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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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维护合格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明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及公司

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审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委

员会工作,以公正的立场评价投资风险。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持有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公司最大比例

股权的投资者、法律、财务、企业咨询方面的人员组成。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列席会议。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经由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报告。委员会主任主持投资审议

委员会会议,监事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确保公司执行股东会、执行董事所制定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

2.审议投资管理程序及权限设置的确定和变更;

3.审议各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的投资指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承诺;

4.审议各投资经理的尽职尽责情况,和各基金的业绩表现;

5.审议规模超过200万—1000万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项投资活动;

6.组织落实合规风控负责人合规控制的建议,确保投资过程各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强制相关人员改正违反合规控制的行为.

7.审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投资风险控制报告,确保公司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

8.审议现有产品及计划中的新产品在投资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宜,报执行董事决定;

9.决定其它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或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对私募基金投资中隐含重大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提

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召集或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任一成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主任委员决定不召开会议,应对该项提议作出适当处置。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四名以上(含四名)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实行一

票否决制的投票表决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任何一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任何事项所作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参会委员对投票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必须在议案表决书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表决意见,不得投弃权票。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所有议案和决议都必须有书面文档。监事负责对会议内容

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形成书面纪要,向执行董事报告。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委员会的所有资料,投资者有权对已形成的所有决议进

行调阅。

第十六条委员不得泄露会议相关内容。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文本按规定归档保存,

严禁泄漏。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附件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

主持人:

时间:

出席人员:

缺席人员:

记录人:

会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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