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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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当双方进行纠纷,想要依法仲裁时,能够提交一份相关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的效力是如何样的?有什么样的作用?下面是整理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仲裁协议程序【1】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

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要紧有三大类: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⑶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本案应属第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专门程序是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本案适用民事诉讼专门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

因为一方面,专门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能够参照适用专门程序来审理。

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咨询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

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咨询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一般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

参照民事诉讼法专门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门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

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咨询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2)开庭并非必经程序,且只查事实,无需辩论。

开庭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作为调查事实的手段,是否需开庭审理应视案件情况而定。

事实确定后,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成立与否无需辩论。

仲裁协议的效力则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径行裁定。

(3)结案文书应用裁定,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拘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结案文书应用民事裁定书。

尽管申请人的申请不完全成立,但法院不能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而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这体现了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拘束的职权主义色彩。

如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所涉提单背面条款第2 条作为仲裁条款无效,而法院经审理最后的裁定是该管辖权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应准许当事人上诉。

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门程序的规定采取一审终审制度,且其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可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不包括认

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

依照1995 年8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咨询题采取内审报告制度。

本案仅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涉及法院是否预备受理的咨询题,不是对某些涉外纠纷的管辖权的审查,同时考虑到法院内部逐级上报比较费时,因此,本案能够不适用上述通知规定的报告制度。

考虑到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咨询题的特别性,为了慎重起见,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宜准许当事人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上诉。

仲裁协议作用【2】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假如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能够凭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受理。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亦称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差不多发生或今后可能发生的一定实体法律

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

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从主体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议当事人;二是协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员。

仲裁协议对仲裁员的选定,实际上在当事人与奋裁人之间形成了授权关系。

(2)从客体看,仲裁协议的客体为特别行为,即在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仲裁人仲裁,以及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等。

(3)从内容看,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

即双方当事人事有同样的权利,也负有同样的义务。

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同时,有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4)从履行看,具有附条件性。

若仲裁协议为解决今后纠纷而达成,则忡栽协议只有在约定的纠纷发生后才有履行之必要。

(5)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的复杂性。

其效力可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仲裁员及法院。

仲裁员在受理争议后,应同意仲裁协议的约束,按协议规定的要求,采纳约定的方式,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并作出裁决。

同时,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也不得行使约定争议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按其外在形态被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仲裁条款;二是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又称为仲裁特约。

我国《仲裁法》既承认仲裁条款,又认可仲裁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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