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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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南平市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为加强对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的长效治理,统筹安排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畜牧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南政综〔2009〕132号)和《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文〔2011〕238号)等省、市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畜禽养殖业生产要按照养殖生产总量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统一、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要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坚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方针,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因养殖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全区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能力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畜牧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治理重点
重点是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小规模养殖户比较集中的养殖小区(片区)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位于禁养区内尚未拆除的养殖场的拆除工作。
三、治理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3.坚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原则。
4.坚持畜禽养殖总量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原则。
5.坚持对无治理条件、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养殖场给予拆除原则。
6.坚持畜牧业生产与生态保护相统一原则。
7.坚持对未批新(扩)建养殖场坚决拆除原则。
8.坚持养殖量超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坚持养殖减量化原则。
9.坚持各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
10.坚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原则。
四、技术要求
1.干清粪: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方式对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进行收集,作为生产有机肥或农家肥使用,减少污染量。
2.粪尿分离:改进养殖设施,应用粪尿分离、免冲洗工艺,减少污染量。
3.雨污分离: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排水工程改造,使雨水和污水分流,减少污染量。
4.干湿分离:将养殖冲洗污水中的固体与液体分离,分别处理,减少治理负荷。
5.饮污分离:采用具有防漏、防溢等功能的畜禽自动饮水器,避免饮用水流入污水收集管网,减少污水处理量。
6.沼气处理:建设沼气池并配套前后处理设施,处理养殖废水。
7.种养结合:在畜禽养殖场周围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农田、菜园、果园、林地等消纳地,吸纳畜禽养殖所产生的干粪、有机肥及沼液。
8.耕地循环:畜禽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的,不直接排入河道,而是通过灌溉农地、林地等方式进行循环利用。
五、治理目标
从2013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拆除2009年以来未批新(扩)建及无法治理的养殖场、推进养殖场改进养殖方式和采取污染治理技术等措施,减轻环境承载负荷。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生态化处理或制成有机肥进行利用,实现养殖污染
“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以及环境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目标。总体任务要求是2013年完成应治理任务的40%,2014年完成应治理任务的70%,2015年全面完成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禁养区治理目标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于2014年6月底前拆除完毕,并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养殖场。
2.禁建区治理目标
(1)2014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禁建区内未经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并完成应治理任务数的70%。
(2)2015年12月底前关闭、拆除无治理条件和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并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3)禁建区内逐步削减养殖总量,年均削减养殖总量30%。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15年底,禁建区内畜禽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5%。
3.适度养殖区治理目标
(1)2014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适度养殖区内未经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并完成应治理任务数的70%。
(2)2015年12月底前关闭、拆除无治理条件和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并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3)2015年前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实现区域养殖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4)积极推行科学养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行干清粪、雨污分离、饮污分离、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沼气处理。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立有机肥加工厂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采用生物治理技术,实现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5)合理、从严审批新、改、扩建养殖场,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环境承载能力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控制标准。
(6)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14年底全面完成畜牧业减排任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
六、治理措施
(一)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