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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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

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成立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领导担任。

成员由计划、建规、经贸、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

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负责对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领导,并对土地储备交易、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桂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属非盈利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计划、建规、经贸、财政、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市政[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1〕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市政〔2009〕37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2008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已经201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市政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市政规〔2018〕1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6日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43号)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 2012〕 58号 2012-09-24(来源: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负责发布征收预公告并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组织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工作。

(四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拨付使用。

(五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审批程序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作出立项批复。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具体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征收范围及其建设安置房规划用地范围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及其安置房建设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负责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和调拨。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桂林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桂林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桂林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市政告字〔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桂林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022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2〕90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4.3015公顷,作为桂林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批次名称桂林市2019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象山区二塘乡北芬村民委员会芬塘村民小组、大村村民小组、小村村民小组,红光村民委员会常家村民小组,阳家村民委员会茶店村民小组和平山街道办事处平山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小组、老村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共34.3015公顷(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一)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二)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9号)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

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市政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 5号)要求,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在2020年1月1日前已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征地补偿和征收程序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管理)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房地产管理)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07〕5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桂林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被征用或征收为国有土地(简称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时,对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实施的搬迁、拆除,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

二、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对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建规、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市容、公安等部门以及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三、实施拆迁前应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等规定,并参照房地产评估规范进行。

(一)当被拆迁人不要求进行产权调换、也不要求另批宅基地迁建安置,而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为:将被拆迁房屋假设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得出的单价,扣除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地成本、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上市流转的折扣。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2012-09-24(来源:)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负责发布征收预公告并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组织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工作。

(四)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拨付使用。

(五)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审批程序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作出立项批复。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具体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征收范围及其建设安置房规划用地范围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及其安置房建设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负责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和调拨。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3•【字号】市政〔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5〕8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中央及驻桂林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桂林市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管辖范围内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预留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不高于征地总面积10%的标准(规划控制范围),确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国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执行。

第四条预留用地的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应先行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址意愿,并将预留用地和报批项目用地一并规划,一并报批;原则上预留用地应安排在报批项目用地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可实行异地安排。

桂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

桂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

桂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按1.1倍补偿,建设用地按0.4倍补偿,未利用地按0.1至0.4倍补偿。

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为64414元/亩,安置补助费为96620元/亩。

法律分析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3.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元/亩):64414元,安置补助费(元/亩):96620元。

拓展延伸桂林市土地征收政策变动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桂林市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动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新政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意味着开发商在土地征收后需要支付更高的补偿费用。

这一举措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开发商的成本上升,可能导致房价上涨,进而影响购房者的购买意愿。

其次,土地供应减少,可能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进一步加剧房价上涨的压力。

此外,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动也会影响开发商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项目推迟或取消,进一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动,并及时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策略,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综述:桂林市土地征收政策的调整对房地产市场带来了重大影响。

新政策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开发商需支付更高的补偿费用。

这将对房价、供需关系和开发商的投资决策产生冲击。

我们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市场策略以适应新环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市政[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要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

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市政[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7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八月十二日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资产的集中统一经营和管理,规范市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报批、征用工作,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调动城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字〔2007〕6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交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监察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建委、环保局、国资委、各城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情况制定当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向各城区政府及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下达土地储备任务。

(三)各城区政府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的委托,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筹集项目资金,负责新增的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报批及土地征收工作。

用地的报批及征收费用由各城区政府先行承担,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完成土地征收后各城区政府将达到出让条件的净地交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招、拍、挂出让。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5〕7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发改、房产、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及各城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市拆迁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实施前,应对预定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以便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对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

第七条在对拆迁房屋调查的基础上,预定拆迁项目的当事人应通过竞标、投票、抽签等方式,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要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

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

市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办理立项备案、规划定点和用地手续。

第五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不含集体建设用地)超过0.01公顷(0.15亩)的,预留地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土地面积10%的比例,一次性确定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不再另行安排预留地。

第六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不足0.01公顷(含0.01公顷)的,经依法批准后,一次性全部征收,土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预留地。

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市政告字〔2017〕1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市政告字〔2017〕1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市政告字〔2017〕11号2017年5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芳香东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260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0.7531公顷,作为桂林市芳香东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批次名称:桂林市芳香东路新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西起东二环路、经竹桥村、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绕城高速、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东至金鸡路(具体位置以征地红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需征收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园里村民小组、冷水塘村民小组、龙汗塘村民小组、毛家村民小组、唐家村民小组、岩前村民委员会岩前村民小组、竹桥七队村民小组、竹桥八队村民小组、葛家村民小组、赵家村民小组、穿山街道办事处汇丰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共10.753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土地权属面积(公顷)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倍数每公顷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冷水塘村民小组水田1.29904.80900.5100.9890旱地0.00584.80900.5100.9890农村道路0.01794.8090100.9890沟渠0.09774.8090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龙汗塘村民小组水田0.78624.8090100.9890其他园地0.01764.80901100.9890坑塘水面0.00144.80900.5100.9890沟渠0.00554.8090100.9890田坎0.02094.8090100.9890其他草地0.14674.8090100.9890裸地0.04594.8090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毛家村民小组水田0.23164.80900.5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唐家村民小组水田0.47344.80900.5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园里村村民小组水田0.14214.80900.5100.9890旱地0.00354.80900.5100.9890果园0.49604.80901100.9890农村道路0.15634.8090100.98900.28074.8090100.9890公路用地0.17824.8090100.9890其他草地0.47324.8090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民委员会葛家村民小组水田0.18924.80900.5100.9890农村道路0.02454.8090100.9890坑塘水面0.11344.80900.5100.9890沟渠0.01124.8090其他草地0.20004.8090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民委员会岩前村民小组水田0.80124.80900.5100.9890农村道路0.13674.8090100.9890坑塘水面0.84064.80900.5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民委员赵家村民小组水田0.32304.80900.5100.9890农村道路0.06754.8090100.98900.16694.80900.5100.9890沟渠0.00634.8090100.9890裸地0.00774.8090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民委员竹桥七队村民小组水浇地0.48914.80900.5100.9890旱地0.16154.80900.5100.9890坑塘水面0.24774.80900.5100.9890农村宅基地4.8090100.9890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民委员竹桥八队村民小组水田0.38224.80900.5100.9890旱地0.11934.80900.5100.9890其他林地0.10024.80901100.9890坑塘水面0.45494.80900.5100.9890农村宅基地0.51374.8090100.9890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汇丰村民委员会农村宅基地4.8090100.9890(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6]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6]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6〕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征收本市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及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发改、建规、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粮食、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

建设用地单位应委托征地机构征收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第四条建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用见附表一)。

国家出台税费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2012-09-24(来源:)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负责发布征收预公告并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组织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三)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工作。

(四)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拨付使用。

(五)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审批程序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作出立项批复。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具体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征收范围及其建设安置房规划用地范围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及其安置房建设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负责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核和调拨。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发展和规划的需要,城市拆迁成为许多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桂林市作为我国优美风景的城市之一,也面临着房屋拆迁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房屋拆迁,桂林市制定了《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一、拆迁范围和程序根据《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范围包括市区内的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面积等。

拆迁程序主要包括征地规划、调查评估、拆迁协商、公告征收、产权划转等环节。

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补偿标准和措施《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正的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用、搬迁补助、补偿款的发放等。

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可能的补偿措施,以满足被拆迁户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的需求。

三、拆迁管理相关责任和权益拆迁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和权益。

责任主体包括拆迁办、征地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管理机构。

他们需要负责协调拆迁工作、拆迁补偿的协商和支付等事宜。

被拆迁户也有相应的权益,包括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等。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这些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拆迁、强迫拆迁、住户不同意拆迁等。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社会监督和投诉渠道为了保证拆迁工作的公正和透明,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社会监督和投诉渠道。

社会监督主要通过媒体、社会组织等渠道进行,对拆迁过程中的不合理问题进行曝光和监督。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拆迁过程中的投诉渠道,以保障被拆迁户的权益。

六、培训和交流《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交流要求。

在拆迁工作中,相关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综上所述,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管理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桂林市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拆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桂林市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有序”的原则,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条房屋拆迁的主体责任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由拆迁办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房屋
拆迁工作。

...
第十六条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桂林市政府所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1. 房屋拆迁申请表格
2. 房屋评估报告模板
3. 拆迁补偿协议范本
4. 拆迁补偿支付凭证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房屋拆迁:指依法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或移动的行为。

2. 拆迁对象:指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

3. 拆迁补偿:指按照相关规定对拆迁对象给予的经济补偿、物质补偿以及相应的安置措施。

4. 生态环境保护: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注重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保护,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简版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简版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桂林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桂林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房屋拆迁包括征地拆迁、城市改造等。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三条拆迁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据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拆迁程序包括拆迁前的公告程序、补偿协商和拆迁方案的确定、拆迁实施和补偿款支付等程序。

第四条在进行房屋拆迁前,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醒目位置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拆迁的地质、范围、时间以及拆迁方案的说明等内容。

第五条拆迁双方应当在拆迁前进行补偿协商。

补偿协商应当与拆迁范围内的劳动者、住户和相关单位进行,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六条拆迁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合理、公平、合法。

拆迁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拆迁对象的意见和利益,保证他们在拆迁后能够正常生活。

第七条拆迁实施应当由拆迁单位按照拆迁方案进行,确保拆迁双方的安全。

拆迁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拆迁协议或者裁决书的规定进行支付,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桂林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十条拆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咨询和投诉渠道,接受拆迁双方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一条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性。

拆迁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和保存,方便后续工作的查阅和统计。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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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2006 〕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征收本市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及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规定。

•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建规、公安、劳动、民政、粮食、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

建设用地单位应委托征地机构征收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建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用见附表一)。

国家出台税费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与土地权属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集体土地,按地类等级进行补偿。

(一)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菜地、水田、旱地,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种养品种并连续种养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3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

未经同意自行改变种养品种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二)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田、旱地、养殖水面、菜地等,改为其它经营品种并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三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

(地类
的等级划分见附表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不具有土地权属合法证件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下列地类等级标准执行: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收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六)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七)征收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八)征收荒地、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0.9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二)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0.75亩),不超过0.06公顷(0.9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

(三)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0.6亩),不超过0.05公顷(0.7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八倍。

(四)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0.45亩),不超过0.04公顷(0.6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

(五)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0.375亩),不超过0.03公顷(0.4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二倍。

(六)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0.3亩),不超过0.025公顷(0.375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四倍。

(七)征收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0.3亩)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八)征收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九)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按《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暂行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中的坟地,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标准见附表六)
第十五条土地年产值由市土地、物价、统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地类核定的前3年的产值作为依据,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国家重点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 〕3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补偿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不得分配到户和个人。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和个人。

不论采取哪种安置方式,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需要建设用地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计划、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优先安排用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02公顷
(0.3亩)并一次征地20公顷(300亩)以上的,按征地面积5% 的比例安排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要求,可在原地安排,也可异地安排。

所安排建设用地,可自用或者与他人合作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收,但人均耕地少于0.0067公顷(0.1亩),原农业户口也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谩骂、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鼓动群众阻挠、扰乱征地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雁山区不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由雁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一
附表二
桂林市城市区域内水田、旱地、菜地、鱼塘等地类等级分类表
附表三
土地补偿费暂行标准(元/ 亩)
附表四
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表五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表六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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