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执业律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客户参与法律诉讼和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咨询等活动而设立的机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律师事务所需要经过许可并获得执业许可证才能正式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本文将介绍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定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指为了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在特定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获得的执业许可证。
分所执业许可证由主管机关颁发,用于确认该分所在特定地区的合法执业资格,并执行执业所在地的管理和监督。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分所必须隶属于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并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律师事务所的信誉要求: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3. 分所的管理要求:律师事务所应与分所在经营管理上保持紧密关系,确保分所与律师事务所具有一致的管理体系和执业规范。
4. 分所的人员要求:分所应有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合格律师作为负责人,并聘请一定数量的律师作为执业人员。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申请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律师证书等资料。
2. 主管机关审查:主管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资质、信誉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3. 现场检查: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分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设施、人员和执业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审批决定:主管机关根据审核和检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
5. 颁发许可证:主管机关批准后,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即可正式开始执业活动。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1. 有效期: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变更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在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时,应当事先向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组织或者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注明从事的专业领域。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等。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人员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依法合规招聘律师人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律师人员的工作质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奖惩。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工作,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诚信记录和审查制度,对律师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一、申请名称预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一)全体设立人签字的设立申请书;(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五)住所证明;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六)资产证明;资金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
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数额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30日。
(七)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格式文本。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制定了《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司法部其他有关规章正在制定、修改中,省司法厅将根据有关规章的陆续出台,不断修改完善这两个《指引》。
各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
两个《指引》将同时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网上发布。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湘司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湘司发[2003]1号2002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
名称必须经司法部检索同意;(二)有自己的住所。
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设立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必须在150平方米以上,并有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三)有自己的章程。
章程中必须包括《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所规定的内容;(四)有1 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五)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律师职称,其余的应当是本科学历或中级律师职称;(六)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书。
包括申请人向当地司法局的报告书以及当地司法局初审后向省司法厅的报告书。
(二)提交五个所名供司法部检索;(三)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五)合作(合伙)人协议书;(六)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的材料。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简历等;(七)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等复印件及执业保证书;(八)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在原律师事务所异动的证明;同时,属辞去原职的,要有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和人事档案代管合同书,无职业者或下岗人员要有关部门的证明及下岗证,退休人员要有退休证。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10-22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法⼲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业⾃律。
第⼆章律师事务所的设⽴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律师个⼈设⽴或者由国家出资设⽴。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
第六条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应当是具有⼀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合伙协议;(⼆)有三名以上合伙⼈作为设⽴⼈;(三)设⽴⼈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条设⽴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合伙协议;(⼆)有⼆⼗名以上合伙⼈作为设⽴⼈;(三)设⽴⼈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民币⼀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个⼈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民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摘要: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概念和作用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条件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程序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监督管理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法律责任正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活动的准入证书,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和律师的执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概念、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概念和作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经过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律师事务所的允许其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是律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证明,也是律师承办业务、开展法律服务的资格凭证。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3.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4.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程序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等;3.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4.审核通过后,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1.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2.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业务质量、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3.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未经许可擅自执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执业许可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其设立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方可正式设立。
下面将从准备工作、申请程序、审批流程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律师事务所设立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全面规划和准备。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规模、业务范围等;确定合伙人和管理人员;准备相关资质证明和申请材料;制定律师事务所章程等。
其次,申请程序是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申请人应向司法行政机关递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合伙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章程、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等。
申请人还需公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意向,接受社会监督。
接下来是审批流程。
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通过后,将依法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即可正式设立。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此外,律师事务所设立后,还需完成一系列的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认证等。
这些手续的完成,将为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申请人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全面规划和准备。
在申请程序中,申请人需递交相关材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最终,律师事务所需完成一系列的登记手续,方可正式设立。
希望本文对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有所帮助,为申请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是律师事务所合法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之一,它是保障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意义、申请条件及程序、许可后的监管等方面进行生动、全面且有指导意义的阐述。
首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意义不言而喻。
许可制度能够有效把关律师事务所的开展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设立能够遴选出具备一定专业水准和社会声誉的律师事务所,提高服务质量和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另一方面,许可制度也使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受到监管,防范和惩治一些不合规、不诚信的律师事务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条件及程序也需要重点关注。
一般来说,申请人应具备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包括合法设立、符合资质要求等。
申请人还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如律师事务所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申请经过机关审查、备案,并公示一定期限后,方可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最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后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执业行为的约束。
监管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方面,旨在确保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并及时处理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是律师事务所合法开展业务的重要保障,具有生动、全面且有指导意义。
合乎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积极申请执业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以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律师协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设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数额。
第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合伙协议。
章程及合伙协议的内容须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第五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申请名称预核准,提交名称预核准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核准。
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司法厅收到司法部名称检索结果后,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依据预核准的名称在六个月内办理设立申请手续;六个月内未提交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第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四)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个人律师事务所不需提交合伙协议);(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七)设立人的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所在地与申请设立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设立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