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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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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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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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是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法制 出版社。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其被提出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 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涉及方方面面,如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国家赔偿、信访等,同时,各级行政机关也对人事、民政、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自然资源、 房地产等领域进行着行政管理。为全面梳理我国数量繁多的行政法律法规,反映我国行政领域的立法动态,我们 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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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综合 (一)行政立法(1-85) (二)行政许可(1-109) (三)行政处罚(1-170) (四)行政强制(1-251) (五)行政公开(1-260) (六)行政组织(1-269) 行政管理 (一)人事(2-1) (二)民政(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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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新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以及实用附录;全面、权威、便捷,案头必备全书;便捷增补服务,贴心售后 设计!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 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 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 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法律】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法律】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法律】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引言大家好!今天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2024年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通常由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用来解释和补充法律条文,指导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和起诉中的具体操作。

这些解释对于保障公正司法、推动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4年的最新司法解释包含一系列重要内容,今天我将带您一一解读。

第一部分:刑法解释H2: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2024年的司法解释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加强。

在调查阶段,警察必须严格遵循调查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嫌疑人被拘留,需要在24小时内向其家属通知,同时确保嫌疑人获得合适的法律援助。

此外,对于涉及刑讯逼供的案件,法院将更加严格地审核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H2:加重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力度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2024年的司法解释增加了严重犯罪的相应惩罚力度。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破坏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行为,法院将依法严厉惩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部分:民法解释H2: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尊重个人信息的权益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2024年的司法解释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企业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个人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或取消已提供的个人信息。

H2: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2024年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商家在线销售商品时,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商品质量和交货时间。

消费者在购买电子商品时享有退换商品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部分:行政法解释H2:便民利民服务依法办理在行政法解释中,2024年的司法解释将重点放在了便民利民服务的规范化上。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9年4月27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2015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 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裁决和判决的依据和准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的法律问题制定的解释性规范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司法解释不具备立法权,但其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力。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裁判,确保判决依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1. 适用最新司法解释原则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发展和实践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

因为最新的司法解释通常能够更准确地解释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判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适用与案件事实相符的司法解释原则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是具体案件的事实差异较大,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根据案件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并结合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适用。

司法解释可以为案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引导,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3. 适用普遍适用或同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一些案件尽管具体事实不同,但问题本质相同或相似,法院可以依据普遍适用或同类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这样可以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和司法公正性。

4. 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原则司法解释通常是针对某个特定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法院在适用时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原则来进行判决。

例如,当司法解释规定了特定的适用标准或程序要求,法院应当依据相关原则来进行适用。

三、司法解释适用原则的意义1. 维护司法统一和权威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能够保证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尊严。

2. 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能够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司法解释大全

司法解释大全

司法解释大全概述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以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模糊和不完善之处,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司法解释及其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高的司法解释文件,具有较高的威信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实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通常包括对专门领域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如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解释。

刑事解释刑事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针对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文件。

刑事解释通常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量刑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为刑事审判提供指导。

刑事解释还可以解释和规定适用特定罪名的相关问题,如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等。

民事解释民事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针对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文件。

民事解释通常对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为民事审判提供指导。

民事解释还可以解释和规定适用特定民事关系的相关问题,如房屋买卖、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针对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文件。

行政解释通常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权限和行政裁量权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为行政审判提供指导。

行政解释还可以解释和规定特定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如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主要用于对刑事和民事法律适用的解释和规定。

刑事检察解释刑事检察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针对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文件。

刑事检察解释通常对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证据规定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指导。

刑事检察解释还可以解释和规定特定犯罪行为的相关问题。

民事检察解释民事检察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针对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概述,以便广大公民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国家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宪法对国家法律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立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立法法律规定了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职责,并对法律的效力、效果等进行了规定。

立法法律的制定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刑事法律,规定了各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明确了犯罪和刑罚的界限,保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刑法的执行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确保了刑罚的准确适用和公正执行。

四、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

民法还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政程序,维护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法的适用保证了国家行政的公正和规范。

六、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针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法律的适用标准,解决了法律条文所无法具体规定的问题,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法第69条司法解释

行政法第69条司法解释

【法律教育网- 国家司法考试指南】: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内容是行政法学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行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而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一、司法解释问题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职权、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规范和解释,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 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司法解释在我国各级法院中,也有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解释。

这些解释包括适用法律和有关程序等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行政诉讼中,关键问题就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和判断标准等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必须明确标准和程序等问题。

2. 行政许可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当的情况,如超越许可范围、滥用职权等,就会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

3. 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也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对于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牵涉广泛,涉及面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依法审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表格说明本表格对比列出了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的修改条文,旨在对比和梳理新旧解释之间的差异和变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解释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表格内容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第一条。

|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做出了明确界定。

| 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第二条。

| 无修改。

| 无修改。

|第三条。

| 删除了部分过时条款和规定。

| 对全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规定。

|第四条。

| 修改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范围。

| 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进行了细化和限制。

|第五条。

| 增加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

| 调整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和限制。

|第六条。

| 删除了部分与行政审批流程相关的内容。

| 对行政审批流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简化。

|第七条。

| 新增了司法补偿机制的规定。

| 修改了司法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 调整了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

| 对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做了一些修改。

|第九条。

| 修改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

| 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第十条。

| 增加了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规定。

| 新增了对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结论和建议从对比表格中可以看出,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在一些重要条文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这些修改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范围、行政处罚和裁量权的运用条件、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司法补偿机制、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以及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方面。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而言,需要仔细研读和理解新的解释内容,并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解释的要求,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加强对解释内容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解释适用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反映社会实际和法律需求,进一步完善解释的内容和执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

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

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是不同的,本文将从效力等级的角度分析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解释,对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效力等级:1.普通司法解释:普通司法解释是指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过程中。

普通司法解释的效力较高,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对相关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作用。

2.解释性规定:解释性规定是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对法律的适用具有辅助性作用。

解释性规定的效力低于普通司法解释,不具有直接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3.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是指对某一法律问题的见解和建议,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作用,但不具有直接约束力,主要起到指导和参考作用。

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对全社会的行为和活动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

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等级如下:1.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

国务院行政法规具有直接约束性,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各地方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地方性适用性的规范,具有较低的效力等级。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地区,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影响较小。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各部门或机构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专门适用性的规范,适用范围较窄,效力等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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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整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9901001 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2010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090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2005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100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08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0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与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2004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4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20040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0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200404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2004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2004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20040216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2004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3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03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20030922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309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20030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081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200304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200304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20030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2053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05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2002]145号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2002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1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2001112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1011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0814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0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0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20010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0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2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的通知20001214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查的答复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2000110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00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0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规范申请延长行政案件审限报告的通知20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0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99911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1124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高院《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与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99911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9991021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10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199904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如何适用的复函199902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02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与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199901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8120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99811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1998102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答复19980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8070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0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199805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02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710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102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19970829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6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06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1997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10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1996092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与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607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511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文件,应否作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的批复199509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19950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3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10916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1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200606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512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行政法司法解释

行政法司法解释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目录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送达六.起诉与受理七.审理与判决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十二.执行十三.附则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但法律仅仅是文字,而要使其得以有效执行和适用,就需要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释义和理解,以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而法律解释包括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和不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法律进行的解释,以保障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司法解释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条文内容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司法解释的核心是如何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地应用到具体案件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期性。

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和一致性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权威和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与司法解释不同,行政解释是行政机关对法律条文内容进行的解释与说明,主要用于指导行政机关执法和行政管理。

行政解释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同时,也对法律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

行政解释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连贯性有赖于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协同配合。

司法解释如法院判决、裁定等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和规范,而行政解释则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权利和方式进行限制和说明,从而在法律适用中实现平衡和运行。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三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解释的过程,才能确保法律的适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与法治。

深入理解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意义与作用,有助于巩固法治建设的基础,促进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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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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