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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简介二、预算科目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1.总分机构类型2.分支机构层级3.跨地区转移类型三、分配比例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1.总分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2.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3.特殊情况的分配比例调整正文: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简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在这样的企业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需要进行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的填写,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

二、预算科目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1.总分机构类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等类型。

2.分支机构层级:根据分支机构的管理层级,选择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等选项。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根据总分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等选项。

三、分配比例填写要点及注意事项1.总分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根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合理设定分配比例,以便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

2.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根据跨地区分支机构的业务情况,合理设定分配比例,以确保各地税收公平。

3.特殊情况的分配比例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重大业务变动、政策调整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并确保税收合规。

通过以上内容的填写,企业可以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填写,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盖章):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1 / 3【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

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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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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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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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SB02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地税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分配比例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 - 二0一0年八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一、适用对象及报送时间1.使用对象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居民纳税人的全称。

4.“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5.“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6.“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7.“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8.“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年度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9.“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0.“分配税额”:填写本年度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本表分配税额合计数=本表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主表第37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盖章):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1 / 3合计【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

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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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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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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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分配表模板

总分机构分配表模板

附件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的五类情形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有:1、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办法》还指出了所得税预缴的主要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xx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办法》明确,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公司企业绩效评价分数的比例分配表

公司企业绩效评价分数的比例分配表

公司企业绩效评价分数的比例分配表
为了鼓励各部门的团队精神,部门的绩效评价分数将决定部门内员工的绩效评价分数分布情况。

部门绩效评价分数
部门内员工绩效分数比例
5分
5 分与4 分
5 分及以下
5分
15%
40%
不限
5分15% 40% 不限5分10% 35% 不限4分8% 30%
不限
5分
5%
30%
不限
3分
3%
25%
不限
5 分/2 分0%
20%
不限
5 分/1 分
0%
15%
不限
业务部门的部门绩效评价分数由《部门绩效目标评价表》所得分数构成;业务支持部门的部门绩效评价分数由《部门绩效目标评价表》所得分数和《相关部门满意度调查表》构成,其中部门绩效目标评价分数所占比例60% ,相关部门满意度所占比例为40% 。

最后将分数折合成5 分制。

可以出现0.5 分。

部门绩效评价分数与部门内员工的绩效评价分数分布参照上表标准(规定的百分比为上限)。

文档下载《公司企业绩效评价分数的比例分配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按照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企业)备案登记表(16)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企业)备案登记表(16)总分机构

附表十六:
萧山区2010年度总机构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登记表
填表说明:1、标注“总”一栏依次填报总机构名称等,其中总机构季度利润从总机构企业各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取数,总机构应预缴数表式自动生成,各季度已预缴数从总机构已缴纳税款的税票中取数;标注有“分”字一栏依次填报各分支机构名称等,其中标有“—”的栏次不必填写,应预缴税额数从其分配表中取数,各季度已预缴税额从各分支机构已缴纳税款的税票中取数。

标注有“项”字一栏依次填报由总机构直属的各省外项目的名称等,最后两行数据从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取数,其中“我局实际应退税额”等于“应退税额”的50%。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一栏填15%。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基层分局留存,一份报区局。

本表一律以电子文档格式上报。

3、企业随本表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各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份、每季度总分机构分配表复印件二份、各分支机构在外地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二份、每季度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二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二份。

各分局对本备案表和各附列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其中一份上报区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版深圳地税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版深圳地税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总分机构分配表模板

总分机构分配表模板

附件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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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三、表间关系
1.“应纳所得税额”栏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5行或24行。

2.“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28行。

3.“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29行。

4.“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3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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