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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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
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
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
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
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
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
某种为的责任。
③ 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
④ 法以国家强制为最后保障手段。
⑤ 法具有普遍的约束。
18. 法的本质:
① 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 法的基础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③ 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19.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可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4.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资本主义法制史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它体
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占社会少数的资本家阶级,因此它与古代两种历史类型的法同属剥
削者类型的法。
25.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① 私有财产神圣可侵犯原则;
② 约自由原则;
③ 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9. 两大法系的比较:
① 法的渊源的区别。在民法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是制定法,除少数外,基本
上存在判法;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法均为正式的法的渊源,其中,
判法是重要的法的渊源。
② 法形式的区别。民法法系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和观,趋向于将基本法编纂
为统一的法典;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并追求法典的形式,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法,
且往往受到判法解释的制约。
③ 法的分类的区别。民法法系国家把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同时构成划分部门法
的基础;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则把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这种分类使它们各自
所包括的部门法够明晰。
④ 司法诉讼制上的区别。a.民法法系国家除对轻微案件由法官独自审外,一般采
用合议制;普通法法系国家审案件时一般采用法官独任制;b.民法法系国家采用
演绎推的方式审判,而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审判则采取归纳推的方式;c.在诉讼
模式上,民法法系国家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采取的是审问式程序,而
普通法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对抗式"或“庭辩式"程序,法官往往扮演着消极的裁
判者角色;d.民法法系国家对案件的审采取的是陪审员的形式,而普通法法系国
家则采取的是陪审团制。
⑤ 法官权限的区别。民法法系的法官在审案件是必须遵从制法的规定,在作出裁
判时必须严格忠于法原意,即只能司法能法;普通法法系的法官在审案件
时可以决定法的效,兼具司法和法的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法原则。
30. 法的要素是法的基本组成成分或者因素。法的要素的特征:①单质
性;②多样性和差别性;③整体性和可分割性。
32. 法的要素分类:法概,法原则和法规范。
33. 法概是指法上规定的以及人们在法推中通用的概,它是人们从无数的法
实践中概括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