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合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并向业主公示。
2. 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4.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像关规定保障业主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及时公示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决策。
2.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处理。
3.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
4.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并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2. 物业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和改善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1.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可申请相关部门或者社区调解。
2. 物业管理纠纷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
六、监督和执法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七、处罚措施对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可以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
物业收费管理新规2020年9月1日广东省1、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住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住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3、优质优价,兼具各方利益。
所提供更多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通常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低,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通常必须低。
4、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5、公平有偿原则。
具体内容彰显在“谁采用,谁下载,谁受惠,谁下载”。
不管采用人的身份就是业主还是租户,都必须为其所用的物业缴付管理费,采用得越多,下载也就越多。
相同采用人分摊管理费就是按采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付。
公共秩序维护:1、门卫室干净,并且备有小区备有专人24小时执勤,门口也须要12小时执勤警卫,对于进出机动车应展开备案。
2、小区内应当有人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于小区内的某些可疑人员也应当进行盘问检查,对于消防设施的摆放也当随时注意检查。
3、大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建有中央监控室的实行 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存有应急处置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清扫服务: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每天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打扫,注意整洁卫生。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清扫,维持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并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架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权限
1. 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
共秩序和安全。
2. 物业管理应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保障
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
3. 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回应
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和信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障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
1. 物业管理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保障业主享受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益。
2. 物业管理有义务及时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有义务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协商和调解无果,可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督查和处罚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者,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条款请详细参阅正式条例文本。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包括对小区、楼宇及其他物业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维护等服务以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危险物品的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提供给居民使用,不得歧视一切使用该物业区域的人员。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涨价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确保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组织居民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照明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如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小区环境、完善物业服务等。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居民公示,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相关规定和义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广大居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具有专业资质,为社区、住宅区域等集体或个人提供负责的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职责,对业主、租户共同负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业主协商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维修管理,及时检查、维修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洁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管理,定期修剪、浇水、施肥植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代收、物品寄存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费与使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根据实际面积或公摊面积、设备使用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及时缴纳,业主有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九条业主享有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在找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广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管,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和运营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日常维护、保洁、安防、绿化等各项服务和管理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房产所有权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4.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1. 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 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3. 注重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服务素质和专业知识。
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1. 提供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为业主提供绿化养护、保洁、安防等各项服务。
2. 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3. 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提升物业品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
2. 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征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使用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草案二次审议稿·清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党建引领】鼓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党的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社区党组织应当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支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的机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保障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住宅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区域的清洁保洁、停车位管理、垃圾收集等基本服务,并可以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六条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达到业主的满意程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公共设施、支付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八条物业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单位调整物业费的,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保合理调整。
第九条物业费的纳税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业主权益的平等保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业主,不得以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进行歧视。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的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及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保障业主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业主权益的救济措施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有违规行为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也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诉。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处理投诉和申诉,并及时给予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东省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价值,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业主和居民的参与,与社区居民形成良好的互动与合作关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注重资源节约,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第七条业主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并享有合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包括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和计划等。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维护和保养自己的住房和共有设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物业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做好业主和居民的工作沟通与协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保证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包括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物业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环境等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保持卫生环境的整洁和健康。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做好小区内交通、停车规划和管理,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交流与合作。
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哦!20xx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业主管理权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主业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第七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三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设,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五监督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三章物业委托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三安全防范服务;四车辆停放及其场地的管理;五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第二十条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前期管理原则,并在售房时予以明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应当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二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二损毁树木、园林;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毗连部分,由毗邻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二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出租物业维修责任的承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第二十八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一建筑物及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不按期修缮或者养护、维修不当,造成业主损失的;二服务管理不当,使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失的;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用途的;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分摊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摧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计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管理守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T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依据: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项: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项: 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卫生清洁、绿化美化、收费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第一项: 物业管理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管组织对物业进行的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项: 物管组织指由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四项: 业主指物业所属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等相关证照。
•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能够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管组织的设立与管理•第一项: 业主可依法成立物管组织,自愿组织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项: 物管组织应有合法的组织形式,明确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应制定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项: 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应包括维修保养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绿化美化计划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业主的权利•第一项: 业主享有合法支配、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
•第二项: 业主享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项: 业主享有参与物管组织管理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的义务•第一项: 业主应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
•第二项: 业主应遵守物管组织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
•第三项: 业主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的义务•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应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1-10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介绍广东省位于中国南部,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广东省的城市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升广东省物业管理的水平,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全过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主体和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
其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 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设备维护等。
四、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1.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设备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进行小区绿化工作,保护和维护植被,提升小区的景观品质。
5. 公共秩序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禁止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小区的社会和谐。
6. 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公共设施使用规则,合理安排和管理公共设施的使用,确保公平公正。
7. 信息公开和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五、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应公示并合理合法。
2.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和改善,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04-07还在找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0年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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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
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