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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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如当地人事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未合并前,由人事部门负责。

(部分地区人事部门未建立人事仲裁机构,其业务一般委托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办理)当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合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搐(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的人事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争议都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第七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
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修正)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修正)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组织建设正文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印发根据2011年8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人事争议后,要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如协商、调解等,处理人事争议是有一定原则的,那么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什么?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部门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部门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去进行法律学习。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3.08.27
•【文号】法释[2003]13号
•【施行日期】2003.09.05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3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1. 引言人事争议是在工作环境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为了公平和合理地处理这些争议,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内部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涉及的人事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待遇、调动、绩效评估、解雇等。

3. 解决争议的原则在处理人事争议时,以下原则应得到遵守:•公正:处理人事争议应该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知情权:当事人应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被告知相关信息,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解释。

•忠诚:员工和雇主应该以诚实和善意的态度参与争议处理过程。

•保密:处理人事争议时应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涉及的个人信息不会泄露。

4. 争议解决的程序4.1 内部解决首先,鼓励雇员通过内部渠道解决人事争议。

当发生争议时,员工应与直接上级沟通,解释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直接上级无法解决争议,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寻求帮助。

4.2 协商和调解当员工无法通过内部解决时,公司将组织协商和调解会议。

会议将由公司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此人不应具有对争议双方的偏见。

会议的目的是促使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参与会议的各方应在会议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和解决方案的建议。

4.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没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可考虑仲裁作为最后解决争议的手段。

仲裁将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个人负责。

员工和雇主双方都应遵守仲裁裁决,并将其作为最终解决争议的依据。

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5. 保存记录和保密5.1 保存记录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公司应确保所有相关记录的保存。

这些记录包括会议记录、文件和邮件等。

这些记录将作为处理争议的参考。

5.2 保密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员工和雇主都有责任确保不将争议的细节外泄。

6. 总结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公正、合理和透明的程序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争议。

所有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并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正文:----------------------------------------------------------------------------------------------------------------------------------------------------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1999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五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范围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一、引言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特制定本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与人事相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资、福利、晋升、降职、辞退等方面的纠纷。

三、处理流程1. 争议发生:一旦出现人事争议,员工应及时向其直属上级提出正式申诉,并在申诉书中详细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2. 确认申诉:上级主管应及时收到申诉,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员工确认收到,并告知下一步处理流程。

3. 调查核实:上级主管应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保持沟通,以了解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情况。

4. 调解协商:经过核实后,上级主管应与员工进行调解协商,寻求双方达成共识。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上级主管应将争议提交到人事部门。

5. 人事部门介入:人事部门应成立一个专门的争议处理小组,由人事部门领导亲自牵头,该小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双方提供公正、客观、中立的解决方案。

6. 决策公布:争议处理小组应在处理完毕后,将解决方案提交给公司领导层,并向双方争议当事人公布最终决策。

7. 争议结果生效:争议处理小组的决策一旦公布,即为最终决定,双方应履行决策结果。

四、员工权益保障1. 保密原则:公司对所有参与争议处理的人员都要求保持绝对的保密,不得私自泄露相关信息。

2. 公正公平:公司将确保争议处理流程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3. 效能保证:公司将要求各相关部门在争议处理中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支持。

4. 结果生效:一旦争议处理机构做出决策,公司将确保双方履行决策结果,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五、争议结果申诉如员工对最终决策不满意,可以在接收决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人事部门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六、附则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人事争议处理,对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其他争议,将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事争议处理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事争议处理基本原则是什么?人事争议处理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热门城市:固原律师青岛律师揭阳律师晋中律师唐山律师江西律师朝阳律师来宾律师丽江律师开封律师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和争议,对于争议以法律的角度来说有很多种,人事争议大家并不陌生,关于▲人事争议处理啊的基本原则法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今天就由老师365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人事争议处理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原则▲▲二、人事争议处理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劳动人事争议 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 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1.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合法地位并且有足够的人员,以保证对劳动争议的快速、公正的处理。

2.仲裁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解决的规则和程序。

3.仲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仲裁服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申请仲裁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3)有关证明材料的清单。

3.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确认接受申请,并将一份确认书寄送给另一当事人。

三、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迅速、简便。

2.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前熟悉案件材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请求,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证明,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3.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结束后30日内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申请复议1.当事人不满意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2.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五、申请撤销1.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违法、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六、法律责任1.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仲裁机构的工作,不得打压、打击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2.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8.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理解(一)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是与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并列的四种法人之一。

然而《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事业单位的性质、构成要件等。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仅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这里强调了事业单位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实际上,事业单位为我国用人单位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是指为党政机关和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服务,为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群众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需要,而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独立核算单位。

根据行业划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单位,从事农、林、牧、植、水利、气象事业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地质普查和勘探及交通运输事业的单位,从事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和公用事业单位,从事综合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事业的单位等。

[1]因而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应当包括“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合理、公正、公正的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争议是指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劳动合同执行、职务调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发生的矛盾和分歧。

第三条人事争议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重视调查、听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调解和处理各类人事争议。

该委员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力资源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成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第五条当员工有人事争议时,应当向所在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收到员工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复杂的人事争议,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确凿、合法合规的人事争议,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结果;对于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采取听证调解的形式解决。

第九条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所有相关人员都有权知道争议的情况以及处理的结果,确保处理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听证原则:对于争议双方存在分歧的情况,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三)调解原则:对于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人事争议,应当尽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双方应积极配合,寻求和谐解决。

第十条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应当尽快落实,确保处理决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企业应根据处理结果,及时调整人事安排或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二条对于不服人事争议处理结果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更为终审的解决途径。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年%月%日人事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三章管辖第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四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第十六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第十七条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第十九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二十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第二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三(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十条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和办法!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人事争议处理制度1. 背景介绍人事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于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确保员工权益的合理保护,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2. 目的与原则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程序。

其原则如下:2.1 公正原则:对争议双方采取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一方;2.2 公开原则:争议处理程序透明公开,确保信息流通,有利于公正判断;2.3 公平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2.4 快捷原则:争议处理应及时进行,减少对双方的影响。

3. 争议处理程序3.1 提起争议:当员工遇到人事争议,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门提起书面申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相关证据材料;3.2 调查与调解:人力资源部门应迅速展开调查,并邀请双方当事人参加争议调解会议,尽力促成和解;3.3 调解不成:若调解不成,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争议上报至公司领导层,并由其作出裁决或者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3.4 裁决或仲裁:若公司领导层作出裁决,员工应尊重其决定并执行;若双方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争议处理的具体规定4.1 核查证据:在调查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需要核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有效;4.2 公平听证:在调解会议中,人力资源部门应提供双方平等发言的机会,听取双方意见并记录;4.3 依法裁决:领导层作出裁决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判断,确保裁决合法合规;4.4 保护隐私: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尊重双方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相关信息;4.5 处理结果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双方,并确保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

5. 争议处理的效果评估为了改进争议处理制度,企业应定期对争议处理效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争议处理时效:评估争议处理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尽量减少对员工日常工作的影响;5.2 争议处理结果:通过统计争议处理的结果,评估是否公正、公平,并拟定改进建议;5.3 双方满意度调查:对员工和企业管理层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他们对争议处理制度的感受和建议;5.4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争议处理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性。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模板范本: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一、引言人事争议是在事业单位内部引起的员工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涉及聘任、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

本旨在为事业单位提供处理人事争议的指导,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二、定义与范围1.人事争议:指员工与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发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聘任、考核评价、工资待遇、晋升、降职、调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适合范围:本适合于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等。

三、处理流程1.争议解决途径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人事争议解决机构,例如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

员工可向该机构申请解决争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2.争议处理程序(1)申请:员工向人事争议处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2)受理: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员工的申请,并通知争议双方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3)调查:人事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查,采集证据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

(4)仲裁:根据调查情况,人事争议处理机构进行仲裁裁决,确保公正、公平原则。

(5)执行:事业单位应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裁决结果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员工。

四、争议解决原则1.公正原则:争议处理机构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人事争议,确保权益的平衡。

2.程序公开原则:争议处理的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员工能够了解整个处理过程。

3.事实优先原则:争议处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和裁决。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人事争议处理申请书范本2.相关证据材料要求3.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工作规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国家法律,用于管理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劳动合同法: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事项。

3.人事争议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

七、结束语本旨在为事业单位提供处理人事争议的指导,希翼能够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人事部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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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现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二○○七年八月九日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二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第十三条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仲裁第十六条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前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

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第二十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应在仲裁庭上出示,并进行质证。

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并注明不予补正的原因。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处理意见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

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是仲裁员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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