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2024年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以及国家利益,防止施工现场火灾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平安稳定。
第四条施工单位(包括一般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设施服务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注重防火、防烟、疏散、救援和灭火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组织和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责任。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消防培训并制定消防演练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消防措施和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使用有效、完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并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火灾报警和火灾应急预案,并向施工现场全体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章施工现场火灾防控措施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可燃物存放区域,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可燃物专用容器,并定期清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宣传禁止吸烟,并设置吸烟区域。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处理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电气设备用房,并配备电气设备专职人员实施管理和维护。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包括地下施工、高层建筑、大型基础设施等各类工地。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消防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消防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
第九条临时电源及配电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必须设置灭火器,并设立标志标明位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以便及时处置疏散人员使用。
第四章火灾风险预防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消防分区,不同区域之间必须设置合适的防火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存储间或区域,并按照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和堆放。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进行抗火处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确保人员熟悉并能够有效执行。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消防值班室或指挥中心,负责监控火灾报警系统,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启动报警系统,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逃生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管理,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遵守消防施工管理规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保障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消防施工方案,明确消防设施的布置和使用情况,保证消防设施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确保消防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在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防火安全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
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障碍物等,必要时应设置可拆除的临时隔离设施。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包括疏散指示牌、消防器材标识、灭火器材使用标志等。
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灭火器材和安全出口。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同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施工管理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监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消防设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演练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火灾应急处置流程、疏散逃生演练等。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对于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应予以停工整顿或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标准1消防组织管理机构1.1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2 施工现场确定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以文件形式进行确定。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12.2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3)消防安全制度;(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5)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6)火灾情况记录;(7)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32.43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2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3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置。
3.4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共同负责的工作,各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当依法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逃生通道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扑救。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以便应对不同种类的火灾。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布局和设置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的间距、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供应充足,并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电路布置应符合消防电气安全的要求,电箱、电线等应选择阻燃材料,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和掌握火灾防范知识、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消防安全管理的效果,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工人员和物资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管理要求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法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预案,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事故报告制度,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和事故情况,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火源控制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对各类火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火源引发火灾。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火源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内各类火源的使用、存放和运输。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内的明火、电焊、切割等作业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引发火灾。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火源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火源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对可燃物料进行分类存放,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火源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业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保障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巡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确保现场的消防安全。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有效的消防管理能够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施工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能够按时交付。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具体目标包括: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岗位责任; 2. 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 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注重培训和教育; 4.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性质,合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灭火器配备标准,合理设置灭火器的摆放位置。
3. 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增强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 施工现场火源控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明火、高温工艺点等进行严格的火源控制;•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合理存放和管理。
5. 施工现场火灾风险评估•在施工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确定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6.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工
程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关键工作。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保证施工现场的
建筑安全和人员安全,保障物资和财产不受损失。
以下是建筑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
1、组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制度和规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和规定并推广。
制度和规定要重点介绍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
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队伍的组织、动态管理、火源监控、火险源
预防、消防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检查检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
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消防设施
和设备的使用问题,并对施工单位做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1、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在施工现场建设时,应按照建设规划安
装相应的消防设施,设施包括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系统等,确保施工现场能够及时接受、发现火灾警报并及时处理火灾。
2、可燃易燃物质的处理:施工现场上的可燃易燃物质(如建筑
材料、粉尘等)要远离火源,以防止一旦着火燃烧起来,能够有效
地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1。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工人员和物资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管理要求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法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预案,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事故报告制度,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和事故情况,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火源控制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对各类火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火源引发火灾。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火源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内各类火源的使用、存放和运输。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内的明火、电焊、切割等作业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引发火灾。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火源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火源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对可燃物料进行分类存放,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火源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业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保障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巡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确保现场的消防安全。
重庆市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个或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在建筑工程中,消防安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消防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发起者和责任主体,其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承担重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编制消防设计方案,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测。
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实施和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监督员,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维护单位责任建筑工程竣工后,维护单位需要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维护单位还应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三、消防设施要求1. 灭火器的配置建筑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面积合理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的种类、数量和布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2. 防火门的设置防火门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消防设施,能有效隔离火源和烟气的传播。
建筑工程应根据建筑的需求设置防火门,并确保其完好可用。
3. 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对于某些特殊场所或高危区域,建筑工程应安装自动灭火系统。
这种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起到有效控制火势蔓延的作用。
四、消防疏散措施1. 安全出口的设置建筑工程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安全出口应符合相关标准,且保持畅通无阻。
2. 疏散通道的规划建筑工程应合理规划疏散通道的布局,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疏散通道应宽敞,并配备明确的指示标志和照明设施。
3. 防烟措施的应用火灾时,烟气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建筑工程应采取相应的防烟措施,确保烟气无法进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消防演练与培训为了提高人员的应急避险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建筑工程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这些演练可以帮助人员熟悉逃生路线、掌握灭火技巧,并对危险情况做出正确反应。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规定
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2. 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3.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操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1. 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栓、灭火器等,并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施工现场火源、电源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防止火源、电源引发火灾事故。
5.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使用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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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
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
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临时消防设施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
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二)动火作业场所;(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
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一)防火巡查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