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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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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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法————————————————————————————————作者:————————————————————————————————日期: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发布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本文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地努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稳定了耕地数量,提升了耕地质量,但一些地方在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项目实施管理、新增耕地地类变更等方面仍需改进和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市场化动作方式。

要依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以公开、公平招标竞争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参与补充耕地的项目单位及补充耕地收益分配,不得单独协商确定,防止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融资平台解决补充耕地资金不足问题。

对于市场化补充耕地,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严把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更要规范指标转让、挂钩、注销等程序,尤其是指标的转让,只能是县(市、区)政府或委托的部门机构,不得由项目社会投资单位直接出让补充耕地指标。

各地要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公开出让制度,今后跨省辖市易地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县(市、区)应附公开招标投资开发合同、新增耕地《土地变更调查记录统计表》。

增强易地补充耕地交易价格的透明度。

收缴耕地开垦费必须遵守财务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和杜绝擅自收取或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等问题。

二、切实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工作。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补充耕地项目,统筹安排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开发丘陵、滩涂,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变化,论证新增耕地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制订生态保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或减轻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豫自然资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行使,强化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省厅制订了《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予监督。

监督电话:*************电子邮箱:****************2024年6月23日河南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纪律“十不准”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制度,加强耕地保护队伍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规范行使监督审批权力,树立“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公正文明”的耕地保护监督干部队伍良好形象,全省耕地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准发表与中央耕地保护大政方针相悖的言论。

二、不准办理与中央、部、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悖的耕地保护业务。

三、不准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期间,未经准许泄露评价情况,干预考核结果。

四、不准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完整性和集中连片性。

五、不准向被监督服务对象介绍业务项目,直接或变相为自己、亲朋好友等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

六、不准插手地方组织的项目招投标,干预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常开展耕地保护监督活动。

七、不准违规参与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对特定关系人放松监管,指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对象牟取私利。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促进农田建设市场行为规范有序,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各参与主体的守法意识、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环境,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安全,真正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打造成惠民工程、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

二、规范管理(一)管理对象。

主要针对招标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投标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机构,下同)两方面主体。

(二)管理内容。

重点围绕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三个方面,列出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禁止事项”共15项。

1.勘察设计方面(1)严禁将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初步设计编制。

(2)严禁勘察设计单位不进行实地测绘、勘察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3)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等要求,降低高标准农田设计标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必须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的各项事业进行投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通知-豫政[1999]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通知-豫政[1999]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通知(豫政〔1999〕47号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确保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作为任期目标,层层分解,逐级下达,责任到人,切实抓好落实。

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检查考核制度,下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对完不成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省土地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组织开垦,达到占补平衡。

个别地方因土地后备资源贫乏,新开垦耕地数量难以补充占用耕地数量的,须报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核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组织易地开垦。

本通知下发后,凡完不成当年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或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里将不予下达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保护面积指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将地块落实到责任人。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城市、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等论证时,要充分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在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要安排开垦耕地资金。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须先补后占。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省土地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先补后占。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委),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原由农业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15﹞55号)中明确“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为河南省农业厅行政职权。

为了搞好该项目有效对接,继续开展好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河南种业健康发展,现将《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农业厅2015年11月4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和经工商注册登记专门从事质量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省农业厅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

农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农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农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保障农田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田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包括施工、监理、设计、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各职责分工、流程控制等内容。

2.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每个工程阶段的质量目标、控制要点、检查频次等内容,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3.建立质量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查阅。

四、质量管理措施1.施工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规范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更改设计方案,保证施工质量。

2.监督施工过程,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文明施工。

3.定期组织工程验收,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维护工程设施,建立健全的维护保养体系,定期检查和维修,延长工程使用寿命。

五、质量管理责任1.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要切实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2.各部门和岗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3.严格落实质量奖惩制度,对质量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六、质量管理评估1.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提高工程质量。

2.参与行业评比,争取获得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七、质量管理监督1.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农田工程质量,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完美落成。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据本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农田工程建设单位所有。

最新的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最新的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最新的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的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质量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生产的能力。

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增加资金等投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将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评价、调查、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将耕地质量管理纳入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七条对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状况,制定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规划应当明确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的布局、具体安排、质量要求和质量提升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田地平整肥沃、路桥排灌系统完善、农机装备齐全、技术集成到位、优质高产高效、绿色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省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并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耕地质量评价是指对耕地土壤的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关键指标进行评价,以确定耕地的肥力等级和质量等级,为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资源,倡导节约、环保、可持续的耕作方式。

第四条国家支持相关部门建立耕地质量评价监测系统,加强对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耕地质量评价标准第六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以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关键指标为评价依据。

1. 肥力评价标准:按照土壤有机质含量、全氮含量、有效磷含量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肥力、二级肥力、三级肥力等级。

2. 水分评价标准:根据土壤持水性能、排水性能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水分、二级水分、三级水分等级。

3. 土壤质地评价标准:按照土壤颗粒组成、紧密度、排水性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土壤、二级土壤、三级土壤等级。

第七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指标的评价结果,确定耕地的综合质量等级,为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耕地质量评价方法第八条耕地质量评价方法应当综合运用实地调查、采样分析、实验室检测等手段,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1. 实地调查:对耕地的土壤肥力、水分、土壤质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土壤的实际情况。

2. 采样分析: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等指标的分析,获取土壤的关键数据。

3. 实验室检测:将采样的土壤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确定土壤的具体指标数值。

第九条通过上述方法获取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耕地的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指标,最终确定耕地的综合质量等级。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的具体步骤、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

家进行审查论证。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八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涉及农民搬迁安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验。

自验合格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行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34号)。

今后,各地跨省辖市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不得再自行协商确定,必须经过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出让方应向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出让指标的请示并抄送省厅,加盖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在请示文中注明交易指标的面积、土地整治项目编号等;拟出让补划基本农田指标的,应在请示文中注明出让的面积,并附基本农田补划现状图(注明图幅、图斑)和勘测定界图。

二、申请受让方应向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受让指标请示并加盖公章,请示文中注明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或补划基本农田指标数量及使用方向。

三、2013年1月15日前签订且补充耕地指标未使用完的,请于2月6日前将易地补充耕地报省厅备案。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签订补划基本农田协议的,也要在2月6日前报备。

过期未备案,按新规定办理。

四、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交易申请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交易规则组织指标交易活动。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省国土资源厅服务楼209、210房间邮编:450016联系人及电话:张红亮*************2013年1月31日。

河南省耕地质量保护问题探析

河南省耕地质量保护问题探析

河南省耕地质量保护问题探析[摘要]河南省耕地质量总体不高,中低产田面积比重大、耕地污染日趋严重,水资源短缺严重、粮食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

提升耕地质量,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农民种粮和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

从当前来看,以实际行动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持续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迅速恢复和提升地力,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关键词]耕地质量高标准农田粮食安全一、河南省耕地质量存在的问题1.耕地质量不高,中低产田面积比重大粮食产量的基础是耕地生产力或土壤肥力,从耕地生产力角度看,河南省耕地质量存在的问题有:第一,耕地质量总体不高,中低产田面积比重过大。

根据2019年农村农业部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调查报告,2019年河南省耕地质量平均等级为 4.41,属于中等地等级。

城市化进程中的“占优补劣”问题,导致了高产田面积下降,中低产田面积比重上升,目前基本农田约60%为中低产田。

第二,施肥结构不合理,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

据河南省耕地质量监测点监测,2020年全省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9.2g/kg,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24.4g/kg。

长期以来,为提高粮食产量,大量施用化肥,虽然达到了增产目的,却不可避免地带来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的副作用。

第三,耕地污染日趋严重。

不合理的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由于化肥、农药利用率不到40%,还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加剧,土壤严重板结,也加速了生态恶化,例如全省土壤土壤酸化(pH值小于5.5)的面积约 800 多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12288万亩的6.5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

2.粮食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从现实情况看,制约河南耕地产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水资源。

目前河南省亩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4,地下水超采严重。

农业水资源实际利用量已超过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量,农业用水严重不足。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21•【字号】•【施行日期】1991.08.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8年第2期为全面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

进一步夯实党委、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目标红线。

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

坚持节约优先。

按照严管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总要求,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坚持统筹协调。

综合发挥行政、经济、市场和科技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加大耕地保护机制体制创新,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集中投入机制,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改进占补平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共赢。

(三)总体目标。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

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203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0206亿亩,确保建成6369万亩、力争建成7420万亩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作者:魏国强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3年第19期河南省土壤肥料站魏国强“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

耕地作为最基础、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人们身体健康。

2013年2月21日,河南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实施《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是保护和提高河南耕地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持续、协调向前推进的必要举措。

一、河南省耕地质量基本情况全省耕地面积稳定在0.08亿hm2左右。

其中,高产田318.53万hm2,占40.10%;中产田321.39万hm2,占40.46%;低产田154.37万hm2,占19.44%;比1986年第2次土壤普查结果中低产田占耕地比例下降24.79个百分点(1986年中低产田占耕地比例为84.69%)。

(一)肥力稳中有升据长期定位监测点数据显示:河南省耕地养分含量中有机质、全氮、有效磷、有效锌、硼、钼等与1986年第2次土壤普查结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土壤耕层有机质、全氮、速效磷、速效钾平均含量分别为16.1g/kg、1.02g/kg、11.93mg/kg、 121 mg/kg。

全省每年有机肥施用总量在3亿m3左右,耕地理化性状得到改善,耕地肥力稳中有升。

(二)分布集中连片全省耕地3/4集中于平原地区,1/4分布于丘岗山地区。

高产田主要分布在豫东、豫北平原潮土和豫西、豫北山地丘陵褐土、红黏土耕地类型区及河川谷地、南阳盆地等;中低产田主要分布在豫南湖积平原砂姜黑土、豫南稻田及豫西、豫北山地丘陵褐土耕地类型区等。

(三)项目持续推进通过水利、农业、农机、林业、科技等综合配套工程,实施标准粮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沃土工程、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大力推广深耕改土、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施用配方肥、水肥一体化、种肥同播等技术,累计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4 126.67万hm2次,改造中低产田300多万hm2,新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74.5亿kg。

河南省出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统筹考虑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用土需求

河南省出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统筹考虑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用土需求

河南省出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统筹考虑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用土需求
张中强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24()3
【摘要】日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土壤剥离利用应统筹考虑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项目的用土需求,做到“即剥即用”,减少土壤损耗和结构破坏。

【总页数】1页(P9-9)
【作者】张中强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推广土壤剥离利用实现耕地“数”“质”平衡——解读《关于加快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通知》
2.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切实提高耕地质量——解读《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3.规范耕作层剥离利用落实耕地“三位一体”保护——解读《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程》(DB45/T 1992-2019)
4.我省出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
剥离利用工作指导意见5.广西全面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广西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现场会在临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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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2013年3月11日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质量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生产的能力。

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增加资金等投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将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评价、调查、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将耕地质量管理纳入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七条对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状况,制定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规划应当明确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的布局、具体安排、质量要求和质量提升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田地平整肥沃、路桥排灌系统完善、农机装备齐全、技术集成到位、优质高产高效、绿色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壤修复、地力培肥、防风固土固沙农田防护林建设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种植绿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合理的深耕深松少免耕结合技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防止耕地环境质量退化,在耕种过程中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降低耕地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积累的污染风险,及时清理、回收农用薄膜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用作肥料或者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十八条经批准非农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周边耕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复垦项目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及时通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耕地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和风险评估。

经等级评价和风险评估后的耕地质量情况作为考核耕地质量提高或者降低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建立耕地质量信息系统,发布耕地质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耕地质量调查应当包括耕地基础地力调查、田间基础设施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耕地质量实施动态监测,设立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报预警系统,按照不同耕地类型指导耕地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保护性标志。

确需对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移位的,必须征得设立者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监测确认耕地已经遭受污染,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农产品的品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置标示牌。

经修复治理并监测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变更并拆除标示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废弃物,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或者保护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耕地质量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耕地质量管理法定职责的;
(二)在耕地质量验收、评价、调查、监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耕地质量管理违法行为推诿、拖延或者不处理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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