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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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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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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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经济法

经济法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 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 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 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 同纠纷等。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 效力。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 履行;
政 复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 议
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 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 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区域管辖
协议、时效、起诉、 协议、时效、起诉、受理
决定、裁决、 决定、裁决、判决和执行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 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 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③因票据纠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的,由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⑤因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结果 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
5.强制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 款; 2)扣留、 3.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未声明的;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出土; 丢失或者损毁的。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条款

仲裁协议的法律条款

仲裁协议的法律条款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在合同中的条款中规定。

为了确保仲裁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仲裁协议的法律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协议法律条款:第一条 - 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本仲裁协议适用于任何因合同解释、履行或终止而发生的争议。

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非通过法院诉讼。

本协议不排除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采取其他非纠纷性解决办法的权利。

第二条 - 仲裁程序的选择和约定仲裁程序应遵循相关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或者一同商定自定义的仲裁程序。

无论仲裁程序如何选择,双方应始终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第三条 -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作为常规程序,每一方在仲裁庭中指派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或者由仲裁机构指派。

仲裁员应独立、中立,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 -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并且在法律上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双方同意无条件地执行仲裁裁决,且不会提起对裁决的上诉或请求复议。

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条 - 仲裁费用的分担根据仲裁规则,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仲裁庭有权决定各方的费用分摊方式。

另外,如果一方违反了仲裁规则或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该方承担另一方的合理律师费用。

第六条 -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应根据适用法律进行裁决。

在裁决时,仲裁庭应特别考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

就本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解释等事项,双方同意接受本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第七条 - 保密义务仲裁程序中的所有文件、证据、裁决等内容应保密,除非一方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双方同意不公开仲裁裁决的内容,但在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时除外。

第八条 - 解除协议的条款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视为与本协议分离,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此外,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5篇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5篇

申请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用)5篇第1篇示例: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是某公司的员工,为了解决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之间的纠纷,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以下是我的申请理由和相关事实陈述:1. 纠纷背景我所在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在商业合作中发生了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避免长时间诉讼和高昂的诉讼费用,双方协商决定进行仲裁解决争端,并签订了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内容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贵委员会进行仲裁,并认可贵委员会对纠纷的裁决具有最终和约束力。

仲裁协议是经过双方自愿和平等协商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

3. 申请确认效力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是一种仲裁程序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解决,并接受仲裁结果。

我请求贵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最终解决纠纷。

4. 申请的目的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为了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合作秩序,同时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高额的诉讼费用。

希望贵委员会能够尽快受理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促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为我公司的权益保驾护航。

我再次恳请贵委员会尽快受理我的申请,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贵委员会的公正裁决将对我公司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也将对商业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谨此申请书,盼早日得到答复。

特此申请人:某公司代表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2篇示例: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是一家贸易企业的法务主管,我代表企业向贵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书,希望贵委员会确认我们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我们企业的基本情况。

我们是一家在国内外都有业务的贸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贸易、国际物流、以及与国外客户的合作。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双方交易往来较为复杂,往往会涉及到一些合同纠纷或贸易争端,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初期,我们就非常重视合同条款的完善和明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一个公正、专业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

《法律文书课件》第十五章仲裁文书

《法律文书课件》第十五章仲裁文书
的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
执行决定书
总结词
执行决定书是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机关制 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用于决定是 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详细描述
执行决定书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文书,其内 容主要包括执行机关的名称、被执行人的基 本信息、执行依据、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人 等。执行决定书用于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采 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 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必须遵守,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课件
• 仲裁文书 • 仲裁文书概述 • 仲裁协议书 • 仲裁申请书 • 仲裁答辩书 • 其他仲裁文书
目录
Part
01
仲裁文书
仲裁协议书
总结词
详细描述仲裁协议书的概念、作用和内容。
详细描述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仲 裁规则、仲裁结果等。
仲裁裁决书
总结词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 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对争议进行审理后作 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详细描述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程序中的核心文书,其内 容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员的姓 名、仲裁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 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请求、仲 裁结果和裁决理由等。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 员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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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总结词
详细描述仲裁申请书的概念、作用和 内容。
详细描述
仲裁申请书是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 申请,要求对争议进行仲裁的书面材 料。其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仲 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介绍仲裁庭与仲裁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及作用

介绍仲裁庭与仲裁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及作用

03
仲裁庭在国际商事仲 裁中的重要性
公正、独立地解决商事争议
仲裁庭的中立性
保密性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不 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公正、客 观地审理案件。
仲裁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 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
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仲裁员通常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 验,能够准确理解并适用法律规则, 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裁决的影响力
仲裁裁决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上,还 体现在对类似案件的示范效应和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推动作 用上,这也是对仲裁庭工作的重要反馈。
互动关系中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在互动关系中,仲裁庭和仲裁裁决面临 着一些挑战,如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不 信任、裁决执行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可 能影响到仲裁庭的公信力和仲裁裁决的 有效性。
仲裁裁决的类型
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仲 裁裁决可分为终局裁决、部分裁决、 临时裁决等。
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因此仲裁庭的裁决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仲裁裁决对仲裁庭的反馈作用
裁决的公正性
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是对仲裁庭工作的最直接反馈。如果裁 决被普遍认为公正,将增强仲裁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裁决的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执行力是评价仲裁庭工作的重要指标。如果裁 决得到有效执行,将彰显仲裁庭的权威和作用。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是指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及于未签署该协议的第三方。

随着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化,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渐被承认,即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旨在将非表面签字人纳入仲裁协议效力范围内,推定为已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从而启动仲裁程序。

然而,这种扩张必然导致仲裁效率和公正之间的矛盾,以及“纠纷一次性解决”与“程序保障”的冲突。

因此,虽然案外人可能试图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成为当事人,但在仲裁庭谨慎态度的影响下,这种突破的难度较大。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协议效力的空间扩张,即仲裁协议不仅对签署该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还可以对未签署该协议但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二是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扩张,即仲裁协议不仅在签署时具有约束力,还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对未签署该协议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与第三方达成了仲裁协议,而该第三方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该第三方就应该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

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通过与第三方达成仲裁协议来规避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可以避免出现多个诉讼或仲裁程序,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然而,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如果允许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就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滥用,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第三方没有签署仲裁协议,就可能缺乏对仲裁程序的信任和认同感,从而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如果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范围过大,就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在承认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同时,也需要对扩张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范围和条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与第三方达成仲裁协议来规避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的公正与公正原则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的公正与公正原则
作用
仲裁法为仲裁机构提供了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了仲裁活动的公正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仲裁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经济 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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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自愿原则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以及自主
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公正原则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地进 行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
公正原则在仲裁协议中的具体体现
平等对待当事人
仲裁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当 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 袒。
合理选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仲裁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并 确保选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保 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的意义
公正原则是仲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公正原则在仲裁法中的具体体现
01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受其干涉。同
时,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也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裁决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 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 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裁决的
公正性和合法性。
裁决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裁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 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以及案件的 具体情况和背景,作出合理、公正 的裁决。
裁决的一致性
公正原则要求仲裁庭在裁决时应当 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 裁决结果,确保裁决的公信力和可 执行性。
仲裁协议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合同管理:如何合同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

合同管理:如何合同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仲裁结果往往也可能不同。

仲裁机构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说明。

①常设仲裁机构。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以及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而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

②临时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是专为审理指定的争议案件而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织起来的,案件审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

因此,在采取临时仲裁庭解决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仲裁条款中就双方指定仲裁员的办法、人数、组成仲裁庭的成员、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3)仲裁程序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指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下:①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

仲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

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

②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

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③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④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的提议,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展望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前景
展望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未来发展
展望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影响
展望之二
结尾
通过本章内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实施细则在 仲裁体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影响着仲裁法的进程, 也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希望本章内容可以带给 大家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 善和应用。
03 审查规定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
仲裁庭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 织
确定时间、地点等
时间安排
充分协调当事人时 间
程序规定
程序的严谨性和公 正性
裁决的作出和通知
裁决的期限
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避免拖延案件
裁决的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履行
裁决的通知程序
裁决需及时通知当事人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总结
说明仲裁费用如何计算
03 仲裁费用的缴纳
详细介绍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仲裁费用的承担
仲裁费用的承担方
列举了仲裁费用的责任方
仲裁费用的分摊
阐述了仲裁费用如何分摊
仲裁费用的减免
介绍了仲裁费用减免的情况
仲裁费用的计算标准
仲裁员费
详细说明仲裁员费 用的确定方式
仲裁报酬费
介绍了仲裁报酬费 的支付规定
仲裁庭秘书费
现状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挑战
现状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局限
现状之二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善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改进方向
提升执行力
规范流程
增强透明度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加强措施
加强培训
建立监督机制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

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

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

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

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

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保障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切实履行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的法定职责,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通过《人民法院报》及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布,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法院网发表意见。

书面意见或建议请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22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机制解决纠纷的作用,依法监督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适用仲裁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一条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因合并、分立、终止、撤销等发生变更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有效。

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死亡的,仲裁协议对其继承人有效。

第三人行使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有效。

第二条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受让人能证明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不知有仲裁协议或者明确表示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除外。

第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订立的章程、备忘录等文件中就可能发生的不特定的纠纷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于该章程、备忘录等文件所指定的纠纷。

第四条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未生效的,不影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可以向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且约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委员会应确定为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地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_公文写作范文_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_公文写作范文_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方式多样化发展,世界各国在全球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诉讼等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多变的经济纠纷,为此,人们寻求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仲裁,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便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而生,它以其高效、便捷、经济的优势特征在解决当代经济纠纷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概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

其基本含义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中的一个条款,但此条款与它所依据的合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

如果争议涉及主合同的存在与否或其有效性问题,或者即使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仲裁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不由于主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当然无效或失效[1]。

但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

说它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是因为:第一,它因主合同的订立而订立,随着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结;第二,一旦成立,它就从效力上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说它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是因为它也有局限的一面:如果存在着影响主合同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性的理由,那么仲裁协议可能不起作用或无效。

因此,仲裁协议并不总是可以存续的[2]。

二、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论依据之所以说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效力的改变而改变,其主要理论依据是: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条款就其实质而言,是合同上的一项安排,是当事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将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诸法院的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

就此意思表示而言,应该说是真实的,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使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仍可独立于该自始无效的合同而独立存在。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排除了合同由于通过欺诈方式或者不真实意愿订立而被宣布为自始无效的情形,成为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的前提。

仲裁法26条

仲裁法26条

仲裁法26条前言:自2017年中国宣布正式启动“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并为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一些纠纷难以解决,给企业的海外投资带来了不小的风险挑战。

为此,中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于2018年修订,其中的第26条条款,对于加强海外投资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仲裁的解释和适用第2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一条款非常重要,因为它把仲裁要素的构成清晰区分,规范了仲裁的定义和实践。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仲裁的适用,《仲裁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以及民事等事项的仲裁,与涉外仲裁有关的争议仍然适用国际公约。

二、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第26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

这一条款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必须是书面形式,防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形式存有歧义或争议。

此外,该条款还提到仲裁协议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一步保障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第26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的书面材料。

这一条款强调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必须得到承认和认可。

在提交仲裁请求时,当事人必须明确提供仲裁协议的书面材料,以便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这种制度安排在规范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不可抗力与仲裁协议第26条第四款规定,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仲裁协议的书面申请,经仲裁机构确认后,仲裁协议即被视为解除。

这一规定考虑到仲裁活动在实际中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及其影响,如当事人因疾病、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无法参与仲裁。

因此,为了避免当事人在执行仲裁协议的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必须设立一种特殊制度,解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仲裁协议,从而保障仲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解析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解析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解析仲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对仲裁协议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法律上的效力进行解析。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种类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外,就存在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进行解决的文件。

根据仲裁协议的形式和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合同仲裁协议: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

2. 单独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单独达成仲裁解决的协议。

3. 双重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同一争议中既签署了仲裁协议,又签署了诉讼协议,双重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二、仲裁协议的重要性1. 快速高效: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为迅速高效,减少了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2. 保护商业秘密:仲裁程序对争议的处理更加私密,能够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3. 独立公正:仲裁庭由专业仲裁员组成,相对于地方法院更加独立公正。

4. 可执行性强:仲裁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国内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后,有义务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争议解决。

2. 被视为有效条款:仲裁协议在合同中被视为有效的条款,其有效性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

3. 排他性原则:当事人约定仲裁协议的存在,具有排除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效力。

4. 可以纳入国际公约:仲裁协议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来调整和适用。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可以采用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

2.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应当进行明确的意思表示。

3. 十分具体和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十分具体和明确,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选任和争议范围等。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如以下所述:1. 违法性排除: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 一) 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指《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也可有协议约定的内容,如:①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②涉外仲裁中运用的实体法律;③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可协议排除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从而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④仲裁费用的负担。

但在我国实行一终局制,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审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 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员的选定。

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 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

因此可见, 我国仲裁当事人所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有限。

另外, 不是所有的仲裁协议都能必然地启动仲裁程序, 而是只有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才能做到。

依我国《仲裁法》第26 条规定, 如果仲裁协议不能有效成立, 则该争议可以由法院管辖。

或即使已经启劝并进入了仲裁程序, 一旦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成立, 仲裁也不能进行下去或已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

因此, 协议时不能将法定范围外的争议做为仲裁事项。

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具体且只能选择一个。

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行法。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①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主行为能力。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③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为: 法定内容健全; 不违法; 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

④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综上, 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 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诸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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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当双方进行纠纷,想要依法仲裁时,能够提交一份相关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的效力是如何样的?有什么样的作用?下面是整理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仲裁协议程序【1】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

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
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要紧有三大类: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⑶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本案应属第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专门程序是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

本案适用民事诉讼专门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

因为一方面,专门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能够参照适用专门程序来审理。

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咨询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

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咨询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一般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

参照民事诉讼法专门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门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

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咨询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2)开庭并非必经程序,且只查事实,无需辩论。

开庭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作为调查事实的手段,是否需开庭审理应视案件情况而定。

事实确定后,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成立与否无需辩论。

仲裁协议的效力则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径行裁定。

(3)结案文书应用裁定,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拘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结案文书应用民事裁定书。

尽管申请人的申请不完全成立,但法院不能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而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这体现了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拘束的职权主义色彩。

如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所涉提单背面条款第2 条作为仲裁条款无效,而法院经审理最后的裁定是该管辖权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应准许当事人上诉。

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门程序的规定采取一审终审制度,且其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可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不包括认
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

依照1995 年8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咨询题采取内审报告制度。

本案仅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涉及法院是否预备受理的咨询题,不是对某些涉外纠纷的管辖权的审查,同时考虑到法院内部逐级上报比较费时,因此,本案能够不适用上述通知规定的报告制度。

考虑到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咨询题的特别性,为了慎重起见,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宜准许当事人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上诉。

仲裁协议作用【2】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假如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能够凭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受理。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亦称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差不多发生或今后可能发生的一定实体法律
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

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从主体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议当事人;二是协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员。

仲裁协议对仲裁员的选定,实际上在当事人与奋裁人之间形成了授权关系。

(2)从客体看,仲裁协议的客体为特别行为,即在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仲裁人仲裁,以及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等。

(3)从内容看,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

即双方当事人事有同样的权利,也负有同样的义务。

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同时,有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4)从履行看,具有附条件性。

若仲裁协议为解决今后纠纷而达成,则忡栽协议只有在约定的纠纷发生后才有履行之必要。

(5)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的复杂性。

其效力可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仲裁员及法院。

仲裁员在受理争议后,应同意仲裁协议的约束,按协议规定的要求,采纳约定的方式,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并作出裁决。

同时,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也不得行使约定争议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按其外在形态被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仲裁条款;二是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又称为仲裁特约。

我国《仲裁法》既承认仲裁条款,又认可仲裁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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