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
我国?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那么性,比拟简单和笼统,也缺乏可操作性。
为使预告登记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关键词:预告登记制度;缺陷;完善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做的登记。
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目的在于对第三人予以警示。
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是将不动产物权的移转、设定、分割、合并、增减以及消灭记入登记簿中。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的性质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国内学界见解不一。
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假设干物权效力的制度;【1】中国大陆学者王利明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2】梁彗星先生认为,预告登记的效力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
【3】笔者赞同大陆学者王利明的观点,即其法律性质为: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权利未形成之前,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以保障其将来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分析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包括其概述、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注意事项和一个案例分析。
一、概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未来的权利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预防性的登记,可以在不动产权利未形成之前,通过登记向第三人公示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的权利要求,保障其将来权利的实现。
二、法律效力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为公示效力和优先权效力。
公示效力是指登记内容可以向第三人公示,使第三人知悉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
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不动产上,优先登记的预告登记优先于后来登记的其他权利。
三、适用范围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适用于准备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如土地出让、房地产买卖等。
同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也适用于保障不动产质权的情形,如抵押、质押等。
四、办理程序不动产的预告登记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登记: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登记目的、不动产基本情况等。
2、审核申请: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3、登记公告:登记机构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预告登记,向第三人公示权利人的权利要求。
4、不动产权利的形成:当权利形成时,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办理登记手续。
五、注意事项不动产的预告登记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一旦发现虚假申报,将承担法律责任。
2、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内容应当明确,不得与已有登记内容相冲突。
3、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期限一般为三年,如果权利未形成,应当及时申请更新登记。
六、案例分析某甲买下了一块土地,打算建房。
他担心土地被他人侵占或者出现争议,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本论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定义、功能、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研究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功能;存在问题;解决方案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述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前,以登记方式预告该不动产的权利变动情况的制度。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前,可以通过登记方式,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他人有关不动产权利变动情况的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预告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种类和内容、义务限制和担保事项、预告登记的篇次、登记机关和登记时间等项目。
不动产预告登记期限为两年,但是刻有观测点的固定的建筑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预告期限为三年。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功能1.保护权利人利益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权利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之一。
通过预告,权利人可以提示他人该不动产的权利变动情况,对于未经权利人同意而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提前得到防范,保障其利益。
2.加速不动产流转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防止权利人在交易之前发生与拥有权无关的议价活动,避免交易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加速不动产的流转。
3.解决权利纠纷不动产预告登记还可以有效防范权利纠纷的发生。
在预告登记之前,登记机关会进行严格的审核,对登记申请人、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以及限制,进行认真核实,以便及时纠正不合理的权利状况,防范权利纠纷的发生。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制度设计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预告登记分为一般预告登记和特别预告登记对于一般不动产,由权利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预告登记的期限为两年。
刻有观测点的固定的建筑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预告期限为三年。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表示不动产的将来可能进行的交易情况,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保障和便利。
本文就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作用和优势,以及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和优势预告登记是指在交易发生之前,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依法向社会公示不动产交易、处分等可能存在的事实。
它在不动产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优势。
首先,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避免多次交易对同一不动产的购买者的损害。
在不动产交易中,可能会发生重复买卖对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
而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则可以让第一笔合法交易者能够合法取得不动产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预告登记可以增强交易的公开性和信息透明度。
当一项交易被预告登记后,除了该交易的当事人,对其他所有人都有必要的公示和告知。
这样既提高了交易的公开性,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不动产市场形势的了解,也能让所有对这项交易感兴趣的人都能轻松找到信息。
最后,预告登记可以帮助地方政府进行城市规划。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预告登记制度观察到未来房地产市场的趋势,从而在实际进行城市规划时做出更好的决策。
二、具体案例分析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合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家银行开立固定存款账户,并以该固定存款为抵押物。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预告登记了这个抵押权,而后续则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合作,用该笔固定存款来财务管理。
通过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公示了该笔存款被抵押的信息。
同时,该笔存款的交易限制也跟随着抵押权的演变发生变化,从而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买房者找中介租房某市民在未购房前先到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在租赁期间了解到房源出售时,他会通过预告登记来证明此处房屋还未出售。
他和出售方签订了售房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该笔交易是以租户首先租赁为条件的。
房屋的所有权由出售方确认并移交到买方名下后,该笔交易的最终售价为200万美元。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浅析
本 登记 , 预 告登记 之 后 只 能 产生 物 权 的 确 权效 力 , 仅 仅 是 为
了保护 债权 的实 现 。在 实践 操 作 中很 难见 到后 续 的权 力顺
二、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在 实 践 中 的 缺 失
从 预告 登记 的实践 操作 反馈 来看 , 现 行 的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产 登记 , 由不动 产所 在地 的登 记机 构 办理 。 国家 对不 动 产施 行 统 一 登 记 制 度 。统 一 登 记 的 范 围 、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受人 的利 益 , 保护 不 动产 交 易 的 安 全性 , 促 进 我 国不 动产 市 场交 易 的安 全发 展 , 必须 从理 论上 和实 践 上完 善 现行 的预告
经 济 与 法
不 动 产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浅 析
宋 启 娟
( 长 春 汽 车 工 业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党 委 办 公 室 ,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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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文章阐述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 论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 的 效力, 指 出 了我 国现 行 预告 登 记 :
效 力也 很难得 到实 现 , 权 力 人 的 利 益 难 以 得 到 实 现 。 相 对 于
告 登 记之后 的债 权请 求权 是一 种 准物 权 , 其 介 于债 权 和物 权 之间 。( 3 ) 请求 权 保 全 性 质 : 王泽鉴认为“ 关 于其 法律 性 质 , 究 为一 种 物权 , 或仅 为一 种债 权保 全 的手段 , 甚 有争论 。 ”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无法很好地适应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登记程序不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一些地方在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中存在着操作不严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信息不对称当前不动产市场上,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等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不动产交易和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和操作规范不一,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4、登记依据不清晰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依据并不十分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应当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程序和标准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对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审核严格性和操作规范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应当加强不动产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建立起不动产市场的信息交换机制,保障各方在不动产交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浅析民法典时代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2023年第7期 职工法律天地55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陈明秀从法律性质层面来看,不动产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同的,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具有特殊的担保功能。
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而言,主要问题包括债权、物权等有关的规定。
同时,因为其他担保权利也有涉及,所以从实际应用来看,会有一些法律分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含义、类型等基本概念展开,重点阐释、分析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对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的提前免除,以此为基础,进而对《民法典》《解释》有关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规定进行深入理解,不仅有利于为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一定的依据,而且能够让裁判规则朝着统一的方向迈进。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和类型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当事人依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完成登记后,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时,是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的。
此外,完成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又或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则不动产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买卖房屋的协议,又或者是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进行签订,为了能够确保将来物权可以发挥预期效应,那么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到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
完成之后,涉及处分不动产,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就意味着物权效力不会发生。
由此可知,《物权法》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表述基本一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主要存在三种类型: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
试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心问题。预告跫记制度也不fJl]/,'l-。预告鹭记的效力是指不动产债权请求权经过预告髓记埘髓 记权利人、登记义务人和第jt人的行为产生f内法律拘束力。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全权利的效力。该效力针对的是巾间处分行为,即在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所为 的处分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两种观点。绝对尤效主义者认为:预 告登记后,登记义务人对该不动产所为的‘切处分行为均无效。相对无效主义者沙、为:预告 登}己消灭之前,登汜义务人所为之处分只在’0预告登记的内容有妨碍的限度内无效。如:登 记名义人在取得登记权利人同意后或在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消失后的处分行为有效。由于采 取处分相对无效原则能够兼顾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及拥关交易笫三人的权益,也比较符合公 半和效率的法律价值,这种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困的普遍认可。
对于形式意义上的性质,无论是国外的特殊登记制度说,还是国内的请求权保全制度说, 界定的仪仪是预告登记这一登记制度本身形式上的性质,但这一探讨只是隔靴搔痒,并不能 解决民法上的实际问题。因而在理论上需要重点研究的,应当是权利经预告登记告登记后的债权是否被物权化了?笔者认
第四,人权价值。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f_=的、 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代替性。预告 登记的人权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对属于人权之一的肝住权的保护卜。由于房屋对现代人类生存 有重火意义,使它与土地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不动产。在口益繁多的房屋交易活动中,有些买 房人nJ。能看中的是房屋升值速度快的巨大潜力,m对’J二众多中低收入的购房者而言,买房是 为了实现自己最基本的居住权利。正因女nj.bl:,当这些权益型购房者面临诸如“一‘房二卖”风 险的现实威胁时,他们遭受的不仅仅是金钱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其有望实现的居住耷义利被无 端侵犯。从这个意义h说,预告登I己制度的…现,无疑通过物权保护手段加大债权实现的可 能性,有效保障了巾低收入购房者的基奉居住权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浅析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浅析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具有里程碑意的法律。
我国《物权法》的20条将预告登记制度纳入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体系,极大丰富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
不动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
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权利,这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创设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是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迫切需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的随之出炉,这对构建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概念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定义:《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1款规定了该制度,因此德国学者曼弗雷德·沃尔夫将其定义为一种必须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变更的债权请求权;①《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2条规定了假登记的适用情形,日本学者我妻荣将其定义为“以备将来进行预定的正式登记(终局登记),为了保全其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与正式登记不同,只进行预备登记不产生对抗力;”②中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79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台湾学者张龙文将预告登记定义为“为保全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消灭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为之准备登记”。
③上述不同国家、地区的学者是从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目的以及保全权利等不同角度而对其进行描述。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在我国学术界并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我国几位著名的民法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也各不相同。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④孙宪忠教授认为:“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未将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抵押等法律行为实现前,以登记名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该项法律行为并公示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一种登记方式。
该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欺诈、侵权和财产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不足之处1. 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
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并经过多次复查和审批才能完成,整个登记流程较为繁琐,时间成本较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息公示方式单一。
不动产预告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公示,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容易导致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损失。
3. 对登记机构的监管不力。
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虚开预告登记证明,私自修改不动产登记簿等行为,但是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二、完善对策1. 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效率。
针对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建立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提高登记效率。
2. 创新信息公示方式,提高透明度。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不动产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公示平台,将不动产预告登记信息实时地公布于该平台上,提高信息公示的准确性和即时性。
3. 强化监管力度,净化工作环境。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惩治机制,使得登记机构不得参与不正当的行为。
4. 完善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利益。
加大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于因不动产预告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预警机制,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该制度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特性在于通过赋予排他权支持所有人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限制市场竞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特质则是通过登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的秩序。
促进房地产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两者之间是一个既矛盾又互补的关系,其两者的总目标都在于保护和促进市场效率,在当今全世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不动产预告登记保护上作出合适的选择,各国立法都做出了自己的规定,美国,日本及欧美等各个发达国家的立法对于我国在不动产预告登记保护制度的选择上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实现市场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制度执行一、“预告登记”起源和特点当今的世界,随着各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进入一个发达的经济时代,不动产登记在经历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随之而来的不动产预告登记领域的有关问题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
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德国中世纪的民法,又被称为暂时登记、预先登记,此后瑞士民法和日本民法也采用了这个内容。
根本上要通过物权公示是的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具有排他性,并且登记了才能够生效,设立了许多物权请求权设立确定效力,并且登记就生效。
对于预告登记的理解,我国的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现在主要的概念是:预告登记在物权变动所需条件尚未成熟的时候,为了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将来能够顺利进行,所以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券请求权进行的提前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的形式,本质上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中国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具体立法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了保障将来能够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先登记。
这条规定使不动产预告登记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符合现实情况符合现实需求,给予不动产预告登记行为以最好的规制作用。
小议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小议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1. 引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动前,登记机构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公示该登记信息,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其定义、作用、程序等方面。
2.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动前,权利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登记信息予以公示的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通过提前登记权利变动信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3.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3.1 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确保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登记权利变动信息,可以防止他人对该不动产进行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2 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提高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公示权利变动信息,可以使交易各方了解到不动产的真实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
3.3 防止不动产权利的重复处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防止不动产权利的重复处分。
在预告登记期间,他人无法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避免了不动产权利的多次转让和纠纷的发生。
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程序4.1 申请登记权利人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动前,向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权状、权属证明等。
4.2 审核登记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权利变动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
4.3 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予以公示,包括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人的姓名、权利变动事项等。
公示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他人可以提出异议。
4.4 异议处理如果他人对登记信息存在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登记机构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如果异议成立,将及时调整登记信息。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浅析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浅析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正式纳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这是我国我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不动产登记顺应房地产发展的需要,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试从不动产的发展,国外登记种类,不动产的实质、效力,以及不动产登记与其他登记的区别几个方面的解析不动产预告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预告登记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历史制度,出台背景1.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由于历史的原因,起步较晚,是80年代末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总登记,1995年1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后建设部又出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上提到的对我国的房地产实行的是登记发证制度,登记的种类仅限于终局登记。
2.在现实中,随着这几年国家大力发展商品性住房市场,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不动产本身的价值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升高,同时房地产交易纠纷也不断出现,在一宗不动产交易中卖方一般享有的是物权,而买方一般享有的是债权,而物权与债权相比在效力具有绝对优势的低位。
处于这种弱势地位的尤其在购买商品房时更为突出,在强大的开发商出现一方多买的情况下,购房者更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不动产物权,为了保证这种债权的实现,保护弱者,体现公平、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秩序,实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很有必要。
3.世界很多发达国家早就有了预告登记的成功先例。
德国在中世纪首先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vormerkung),本是德国法上的概念,它是指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失,变更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这种登记,使债权请求权也获得了公示的效力,从而得以对抗第三人。
因此,可以认为预告登记是对不动产权利人处分的一种限制,它具有阻断公信力的作用。
二、我们国家关于房屋预告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了补充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设立的一种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希望的物权变更的条件不够成熟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将来发生的物权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权益,并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然而,当前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进行浅析。
1.机构设置不完善。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机构通常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但由于一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不够合理,不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作不够充分,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登记成本高。
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成本相对较高,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系统建设等方面,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开支也随之增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费用相对于手续简化程度不够划算。
3.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高。
由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时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得到充分的验证,但是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往往因人员短缺和工作压力问题,无法做出充分的验证和核实,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不够高。
1.机构合并优化。
一些地区可以将不动产预告登记机构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合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平台,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降低登记成本。
实现不动产预告登记时,可减少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提交量,有效降低登记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的便利性和实用性。
3.优化工作程序。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从起草合同、办理贷款到支付税金等方面进行详尽的验证和核实,这个工作仍然比较耗时,需要优化工作程序,以减少等待时间和范围。
针对以上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可以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实施过程中,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现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小议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小议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五、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篇1)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房屋等具有较大价值的财产交易过程中,为保全权利人的利益,防止财产权利发生冲突,将债权请求权进行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该制度有助于确保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有序性和安全性,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始于 1922 年,民国北洋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建。
此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民法》、《土地法》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至此,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中国完全确立。
而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方面,我国过去没有预告登记制度,立法过程中,最初主要是考虑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需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所以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保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项权利进行登记的人。
2.预告登记的范围:适用于房屋等具有较大价值的财产交易,如预售商品房、其他房屋买卖等情况。
3.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的行为无效。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1.保护购房者权益:预告登记制度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2.规范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
3.提高市场透明度:预告登记制度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准确的信息。
五、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未来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自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以来,预告登记制度一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在尚未办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登记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权利拟定预告登记申请,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随着不动产市场逐渐成熟,预告登记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不足。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1. 预告登记不具法律强制力预告登记只具有备案的性质,缺乏法律强制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能依靠对方的自觉遵守,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预告登记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2. 预告登记存在不确定性由于预告登记只是对尚未发生的权利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机构无法验证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这就存在着预告登记内容的不确定性,一旦涉及到多个矛盾的预告登记内容时,就会导致争议长期无法解决。
3. 预告登记申请过于便捷预告登记制度并未对办理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做出明确规定,只规定预告登记申请的提交条件,缺乏严格的审查措施。
这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虚假申请等手段,达到欺骗或者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预告登记本身就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议将预告登记列入《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预告登记向第三人的披露效力。
2. 加强预告登记的核查为遏制虚假预告登记的发生,应加强对预告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严格核查他们的身份和资料真实性。
此外,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培养,提高其核查能力。
3. 完善预告登记的内容详细为避免预告登记内容的不确定性问题,应该完善预告登记的内容。
将预告登记中出现的基础信息、内容、法律适用、备案机关等内容全部详细地列出,并在登记证明中标明。
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情况,减少争议发生。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种保护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其不仅可以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转让提供法律保障,还可以减少不动产纠纷的发生。
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这些不足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一是办理流程繁琐。
当前,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明,涉及的手续繁杂,导致申请人办理起来不便捷,耗费时间和精力。
与此登记机构的审批过程也相对复杂,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办理周期较长,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和流动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完善对策。
可以推行“一网通办”政策,实现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线上申请和审批,减少纸质材料的提供和办理环节,从而提高办理的效率和便捷程度。
可以加强登记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响应能力,确保线上办理的顺畅进行。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二是监管不力。
当前,虽然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但是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一方面,登记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限认证能力,容易出现虚假登记的情况。
对于已经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权益的变化和转让,登记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不够密切,缺乏及时的监管和介入。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完善对策。
要加强登记机构的监管职能和能力建设,提高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审核和审查能力。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一体化的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减少虚假登记的发生。
加强对已经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权益的变化和转让的监管力度,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管和应对。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和漏洞。
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办理的手续和条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论不动产交易中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了保护买方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将未经过交易但是可能对不动产权利产生影响的他人权利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以避免后续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动产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该制度的定义、作用和与典型案例。
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预告登记指在不动产权利尚未发生变更,但可能影响该不动产权利的处分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
预告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预告所有权,主要适用于卖方未向买方进行履约拒绝的情况;另一种是预告抵押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为确保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1. 防止交易中出现瑕疵或者纠纷预告登记能够让处于交易中的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变得更加清晰,以及表明其他人在这个不动产方面所持有的权利,从而防止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出现瑕疵或者纠纷的可能性。
2. 解决交易中的风险在不动产交易中,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面临风险,例如买方或者债权人不清楚卖方的存在,或者专门的负责处理交易的机构无法正确处理问题,此时预告登记可以提供保障,确保交易的完成,避免出现后续的风险。
3. 保护不动产所有者的利益预告登记的任务是保护各方的利益,以确保这些不动产的所有者通过登记确保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典型案例:案例一:A与B签订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房屋债权人C要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之前,A预告登记了抵押权,这让B之前不知情的抵押权得到公示,从而避免了B在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案例二:D拥有房屋,将其通过买卖进口给E。
在不动产登记中,发现在该房屋上存在未登记的他人所有权,该他人主张该不动产应作为担保处置。
在预告登记的过程中,该他人的权利受到保护,E在购买时也得到了公正和合法的保障。
案例三:J是一家房屋分销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和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
在不动产标的登陆上,预告登记中出现了J与房屋的纠纷,房屋转让合同也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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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物权登记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新生事物,本文将对该制度有关内容进行深入的阐述,并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应当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见于普鲁士法,由于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所借鉴。
预告登记在日本民法中被称为假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则直接使用预告登记的提法,在我国民法著作中,对其称谓各异,例如暂先登记、预登记、预先登记等,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中称其为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特征关于预告登记的概念,学术界有很多种表述,这些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其所体现的内涵却差异甚小。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请求权和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其与本登记以及异议登记均不同,不可混淆。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本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全这项将来发生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的特征有:(1)从属性,与被保全的请求权同命运;(2)临时性,预告登记不能代替本登记,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或者物权变动的条件具备时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办理本登记;(3)法定性,预告登记由法律(在我国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效力具有法定性;(4)设立的非强制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是法律旨在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保护的手段,至于当事人是否选择行使由其自己决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分析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主要原因在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特殊性,即使债权请求权具有了类似于物权的对抗他人的效力,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使得民法学界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特殊登记制度说。
2、担保手段说。
3、债权物化说。
4、折衷说。
上述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它们在各自讨论前提下分别具有合理性。
归纳起来就是,“特殊登记制度说”和“担保手段说”是将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谈的,而后面的两种观点,“债权物化说”和“折衷说”是从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权力出发,更确切地说,其探讨的是预告登记制度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性质。
笔者认为,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预告登记的主要内容与手段是将债法上的请求权在不动产登记薄上记录下来,使该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效力类似于物权效力,并能可靠的转化为物权,因此,预告登记的性质与优先购买权类似,都是保证权利人取得物权的一种权利,可以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的权利性质称为物权取得权。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效力及其消灭[日]我妻荣新法律学词典[M] 日本东京:有斐阁,1967年版,第150页(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又称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产生,是指预告登记权利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发生之后,依据法定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将其请求权纳入登记,经审查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事实。
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设立,须探讨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成立要件等问题。
预告登记制度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经预告登记的事项须是可以本登记的事项,因为预告登记是为本登记做准备的;2、需不动产权利人的同意或假处分。
3、办理登记。
预告登记由权利人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预告登记的相关事项在登记账簿上登记注册。
由于预告登记是限制登记名义人处分其权利所为的登记,因此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124条、第125条规定,登记机关于登记完毕后应通知申请人及登记名义人(。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效力问题是整个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该制度的价值所在,预告登记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因而其效力就是保全债权请求权,以下将着重对其加以研究。
1、保全权利的效力。
预告登记保全权利的效力,又称为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这也是整个预告登记制度中最核心的效力。
《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规定:“在对土地或权利作预告登记后所进行的处分,如果此处分可能损害或者妨害请求权时,为无效。
以强制执行或者假扣押的方式或者由破产管理人所进行的处分,亦同。
”在预告登记后,就不动产权利,义务人仍得处分,只是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中间处分行为在妨害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范围内无效,此即“相对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79条第2项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的效力,在日本,假登记的保全权利的效力来源于《不动产登记法》第105条的规定。
依此规定,假登记权利人,在关于所有权为假登记后,申请本登记时,若有登记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附上其承诺书或可对抗其的裁判书誊本,登记官因其申请而为本登记时,应依职权涂销该第三人的登记。
2、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是指经由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的顺位被确定在预告登记之时。
“物权与特定债权之间的效力,经过预告登记得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就会被认可为优先于在其之后成立的物权(顺位的确保)”(3。
依《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之规定“以转让某项权利为请求权标的时,该项权利的顺位按预告登记的日期加以确定。
”可以看出,预告登记本身并无独立之效力,只有在与本登记相结合时,才具有实际价值。
举例说明,甲就自己的房屋为乙设定抵押权,由于本登记所需的条件尚未成就,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将该房屋为丙设定抵押权,并完成了抵押权登记,则当乙为本登记时,本登记的顺位溯及于预告登记之时,依预告登记的保全顺的效力,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3、预警效力正是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保全登记顺位的效力,从而在由预告登记向本登记推进的过程中,对于第三人具有预告的意义。
登记帐簿具有公开性,警示潜在的交易当事人对标的物上的权利内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第三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之前应该先进行权属调查,其方法主要就是调查登记帐簿。
通过调查登记帐簿,第三人很轻易地就可获知预告登记的存在,无需另行调查。
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而要对预告登记有可能推进为本登记有清醒的认识。
当预告登记推进为本登记时,第三人不得以善意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因为预告登记产生的处分相对无效风险,己经通过预告登记的记载告知了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甘冒风险从事交易,应视为出于理性人的自由选择,自己应对这种选择负责。
4、破产保护效力这是指在相对人陷于破产之时,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享有排斥他人从而保全请求权发生既定的法律效果。
预告登记制度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而且可以在不动产的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债权人,从而保证请求权得到实现。
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2]王轶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J] 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 [日]田山辉明物权法[M](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效力,故破产保护效力也应是预告登记排他性的内在要求。
在相对人破产,如果请求权的履行条件已经成就或期限已经到来,该请求权的内容为移转所有权,请求权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如果该请求权的内容为设定抵押权,则请求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
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从而使请求权具有优先于破产债权的效力。
同样,针对预告登记,继承人不得主张自己责任之限制。
《德国民法典》第844条规定:“只要请求权为预告登记所保全,义务人的继承人不得援用对其责任的限制。
”(2因此当相对人死亡,其财产纳入继承程序时,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否认预告登记的效力,而需对预告登记所保护的请求权负履行责任。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消灭“预告登记之效力,因预告登记请求权之消灭而消灭,举凡预告登记之请求权已履行、免除、催于时效、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等,预告登记随而失其效力。
又因征收、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而为新登记,预告登记即乏排除之效力,亦形同消灭。
”(3预告登记效力消灭的标志是其在登记簿中的记载被涂销,但并非只有涂销预告登记才能导致预告登记效力的消灭,在预告登记保全的债权请求权消灭的情况下,预告登记也即丧失其效力,对该物权的处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请求权不存在或消灭;2、预告登记的目的实现;3、除斥期间的经过;4、权利的抛弃。
四、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经过了长期的理论准备和立法起草工作,学者的物权法建议稿都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比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5条、第36条以及第37条均对预告登记制度作了规定(3等。
物权法最终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在以上建议和草案的基础上确立的,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内容和失效情形;在适用范围上,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可进行预告登记;另外还明确了登记发生的情形以及预告登记的失效等。
但是,虽然《物权法》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较以往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予以改进和完善。
比如,对于预告登记的保全请求权的范围,即何种请求权可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应是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关注的重点,但我国《物权法》仅规定限于已生效的物权移转的请求权,对其他情形的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未作规定,范围显然过于狭隘,另外有关效力问题等也规定的不具体。
(二)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1、关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我国的预告登记应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包括移转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以及附停止条件、附始期等将来的请求权以及其他可于将来确定者也得适用。
2、关于预告登记的产生原因及申请程序,我国物权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如果约定不成如何处理,在国外有相应的假处分制度,而我国诉讼法中没有该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保全措施类似于该制度,因此可类推适用。
建议可增加规定由请求权人向法院申请,经由法院的保全裁定进行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