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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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综述

大三的上学期,本人选修了名为《金融学》的课程。作为一个理科生,虽然之前对这些非本专业的知识内容没有任何涉及,当初选修也只是抱着好奇涉猎的态度,毕竟这是当前社会上较热门的专业之一。尽管没有相应的专业基础,但听了姚静娟老师(授课老师)的几节课后,对这门专业多多少少有了一些认识,加上在网上查阅的多篇论文资料,在结课之际,写一篇金融学综述。

首先大致讲一下课程内容,首节课上老师便将金融学与货币紧密联系在了一起。谈了一些货币的定义、产生、形式演变等等。货币是指任何一种可以执行交换媒介、价值尺度、延期支付标准和完全流动的财富储藏手段等功能的商品,都可被看作是货币;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就是货币;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货币从形式上主要经历了三种形式。由最开始的实物货币形式:一些杂乱的商品如食物,衣服,牲畜等等进行的物物交换;然后是金属货币形式:金银铜这些作为流通的主要货币,以此来衡量物品价格;最后是信用货币形式:包括纸币现钞和存款货币,这也是当今主要的货币形式。

然后是关于信用及利息的一些相关讲解。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誉构成了人之间、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消费者甚至愿意付出更多的钱来延续这种关系。信用具有社会性。偿还和付息是经济和金融范畴中的信用的基本特征。

之后几节课所讲内容涉猎很广,大致有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信托与租赁,保险,中央银行,货币需求与货币供给,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金融深化与金融改革以及金融监督与管理。限于篇幅与字数,就不一一详细叙述,就其中的金融中介——银行及政府对其的监督和管理这几点做一些深入的综合描述。

金融系统最基本的功能是对资金进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配置。联结储蓄者与投资者的金融系统由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组成。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中介机构是在间接融资过程中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他们向最终贷款人发行(或出售)间接证券(或次级证券),然后购买最终借款人发行的原始证券。按这一定义,大多数(不是全部)金融机构都是金融中介机构,但直接融资中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不在金融中介机构之列。然而,由于

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实际中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中的金融中介机构与直接融资中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已越来越模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银行业的集中度不断下降,银行数量不断上升。80年代中期,中国只有四家大型国有银行。到2010年,全国银行共160多家,其中包含国有、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多,竞争日益激烈。而关于银行的集中度和竞争度的变化对银行风险又有着密切联系。已有研究对此三者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假说。对于银行集中度和银行风险的关系而言,一种观点认为银行集中度的提高会降低银行风险,这可被称为“集中度——稳定性假说”。支持该假说的理由有以下几个:一、银行集中度越高,银行的市场势力越强,越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这将提供较高的资本缓冲,或提升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从而有助于抵御不可预期的冲击,并降低银行从事高风险贷款或投资活动的诱因,系统性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也因此更低。二、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具有市场势力的银行能够从事关系型贷款,获得贷款方资信情况,提高贷款组合的质量,。此外,与小银行相比,大银行在监督贷款使用时存在一定的比较优势,这也有助于银行的稳定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银行集中度提高会增加银行风险,即“集中度——脆弱性假说”。支持该假说的理由如:高集中度的银行系统提升了银行的市场势力,允许银行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这诱使企业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增加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相应地,贷款的违约概率会增加,银行倒闭的风险也会增加。而银行的风险性对国民、国家都有着巨大影响。集中度的风险影响问题如今还在困扰着经济学家,无法给出明确的关系。但不同时代不同时期,政府能否给出最佳的管理监督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的银行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还需要不断补充与完善。美国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海啸,重创欧美,席卷全球,导致欧美乃至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继而演变成全球经济危机,又祸及实体经济,目前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仍然深不见底。美国牌的投资银行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曾受到各国热捧,美国对金融业监管的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等几乎成为国际金融示范法。纵观当今国际金融制度的设计,几都融入了美国理念,而正是美国式的制度设计缺陷,使得许多金融业的庞然大物一旦感染病毒便几乎在一夜之间轰然倒塌。金融海啸中,世界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失去了航标。无论是

1929年的经济危机还是当前的金融危机,投资银行业务对于引发金融风险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可以肯定投资银行不会因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并购转型而消失,投资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更是不容置疑。金融危机暴露出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对投资银行的专业监管远未完善,目前急需探索研究。如何既保持投资银行业务的活力,发挥其潜在的融资功能,又能够有效约束其内在的贪婪的本性?如何理顺市场自由和政府监管的关系,既能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自由权利,又要避免政府手伸得太长?这就需要相关领域专家与政府人员从多方面进行考虑,整理出一套适应当前国情,符合市场时代要求的监督治理方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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