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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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 要点

侵权责任法 要点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战争除外);(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ຫໍສະໝຸດ 成要件知识点: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分类:
财产损失: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人身损害: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
5、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责任主体有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

1、个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中,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事实代理人也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侵权责任的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形式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

1、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

这些人可能是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是命令、指使、帮助、教唆侵权行为的人。

3、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行为实施的人,但应当承担对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故意与过失。

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为是指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被侵权权益,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和侵权侵害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侵权侵害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

3、故意与过失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一、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二、制裁不法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教育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3、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行为。

4、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不法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1)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债权⏹(2)民事法益: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损害(2)合法权益⏹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5、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6、侵权责任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侵权责任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3、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侵权责任法重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解读
比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与前一案例的区别——“进入”
1
2
3
4
5
6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01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03
《海商法》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1
同命同价问题:
2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
限制条件:
4
因同一侵权行为,例如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
5
多人死亡的结果;
6
“可以”,而不是“应当” ;
7
并没有规定必须以最高标准计算,而是综合考虑。
重点法条
帮助行为:自己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利用各种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侵权法重点

侵权法重点

侵权法重点建议熟记新出台的法条《侵权责任法》,本重点归纳以本法为参照。

重点1: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1.数人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客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即:每个行为单独都无法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但多个行为结合导致结果发生。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1.构成要件:多人共同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受损的危险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且无法确定何人所为2.免责事由: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可以免责3.责任承担:多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森林打猎、小孩放炮、烟灰缸抛掷案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重点2:经营者和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 1、发生损害全 2、构成要件 2、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 3、存在因果关系障 3、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义 1、第三人是侵权人,与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务 2、义务人有过错,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4、第三人侵权 3、第三人与义务人的责任竞合4、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经营者对第三人有追偿权,教育机构未规定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名词解释题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简答题):1.规则依据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

2.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有四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三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不同。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适用范围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5.责任形态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是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自己责任。

(名词解释题2)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简答题):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加害行为(名词解释题3):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简答题):也称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简答题):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过错(简答题):指行为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名词解释题4):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

(简答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a.主体的复数性。

b.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

c.结果的统一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1.共同故意侵权;2.共同过失侵权;3. 帮助行为;4.教唆行为。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竞合(简答题):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名词解释规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现实威胁:是指当事人直接面临的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妨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方行使权力或实现利益的不方便、困难状况,受到妨碍的一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直接损失:一般是侵害行为或准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准侵权行为情形),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致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重点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重点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重点
侵权责任法是指一国或地区立法机关制定的针对侵权行为产生的
法律后果的规定。

其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
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精神权等。

侵权可以通过直接的行为、无
行为义务履行或者违反约定来实施。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违法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违法行为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3.法定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犯权益后,行为人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

法定责任强调了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

4.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侵犯权益而遭受的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
失和合理开支等。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被侵权人得到经济补偿,恢复
其受侵犯前的合法权益。

5.救济措施: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救济。

除以上的重点解释外,侵权责任法还涉及到侵权的形式、侵权责
任的承担主体、证明责任、救济时效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践中,侵权
责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文、相关判例和实际情况,
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体系以及国际公约等进行综合解释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名词解释规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现实威胁:是指当事人直接面临的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妨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方行使权力或实现利益的不方便、困难状况,受到妨碍的一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直接损失:一般是侵害行为或准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准侵权行为情形),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致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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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第二章1.归责原则a含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侵权人因其自己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及归其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确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或规则。

b.发展的三个时期(理解三种责任原则)①结果责任时期。

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理论界也称为加害责任。

②过错责任原则时期。

过错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只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③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时期。

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损害、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的一种确定具体赔偿责任的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属于自己责任形态,第五章考点)a含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是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为归责的绝对标准,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过失,就无需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要件包括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缺一不可。

对于这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和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全部由提出侵权责任主张的受害人负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一般性条款适用。

(即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a含义: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是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过错推定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则免除责任。

特殊过错推定也称为严格的过错推定或者法定的过错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在一般的过错推定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概括性的,特殊过错推定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列举式的,法律对其作出了具体的限定。

b适用:过错推定的适用须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适用过错推定的具体案件类型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和当事人不得突破法律的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且过错的认定采取推定的方式。

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换由侵权人承担,5.无过错责任原则(重点)a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对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理论基础(重点):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大致可归结为如下几种学说理论①报偿理论,主张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系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②危险制造理论,主张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因而应对危险的现实损害承担侵权责任③危险控制理论,主张应由那些能够控制危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危险分担理论,主张应由那些有能力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制或保险机制将损失予以分散出去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三个,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只要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事实的特殊适用。

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而不是否定。

第三章1.成立要件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诸多构成要素,是一个有机的递进逻辑体系。

因此,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依据判断顺序,依次包括加害行为、权益侵害、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过错、过责能力。

Ps..损害是权益侵害的通常的后果形式,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般侵权责任的选择性要件。

2.加害行为的特征(重点)加害行为也称致害行为,是指受人的意识所支配的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之行为。

加害行为具备以下特征:①加害行为是加害人的意识所支配的活动;②加害行为是等待法律评价的客观事实;③加害行为的形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④加害行为不限于自己行为;⑤加害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3.民事利益的法益特点(重点)①法益具有事实性。

事实性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利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状态。

②法益具有个别性。

个别性是指某种利益的存在与否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并非普遍存在于主体之间,正因为利益缺乏权利外部表征,他人在行为时往往难以事先预见其存在并避免侵害。

对于行为人而言,法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

4.损害与损失的区别(重点)①损害是法律概念,损失是自然意义上的概念;②根据受害的权益性质不同,将损失界定为侵害财产权的后果,而将损害界定为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③根据损害本身性质不同,将损失界定为财产损害,损失以外的损害是非财产损害。

5.因果关系a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权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产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用以判断行为是否侵害了民事权益,解决侵权责任成立的问题;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用以判断何种损害是权益受侵害而发生,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解决赔偿问题。

b.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只构成一个环节的因果关系,即结果事实由原因事实直接造成,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因此,直接因果关系多属于必然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事实通常不会直接引起某种后果发生,必须有其他事实的独立介入才能引起后果事实发生的因果联系。

间接因果关系多属于够然因果关系。

c.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判断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首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然后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法律因果关系。

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体现了对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的思想,即并非所有的事实因果关系都能够成为法律因果关系。

6.过错与过责能力a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可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和过责能力一同构成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后阶段---有责性阶段的评价。

故意(因果关系的认识和对行为非正当性的认识)与过失(依据注意义务,分为一般和重大)b过责:过责能力也称为过错能力,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过责能力比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小的概念。

第四章1.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条至第12条)2.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为数人;②数人的行为都具备了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③数人具有主观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一旦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即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就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3.教唆、帮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所谓教唆行为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侵权意图或者虽有侵权意图但正在犹豫不决、侵权意图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侵权行为。

所谓帮助行为人,是指实行行为人予以帮助,使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人,如提供损害工具、帮助创造侵权条件等。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①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②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③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①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w为能力人时,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1.自己责任a含义:称直接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

b特点:①是侵权行为人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②是侵权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③行为人要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c归责原则:在我国基于侵权行为的自己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除法定的过错推定情形外,由受害人一方负过错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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