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政府对于“麻木”处理方法体现的行政法原则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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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武政[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武政〔2004〕16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经研究,现就深入贯彻实施《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实施执法责任制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条例》的贯彻实施,不单纯是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执行问题,更重要的是健全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全面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基本要求。

实施执法责任制,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建设“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核心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发展执法责任制,逐步建立实体与程序统一、自律与他律结合、职权与责任挂钩、监督与激励并举的全方位、多层面的开放式的责任体系。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将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一把手”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

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明确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标准,加强监督制约,解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岗位不清,职权、责任不明,过错难究等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推动执法责任制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2•【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范围及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施行满2年需要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

武汉麻木管理方案

武汉麻木管理方案

武汉麻木管理方案武汉当初花了大力气、大价钱,才把麻木问题整治好,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现在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永旺一带,江汉区常青花园小区里、又开始到处都有麻木运营,特别是早高峰时间,闯红灯抢车道,没有人管。

建议趁着规模不大,及时整治,不要等形成大群体才治理,那时就晚了市交管局回复:为了有力做好电动车、麻木等通行秩序管理工作,我局紧盯城市交通秩序乱点、乱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治理重点,通过制定整治方案,列出整治清单,科学调整勤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全面开展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的同时,注重对残疾人专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三车”、“麻木”上路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从严管理。

特别是从去年10月12日开始,交管部门启动“史上最严”的电动自行车、麻木等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中,我们依托全市100个流动整治组,开展定点值守与路段巡控,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坚持依法严处,对无证正三轮摩托车一律收扣,对正常人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的,一律按上限处罚,无驾驶证的一律拘留,对残疾人代步车私自加装顶篷的,一律予以撤除;对残疾人代步车上路非法营运的,除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外,还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将违法行为人送回家,对其家人开展劝导和教育,在数月时间的工作中,通行秩序明显好转,路面麻木非法营运现象明显得到有效遏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虽然在麻木整治上交管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一些重点区域麻木聚集候客营运的乱象仍未得到彻底的根治。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残疾人“麻木”营运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是城市中的特殊困难人群,从事“麻木”营运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

武汉市区域内“残麻”的存在,即是交通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作为交管部门也希望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进来,齐抓共管,从源头上不给“残麻”生存空间。

下步,我们仍需坚持“长期用力,久久为功”的理念,站在“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的高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施策、教处结合”的原则,以“常态化整、系统化治、智能化管”为思路,动脑筋、想办法、出实招,锲而不舍的推动交通秩序走深走实。

武汉已购买方式取缔麻木车

武汉已购买方式取缔麻木车

武汉“禁麻”:立法为民的成功尝试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便民高效和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

武汉市以赎买方式取缔客运三轮摩托车,很好的向我们诠释了政府依法治国的方针。

2003年6月23日,随着最后一辆营运三轮车的上交,武汉市终于告别困扰14年之久的“麻木时代”,3.7万多辆营运三轮车在短短一个月内被彻底取缔,城市的交通秩序、空气质量和市容市貌由此得到明显的改善,市民无不拍手称快。

在立法“禁麻”过程中,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充分考虑到大部分的利益,而且也充分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也充分考虑到了少数人的利益,从而使这次禁麻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即合理合法,又富有人情味,创造了一个立法为民,真情操作的成功范例。

2003年6 月24日,武汉市政府郑重宣布:截至2003年6 月24日,经过85天的时间,武汉市彻底清理了无证正三轮摩托车、有证正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但此之前,武汉的“禁麻”行动已历时6年,其间几经曲折。

强制禁麻首次失利,1997年,武汉市决心“动真格”,当时采取的是强制式的行政管理方式,即使上街强制收缴麻木,这种简单化的公共管理方式的选择,引起看强烈的反应并进而形成了“麻木”问题——上访,静坐和开着车上街游行堵塞交通。

二次整顿告失利,2000年,武汉实施了一个“百日交通秩序整顿”行动,全天侯大力收缴无证麻木,做到“见一收一,”,但这种整顿仍然片面强调强硬措施,没有考虑到取消麻木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没能彻底解决“麻木”问题。

2003年初,武汉市市长李宪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麻木问题要解决,要以“依法整治,有情操作,回收车辆,帮助择业”作为处理原则,而有关方面也接着作出了承诺,即代表国家意志,代表大多数的根本利益,同时又不容忽视城市中社会弱势群体。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8〕3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8〕3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8〕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5日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科学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以及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幅度、条件、种类、方式、标准、时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规则和标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政府法制事务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裁量权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具体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的审查工作。

案例讨论武汉告别“麻木时代”

案例讨论武汉告别“麻木时代”

案例讨论:武汉告别“麻木时代”2003年6月24日,武汉市政府郑重宣布:截至2003年6月24日,经过85天的时间,武汉市彻底清理了无证三轮摩托车、有证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统称“麻木”)。

武汉市“彻底告别麻木时代”。

武汉800多万市民面对的是一下子空阔了许多的城市街道。

36 985台合法“麻木”和无法统计数量的非法“麻木”,在他们的眼睛里忽然消失。

在数万辆消失的“麻木”身后,是遍及武汉三镇大街小巷的数万个家庭以及家庭中的10余万名成员。

在这85天的时间里,他们体验了一种难以割舍的爱恋与失落。

在数次较大规模“禁麻”遭受挫折之后,政府部门终于找到了种新的途径,来解决这个困扰武汉市达十四年之久的难题。

这个城市的社会管理也因之进人了一个新的模式。

一、"麻木”;武汉历史上的独特街景武汉人为什么把人力和电动三轮车称为“麻木”?对此有很多种解释,最流行的版本是:早年的黄包车夫都是好酒的人,每天很辛苦的工作,靠一瓶酒解除疲乏。

而武汉人管好酒之徒叫“酒麻木”,意思是除了喝酒,干什么别的都是呆呆的。

于是渐渐地就把这些好酒的车夫和他们的三轮称为“麻木”。

还有一种说法是,这种三轮车在大街小巷里穿行,与拥挤的城市交通周旋,东一扭、西一拐,就像醉酒的“麻木”行路不稳,而且它们在行驶过程中不断震动使人麻木,故得此名。

因此,武汉人口中的“麻木”,指的既是车,也是开车的人。

武汉的“麻木”历史悠久。

武汉地处华中中心,素有“九省通衢”之称。

城市交通虽在明万历年间就有官渡船出人,但近代公用事业始于清末。

上世纪初三镇之间靠轮渡和木筏联通,但市民的交通工具主要依赖人力车、马车和三轮车。

1888年,人力三轮车首先出现在汉口租界上。

1936年武汉出现三轮脚踏车。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以来,在武汉人的夜生活中,人力车、三轮车一直备受武汉市民的宠爱。

乘坐人力车、三轮车不仅凉快、敞亮、便捷,还可以看路边的风景,可以获得一种闲适的感觉。

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武汉三镇陆续出现了大批从农村进城的人和下岗失业人员。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8月1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公共政策案例

公共政策案例

讨论问题:




(1)解决“麻木”问题,存在哪些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利益会分 别发生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促使他们选择什么样的态度和行 为? (2)当少数人的利益与大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怎样才 能实现比较合理的利益平衡? (3)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应该遵守什么样的价值准则? (4)政府在“禁麻”中赎买的是“麻木”车辆还是“麻木”的合 法营运权?赎买对象的不同,对政府意味着什么? (5)决策是要付出成本的。政府为此次“禁麻”决策付出了的巨 大成本,你认为值得吗?你的评价标准是什么?还有比赎买更好的 方式吗? (6)在“禁麻”的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中,你能体会出它有什么 特点吗?你怎样评价这些特点? (7)从整顿到赎买,反映出政府在角色定位和社会管理手段上出 现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公共事务治理有什么积极的意义?
多赢的结局:武汉的胜利


从5月20日起,武汉市拟在三个月内完成“禁 麻”,然而到了5月30日。全市有证“麻木” 已上交了99.8%。一切都在平静中顺利完成。 6月24日,武汉市政府郑重宣布:“麻木”时 代结束。饱含着武汉独特的文化意味,并集合 了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的“麻木”,以一 种毅然决然而难以忘怀的方式告别了武汉。

车主 麻头 政府管理部门 市民出行的需求 交通部门
政府赎买“麻木”


解决“麻木”问 题作为政府2003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2、有关方面公开做出承诺:既代表国家意志,代表 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同时又不忽视城市中的社会弱 势群体。 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了1998年颁布实施的《武 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4、财政部门多方“筹措、调度”,准备了近1.5亿元 的“赎买金”。 5、奖励措施

武汉市取缔“麻木”的政策分析

武汉市取缔“麻木”的政策分析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本文从公共政策分析的角度,讨论了武汉市整治城市管理中的顽症——“麻本”问题的过程,并通过批判性和创新性的评估和思考,为政府的决策者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为以后的公共政策决策提供借鉴。

“麻木”一种作为交通工具曾经在武汉市交通事业发展史上中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八十年代中后期社会再就业压力的加大,“麻木”的数量迅速增长,加之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滞层,因而形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困扰武汉市政府达十四年之久。

本文在此背景下,首先对武汉市“麻木”的由来和相关职能部门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所采取的整治“麻木”的过程的简短描述为开始,提出了“麻木”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武汉市的就业压力和“麻木”运营成本的低廉。

其次,本文客观地对2003年武汉市彻底取缔“麻木”的政策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包含了政策的制定、实旆、终结和评估等四个重要环节。

接下来本文从“禁麻”政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入手,总结了武汉市此次彻底取缔“麻木”行动中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并总结了武汉市的“禁麻”行动对政府行政模式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启示。

最后,对武汉市“禁麻”进行了简单的综合评述,提出武汉市2003年“禁麻”的政策是政府执政方式和治理观念的巨大转变,它不仅是一次创新,而且也是一次提醒。

关键词:武汉市取缔麻木政策分析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Mamu(Tricycle)problems,whichhasbotheredthegovernorofWuhanformorethan14years,isaveryhardnuttocrack.Throughthediscussionoftheprocessoftheadministeringthetricycleproblemsandthecriticalandcreativeevaluationonthisprocess,thethesisbringsforwardaseriesofconstructiveadviseforthepolicymakerforreference.Asatransportationinstrument,Mamuhasplayedaveryimportantroleinthehistoryoftransportation.However.wi也theenlargementofthepressureofre—employmentandtherapidincreaseofthequantityoftricyclesinthelatterhalfofthe1980’S,theorganizingandadministeringworkoftherelativedepartmentofWuhangovemmentbecamelagged.Therefore,Mamucausedlotsofproblemsduringthepast14years,andthegovernorsdidn’tfindaeffectivewaytosolvetheproblemsuntil2003.UnderthisspecificbackgroundandstartsWitllthebriefintroducestheoriginofWu}1an’SMamuandthemeasureswhichhasbeentakentoadministertheMamufrom1987,thethesisputsforwardthatthemaindifficulttodealwiththeMamuproblemisthepressureofre—employmentandthecheapnessoftherunningcostofMamu.Andthen,thethesisdescribestheprocedureofbanningtherunningofMamupolicyobjectively,whichconcludesfourimportantchains,theformulation,theimplementation,theterminationandtheevaluation.Inthethirdpart,onthebasisofdetailedanalysis,theauthorsummarizessomevaluableexperiencesandlessonsfromthebanningMamupolicy,andbringsforwardssomepiecesofenlightensonthepolicy—makesystem.Finally,thethesisevaluatesthebanningoftherunningoftheMamuinWuhanbrieflyandcomprehensively,andpointsoutthatbanningtherunningofMamupolicyrevealedagreatchangeinthemannerandideaoftheadministrationofWuhangovernment.Thischangeisnotonlyacreation,butalsoareminding.Keywords:WuhancitybanningMamu(tricycle)policyanalysisⅡ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武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武发〔2007〕12号2007年6月6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 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市现有农村集体林业用地187 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的85% 。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合一山”(自留山、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等工作,普遍落实了林权,较好地促进了全市林业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中的问题已开始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森林经营收益的提高,群众经营森林、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意愿日益强烈,还山于民、加快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的呼声越来越高。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达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效果。

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日期:1999-8-21执行日期:1999-8-21生效日期:2004-2-1经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者。

第六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林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庙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以所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者;(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以铁路、公路和水利、防汛部门为保护管理责任者;(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以园林部门为保护管理责任者;(四)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以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者;(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以个人为保护管理责任者。

变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者,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4年多来,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我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2003年,市人民政府将继续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严格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稳步推进执法责任制工作。

经研究,现将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市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越来越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在法律观念上,要从侧重治民向治官、治权转变。

要以实施执法责任制为重要手段,进一步强化政府和部门的责任意识,完善责任机制,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要将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上来,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设定执法主体、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执法权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撤销。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认真执行《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率必须达到100%。

管理学行政案例分析《第六小组作业》

管理学行政案例分析《第六小组作业》

目录案例一:2003年武汉市政府禁止“麻木”事件分析1.武汉市“禁麻”案例简述 22.为什么武汉市要“禁麻”? 22.1数量庞大的“麻木”造成环境污染 22.2“麻木”严重扰乱交通秩序 32.3“麻木”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32.4“麻木”横行影响市容 32.5“麻木”系武汉市的历史遗留问题 33.武汉市不“禁麻”会产生什么后果? 33.1环境污染加剧,交通持续混乱,事故数量攀升。

4 3.2民怨加剧,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矛盾 43.3城市形象日益下降,进一步影响城市发展 43.4政府能力受质疑,政府公信力下降 44.武汉市政府如何“禁麻”? 44.1“禁麻”政策制定 44.1.1征集市民意见 4涉及内容:行政文化、行政改革 44.1.2建立政策议程 5涉及内容:行政决策 54.1.3规划政策方案 5涉及内容:行政领导、行政决策 54.2“禁麻”政策执行 64.2.1宣传“禁麻”政策 6涉及内容:行政改革、行政执行、行政文化 64.2.2全面实施“禁麻”政策 7涉及内容:行政执行、行政文化 74.2.3相关配套措施 8涉及内容:行政领导、行政执行 85.武汉市的“禁麻”效果 95.1环境明显改善 95.2交通事故减少,交通阻塞缓解 95.3公交的士收益上升,但市民交通选择余地减少 9 5.4“禁麻”得到肯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初显 96.关于武汉市“禁麻”案例的总结 106.1刚性规定柔性操作,体现政府平等意识 10涉及内容:行政文化、行政改革 106.2科学决策,阳光作业 10涉及内容:行政决策,行政领导 106.3形成统筹解决问题机制 11涉及内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 116.4“禁麻”政策的不足 11案例二:三峡观光明珠塔拆除事件分析 (12)案例一:行政案例分析:2003年武汉市政府禁止“麻木”事件分析(行政综合篇)1.武汉市“禁麻”案例简述“麻木”,是武汉市民对三轮车和蹬三轮车的人的统称。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3•【字号】武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9号2007年5月13日)为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提速,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在快速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一)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申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机结合,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综合配套改革,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

进一步推进政企、政资、政事以及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

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各类应急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能分工,优化机构设置。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

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华工网络教育《行政管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华工网络教育《行政管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 1分, 共22分)1. " 行政学 " 一词,最早主要是指( ) A 、法学 B 、社会学 C 行政法 D 、行政管理学2. 我国国家机构的根本领导制度是: ( ) A. 民主集中制 B. 首长负责制 C. 集体负责制D. 议行合一制3. 行政管理学的创始人是( )A 、史坦因B 、威尔逊C 古德诺D 怀特 4. 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的根本宗旨是:()A. 德才兼备B. 适才重用C. 为人民服务D. “党管干部5. 行政环境的基础是 A. 宏观行政环境 C. 微观行政环境6. 反映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态度、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程度和趋向。

这 是行政环境中的( )A. 文化环境B. 经济环境C. 政治环境D. 科技环境7.在《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一书中提出行政运行职能五职能论的学者是()。

A 、卢瑟•吉利克B 弗德尔•厄威克C 亨利•法约尔D 马克斯•韦伯8. 行政职能从基本职责看,它包括统治职能和( )。

A 、专政职能 B 、民主职能 C 、经济职能D 社会管理职能9. 当前,我国机构改革的重点是( )。

A 、下放权力 B 裁减人员 C 、机构精简D 转变职能10. 尤其适用于社会治安、交通、食品、卫生、环保等领域管理的行政方法是( )。

A 、行政指令方法B 法律方法C 经济方法D 心理行为方法11. 权变组织理论产生的基础是 ( ) A. 控制论 B. 技术论C. 系统论D. 信息论12. 行政组织的设立、变更或撤消均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这表明行政组织 具有 ( )()B.中观行政环境 D.混合行政环境A. 政治性B.权威性C. 法制性D. 社会性13.一般来说,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的关系是()A. 成反比B. 成正比C. 没关系D. 不确定14.大多数成功的领导得共同采用的领导方式是()A 以事为中心的领导方式B 以人为中心的领导方式C 集权式领导方式D 人事并重的领导方式15.行政组机构变化的决定性因素是()A. 管理方式变化B. 领导者偏好C. 行政职能的转变D. 临时任务出现16.设置独立监察机关御史台是在()A 唐代B 宋代C 元代D 明代17.《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生效实施的时间是()A1987 年10 月B1992 年10 月C1993 年4 月D1993 年10 月18.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的是()A、中枢系统B咨询系统C信息系统D参谋系统19. 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人事管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是()A 职位分类B 职位定编C 工资制度D 任用制度20. 权力机关对行政监督的内容,除法律监督外,还有()A工作监督B会议监督、日常监督D、专门监督、21. 从决策的客体看,行政决策具有明显的:()A. 广泛性B. 预见性C. 针对性D. 强制性22. 行政协调手段中,最常用的形式是:A. 会议形式B. 文件形式C. 舆论先导式D. 谈话形式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X,每题2分,共20分)1.当代西方国家的行政职能出现了行政职能逐渐扩大、政治职能中的暴力职能相应加强的发展趋势。

2013秋华工网络教育行政管理学作业--案例分析

2013秋华工网络教育行政管理学作业--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武汉收禁“麻木”
四、案例分析
【案例正文】:武汉收禁“麻木”
【请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武汉收禁“麻木”的决策体现什么原则?
答:武汉收禁“麻木”的决策体现了忠实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创新原则和效益原则。

在案例中,政策制定者充分考虑车主的利益,对上缴麻木给予补偿,补助车主过渡生活费、自谋职业补贴等,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做到以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社会问题为根本要求。

再者,武汉组成的五包小组,包宣传政策,正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包入户调查,正坚持了公民参与,也面向了广大人民群众。

武汉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充满人性化,充分考虑群众利益,不强力执行,不在路上收车,把工作做到家里去,不搞简单行政命令,而是满怀热情,柔性操作,政策执行从以前的强行收缴到现在的有情操作,正体现出了政策执行的创新原则。

2、武汉收禁“麻木”的决策给我们什么启示?
答: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蓝天碧水”的新江城形象就是武汉这座城市的自然特色,但“麻木”的存在却使得城市的人文形象大大受损。

市政府取缔“麻木”的做法表明,武汉开始重视自己的城市形象。

武汉市政府使用柔情手段,采取“赎买政策”,换以“刚性目标、柔性做法”,树立亲民形象,富有人情味,从而体现了执政党进行政治文明建设、跟现代政府接轨的思路。

另外,在取缔麻木前,市政府首先颁布了法规,造舆论,公布利弊,表明市政府善于利用舆论让老百姓知道这些举措为的是武汉市的长远规划,而不仅是从宣传角度出发。

总而言之,武汉市政府此次取缔“麻木”,在亲民和依法行政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武汉市麻木的运营管理

武汉市麻木的运营管理

武汉市麻木的运营管理1. 引言在当今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运营管理成为了企业成功的关键之一。

而在不同的地域和行业中,运营管理也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武汉市麻木地区的运营管理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高效地开展运营管理工作。

2. 武汉市麻木地区的运营管理现状2.1 市场竞争激烈麻木地区作为武汉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各行各业的企业纷纷进入这一市场,争夺有限的资源和客户。

这对于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2.2 人才缺乏武汉市麻木地区作为发展中的地区,人才队伍相对薄弱。

缺乏经验丰富的运营管理人员,给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3 信息不畅通麻木地区的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信息传递不畅。

企业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降低了运营管理的效率。

2.4 缺乏科学的运营管理方法许多企业在运营管理方面缺乏科学的方法和系统,过于依赖个人经验和直觉。

这导致了决策的不科学和效果的不可控。

3. 解决方案3.1 提高市场竞争力企业在麻木地区要提高市场竞争力,需要从产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入手,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化竞争。

同时,建立良好的市场调研和分析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制定相应的战略和策略。

3.2 培养专业人才企业需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

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和培养具备运营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

3.3 提升信息化建设企业可以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系统,企业可以及时获取和分析市场和经营数据,提高运营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同时,加强与供应商、客户等各方的信息共享,增强运营管理的协同性。

3.4 推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方法企业需要引入科学的运营管理方法,例如六西格玛、PDCA等,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通过数据分析和过程优化等手段,提升运营管理的效果和品质,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立法依据。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三、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涂写、刻画的,按照每处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指使涂写、刻画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户外广告和宣传品过时、破旧没有及时清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各级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建平

武汉市各级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建平

第9卷第9期2012年9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Sep.2012Vol.9No.9转型时期的武汉,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一方面处于社会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同时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尽管社会大局稳定,但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

为更好地应对群体性事件,笔者对武汉市各级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现状、问题进行了调研,目的是为武汉市各级政府更科学地应对群体性事件寻求对策。

一、武汉市各级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取得的成就(一)在指导思想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作为老工业基地的武汉,多年来,欠帐较多,三类人群(农民工、下岗工人、大学生)突出,社会矛盾凸显,就业形势严峻。

同时,武汉市同全国其他大城市一样,面临着艰巨的大规模的旧城改造任务,在此背景下,武汉市各级政府本着一手抓经济,一手抓社会稳定的方针,认真调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

(二)抓机构、抓制度,抓预案、抓培训,将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落到实处由于应对群体性工作,事关重大,既要求社会各部门通力合作,又必须明确社会各部门的各自职责,该项工作必须常态化、制度化,为此武汉市较早地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维稳机构和应急管理机构,其他各单位都有专人负责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日常工作。

与此同时,武汉市委、市政府要求各个部门,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编制预案,经常组织预案演练,确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预案。

武汉市委、市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包括维稳责任制。

(三)着力创新社会管理新方式,以预防为主,力求从源头上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鉴于以前在武汉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的案件80%来源于基层站所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突出现象,2009年武汉市在全市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23个单位的1690个基层站所和办事窗口,开展了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活动,用学习、制度、监督规范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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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16027胡紫琪
一、上述事件体现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

武汉市人大常委所颁布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对无证三轮车的管理和规定,体现了职权法定原则。

但没有说明有证三轮车可不可以运营,而政府曾经发证给车主们,就认可了其实合法运营,交通管理部门无权禁止其上来行驶,体现了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且不能和法律相抵触。

2.体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意识到“麻木”车主的群体特殊性(多为下岗职工),武汉
市政府没有采取强硬措施直接勒令禁止“麻木”,而是设立一系列保障政策,鼓励车主自己交车,体现了比例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摸底,按照车主们不同的家庭构成,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自谋职业者给予奖励,发放生活补助并且帮助他们寻找工作,体现了平等对待原则。

3.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

武汉市政府邀请了法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吸取历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意见,拟定出《规定》的修正稿和配套措施,体现了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4.体现了诚信原则。

武汉市政府将证发给“麻木”车主,车主对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选择了以“麻木”作为自己的事业这种表现信赖的行为。

而武汉市政府也并没有采取直接勒令禁止麻木,而是采用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使得车主自己放弃“麻木”。

即保障了之前的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而且维护了民众对政府的信赖,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5.体现了监督与救济原则。

武汉市政府对于新《规定》的修订以及一系列保障政策,即维护了城市市容市貌,也保障了人民的利益。

体现了“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体现了救济原则。

二、怎样认识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行政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
活动。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为了评价和控制行政裁量权而被提出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以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前提的补充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更多的是体现约束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体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二者在实际生活中彼此不可分割。

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二者缺一不可。

例如武汉市政府关于“麻木”的处理方式,就是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完美结合。

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其违章的情况下才能对有证的“麻木”进行处罚和规范,为了取消“麻木”,武汉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听取了多方意见,修订《规定》,然后行使行政行为,最后使得“麻木”完美被解决。

故而,关于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合法行政,在行政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兼顾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扩展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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