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三、特殊收养的成立要件
•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相差40周岁以上。 •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无需是父母有 困难无力抚养;即使男性收养女性也无需相差40周岁; 背后样人可年满14周岁。 • 3.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4.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不受收 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5.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收养 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的限制。
第五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 • • • • • 收养,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拟制血亲 收养VS 寄养 VS 抚养 VS 公养 收养法律特征: 1.收养是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特殊要件+程序要求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产生VS 消灭 3.发生在非直系血亲或不同辈旁系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案例:张某与吴某育一女4岁半,遇车祸张某死亡,吴某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后吴某与唐某准备结婚,但 唐某不接受女儿。这时邻居刘某夫妇表示自己无子女愿收养吴女 儿。吴某见两全其美,双方达成协议,办理收养登记。后张某父 母得知,起诉要求解除这一收养,由自己收养孙女。 • 《收养法》第1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4.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依法解除。
• 案例:张某与吴某婚后未育,收养了同村有4个孩子唐某夫妇 的2岁儿子,取名为张小明,办理了收养登记。10年后,张某 因病去世,吴某下岗,家庭生活困难,吴某觉得自己没办法再 扶养小明,找到唐某夫妇,要求其领回张小明。唐某夫妻以自 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不愿领回。且小明与养父母生活多年,也 不愿意离开养母。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 否会得到支持? • 原则是 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可以解除收养有两种方式: • 1.协议解除。 •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经其同意 。《收养法》第26条 •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法》第27条。 • 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1第一章亲属与继承法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原则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奴隶制社会中的婚礼和家礼 (2)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
特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封建家长制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2、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终止 (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来源于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 3、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4、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5、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解放前婚姻家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的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3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 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 认可的有关判例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能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能 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具体分析案例。
第一章 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四、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六、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职能
1、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的本质:契约说、制度说 家庭: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 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 • • • • • • • • • 《继承法》第10条: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基于婚姻关系:配偶 2. 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血亲的(被送养后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 权); 尚未出生胎儿,应继份保留。出生时为活体。 3. 基于扶养关系: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继父母都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
•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同处:都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 生的;都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不同之处: • 1.性质和效力不同。对被转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VS基于代位继承 权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两次继承VS 一次 • 2.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VS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 3. 主体不同。 •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 被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VS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 •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 4. 适用范围不同。 • 转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VS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
• 客体: •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的合法财产,即积极的财 产和财产权利。(继承关系产生的前提) • 包括:存款;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生活用品等动产;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专利转让、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 债权;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等。 • 注意: •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遗产; • 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其先死亡或丧失、放弃受 益权,则保险金为遗产;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非遗产;除非已起诉或赔偿义务人书 面承诺赔偿的,是遗产。 • 已经获得的赔偿金,是遗产;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不是遗产。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亲属法与继承法考试所需要的部分条文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6部分继承权3章
第三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而法定继承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
因此,遗嘱继承中始终贯彻着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
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
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我国立法中对亲属定义的混乱
•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1)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 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 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 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 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 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 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 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 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等的计算方式
• 1. 罗马法的计算方式: • 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
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 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 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 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 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
亲属的范畴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父母 (两代 直系) 己身 (我国、 一代) 子女 (两代 直系)
孙子女、 外孙子 女(三 代直系)
• 祖父母(二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三亲等) 父母(一亲等)
表、堂兄弟姐妹(四 亲等) 己身(罗马、不算) 兄弟姐妹(二等亲)
祖父母(二 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等:二亲等旁 系 父母(一亲等)
我国:采用代的表述方式。 • 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算起,自己是一代,往上或是往下数 ,一世为一代。 • 旁系血亲计算法:己身为一代,从自己往上数到所指亲属同源 直系尊亲属,两边相等为代数;两边不等大的为代数 • 法律意义: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同 • 直系血亲计算比较: • 祖父母、 己身 孙子女、 父母 子女 外祖父 (罗马、 外孙子 (一亲 (一亲 母(二 寺院, 女(二 等) 等) 亲等) 不计算) 亲等)
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可撤销婚姻 事实婚姻
婚姻法
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 员间关系 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离后子 女监护、抚养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与救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收养成立:条件;程序 收养法 收养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 收养解除:法定事由;程序;解除 效力
亲属法
法定继承
• 3. 姻亲关系的终止。 • 姻亲关系 因有一方死亡或是双方离婚而终止。 • 争议: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 消灭主义:离婚导致姻亲关系存在的基础丧失,故消灭 姻亲关系。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不消灭主义: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无必要规定 姻亲随着离婚而消灭。德国和瑞士。 • 争议:配偶一方死亡,是否会消灭姻亲? • 不当然消灭,除非再婚或声明消灭VS 自然消灭,除非 声明保留 • 我国《婚姻法》无规定,按照习惯,离婚一般会终止姻 亲关系。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 己决定。 • 亲属与家属的概念区分:家属相当于近亲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 一夫一妻原则: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任何人只能有一 个配偶,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 • 两层含义: • (1)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 •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 (2)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同性婚 姻合法化问题? • 意义: • (1)反映男女比例的自然要求 • (2)符合伦理本质,保证子女血缘清白,利于其成长 • (3)符合婚姻家庭的会属性,符合男女平等保障。 • “多偶制与乱交在性选择上更有效,其雄性后代将更强悍。一夫一 妻制在这方面逊色一筹,但它削弱了性资源上的激烈冲突,给了成 员们更多的平等,在人类这里得以开启以合作为基础的狩猎,实现 了一种新的适应。而后人类在文明上的脱颖而出,很可能是因为性 资源竞争上节省出的精力所致”。——郑也夫《文明是副产品》
• 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 VS与婚外同性同居?同妻之苦 • 构成要件: • (1)主体,有配偶者 VS未婚同居 • (2)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VS 事实重婚 • 同居目的不同;同居名义不同。 • (3)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VS 通奸、一夜情
三、男女平等原则
•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 ,承担平等义务。
• 表现为:在夫妻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中、其他家庭成 员关系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平等。 • 三方面内容: • (1)男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结婚、离婚自由 •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姓名权、财产处理权、 相互扶助、相互继承权等 • (3)男女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子女都要赡养 父母、平等享有继承权。
• • • • •
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学大纲
《亲属法与继承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2、课程名称(中文):亲属法与继承法课程名称(英文):Family Law3、学时/学分:36学时/4学分4、先修课程:民法5、面向对象:法学专业。
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必须阅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参考)8、推荐教学参考书:《亲属法》杨大文法律出版社,200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蒋月何丽新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婚姻家庭法之研究》林秀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婚姻法学》巫昌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亲属法》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民商法课程的基础部分。
民商法是法学公共基础课程之一,而作为民商法课程的主要部分,亲属法与继承法承担着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重要内容。
亲属法与继承法作为民商法的一个基本部分,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中都有广泛应用。
作为指导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亲属法与继承法有着很强的实用性。
因此,学习和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学本科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期望学生能深刻地理解矩阵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知识和数学思想,掌握有关的纠纷处理方法及技巧,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等领域的具体应用。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亲属法与继承法》亲属法与继承法的教学内容分为十部分,对不同的内容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与继承7
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权益,使其免 受家庭成员的暴力和虐待、促进男 女平等
3、特征和作用
维护家庭关系 稳定
二、救助措施的适 用
1、实施前提:救助措施的实施以 当事人提出救助为前提。
2、救助机关主要包括: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正 在实施的家庭 暴力根据受害
事 妨害婚姻的犯罪
责 任
妨害家庭的犯罪
民 事 责 任
物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罚款、拘留
行 政 责 任
拘留 罚款
谢谢同学们!
leimingguang@ 13901222643Βιβλιοθήκη 居委会、村委会 以及所在单位
人的请求
A、劝阻和调解
3
、 救
B、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
助 措
C、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
施
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与
适
用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由 定、于,法行必律为须责人承任实担的施 具类的 有型行 强为 制违 性反 的了 法法 律律义规务
刑 家庭暴力犯罪
和第
法七
律章
责 任
救 助
措
施
第一节救助措施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概述
救助措施的概念和目的 我国救助措施的特征和作用
二、救助措施的适用
实施救助措施的前提 救助机关 救助措施 及适用情形
1、概念
指具有救助义务的机关依据遭受家庭 成员非法侵害受害人的请求或者在加 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而为受害人所 提供救援和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复习资料1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仅供参考) 一 婚姻法部分 1. 结婚的要件2. 可撤销婚姻(形成原因、撤销的结果、撤销申请人)3. 无效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的法律后果,人身与财产法上的后果) 4. 非协议离婚的核心要件:婚姻关系确实破裂5. 判断婚姻关系确实破裂的情形6. 夫妻财产制7. 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标准 8. 夫妻个人财产:判断标准 9. 婚生子女的推定10. 父母子女关系:相互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 11. 亲属关系:血亲、姻亲12. 子女的类型: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13. 收养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14. 特殊主体的收养:华侨、有亲属关系等二、继承法部分1. 继承权 (权利性质)2. 继承的基本原则:财产继承、有限继承3. 主观继承权与客观继承权4.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与放弃5.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6. 遗嘱继承与遗赠;7. 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确定8. 遗产:遗产的范围与确定;9. 遗赠抚养协议 10. 遗嘱的性质 11. 遗嘱的形式12. 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13. 多遗嘱的冲突 14. 遗产分配规则15.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结婚【涉及:结婚概念、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可撤销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涉及离婚概念、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法律后果】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婚姻法基本原理、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继承法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关于继承权、遗产、诉讼时效、遗产处理、涉外继承。
论习惯调查在《继承法》修订中的必要性
On the Necessity of Custom Survey to Amend the
Law of Succession
作者: 金眉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南京社会科学
页码: 82-8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0期
主题词: 习惯调查;继承法;修订;必要性
摘要:立法机关仅仅按照常规的做法不能修订出一部符合国民心愿的《继承法》,习惯是传统的一种表现形态,对传统习惯、惯例的尊重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特点,它在大陆法系同样受到尊重.近代以来我们的法律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对当今的学者与立法机关而言,当下的一个挑战是法律如何在变化、改革中保持和尊重中国人不变的生活态度和精神.《继承法》与亲属法同属固有法的范畴,均带有浓厚的民族特点,因此其规范应该是建立在对本民族生活实践与原理尊重的基础上.在当前的中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替代和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作为社会资源的主要掌控者,国家和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担负起组织习惯调查的历史职责.因此,修订《继承法》,除了常规的一套修法程式,还需要由政府部门或者立法机关主导开展习惯调查,这是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对传统必要的尊重是优秀法典的品质.。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1 身份属性⏹2 财产属性⏹3 强行法三立法⏹继承法简介:⏹1985年10月1日实行,共五章(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37条。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节基本原则⏹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二继承权男女平等⏹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第二章继承权⏹第一节继承权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客观意义,“继承期待权”⏹2、主观意义,“继承既得权”⏹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指后者二、特征⏹1 是绝对权⏹2 是特殊的财产权⏹3 其发生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4 其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三、内容接受和放弃取得遗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讼程序保护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一继承权的取得⏹(一)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一是法律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二是事实根据-被继承人死亡和存有遗产⏹三是身份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法定的亲属关系(二)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二继承权的行使⏹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2 无民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 限制民事---,由其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无效(司解N8〕第三节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一继承权的放弃⏹(一)概念: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性质:单方法律行为⏹(三)形式:明示,应以书面行式⏹(四)时间:第25条-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五)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1、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放弃继承⏹2、不得为相对的放弃(六)放弃继承权的翻悔⏹司法解释允许-但须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七)继承权放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权的丧失⏹(一) 概念⏹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
第3讲++继承法
二、思考题
电子教案中的案例题。 电子教案中的案例题。
哪位同学回答完全正确,奖励5分! 快 • 一日,夫妻甲、乙 • 问:遗产如何分割? 一日,夫妻甲、 遗产如何分割? 煤气中毒, 煤气中毒,送往医 • 答:甲弟、乙妹 甲弟、乙妹1/2 院抢救, 院抢救,最终抢救 • 全部归甲弟 无效双亡。甲乙留 • 无效双亡。 全部归乙妹 有遗产“1”, 有遗产“1”,甲 有一弟,乙有一妹。 有一弟,乙有一妹。 ?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继承权 2、 代位继承 、 (1)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概念:
死亡的, 死亡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 度。
2)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2)条件 :—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 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 — 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继承权
(2)继承的接受: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继承的接受: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3)继承的放弃: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 )继承的放弃: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 前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前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4讲
• 2. 忠实义务
• 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 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 《婚姻法》第4条原则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 •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 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 回起诉。” • 《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婚姻法》第32条 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为 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 《婚姻法》第46条 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无 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 问题:道德义务VS 法律义务?夫妻间违背忠实义务而支 付违约金的协议,是否有效?人身自由?恋爱关系?
• 问题:血缘母亲与孕育母亲两个,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伦 理关系界定混乱;产生继承权纠纷;破坏了人类正常生育秩 序,违背公序良俗;非法代孕黑色产业链,损害女性健康。 • 价值:公民生育权保障?失独家庭再生育、胚胎继承孕育问 题;不孕不育问题解决;规范正常代孕能有效遏制地下代孕
• 如何规范:规制人道主义代孕,禁止商业代孕。 • 需要代孕方: • 1)医疗职权部门须证明妻子不能怀孕生产,只能依靠技术 辅助生产; • 2)夫妻目前没有共同的子女; • 3)已经得到医疗、法律和心理咨询等。 • 帮助代孕方: • 1)须是妻子或者丈夫同辈的亲戚; • 2)曾经生育过子女且只能代孕一次; • 3)年龄相当且具有由医疗职权部门出具的有代孕能力的确 认 • 4)如果代孕妇女已经结婚,必须有其丈夫的书面同意 • 5)代人受孕者需按照规程进行产前检查,同时能享受孕产 妇应该享受的法律给予的好处。 • 生育之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代孕母亲不具有母亲身份。
• 2. 夫妻人身自由权
• 表现为: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由。不得强迫妇女做家庭主妇。 • 《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 干涉。 • 已婚妇女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应当受到保障 • 制度价值: • 1)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 具体体现。 • 2)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法律保障 • 3)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和睦。
大学法律基础课程经典课件第3讲——继承法市公开课获奖课件省名师示范课获奖课件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4)继承权旳丧失 丧失旳理由
— 有意杀害被继承人旳,这种情况不考虑杀人旳动机。 —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旳。这种情况下杀人旳动 机必须是为争夺遗产,但不论有意和过失。 — 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旳。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旳。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4、遗嘱继承
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 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旳继承方式。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遗嘱旳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旳真实意思表达,立 遗嘱旳行为不能代理。 (3)遗嘱旳内容和形式正当。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起源以及未出生胎儿旳应继份额。
是继承开始和全部权转移旳时间 决定遗产旳范围 决定继承人旳范围
(2)转移旳是公民个人生前全部旳正当财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 被继承人 死亡时留下遗产旳人。是自然人。
3、 继承人 特点:(1)是自然人。
(2)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
(四)承权
四、 继承权旳行使
(1)继承旳开始 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地点:一般应该以被继承人生前旳最终住所地 作为继承开始旳地点;假如被继承人最终住所地 没有主要遗产,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作 为继承开始旳地点。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2)继承旳接受:明示或默示旳方式 (3)继承旳放弃:只能采用明示旳方式
(四)民 事 权 利——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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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 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本身情况和相互关系等) • 1.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 有效结婚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当事人必须是具有 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 思考:双方通谋成立虚假婚姻,有效?无效?可撤销? • 《民法通则》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4、146条适用? • 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缔结婚姻,效力如何?《民法总则》 147、148适用? • VS 遭受胁迫,《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 • 同意结婚意思表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法律效力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身份行为,效力法定
• 例1: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奉子成婚,但女方仅 18 岁,于是乙制作假身份证,修改年龄;或乙给登记员送 礼,直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甲与乙因纠纷欲离婚,如 何处理?
• 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应 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 • 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正了瑕疵,为有效 婚姻。按离婚处理。 • 例2:甲男和乙女 2006年 11 月认识,同年 12月登记结婚, 结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2万元。12 月 10 日乙说要回娘家一 趟,自此下落不明。经调查,乙婚姻登记时用的身份证为伪 造,伪造的身份信息是毫不相干的丙的。 • 问题:甲和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结婚合意不真实,骗婚 ,无长期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 • 甲和身份信息上的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被冒用,不符合 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问题
• 《婚姻法》 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 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 实。 • 造成事实婚姻原因: • 1) 受传统习俗影响。举行结婚仪式即可 • 2)婚姻登记不方便。地理位置偏远 • 3)法制宣传不够。法律观念淡薄 • 制度价值:
• 案例:大龄青年张某与吴某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居 住,未登记结婚。在村口开批发部,育女儿张大丽。1998年吴某 因病死亡。张某随后与合作伙伴唐某经营批发部日久生情,1999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登记结婚,2005年育女儿张小丽。 2010年张某车祸身亡。就张某遗产继承发生分歧。张大丽要求父 亲遗产都归自己所有,唐某和小丽无继承权。经查证,张某死亡 后有6张存款单,其中3张为1997年所存,共计8万元。其余1999 年后所存共计10万元,批发部现有货物价值10万元。大丽提供证 据,母亲死亡时批发部有约2万元货物。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 1. 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法》第10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父母。 • 2. 张某是不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 • 3. 唐某是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解释一 第5、6条 • 4. 张大丽、张小丽是不是张某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10条 • 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共同共有,要先对共同财产 先进行分割,再开始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10、13条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
•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重婚、禁婚 亲属、疾病未愈、未到婚龄)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婚姻登记瑕疵的几种情形: • 1)婚姻当事人一方办理登记; • “郑松菊诉乐清市民政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案” • 张树义VS胡建淼,南北两大行政法学家斗法 • 胡: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 张:仅行政程序上违法,非实质性违法,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情 况,自愿结合,符合婚姻法宗旨,应维护婚姻稳定。 • 一审撤销登记;二审改为婚姻有效。《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 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 给付财产的性质认定与返还: • 1)包办、买卖婚姻:返还;2)自愿赠与,不返还;3)以订 婚为名而诈骗钱财,应返还;4)以恋爱订婚为名,自愿赠送 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不返还。5)借婚姻索取财物,时间 不长或生活困难,酌情返还;6)订婚的花费,一般不请求赔 偿。7)彩礼,有条件返还 • 案例:张某与吴某举行订婚仪式,张某为吴某购买项链和金戒 指,且按当地习俗给吴某彩礼5万元。二人接触一段时间,张 某发现吴某性格不好,没有共同语言,提出解除婚约,且要求 返还项链戒指和彩礼。吴某认为当初提出订婚是张某,现大家 都知道自己订过婚,对其名誉有不良影响,不愿解除婚约,要 求结婚。且项链戒指和彩礼都是张某自愿赠与的,不愿退还。 • 婚约性质和效力: • 所给付财产性质:赠与?索要?按风俗给付彩礼? • 思考:如何确定返还婚姻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 返还彩礼之诉和离婚之诉是否合并审理?
• 符合现实国情,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维持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 • 各国立法例: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 • 我国的立场:相对承认主义
• 我国立场: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一》 第5条 • 1992年2月,女方19岁,男方24岁,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居 住在一起,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 1992年2月,女方17岁,男方24岁,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居 住在一起,是否构成事实婚姻?1996年,他们补办结婚登记 ,合法婚姻何时生效?
之前:以夫妻 名义共同居住 1994.02.01 《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颁布 符合结婚各实质要件:事实婚姻 不符结婚各实质要件:同居。 可补办登记,从符合时算。 之后:以夫妻 名义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 补办登记:合法婚姻从符合 实质要件是起算 未补办结婚登记:同居关系
• • • • • • • • • •
结婚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 1. 结婚中的婚约、订婚及其效力问题: •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约定。 • 婚约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解除婚约的效力:人身关系:可自由解除婚约,无人身强制 性。财产关系:赠送财物,一般大笔的可要求返还。 • 2. 结婚过程中给付的彩礼、性质,以及彩礼返还问题: • 彩礼: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依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当事人 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 • 彩礼性质:不属于买卖婚姻,也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一 般被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 请求返还彩礼(酌情):《婚姻法 解释二》第10条,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事实婚姻特征: 1)男女应无配偶。 VS 事实重婚(有配偶,夫妻名义同居) 2) 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 VS 非婚同居(终身共同生活目的性较弱) 3 )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VS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4 )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VS 法律婚姻(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符合实质性要件) 有配偶同居VS无配偶同居:性质不同(是否违反一夫一 妻);主体不同(至少一方有配偶?);法律后果不同 (离婚理由、损赔理由VS不禁止,可诉子女扶养、分割 财产)
• 2)因故不便或不能亲自办理,找“枪手”代替登记。 • 结婚证上 双方有共同生活意愿,若不存在实质要件瑕疵问题,按 有效婚姻处理。 • 3)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 被借用或被冒用人,缺乏结婚真意,可申请撤销登记
• 借用人或冒用人与相对方间不存在婚姻无效问题,因为登记的并 非双方信息,应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照事实婚姻或同 居关系处理。 • 4)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了。 • 发生争议纠纷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同居关系,撤销婚姻登记 。 • 发生争议纠纷时,已达到法定婚龄,为有效婚姻 •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
• 无效婚姻: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 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 性质:无效婚姻本身并不能称其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同居关系 • 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 •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 婚姻无效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违反公益要件) •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 织。 •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 的近亲属。 •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 的近亲属。 •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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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涉外:省级 城市:县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等。 具体登记程序: 1. 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需户口 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复婚亦需要登记。 2. 审查。 问题:实质审查?形式审查? 3. 登记: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书面说明,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 不予登记情形: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是要式行为,登记结婚时才确立夫妻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 岁;少数民族自治,可以降低。 • 问题:最低婚龄过高?古代:男20女15;国外:16-18岁。 • 特许制度:女方怀孕分娩后,虽未达法定婚龄,但为保护婴儿, 保护母亲,法定机关可批准未达婚龄的人结婚。 • 大学生可结婚:2005年,废止了 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第30条:结婚则退学处理)。 •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 问题:同性婚姻合法化? • 4.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同。姻亲? •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