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2019年整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总则1. 0. 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 0. 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 0. 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2. 0. 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 0. 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 0. 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 0. 4 全装修fine decoration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 0. 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non-tap water or non-groundwater是指不同于自来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地表水、雨水、中水、海水等。
2. 0. 6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 0. 7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暂行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承担民用建筑能效的具体测评工作。
第七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我省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事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条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采用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的标志和证书。
第二章申请和发放第十一条民用建筑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以下两种:(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通过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等方法,获得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苏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任务,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资源小省、能耗大省,一次能源主要靠省外输入,能源资源供应不足矛盾突出。
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0%左右,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十五”期间,全省建成节能建筑8437万平方米,节约能耗67.5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266万吨标准煤。
但建筑节能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建筑节能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力,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尚未形成,节能建筑比例小,既有建筑能耗高,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水平不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持续增长,占全社会能耗比例不断提高。
在新的发展阶段,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人居环境。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科学规划,扎实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省建筑节能水平。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为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前,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x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六条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组织评审颁发一批评价标识。
第八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理论值和实测值两个阶段。
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第五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六条成立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设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受理标识申请、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技术审查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测评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第二章测评机构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测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c)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建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的工作任务,我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并决定在部分有工作基础的省市以及部分项目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一)试行省市。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兰州市、深圳市等;(二)试行建筑项目。
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项目;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项目。
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请各试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试点建筑的选择、测评标识过程监管等工作,同时应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我部科学技术司。
我部委托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科学技术司胥小龙电话:************联系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程杰电话:************传真:************E-mail:*********************.cn联系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处尹波电话:************传真:************E-mail:**************.cn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样式(略)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页眉内容湖州方五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湖州方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我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第三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经评审,核定苏州德威国际学校教学楼等42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2014年度第三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2014年度第三批民用建筑测评标识项目序号建筑名称项目类型所在市设计节能率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1苏州德威国际学校教学楼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苏州俐马独墅湖住宅项目246地块B8号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苏州德威国际学校宿舍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苏地2009-B-66号地块项目2-8#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5独墅湖公共学院一区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6独墅湖高教区教育发展大厦-南楼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7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业务综合用房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8海尚壹品项目八组团2#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9独墅湖高教区教育发展大厦-北楼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0独墅湖高教区学生公寓C区7#留学生公寓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1白塘285号A3地块13#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2合润御府5#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3天翔国际大厦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4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生态科技城邻里中心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5白塘285号A3地块2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6保利独墅西岸一期15#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7保利独墅西岸一期5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8苏地 2010-B-62 地块3#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9苏州港华燃气研发大楼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苏地 2010-B-62 地块1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1苏州俐马独墅湖住宅项目246地块B3号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2苏地 2010-B-62 地块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3雅戈尔太阳城二期08#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4中新生态大厦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5海尚壹品项目八组团1#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6吴城饭店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7保利独墅西岸一期22#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8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研发楼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9海尚壹品项目五组团4#楼居住建筑苏州市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0保利独墅西岸一期63#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1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厦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2白塘285号A3地块11#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3惠润?金峰邻里中心1#社区商业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4426地块办公大楼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5永旺梦乐城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6白塘285号A3地块17#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7独墅湖公共学院二区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8九龙仓白塘A4地块时代上城11#住宅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9中新科技大厦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0西交利物浦大学校园行政信息楼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1苏州尼盛广场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2苏地 2010-B-62 地块2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结束——。
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强化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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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建 筑
2 1 第 4期 ( 第 19期 ) 0 2年 总 4
推 行建筑能效 测评标识 制度 强化建筑节能闭 合监管力度
路 宏 伟
( 苏省住 房 和城 乡建设 厅科技 发展 中心 。 苏南 京 2 0 1 ) 江 江 10 3
[ 摘 要]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是新时期强化建筑节能闭合监管的科学举措, 文章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内涵、 类型及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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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公告第73号)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9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第一、第二、第三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苏建科〔2009〕389号)等规定及相关绿色建筑标准,我厅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第一、第二、第三批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工作。
经专家审查和项目公示等程序,认定“镇江二院玉山片区改建项目(4、7、8号楼)”等53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 1.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2.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3.江苏省2015年度第三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3月9日附件1: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公共建筑镇江二院玉山片区改建项目(4、7、8号楼)镇江市西津渡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镇江0.732常州新桥中学初中分校教学楼、实验图书信息楼、体育馆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上海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设计标识★常州2.093常州新桥中学初中分校行政楼、后勤楼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上海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0.914昆山娄汀苑幼儿园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三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0.415昆山花桥自来水厂新建工程昆山市花桥自来水厂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0.536太仓供电公司运行检修大楼江苏省电力公司太仓市供电公司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0.927昆山花桥集善小学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苏州3.628昆山天大数控科技园二期工程昆山天大精益数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2.009盐城阜宁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楼阜宁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1.96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0公共建筑南京佳兆业城市广场社区中心南京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京1.3311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住院综合楼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标识★★无锡11.68南通如皋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厦(时代大厦)南通臻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通5.1113居住建筑徐州绿地商务城 B1-123 地块118~123、125~133、135~143、145、146号楼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徐州33.3514徐州市贾汪区安置房泉城国际花都A地块(1-21#)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求实绿色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设计标识★6.4815南京佳兆业城市广场A地块住宅南京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京11.5616泰州开元香颂花园1~3号楼住宅项目泰州高教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泰州7.4917太仓市浏河闸北小区拆迁安置房一期太仓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铭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2.38附件2: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公共建筑泰州高港区中小学项目泰州市港城建设投资发展中心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泰州5.962徐州沛县文化中心沛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徐州6.353丹阳吾悦广场(大商业)丹阳新城宏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镇江22.124宜兴清华科技园配套工程(1-3、5-7号楼)宜兴科创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无锡5.245宜兴清华科技园(一期)项目宜兴科创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无锡14.736宜兴光电子产业园综合楼项目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无锡1.357无锡宜兴森莱浦办公研发楼(1、2号)江苏森莱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2.18无锡宜兴东郊花园幼儿园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0.849南通国城生活广场—大润发超市江苏润科商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标识★南通6.0510盐城新城中心小学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盐城5.22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1公共建筑无锡宜兴企业家会所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0.2212上海烟草集团太仓海烟烟草薄片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上海烟草集团太仓海烟烟草薄片有限公司上海佑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0.5813盐城阜宁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楼阜宁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标识★★盐城1.9614连云港市档案馆、城建档案馆迁建工程连云港市同城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连云港5.1815南京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招银大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标识★★南京13.2916居住建筑泰州青年南路旧城改造安置区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铭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泰州52.5517徐州沛县北孔庄小区二期(1~20号楼)沛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徐州20.1718南京鸿云坊住宅小区中粮鸿云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南京40.2819南京NO.2013 G63地块1~28号楼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南京33.85附件3:江苏省2015年度第三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公共建筑太仓市人民法院迁建城厢人民法庭用房太仓市人民法院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设计标识苏州0.352淮安盱眙苏宁电器广场盱眙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5.783淮安盱眙塞纳摩尔1、2、3、5、6、7号楼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15.234淮安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大楼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淮安4.215淮安盱眙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盱眙县人民医院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16.56中瑞(镇江)生态产业园创新中心(3、7号楼)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设计标识★★镇江5.97江苏科技金融大厦江苏金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京6.458南京市纪委、监察局新建配套附属用房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京市监察局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京4.239居住建筑淮安盱眙东方世纪城二期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8.6410淮安盱眙大桐学林华府·农贸商城A1、A3、A5~A10号楼江苏大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淮安9.17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1居住建筑淮安盱眙沙岗人家保障性住房盱眙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15.0912淮安盱眙塞纳摩尔8-12、15-19号楼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10.9313淮安盱眙东方世纪城三期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6.814无锡保利飞马纺机住宅项目无锡保利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格林思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29.815无锡仙河苑五期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1号楼~14号楼)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24.1416太仓书香苑住宅小区太仓市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铭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1.0717苏州长兴村十三号B地块项目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14.70——结束——。
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旨在鼓励使用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建筑运行成本,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建筑外墙及屋面、建筑物能耗限值、建筑热工设计、建筑节能系统等方面介绍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一、建筑外墙及屋面1.建筑外墙应采用隔热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导热系数测试。
外墙导热系数限值应符合规定要求。
2.建筑屋面应采用可反射太阳辐射的材料,以减少夏季的热量吸收。
屋面太阳反射系数限值要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建筑物能耗限值1.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有不同的能耗限值要求,例如商业建筑、办公楼、住宅建筑等。
各类建筑物能耗限值应根据建筑面积和用途进行细化。
2.建筑物内部空调系统应符合能耗限值要求,采用节能型设备和系统,并配备满足需求的高效隔热材料和节水设备。
三、建筑热工设计1.建筑内外热桥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热桥对于建筑节能影响较大,因此需要采用隔热材料进行处理。
2.建筑外墙、屋面及地下室应采用保温材料进行隔热设计,以减少冷热交换,提高建筑保温性能。
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通风、采光和太阳能利用等因素。
四、建筑节能系统1.建筑节能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设计,包括采暖系统、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等。
这些系统应具备相应的节能措施和装置。
2.建筑节能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包括设备定期维护、能耗数据的监测记录等。
综上所述,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涵盖了建筑外墙及屋面、建筑物能耗限值、建筑热工设计、建筑节能系统等多个方面。
这些标准的实施将促使建筑行业采用更多的节能建材和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也为相关企业和机构为建筑节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质〔2012〕27号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为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和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是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值阶段。
建筑能效测评达到设计要求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下列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二)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三)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四、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对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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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理论值和实测值两个阶段。
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第五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六条成立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设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受理标识申请、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技术审查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测评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第二章测评机构
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测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C)和中国
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第十二条从事测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高级工程师比例不得低于15%,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
第十三条测评机构分为综合一级和综合二级两类。
综合一级测评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能效测评项目;综合二级测评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居住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第三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四条下列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其他建筑的能效测评可参照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新建居住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五)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相关项目;
(七)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八)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
(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
(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
(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筑物竣工备案证书;
(二)工程竣工图纸及建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三)建筑物总能耗计量报告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能耗记录数据;
(四)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
(六)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能效测评应通过性能测试、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测评机构应统一使用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应用软件。
第十九条测评机构在完成测评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报测评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三)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四)节能计算说明书;
(五)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相关性能检测评估报告;
(六)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第二十一条经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第二十二条建筑能效测评后符合建筑能效标识要求的,测评机构应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三章建筑能效标识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遴选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建筑能效测评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审查、质询、讨论和评议等方式,出具审查意见和《建筑能效标识审查表》。
第二十四条评审完成后,由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进行审定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测评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筑能效标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测评机构应按审查意见补充资料,完善相关工作,重新提交测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式样统一制作颁发。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粘贴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汇总获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名称,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测评机构进行考核。
业绩优良的综合二级测评机构经考核后可升级为综合一级测评机构。
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测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测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测评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制。
测评机构应将测评人员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业绩及继续教育等情况及时在《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予以记录。
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依据测评人员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
经查实,应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建筑物能效的,应重新进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系统或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或能效标识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15个工作日内或建筑能效标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2008]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