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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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
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高富平
关键词:私权/社会自治/民法典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价值在于它的原则和精神,这种精神源自于民法本身追求的目标──社会
自治。近代民法典精神奠定于在法国大革命背景中诞生的《法国民法典》,这种精神以公私权(法)分立、人格平等、个人主权、自由契约和个人责任加以体现;《德国民法典》也是以这些原则为基础的,但增加了一些新内容。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国民法典》的理想化成份,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因在现代社会发生受到挑战而不断
修正。这种修正的根本地表现在民法典应在兼顾个人和社会,体现社会性。
在《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一文中,作者回顾了民法法典化历史;从这种历
史回顾可以表明,历史上重要民法典是特定社会、政治、文化背景的产物,是
时代的产物。也可以说民法典的精神就是这个时代的精神的集中反映,而民法
法典的价值正在于这种原则和精神。
近代民法典化起始于《法国民法典》,而近代的民法典的观念和精神的,也是
由这一伟大的民法典所奠定的。因此,我们今天所讲的民法典的精神大多是以《法国民法典》原形的。为了理解民法典的精神,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
民法。
一、民法:确定和规范个人权利实现社会自治之法
教科书上一般这样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总和。简单而抽象的定义并不能使我们了解什么是民法。理解民法,首先必须了解它的历史。
众所周知,民法这个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ius civile)一词。市民法最初只是在古老的政治组织──城邦──之外独立存在和演进的规范体系或生活秩序,是一种非成文的习惯和惯例。这种市民自己的法后来开始了与城邦相互吸纳和融合的过程;这意味着城邦介入到“法”的领域之中,通过针对次要问题的立法活动来实现对法的采纳。其结果由人制定颁布的法──法律(lex)占有了一定地位。法律(lex)主要涉及的是国家结构和政治生活,最初并不直接涉及由市民法调整的那些关系。即使在以后发生融合后,法律(lex)仍然以法(自然地发挥作用)为前提条件,法律(lex)不能直接撤消以市民法为根据完成的法律行为。正因为这种调整较小群体的法(ius)和调整城邦的法律(lex)的对峙使罗马法出现了最早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语)”,即是涉及城邦的组织和结构的法律。早期的法构成罗马私法最初的和基本的核心。
因此,民法从历史渊源上它就是市民社会自己的法,是区别于政治机构制定的法律的法。
市民法的“法(ius)”一词,同时也含有权利的意思。因此,欧洲大陆的语言中的民法也都可翻译为民权。比如,法语droit civil,西语derecho civil都有“民法”和“市民权利”两层含义。这一点可以这样解释:在市民社会中,市民即是个人(主体);个人要拥有权利;而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有规则,这便是法律规范。因此,市民权利和(市)民法不可分。实际上,个人是生活在特定共同体中,社会秩序也正是通过法对许许多多个人权利及其行使的调整而构筑;而民法下是确定个人权利之法,是规范个人权利行使的法律,是保护个人权利行使的法律。民法旨在通过个人权利规范,实现一种人与人之间稳定而有
序的社会关系,使社会自身按自身的规律有序地发展。
因此,个人拥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权利是与社会自身独立发展或达到社会自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个人权利(私权)中最核心的权利是对财产的权利──财产所有权。人只有拥有一定量的财产并可独立支配它,人才能生存,才能“体面”地生存(人的尊严);个人对财产所有权,是资源或财富实现流转、配置的手段,是组织企业,生产社会所需的消费品的手段。不过,社会生活还可以以另外一种方式来组织,那便是少数人拥有社会财富并进而拥有统治其他人的政治权力、少数人压迫、剥削、命令无产者的社会组织方式。
前一种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自由的社会、自治的社会;后一种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身份社会、不平等的社会,是一个奴役和被治理(统治)的社会。两种社会的根本差异就在于,前一种社会承认每个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赋予了每个人独立生存的资格和能力;在后一种中,社会出身、社会地位、财富多寡等成为限制人格独立的因素,只承认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不承认、不允许或限制其他人成为自身的主人、拥有生存之柱──财产(所有权)。
民法只存在于前一种社会中,或者说民法即是确认人人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法律;而在后一种社会中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法,即使有的话,也是形式上的、不彻底的。这是因为,民法首先是以人格平等为前提的。用专业的词语说,就是每个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相同的条件下赋予平等的行为能力。如果说,民法上的拟制人格(法人),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那么自然人的人格则是无条件的。其理由就在于我们每个人生来是平等的、是有生存的权利的;我们的人格是平等的、权利是相同的,不因出身、财富多寡等外在因素而有所区别。每个人权利都得到同样的保护。
因此,民法不是别的,正是确认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权利,以营造一种由个人主宰的自治的有序的社会大法,是通过个人自主走向社会自治的大法。
从简短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是规范个人权利的法,是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法;民法是私法,它相对于规范社会公共权力组织的的法律──公法。
但是,独立于政治组织的市民社会在罗马社会也并没有永久地独立存在下去。随着国家(罗马帝国)的强大,市民社会也被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在世界史上和当今社会,独立的市民社会根本没有存在过和不可能存在,也从来没有人因为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而否认民法的存在。甚至即使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我们也不应该说这些国家不存在民法。因此,民法的含义被大地修正了。民法成了调整民事权利的法律。这种民事权利通常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或者分为财产权和身份权或人身权。因此,也就有了我们开篇对民法的定义。
但是,追求一种市民社会,或者自治的社会似乎一直是民法的执着追求,也是近代民法法典的主要目标。而我们讲的民法典的精神正是蕴含在这种理想的追求之中。
二、近代民法典体现的精神
前文指出,18世纪在欧洲大陆出现的法典化运动发端于北欧(丹麦、挪威),之后瑞士、法国、普鲁士也开始了法典化道路。但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这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是17—18世纪进步的社会哲学和革命思想的产物,它完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制度设计,以平等自由和契约代替了等级压制和身份;这种新的制度设计蕴含和凝结时代精神和科学理性,代表和反映了这一时代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亦即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
《法国民法典》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它以人性基本假定中发现法律的基本原则。其假定是这样的:基于自然法学派思想家的基本前提,可以推演出适合新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因此《法国民法典》代表了一种社会理想,是对社会的一种理想化的设计。这种设计主要是建立在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思想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