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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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XXX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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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一节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它不仅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而且在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中也有重要地位。

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人才,需要具备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基础素质,以及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等法律素质。

在研究方法上,法学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以及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二节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也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它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具有重要地位,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研究法理学,以及注意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研究结合。

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在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

中国法理学的未来需要确立科学形象、增强实践指向和多样化学术流派。

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种类:1.规范作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2.保护作用:法律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3.引导作用:法律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进步。

4.教育作用:法律教育人们遵守法律,树立法律意识。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只能调整被法律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2.法律不能完全代替道德和良心的作用。

3.法律的实施需要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四、法的本质和特征的意义:1.揭示了法的本质和特征,为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2.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理论指导。

3.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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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法理学重点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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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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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代领导集体(胡锦涛)提出2、每一代领导集体有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成果。

3、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4、我国的法律平等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立法面前人人平等。

立法权无平等,社会成员不享有平等的立法权5、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只能保证机会上的平等、过程中的平等,并不能保证结果上人人平等。

6、国法: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宗教法——现行有效7、国家的法: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现行有效8、司法民主性的体现:(1)司法工作人员由人大产生(2)人民陪审团制度9、法律规则适用“全无或全有”10、法律的最高价值——人的自由11、非正式法律渊源在具有法律说服力,且能够构成法律人决定的大前提是,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理由(如公共政策)12、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给定的,由指定法规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和说明。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3、同一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1)特别法优先(2)全国法有限(3)新法优先(4)实体法优先(5)国际法优先(6)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较大市政府规章。

14、《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基本法《国家赔偿法》——常委会制定,不是基本法15、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的法律关系和调整方法16、法律事实:(1)法律行为(2)法律事件17、法律关系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建立的社会关系——错误。

法律关系的建立,以法律事实为前提,而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其中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识而转移。

18、法院判决以——公平正义和当事人权益的标准19、德国、奥地利、芬兰存在判例,但也是大陆法系国家20、历史解释的具体方式是排除历史上不合理不合法的解决方案,与特定历史中的解决方式密切相关。

21、法的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

法的移植可能全盘接受。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由
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2.法律要素联系的紧密型及协调性程度
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法的要素的分类(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
(四)法律人才的素质
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意义)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1.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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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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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张⽂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节法学⼀、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3.法律⼈才是知识复合⼈才三、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P8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2. 权⼒意识3.参与意识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四)法律⼈才的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化素质,⾝体⼼理素质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法律表达能⼒,探知法律事实的能⼒第⼆节法理学⼀、法理学的含义(⼀)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第⼀,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法理学,从中西⽅法理学的联系和⽐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以确保、保护和发展统治阶段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可做不可做)2.国家意志性(统治、我国人民)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表现3.普遍性(人人平等、适用上的人人平等)4.强制性(国家)5.程序性(流程)6.可诉性(争诉:维权、裁判:审判)依据法律三、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纳税法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四、法律规则的分类(考原文或法条对应)(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权力)和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和准用性规则(找法条)。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无选择)和任意性规则(有选择)。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是主导)简单了解即可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六、法与道德(考察区别和联系)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与道德的区别: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理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法条所规定内容合法)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有几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法理学重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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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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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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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期末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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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学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一)中国“法学”之词源1.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那时刑、名、法、术各成一学,“法学”是其中之一。

2.“法学”一词首见于南齐。

3.古代中国之法学主要是介绍法律的“知识”,今天的“法学”一词是19世纪西学东渐的产物。

(二)西方“法学”之词源1.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

2.现在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 或science of law和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概念1.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2.古罗马给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二)西方不同学派研究的侧重点1.价值法学倾向: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两罚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2.规范法学倾向: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3.社会法学倾向:注重对社会中的“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与社会的关系、法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

4.美国综合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规范研究、社会事实研究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研究。

(三)中国古代法学家关注的法学研究对象1.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律”、“刑统”之类。

2.具体对象:(1)先秦:着重研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礼”在治理国家中的功能关系。

(2)秦汉以降:着重解释与宣传国家法,故法学以“律学”形式出现。

(3)进入20世纪特别是辛亥革命以来:对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思潮均有介绍,唯在“法律”的外延方面,国家法一元论传统仍强劲,已经开展国际法研究。

(4)1949年以后:法学研究对象定为国家与法,阶级斗争。

(5)改革开放后:法学研究的对象复归于法律。

法理学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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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笔记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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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

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某种为的责任。

③ 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

④ 法以国家强制为最后保障手段。

⑤ 法具有普遍的约束。

18. 法的本质:① 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② 法的基础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③ 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19.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可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4.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资本主义法制史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它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占社会少数的资本家阶级,因此它与古代两种历史类型的法同属剥削者类型的法。

25.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① 私有财产神圣可侵犯原则;② 约自由原则;③ 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9. 两大法系的比较:① 法的渊源的区别。

在民法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制定法,除少数外,基本上存在判法;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法均为正式的法的渊源,其中,判法是重要的法的渊源。

② 法形式的区别。

民法法系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和观,趋向于将基本法编纂为统一的法典;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并追求法典的形式,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法,且往往受到判法解释的制约。

③ 法的分类的区别。

民法法系国家把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同时构成划分部门法的基础;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则把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这种分类使它们各自所包括的部门法够明晰。

④ 司法诉讼制上的区别。

a.民法法系国家除对轻微案件由法官独自审外,一般采用合议制;普通法法系国家审案件时一般采用法官独任制;b.民法法系国家采用演绎推的方式审判,而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审判则采取归纳推的方式;c.在诉讼模式上,民法法系国家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采取的是审问式程序,而普通法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对抗式"或“庭辩式"程序,法官往往扮演着消极的裁判者角色;d.民法法系国家对案件的审采取的是陪审员的形式,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则采取的是陪审团制。

⑤ 法官权限的区别。

民法法系的法官在审案件是必须遵从制法的规定,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严格忠于法原意,即只能司法能法;普通法法系的法官在审案件时可以决定法的效,兼具司法和法的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法原则。

30. 法的要素是法的基本组成成分或者因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①单质性;②多样性和差别性;③整体性和可分割性。

32. 法的要素分类:法概,法原则和法规范。

33. 法概是指法上规定的以及人们在法推中通用的概,它是人们从无数的法实践中概括出来的。

34. 法原则是由法规定的体现法要求的用以指导处法事务的基本准则。

35. 法规范又称法规则,是指通过一定法的渊源表达的,规定着社会关系参加者法上的权和义务,并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为规则。

36. 法原则与法规范的区别:① 法原则加抽象和概括,具有较宽的覆盖面和宏观上的指导性;法规范则比较具体和明确,在微观层面具有明确的适用性。

② 法原则的稳定性强,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轻改变;法规范的变动则相对频繁。

③ 在功能上,法原则仅有规范人们为的功能,并且有指导具体指导建设的功能;而法规范则直接表达制,直接规范人们的为。

37. 法规范的基本特征:① 法规范是一般性的为规则;② 法规范体现着价值判断;③ 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规范;④ 法规范有特定的逻辑结构,规定社会成员的为模式及其法后果;⑤ 法规范以国家强制作为最后保障手段。

38. 法规范的结构,亦称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完整的法规范由哪些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之间的相关关系如何。

39. 法规范的结构主要包括:① 条件,是指适用该法规范的特定情况;② 为模式,是指法规范中规定的为规则;③ 法后果,是指法对具有法意义的为赋予某种结果。

40. 法规范的逻辑结果在法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① 一个法规范通过一个法条文表现出来;② 一个法规范通过同一个规范性法文件的同法条文表现出来;③ 一个法规范通过同规范性法文件的同法条文表现出来。

41. 法规范的种类:① 按照调整方式,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② 按照强制性程,可以分为强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③ 按照确定性程,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④ 按照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43. 法的体系的特点:① 法的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法构成的整体;② 法的体系是一个由同法部门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③ 法的体系的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 法的体系的形成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

44. 法学体系是指有关法的学科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45. 法学体系与法的体系的区别:① 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的属性;而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为准则。

② 法的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法的有机整体,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在一个国家中,属于思想范畴的法学体系,则可能同时存在多个。

46. 法体系是指根据法体制规定的法权限而形成的规范性法文件构成的体系,又可称为规范性法体系,是制定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47. 法的体系与法体系的区别:① 法的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法部门,而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则是规范性法文件。

② 法的体系讨论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民法、刑法、政法等部门法,而法体系讨论的是宪法、法、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的渊源。

48. 法系是指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所作的一种分类。

49. 法的体系与法系的区别:① 法系由干国家或地区的法组成,而法的体系则仅由一个国家的法组成;② 构成一定法系的法是跨历史的,仅包括现法,也包括与这些现法有传统联系的、历史上存在过的法,而法的体系则只能由一个国家现法构成。

50. 法部门又称部门法,它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规范的总称。

是法的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51. 法部门的划分标准:①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对象);②法调整的方法。

所谓法调整的方法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和控制这些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法。

52. 法部门的划分原则:①目的性原则;②整体性原则;③均衡性原则;④开放性原则。

53. 简述当代中国法体系中的主要法部门:① 宪法法部门。

宪法作为一个法部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系的基础,是其他法部门的法依据。

② 民、商法法部门。

民法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规范的总和。

③ 政法法部门。

是指有关调整国家政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规范的总和。

④ 经济法法部门。

经济法法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

⑤ 社会法法部门。

社会法法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关系的法规范的总和。

⑥ 刑法法部门。

刑法法部门是规定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的法规范的总和。

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⑦ 诉讼法法部门。

诉讼法法部门是调整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规范的总和。

规定的是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制和机制。

主要有三个子部门构成,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

⑧ 军事法法部门。

军事法法部门是指关于军事管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规范的总和。

⑨ 自然资源和环境法法部门。

自然资源和环境法法部门是关于自然资源的合用与保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公害防治的法规范的总称。

54.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由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同法地方和效的表达法规范的各种法文件和法材的总称。

55.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哪些?如何解其效等级?①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效,是其他所有法、法规的依据,法、法规凡与宪法相抵触均无法效。

② 法。

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

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文件。

③ 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

政法规的地位和效仅次于宪法和法,能与宪法和法相抵触,其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的实施。

④ 地方性法规。

是指具有地方法规创制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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