉自愿。存入个人 储蓄账户,可以一次领取。)
(二)内容:
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
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来源于社会,由用人单位、 劳动者和国家三方合理负担。
3、根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可以把失业区分为: (1)自愿性失业; (2)非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 失业,技术性失业,周期性失业); (3)隐蔽性失业等不同类型。
了解
4、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得不到适当的 就业机会。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存在失业 问题。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没有职业,但 自身也不想就业的人,不称为失业者。对 失业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往往有所不同。
退休相关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 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 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 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 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 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 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 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 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 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 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 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 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 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退休基金积累制度优于现收现付制度的 前提条件之一是负担系数(退休年数/工作年数) 小于制度内赡养率(退休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 数),否则积累制就是不经济的。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退休后,由国家和社 会向其定期发放一定数额退休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 适用范围广泛,社会性强 (2)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我国规定 了养老保险的三种形式:退休、离休、退职 (3) 养老保险费的负担采用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 方负担 (4) 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 者储 蓄性保险的层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