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7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案例1
四、专利权的期限、中止和无效1、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情介绍】甲电机厂于1998年4月23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第98308066.6号(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乙电器厂于2001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其单体不应该包含有电器元件,而无效案主视图中其所提供的后端盖内已安装有各种电器元件,如调节器等,这显然是后级工厂或组装厂的中间产品,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产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第三人友谊电器厂的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第3788号决定,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原告福建省某电机厂(简称某电机厂)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88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第一,原告是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第3788号决定是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原告取得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对“该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主视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该专利产品的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它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
而且从电器元件的排列情况可以明显知道其结构,因为后端盖的设置就是摆放这些电器元件的,它们相互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另外,本专利图6的后视图已经充分反映该专利产品的细部结构和形状;第三,被告在第3788号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其只适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而没有适用专利法。
综上,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3788号决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是对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评估和分析的报告,目的是确定该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保护性要求。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的新颖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与已有设计差异明显的新颖性。
通过对已有设计进行检索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同的设计,从而判断该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2. 设计的创造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创造性和个性化。
创造性是指该设计是否超过了一般设计师的常规水平,是否具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性。
3. 设计的外观显著性评估: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外观显著性。
外观显著性是指该设计是否能够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视觉上的显著差异,是否足够独特和具有辨识度。
4. 设计的保护范围评估:评估该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对该设计的可保护性进行分析,确定该设计是否能够享有专利权保护。
5. 设计的商业价值评估:评估该设计的商业价值和市场潜力。
通过对市场需求、竞争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该设计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是对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的报告,旨在确定该设计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条件,并评估其商业价值和市场潜力。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及案例分享导言:外观设计是产品设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关乎产品的美观与功能,更涉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与法律保护。
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案例分享等方面展开,并从个人看法出发,对该领域进行一定的探讨与理解。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1.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摘要、主要图和附图。
其中,主要图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清晰地展示了该外观设计的特征,对于后续的侵权判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 相似性比较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比较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相似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外观的整体外观相似性和外观的细部外观相似性。
当两者相似度较高时,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3. 教授技术意见书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常会聘请技术专家撰写教授技术意见书,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该意见书的撰写会综合考虑外观的相似性、市场影响等因素,对案件的判定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享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涉及到的专利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案件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和图标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长期的审理和调查,最终法院判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判决三星赔偿苹果巨额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并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2. 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美的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专利争议也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
在该案中,美的集团指控格力电器的空调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仔细调查与评估,最终判定格力电器的产品侵犯了美的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判决格力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严格的比较和分析,以确保侵权行为的合理判定。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例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商品实用性的需求,富有美感的产品往往更容易得到市场的青睐。
从而,外观设计专利就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仿制难度并非技术方案,许多设计者都能够创造出外观类似的产品,并且产品外观仿制的难度也普遍较低,所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
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发生时,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成为了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当事人委托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朝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外观设计专利ZL201230010851.6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于2012年8月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进行公告,其名称为“粉扑(葫芦)”,其申请日为2012年1月15日。
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分析,代理人检索到一份重要证据,即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930072420.0,公开日为2010年2月10日,该证据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2012年1月15日)。
并且与涉案专利的产品分类号相同,两者的整体形状也十分相似,成为了本次无效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2013年12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案件进行了口头审理,随后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其主要依据正是由于涉案专利与证据中的对比设计均以形状要素为设计主体,在两者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均为葫芦形状的情况下,两者的其它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通过本案,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代理人再一次提醒各位读者,当遭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不要慌张,应该及时寻找拥有专业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析案情,这样才能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被恶意侵害。
同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也要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实力,只有专业的专利检索和分析,才能保证辛苦申请得到的专利不会因为前期工作的失误而被宣告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该报告主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评价以及无效案例进行了审查与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外观的形状、纹样等方面的保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美观程度和特殊的外观造型。
报告首先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目的是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是否有被当做独立个体认知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产生商业效益。
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的美感程度、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之间的差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的市场反应以及设计的经济效益等。
报告还介绍了权利评价的程序和审查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接下来,报告分析了一些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案例。
其中包括了成功评价为有效的专利和被判定无效的专利。
成功评价为有效的专利案例中,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造型,与现有技术设计有明显区别。
设计充分考虑了产品的美感和功能性,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和带来商业效益。
这些专利成功获得了设计专利权的认可,并保护了设计者的权益。
被判定无效的专利案例中,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度较高,缺乏创新性和突破性,不能被当做独立个体认知。
设计的美感程度不高,无法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产生商业效益。
这些专利失去了专利权的保护。
在进行无效案例分析时,报告对判定无效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如缺乏创新性、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等。
并提醒设计者在进行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原创性和与现有技术设计的差异,以提高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能力。
最后,报告总结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重要性和无效案例分析的启示。
权利评价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设计者应充分考虑设计的创新性和与现有技术设计的差异,以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
无效案例分析为设计者提供了警示和经验,帮助他们在设计过程中避免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和缺乏创新性的问题。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外观专利侵权那些事儿,通过一些案例把这事儿给整明白喽。
一、“神似”的杯子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设计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
这杯子的外观那是相当独特,杯身是流线型的,就像那种超跑的车身线条一样,而且杯把是个弯曲的造型,上面还有一些精致的小纹理,像是树叶的脉络。
被告呢,也推出了一款杯子。
猛一看,哟呵,和原告的杯子简直就是孪生兄弟啊。
杯身的流线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杯把虽然纹理有点小差别,但是整体弯曲的感觉和形状那也是高度相似。
这时候,原告就不干了,告被告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咋看的呢?法院首先看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就好比你看两个人,虽然有些小细节不一样,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这就有问题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杯子的时候,很容易就把被告的杯子当成是原告的杯子。
因为咱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个大概的样子,谁会拿着放大镜去看那些特别细微的差别啊。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外观专利侵权可不光是看那些小细节,整体的感觉相似那可不行,就像你不能抄袭别人的整体创意,稍微改改边边角角就当成自己的新东西。
二、奇特的灯具案例。
再讲一个灯具的案子。
原告设计的灯具是那种很有艺术感的,形状像一朵盛开的花朵。
花瓣是用特殊的玻璃材料做的,灯光一亮起来,那效果就像花朵在闪闪发光一样。
而且灯具的底座是个圆形的,上面还有一些独特的雕刻,像是古老的图腾。
被告的灯具呢,也是花朵造型。
不过被告说,我的花瓣数量和你的不一样啊,我的底座雕刻虽然也是圆形的,但是图案和你的图腾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但是啊,法院看的是整体的视觉印象。
这个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时候,大家看过去,首先看到的就是一朵花在发光。
消费者不会去数花瓣的数量,也不会特别仔细地去对比底座的雕刻图案。
整体上,被告的灯具和原告的灯具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就像两个差不多模样的花朵在那亮着。
所以呢,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了。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02-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二)之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焦点问题作为对比文件的在先外观设计图公开了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的结构,是否会破坏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图示基本案情基本案情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专业、团队,让专利成为专利!广东科进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带法兰的铸型尼龙管道”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授权公告号是CN2729484(本案专利)。
2009年4月10日,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名称为“直管”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宣称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本案专利的结构特征。
专利复审委做出了1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5012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直管与两端有圆柱形凸起一体成型”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直管与法兰一体成型,从而得到法兰与直管一体式的技术方案。
广东科进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只能看到直管以及两个端点圆柱形凸起,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圆柱形凸起为法兰或其他管道连接部件,亦不存在将直管与法兰铸为一体式的启示,遂判决撤销复审委15012号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与2012年11月30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5012号无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 法兰是英文flange的音译,其汉语意译就是凸缘,是结构或机械零件上垂直于零件轴线突出的边缘,可用于管件或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摘要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是指对某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评价后,认定该专利无效的一种报告,这意味着该专利不具备独创性和具体性,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本文将从专利评价的流程、评价指标以及无效报告的结果等方面对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引言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该专利无效,即无法满足专利法规定的独创性和具体性等条件,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作出无效宣判,从而使持有该专利的个人或企业失去了法律保护。
因此,对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流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2.1 申请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提交到专利局之后,将进行审查。
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形式审查是为了验证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实质审查则是对申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和可行性判断。
2.2 评价指标确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评价过程中,需要确定一些评价指标,以此来衡量申请专利的特殊之处、外观设计的创新性和具体性等。
常见的评价指标包括外观外观设计的创新程度、是否与现有技术有较大的差异以及是否具有工业实用价值等。
2.3 专利评价在评价指标确定之后,专家组将进行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工作,该评价一般包括技术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法律风险分析等。
2.4 无效宣判如果在专利评价过程中,发现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独创性和具体性等评价指标,专利局或法院将作出无效宣判。
这意味着该专利失去了法律保护的效力。
3.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指标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决定了专利是否具备独创性和具体性,也是评价报告无效的关键。
常见的评价指标包括:3.1 创新性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备创新性,即与现有技术的外观设计有较大的差异。
只有具备独特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被评为有效的专利。
浅谈专利诉讼无效案例思考抵触申请的合理性
浅谈专利诉讼无效案例思考抵触申请的合理性论文摘要抵触申请制度是为了追求专利的绝对新颖性。
本文所涉及的两宗专利侵权诉讼引起了两宗专利无效案件,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即使检索到该外观设计已公开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如发明专利附图中,但是苦于发明专利类型无法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文件,该外观设计无效案一直处于困局。
本文从案件本质思考、被告方的应对策略、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案件的结果走向共四个方面展示了被告如何成功应对原告的专利狙击。
分析思考案例的同时,探讨扩大抵触申请的定义基础,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能互相作为抵触申请文件,从而使我国专利的绝对新颖性制度更完善和合理。
论文关键词抵触申请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合理性ABSTRACTMicrocontroller is also a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It have been used widely in many areas, and i ts function has become more powerful. Because microcontroller easy in using and learning, many colleges have opened the courses about the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of microcontroller. There a re also many lovers of microcontroller in society.The design of calendar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The main controller of my design is a microcontroller of STC89C52RC that used conveniently. And the display is 12846 LCD that has chinese word stock. The functions of the time and calendar will be realized by using the clock chip of DS1302. The temperature sensor of DS18B20 is used to transmit temperature. O n the basis of the display of calendar, I add a function that can display the lunar in my design. And the functions of calendar looks more perfect. It is ver y hard to realize the conversion of the Gregorian calendar and the lunar calendar by using progra m.But I complete it at last. With the progress of technology, the microcontroller function has bec ome more powerful and it will be convenient to the users.一、专利法关于抵触申请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重要文件。
其目的是对申请的外观设计进行评价,并判断其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法定条件,从而决定是否给予专利权。
在审查中,评价报告需要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外形、图案等进行详细描述和比较,以评估其是否具有创新性、独创性和显著性。
在评价报告审查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与现有设计有重大区别,是否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变化,从而形成了新的外观设计。
2.独创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是否是普通公众可以轻易想到的设计,以此来评估其独创性。
3.显著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与现有设计相比较显著的外观特征,是否能够引起普通公众的注意和认可。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无效案例。
以下是两个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例:1. 明显与 prior art 相同或相似: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如果该设计已经在外观方面的 prior art 中公开披露,或者与之相似的设计已经存在于 prior art 中,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因为专利法对于创新性和独创性都有要求,如果外观设计与 prior art 中的设计相同或相似,就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2.缺乏独创性:外观设计专利也要求具有独创性,即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
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缺乏独创性,不具备与现有设计相比较显著的外观特征,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在审查中,评价报告会对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较,评估其独创性和显著性。
以上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的简要分析。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创新性、独创性和显著性等因素,确保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避免与 prior art 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并注重独创性的塑造。
这样才能保证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
专利法律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保节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成为国家重点支持领域。
我国某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原告)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节能设备,并于2018年6月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81000001.2)。
该专利于2019年12月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原告。
然而,原告在市场调研中发现,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告)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原告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三、案例分析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1)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2)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3)案件分析在本案中,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以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①结构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在整体结构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主要部件、连接方式等。
②功能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在实现环保节能功能方面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效果。
③技术方案相似:被告的产品在实现环保节能功能的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相似之处。
综上所述,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且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原告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1)赔偿金额确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专利权的价值;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③侵权人的获利;④被侵权人的损失;⑤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数额。
外观专利无效分析报告
外观专利无效分析报告1. 简介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等进行保护的一种专利类型。
外观专利的有效性对于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本报告将对外观专利无效分析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2. 外观专利无效性分析方法外观专利的无效性分析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2.1 专利权要件分析首先,需要对外观专利的专利权要件进行分析。
外观专利的专利权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通过对专利文件中的技术描述、附图和权利要求等内容的比对和分析,判断外观专利是否满足这些要件。
2.2 先前技术调研其次,需要进行先前技术的调研。
通过检索相关的专利数据库、文献资料以及互联网等信息渠道,寻找与外观专利相似或相关的先前技术。
对找到的先前技术进行分类和比对,判断其与外观专利的差异和相似度。
2.3 对比分析在确定了相关的先前技术后,需要进行对比分析。
将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进行逐一对比,分析其差异和相似之处。
特别需要关注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的差异是否足够明显,是否满足专利权要件中的创造性要求。
2.4 专家评审最后,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能够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外观专利的创新性进行评估。
通过专家评审,可以进一步确认外观专利的无效性。
3. 案例分析下面以某企业申请的外观专利为例进行分析。
3.1 专利权要件分析通过仔细研读该外观专利的技术描述和附图,发现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技术描述中详细描述了该外观与现有产品的差异和创新之处。
因此,该外观专利满足专利权要件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3.2 先前技术调研通过对相关专利数据库的检索和对比分析,发现存在与该外观专利相似的先前技术。
这些先前技术与该外观专利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比分析这些先前技术与该外观专利的差异。
3.3 对比分析对比分析发现,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该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在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
该外观专利在产品的外形、图案等方面进行了独特设计,与先前技术有明显的区别。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5期司法实践中以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为由进行专利无效的抗辩或提起反诉,是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诉讼策略。
而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许多维修改装企业往往对改装车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欠缺知识,本文将通过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车辆外观专利设计的相关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1. 案件事实于某于2007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沙滩车(500CCGO-K ART)”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公告并授予于某“沙滩车(500CCGOKART)”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1××××。
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
A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经营范围为卡丁车、沙滩车整车制造;机动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
2008年6月18日,于某以A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相似)的沙滩车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沙滩车产品;(2)A公司赔偿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 裁判结果庭审中,被告A公司提出在法国2007年3月《摩托市场》杂志和2007年339号(3月16日-3月21日)周刊《报纸(卢尔地区)》平原刊上,刊载了有关沙滩车的图片。
涉案侵权产品与杂志上刊载的沙滩车产品图片相比较,两者从形成车身的金属杆的数量、弯曲弧度和整体轮廓到车内的座椅形状和安排位置、车灯外形、座位上方的小块梯形帆布车顶都基本相同。
同时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第129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案例法律分析是对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侵权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以期为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提供参考。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专利权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研发出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2. 侵权行为的认定3. 赔偿标准的确定四、案例法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的发明专利已公告并取得专利权,专利权有效。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专利。
本案中,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构成侵权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1)相同侵权: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完全一致,属于相同侵权。
(2)等同侵权:乙公司的产品虽然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略有不同,但该不同对产品的功能、效果、技术领域等无实质性影响,属于等同侵权。
3. 赔偿标准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数额按照侵权人的获利或者专利权人的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确定。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应参照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确定。
具体计算如下:(1)甲公司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根据市场调查,甲公司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为每年100万元。
外观专利评估报告
外观专利评估报告外观专利评估报告尊敬的客户:根据您提供的外观专利文件,我们对该专利进行了评估。
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 外观设计独特性评估:我们对市场上类似产品进行了调研,发现该外观设计在外观形状、颜色搭配、材质选择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与现有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创新价值。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该外观设计在一些细节上与现有产品相似,如某些元素的设计和排列方式。
因此,在独特性方面,该外观设计评分为7/10。
2. 外观设计可产生的视觉效果评估:通过对该外观设计进行模型制作和数字渲染,我们发现该设计在形态上简洁、流畅,具有现代感和科技感。
颜色搭配合理,使产品整体看起来时尚而不失稳重。
在材质选择上,外观设计也符合该产品的功能和使用场景。
因此,在视觉效果方面,该外观设计评分为9/10。
3. 外观设计与功能结合评估:我们对该外观设计进行了与产品功能的结合评估,发现该设计在外观上与产品的功能相符合。
外观设计在细节上的处理非常细致,能够满足用户对产品的操作需求,并提供良好的使用体验。
因此,在外观设计与功能结合方面,该外观设计评分为8/10。
总结评价:根据以上评估结果,该外观设计的独特性、视觉效果和与功能结合得分分别为7/10、9/10和8/10,综合评分为8/10。
综合评分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说明该外观设计在独特性、视觉效果和功能结合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然而,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外观专利评估只是对该外观设计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不能确保该专利一定能够被批准。
最终是否获得专利权,还需根据专利审查部门的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和决定。
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XXX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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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1 实质相同
•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数量的差异
A23.1 实质相同
案例 电脑包(incase)
【无效案例分析】
A
涉案专利
对比文件
A23.1 实质相同
——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
被评价专利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 别点仅在于:对比设计1 未显示产品的背面设计。
对比文件1
【案例】手持电子设备的保护外壳
A23.1 实质相同
惯常设计特征的整体置换
按常规方式重复排列
互为镜像对称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 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单独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或者其特征组合得到 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的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 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 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 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 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 部件的设计。
对比设计1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n 将两项设计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 【案例】热敷腰带
对比设计1
对比设计3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说明:本产品有22颗LED灯,共两 组,一组8颗,一组14颗……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有设计的转用
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 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 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 也属于转用。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 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 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则涉案专利 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外外观观设设计计相相同同或或实实质质相相同同
不属于 现有设计
同样的 外观设计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相同:
——相同种类产品 ——全部外观设计要素相同(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 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 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 的变化,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 与无效案例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 2011-12
目录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制度比较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一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
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 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 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时间上的限制
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 之后(含该日)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1 专利2 专利3 专利4
申请日
优先权日 是否可以作评价报告
2009/3/15
无
×
2009/12/15
无
√
2009/12/15 2009/7/15
×
2009/12/15 2009/10/15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
n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请求对外观设计专 利权作出评价。相当于依请求对外观设计专利进 行实质审查。
n 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n 不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正式判定,不是行政决定 ,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A9 —— 实质相同
【案例】隧道灯 ——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
A
谢 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审查的比较
请求人
请求对象
审查机关 是否为行政决定
是否可诉 是否主动检索
专利权 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或 利害关系人 申请日在2009年10
月1日以后
外观设计审查部
不是
不可以
主动检索
无效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
公告授权后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 是 可以 不主动检索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审查的法条对比
审查法条
法5条 法25条1款(6)项 法2条4款 法23条1款 法23条2款 法23条3款 权利冲突 法27条2款 法33条 细则9条1款 细则43条1款
专利权 评价报告
√ √ √ √ √ Ⅹ √ √ √ √
无效审查
√ √ √ √ √ √ √ √ √ √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制度比较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A23.1 外观设计相同
【案例】戒指
被评价专利
本专利申请日: 2010.3.10
对比文件
公开网站为Billwang工业设计论坛,网址为: /t384751 公开日:2009年11月2日 浏览日期为2011年7月3日。 该网站的粤ICP证号为05027020。
不具有 明显区别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单独对比)
从整观察,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 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 有明显区别。
列举四种情形: n 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相对于不容易看到部位更具显 著影响 n 其余设计相对于产品的惯常设计更具显著影响 n 产品唯一功能限定的的特定形状不具显著影响 n 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请求人 资格
专利权人
可以是部分专利 权人
利害关系人
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 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 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的人。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n 已经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 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
n 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未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外观设计专 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 计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检索资源:
外观设计的检索主要在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 中国、美国、日本、韩国、WIPO外观设计专利 或者登记文献。
必要时,审查员还对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 主要是互联网、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数据库。
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资格
A23.2 不具有明显区别 n 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
A
【无效案例分析】
【案例】照相机
涉 案 专 利
对
比
D
设 计
C
B
A23.2 不具有明显区别 n 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
【案例】应急灯(飞碟型)
对比文件
A
被评价专利
公开网站为:机电商务网
公开日:2009年10月25日
本专利申请日:2010年3月26日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 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日的视图
修改后的视图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 专利文件中。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 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标贴
包装袋
×
标贴
瓶贴
√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
植物
微雕 仿真草坪
山水别墅
×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 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 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 品的外观设计。
A23.2 现有设计的转用 n 产品的设计转用到不同类别的产品上
【案例】陈列架(手型)
被评价专利
对比文件1-展示手模
A23.2 现有设计的转用
模仿自然物的设计
n 产品的设计转用到不同类别的产品上
【案例】玩具(毛毛鸡) ——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 被评价专利
自然界中的小鸡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 述该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 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 设计中存在启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n 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案例】笔
√
审查时间 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起2个月内作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 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