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综合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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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综合安全管理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学校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十不准
1、寄宿生不准到校外洗澡,通学生往返家校途中不准下塘下河洗澡。
2、安全用电,不准私自接电,不准使用电器,不准在电线上凉晒衣服,不准触摸电线。
3、遵守交通法规,不准随意横穿马路,不准爬车、吊车。
4、不准勾引闲杂人员来校,不准结帮成伙,不准参与打架闹事。
5、遵纪守法,不准持有或私藏任何管制刀具,不准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危险品入校。
6、不准攀越栏杆、铁门、不准上楼房顶棚。
7、防火防盗,不准擅自用蜡烛照明,不准随便生火、玩火、不准在校内燃放烟花炮竹。
8、按时作息,寄宿生未经同意不准留宿他人和寝后外出,不准在床上踢打、玩笑。
9、出入校门、上楼下楼不准拥挤、推压,不准坐在窗台、栏杆上,不准在校园追打。
10、12岁以下学生不准骑车来校,有车的学生出校门时不准骑车。
护校队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心全意为本校师生服务,对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好学校的治安秩序。
2、师生员工的亲友来校住宿,必须到护校队履行登记手续,凡刑事犯罪分子、投机倒把分子、流氓犯罪人员不准留餐留宿。
3、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防毒等“五防”工作,实验室,仓库必须加强管理。
4、安全用电,不准玩弄电网设备,防止触电事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准爬车;不在公路上追跑,行走靠边,防止交通事故。
5、做好体育运动安全保卫工作,坚决执行体育安全规则,遵守运动纪律,谨防体育事故。
6、坚持原则,提高警惕,预防各类事件和事故发生,严格执行保卫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做到勤走、勤看,勤观察,值班时不准睡觉,不闲谈,确报学校安全。
7、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注意外来人员的动向,对闲散人员要及时请出,对不听劝阻者,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8、坚守岗位,妥善处理当天发生的治安事件,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与公安机关。凡校内发生的治安事件都要将处理情况予以登记。
9、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及时处理校内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制止外来人员打架斗殴、盗窃等,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10、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实事求是,要将所守护的物品和发生情况交接清楚。
门卫工作职责
1、门卫必须坚持24小时在校在岗,每发现离岗一次扣币5元。
2、大门及侧门做到随时关门上锁,否则,每次扣币1元。
3、凡来客办事必须进行登记,面目不善、衣冠不整者及寻衅滋事者,不得放入,不熟悉的来访人员须了解核实后方可放行,否则,每次扣币1元。
4、上课期间,学生只能凭班主任亲笔签名的请假条方可外出,否则,每人次扣币1元。
5、上课期间,杜绝来访的学生家长进入校园内区,否则,每次扣币1元。
6、上学、放学时间,门卫要维持好校门出入秩序,保障好学生安全,及时发现并制止一切打架斗殴行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扣币2元。如果遇重大打架斗殴事件,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协同处理,未做到每次扣币2元。
7、禁止外来人员在校门口张贴、喷涂传单或广告,如有此类现象有及时擦除,否则,每次扣币1元。
8、及时制止任何外来人员在校门口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未及时制止的,每次扣币2元。
9、保持经常性巡逻并检查学校财产,一旦发现有被盗或遭破坏现象,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或总务处报告,未做到每次扣币1元。
10、在学校停电时,按正常作息时间打铃,每误点一次扣币1元。
11、浇灌好花草树木,因未及时浇灌而导致花草树木枯死,根据损失情况酌情扣币。
12、节假日杜绝闲散人员进校娱乐,制止私自补课的师生进入校园,倘不能制止须及时向校长汇报,未做到每次扣币1元。
13、节假日内的重要通知和来访,直接向校长报告,未做到视对工作影响程度扣币1-5元。
14、寒、暑假的报刊由门卫负责收发,开学再一次性转给收发员,教职工个人重要信件应及时通知本人,否则,每次扣币1元。
15、随时注意关掉公共场所的路灯和水笼头,否则,每次扣币1元。
16、协助男、女生指导员管理好寄宿生,若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协同处理,否则,每次扣币2元。
学生监护人安全工作责任书(样稿)
为了强化学生和学生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增强各自责任感,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有关条款,特制订学生监护人安全工作责任书,由学校与学生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自愿签订本责任书。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监护人擅自在校外租用民房陪读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3、在上学、放学途中学生监护人租用不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船只)接送学生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4、在上学、放学途中学生监护人要督促学生乘坐有校车准运证或临时校车准运证的车辆,不乘坐无牌、无照车辆及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报废车等不合格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车辆。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5、学生监护人要督促12周岁以下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学,出现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6、学生监护人要教育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及节假曰离校期间不得下河、下塘洗澡,出现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7、学生监护人要严格要求学生不得购买“三无”食品或过期变质食品,不到无证照的餐点就餐,不到无证照的摊点购买食品、饮料,不喝生水不吃不卫生的水果,以防各种流行疾病的传播和食物中毒。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须告知学校,否则,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