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 朱苏力

合集下载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什么是你的贡献——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市中院研究室何肖琬“什么是你的贡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向法学界提出了这一哈姆雷特式的诘问,相信每一个有学术良知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个问提上作长久而凝重的停留,拷问自己的学术贡献。

那么,苏力自己对法学界的贡献是什么?他从美国留学归来,给我们带回什么法律理念?笔者认为,苏力的价值在于,他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相反,他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呼声之下,以社会实证分析的视角,独树一帜地提出“本土资源说”,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建构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的理论明显是受了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促使法学界重新反思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并认识到“民间法”的存在及其潜在意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我们对于照搬外来法律,失去民族特色的危险性有了一定程度的警觉和认识。

一种非主流法治思想的出现,产生了法治“国际化”及“本土化”两种思潮的交锋、碰撞,也对促进中国法理学的多元化和法学的争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一点,对于目前幼稚、不成熟、缺乏争鸣的法学界而言极为可贵。

更重要的是,苏力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和思想进路:语境论,提示我们从“当下语境”的视角中理解法律制度与社会。

对于当前过于热衷“宏大叙事”、思想进路过于单一化的法理学界,苏力的视角显得另辟蹊径,别具特色(尽管笔者未必同意他诸如“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论著中的具体观点,也不能同意他在运用吉尔兹的哲学理论对中国本土案例进行剖析时的简单套用)。

从方法论层面而言,就是小切口,深分析,对文本与现实事件进行再阐释。

比较成功的例子是他对古代包办婚姻所展开的社会—制度学分析(参见《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以及对延安“黄碟案”的法理学梳理,分析之深入细致,论述之鞭辟入里,实乃法理学思辨模式的经典范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抑或是在逻辑推演上,都极为出色,几乎可以算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一次革新。

[转载]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力——近访朱苏力

[转载]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力——近访朱苏力

[转载]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原⽂地址: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作者:⼗四《北⼤法律⼈》记者: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时间:2005年4⽉17⽇作者:《北⼤法律⼈》记者来源:北⼤法律信息⽹关键词:"⼤家都说的话我就没有必要再说了,我们强调的是学术分⼯,⽽不是同仇敌忾。

" 记:《北⼤法律⼈》上次采访您还是在您做院长之前了,不知道您最近各⽅⾯情况如何?去年⼀个讲座中⾃称"当了院长就不再做学问了",这个说法应该如何理解? 朱:实际上,⽂章也在发表,书也在翻译。

但是,什么是做学问、做研究?像有些⼈认为的那样,写写⽂章就叫研究了?你可以看到我现在的⽂章⾥讨论的问题材料⼤多来⾃报纸,不是讨论我们⽣活的周围,像黄碟案,就是讨论我们⾃⼰,像公共知识分⼦。

但这都不是真正调查的东西。

我认为这都不是最好的研究。

 记:也就是说您认为缺乏实际的经验研究?朱:对,搞法律必须做经验研究。

中国的法学在这⽅⾯必须改变,尤其是北⼤,要树风⽓之先。

我们的法学⼀直都以做⽂字解释为主,但如果中国的法学院培养的学⽣都是这样,将来怎么承担国家的重任,怎么去做企业的⽼总、做真正的⼤律师?法学⼀定要注重⽣活,我们要知道法律到底是解决什么问题的,⼜怎样能够解决好。

孙志刚事件以后,废除了收容遣送,结果乞丐满街⾛,却没⼈敢去动他,这也是法律⼈做出来的事情,落到实际却不能令⼈满意,说明我们在某些⽅⾯的⽋缺。

所以我特别强调经验研究。

⽽我这⼏年基本上没有做这样的东西。

(记:时间太紧了。

)对,栓在这⼉了。

当然我也通过⼿头的⽂字资料做⼀些,这也是经验材料,但显然不够,你必须得了解更多。

⽐如律所到底是怎样,中国的法院系统内部到底是怎样⼀种情况,等等,这些不调查都不能知道。

很多⼈觉得我们学法律不要管这些,管法条就好了。

这不是好的法学。

 记:听说你这两年写了⼀本《法律与⽂学》,可是我们⼀直没有看到...... 朱:对,因为没有最后发表。

驳朱苏力

驳朱苏力

灵巧的修辞,贫乏的理论--评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博主按:这是一篇法学理论方面的论文,是我的书稿《竞争性趋同——一种关于不同国家法制演进趋向的理论》的一部分。

在这篇文章中,我期望能通过一种较为严谨的论证向大家表明,在中国法学界一直炙手可热的本土资源理论,实际上可以说是漏洞百出。

需要说明的是,朱苏力先生本土资源概念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来源,是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兹与法律有关的“地方性知识”理论。

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指出这一理论本身的谬误。

灵巧的修辞,贫乏的理论——评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内容摘要] 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曾在国内法学界产生过很大影响,但由于在论述上存在诸多重大的逻辑缺陷,该学说并不具有多少理论上的合理性。

苏力认为变法式的法制建设模式会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但他显然混淆了法律稳定性与法律确定性的区别。

苏力引以为据的哈耶克的有限知识理论,并不能被用于支持其对变法模式的反对立场。

苏力关于“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生活而非法学家所创造”的论断,一开始就包含在他个人对法律的定义之中,他所设定的法律移植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完全排除了任何成功移植的可能性,因此他围绕这些问题所进行的论证只不过是毫无必要的同义反复。

苏力高超的修辞手法可能掩盖了他对法律移植模棱两可的态度,但这种修辞上的优势却是通过牺牲论证的严密性和论题的一致性而得到的,因而难以弥补法治本土资源学说在理论上的贫乏。

[关键词] 本土资源变法法律确定性有限知识法律移植苏力曾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①]中探讨“中国的法治之路”问题,并提出在中国法学界颇有影响的“本土资源”概念。

后来,苏力通过一系列的论著发展和完善了这一概念,并使之成为一种具有丰富的学术与政策涵义的学说。

本土资源学说的核心命题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②] 这一命题本身并不新鲜,“曾以各种形式为人们所重复”,但很少有人像苏力那样试图构建一种理论体系,以论证这一命题的合理性。

苏力演讲: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苏力演讲: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朱苏力演讲: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本演讲稿由观察者网整理并请朱苏力教授全文审核)我觉得讲演还是应当站着的。

感谢孔丹理事长,靳诺书记和其他各位领导,感谢今天出席的同学,感谢人大经济学院,令今天的讲座得以举办。

我今天讲这个题目叫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我主要讲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最简单,什么叫法治?第二,为什么中国社会转型会需要法治,目前法治建设需要的几个重要方面,以及第三,当代中国法治面临的问题。

最后简单讲一下我对这个前景的预测。

法治是一种有序的生活状态首先简单说一下法治。

一般来说,我们现在讲法治,往往侧重好讲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但法治,在我看来,是整个社会有序的生活状态。

用中国人最习惯的话讲,就是有规矩,方方面面都要有规矩。

定规矩少不了国家的制定法,甚至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但绝不仅仅是国家的制定法;规矩也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养成的许多习惯。

各种规矩会随着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变化。

在不同行业会形成各自的习惯,在家庭有习惯,在农村有习惯,在工厂、企业、学校,包括大学老师,都会养成自己的习惯,甚至包括引证,论文的写作,合作署名,共同合作撰写论文等各方面的规矩。

重要的行业还包括职业伦理,比如法官、律师、医生这些行业,都有自己的规矩。

这些规矩有的可能会变成法律,却不一定都上升到法律,只是各行业都要有某些行规。

社会方方面面有合乎情理的可行的规矩,社会有序,我们就可以大致称之为法治。

法治并不等于国家把方方面面都用法律管起来。

这就好比在经济学上,国家要管经济活动,但不能管得过细、过死,只能管最重要的部分,要给生动甚至有创造性的社会生活留下足够的空间。

但为什么社会要有序,要有法治?法治的好处是什么?就是社会要有序才能给大家确立一个稳定的秩序,如何投资安排自己生活,从事自己的事业?如何同别人进行合作?许许多多自然界的秩序,自然规律,就是我们安排各种生活的一个重要根据,今天天气会很好,不会地震,不会有重大灾难,那么才可能有今天的讲座。

好思想又岂在朝朝暮暮苏力亲校演讲全文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好思想又岂在朝朝暮暮苏力亲校演讲全文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好思想又岂在朝朝暮暮苏力亲校演讲全文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发表时间:2015-04-03关键字: 社会转型中国法治熟人社会陌生社会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依法治国苏力谈(注:本报道和演讲稿均经过朱苏力教授亲自校对并授权观察者网发表,照片由中信大讲堂提供。

苏力老师委托观察者网转告读者:网上流传的速记稿错误颇多,请以此稿为准。

)苏力教授在演讲现场【观察者网北京报道】“我觉得演讲就应该站着。

”3月27日仲春之夜,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讲堂,朱苏力教授以这句开始了【中信大讲堂·中国道路系列】第一讲,主题是《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当过兵,做过工,60岁的苏力依然精神头十足。

这位中国法学界的“洪七公”式人物,中国本位法治的思考者,当晚演讲风格可以用一句话描述:其言虽陈,其命维新。

说陈,只是因为其主要思路在十多年前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等著作里都能找到。

说新,是因为比起流行的教条,依然显得“新”。

放在今天中国的大形势下,越发显出生命力。

此番演讲,苏力也针对近年来的新情况做出了新回应。

开宗明义,苏力教授宣布要讲三个问题:第一,什么叫法治?第二,为什么中国社会转型会需要法治?第三,中国法治今后面临的问题,以及前景预测。

什么是法治?我们是一个从来就缺少法治的国家吗?我们可能照搬他国法律吗?苏力今晚反复强调的是,大家不要一想到法治就是要求政府出台这个法那个法,法治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缺一不可。

“我们现在讲法治,好像只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其实法治在我看来,是一种社会有序的生活状态,整个社会的有序的生活状态。

用中国人最习惯的话讲,就是方方面面都要有规矩。

”“从经济学上来说,国家管制经济生活不能过多,国家对社会生活同样只能管最重要的部分,要留下广阔的空间让社会生活富有活力地形成自己的规矩。

”这段话很容易令人想起哈耶克的观点。

朱苏力

朱苏力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多少本书——题记一1801年3月3日,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着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2日提名,3日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的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署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了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直接受大选结果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后,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行官;最后,又将联邦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这些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前由国务院盖印后送出。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我们以“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为宗旨,每月推荐一名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国学者,由专业人士撰写一篇文章介绍其主要学术贡献,并精选五篇该学者的代表性文章。

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如想阅读本期其他文章或上期中国好学者专栏,请关注“中国好学者”公众号,回复“学者”。

同时欢迎大家向我们推荐国内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者,推荐人自身须为40岁以下在读硕士生或博士生,推荐的同时请对该学者学术贡献做出2000~3000字学术简评并附代表性选文5篇,推荐和投稿一经采纳本站将支付推荐人稿费500元作为感谢。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印度文明演化的地缘因素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印度文明演化的地缘因素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印度文明演化的地缘因素作者:苏力来源:《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作者简介】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导师。

2001年至2010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力 | 何为制度?因何发生?我曾分析讨论了历史中国的发生和制度构成。

其基本逻辑就是一句中国老话:“多难兴邦”。

黄河下游水患要求统一治理是一个因素,但尤其是中原农耕文明与北方游牧文明的冲突,刺激了中原农耕区人民超越村落以家国天下的格局构建超大型政治体的意识、想象和努力,并逐渐形成了包容多种文明的多元一体的历史中国。

我还讨论了长城的制度功能:它有效保护了中原农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文明演化,成为融合和整合多种文明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核心区。

但如果文明的冲突会激发人们的制度需求,创制适合本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方式的政治体,对我来说,一个纯智识的难题是,该如何理解和解说印度次大陆历史上一再发生的文明侵入和碾压——为什么在此多难就未能兴邦呢?一、来自次大陆历史的智识挑战几千年来,印度次大陆地区一直为外来文明侵入,在这片土地上先后生长和繁荣过的文明一再被入侵的文明挤压、碾压甚至取代。

最早的原住民是身材矮小、皮肤黝黑的尼格利陀人和原始澳大利亚人(因其身体特征与澳大利亚土著相似而得名)。

后来,地中海欧罗巴人种进入次大陆,其与原住民混血形成达罗毗荼人,在印度河流域创造了人类最古老的原生文明之一:哈拉帕文化。

但此后,雅利安人(约公元前15世纪)、波斯人(大流士,前6世纪)、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公元3世纪)、大月氏人(公元初年)、嚈哒人(公元6世纪)、阿拉伯人(公元7世纪后)、突厥人(德里苏丹国,公元12世纪)、突厥化的蒙古人(巴布尔,16世纪)以及近代英国人等外来民族先后侵入。

原初的和次第侵入次大陆的各种文明都未能将侵入的异族文明有效整合、融合或同化,历史文明有显著断裂。

苏力-司法制度变迁-落日游五湖

苏力-司法制度变迁-落日游五湖

司法制度的变迁演讲全文[转载]朱苏力:司法制度的变化时间:2005年11月7日早晨19:00地点: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陈述厅主题:名家论坛主讲人:朱苏力崔永东:即日这个论坛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和法学院联合主办的,我们即日有幸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先生!朱教授不用我多先容了,赫赫驰名,他的研究也分外的有特性,而且他的著作分外多,每年都是一两本的速度,他的代表作《法治及其外乡资源》、另外还有一系列的著作,即日朱教授肯定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分外精采的陈述,下面有请副校长张保生教授致迎接词!张保生:我代表我们政法大学,代表在座的各位,向朱苏力教授在我们学校做讲座表示热烈迎接!谢谢!【演讲全文】朱苏力:爱护的张校长、崔教授、舒教授以及政法大学各位教师,即日很欢跃、很幸运离开政法大学做讲座。

在十多年前我是往往来政法大学的,特别是这个校园,其时贺卫方教授还住在这个校园,我们往往谈很多问题,城市文化的变迁。

即日再次离开这个校园感到分外密切,而且感到到政法大学有分外精良的空气。

我即日讲演的标题是司法制度的变化,由于中国正在举行一个绝后的社会转型。

为什么说它是绝后呢?由于在中国历史是上简略唯有春秋战国时期变化不妨同目前变化相较量,另一方面从人类历史上看中国优于人口13亿,960万平方公里,而且在长久的一百多年时间内完成这个变化,不妨说是分外艰难的转型,这个转型带来司法制度的变化,于是我简单的就几个问题斟酌一下。

第一个我们即日通常讲司法要独立,要尽量排除政治的影响,实际上司法在历史上没有完全脱离过政治,只不过政府变成隐形的。

第二个在现代社会当中政治功用是特别强化了,而不是弱化了。

尽管它的政治颜色越来越淡,但政府的功用会越来越增强。

斟酌这个问题主要是帮忙我们斟酌司法制度,包括斟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我们看到在一个更盛大的视野中看待司法制度的变化。

司法首先要解决瓜葛,但是司法如果仅仅就解决瓜葛而言,司法并不具有我们即日赋予它的认识样子,司法固然是政治样子的最好一道防线,既没有说它是独一的防线,也没有说它是最好的防线,仅仅说它是最好一道防线,为什么法律人会听呢,而且也没有说它是最踏实的一道防线,为什么我们法律人感到它这么好呢?社会当中其实有很多机制是不妨解决瓜葛,例如我借了张校长的钱不还,张校长不用去法院打官司,张校长不妨拿把菜刀跑到我们家,问我还不还,我恐怕了。

苏力:较真“差序格局”

苏力:较真“差序格局”

苏力:较真“差序格局”苏力原名朱苏力,笔名苏力,1955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合肥。

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一度想当诗人。

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1992年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1999年任法学院副院长,2001年任法学院院长,2010年卸任。

【摘要】差序化是每个人应对和想象其生活世界的自然倾向和必然;人类个体普遍分享的这一主观倾向不足以构成一种社会的客观格局;差序格局概念并非对历史中国甚或乡土中国社会格局的描述和概括,很难具有作为社会学基本概念的学术潜能。

费孝通先生当年创造和使用这个概念是基于思想交流的实用主义考量,为帮助当时中国读者理解他们无法直接感知和想象的与乡土中国有巨大差异的西方近代工商社会。

他很快放弃了这一概念,这反映了他的学术敏感、精细和较真。

【关键词】差序格局;乡土中国“差序格局”或许是费孝通先生著作中引发后辈中国学者最多讨论和争论的一个概念。

《乡土中国》一书中有4章提到了这一概念,其中3章有多侧面的论述。

但费老对这一概念并未严格界定,语焉不详。

事实上,当年此概念一出来,就有人质疑,费老也当即在学理上接受了这一质疑,并对这一概念做了说明和限定。

在此后发表的这一系列篇章中,仅“无讼”有一次极简地提及自己用过这个概念(页54),未再有任何论述。

在费老此后的漫长学术生涯中,就我的有限阅读而言,也不见他提及这一概念,没有更多的分析或阐述。

费老的这一态度,因此,与一些后辈学者的判断——差序格局是“极有意义的概念”或“蕴含着极大解释潜力的课题”(孙立平语),是“中国社会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翟学伟语)——形成了强烈反差。

由此引发了一个疑问:为什么?通过语境化的文本阅读,我认为并将分析论述,差序化是每个人同他人交往并想象其生活世界的自然倾向;但人类个体普遍分享的这一主观倾向并不足以构成一种客观的社会格局;这个概念不具描述或概括历史中国,甚或乡土中国社会格局的意义,并因此很难有作为社会学基本概念的学术潜能。

朱苏力在世博会上的演讲

朱苏力在世博会上的演讲

城市与法律,在中国(第六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的发言)作者:朱苏力来源:世博网发表于2009年12月28日阅读191人次编辑:江兴景[13:59:59] 主持人黄健之:下面我们有请第二位演讲嘉宾朱苏力教授。

他演讲的题目是“城市与法律在中国”。

时间也是20分钟,大家欢迎。

[14:00:25] 朱苏力:中国历史上城和市有区别。

我们今天还可以提到北京城某某县城。

但是大家知道从来没有上海城,上海从来就是一个市。

“城”在历史上更多的是政治和军事的意味。

尽管城里的人因为生活的需要也会有市,市更多的是经济和商业地位。

[14:08:33] 朱苏力:现在越来越多的城获得了市的地位,特别典型的就是天津卫和威海卫。

无论从政治和军事意义上讲,还是从经济贸易上讲,城更需要是公法,而市更多需要是私法。

并且它们会向周边地区辐射。

从人类历史看,城市创造了更具有现代意味的法律。

尽管人类需要规则,在农村也有法律,但是那个法律不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强制执行的,是通过习俗、习惯、文化来表现出来的,基本上无须法律的秩序。

[14:08:51] 朱苏力:但是城市是高度流动的,陌生人之间有各种利益交换,因此要求并且创造更为明显的财产关系、合同关系、贸易关系,要有冒险、金融、证券等法律,以及通过法律建立起来各种机构、企业公司等等。

[14:09:13] 朱苏力:城市环境另一方面还使更多的投机者和不轨者,包括异端在城市能够生活下去。

这些人在很大程度上会有侵害或伤害他人的机构。

因此就产生的系统刑罚和刑法。

法院、拘留所、感化院等等基本上都是城市的产物。

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国家最早产生于血缘关系,最后挣脱了血缘关系,不再以家族、民族、社会部落等级作为社会群体的组织结构。

因此才有了公民,公民权和公民自由的概念,出现了行使公权机构,相关行政管理和法律秩序。

[14:09:26] 朱苏力:今天的中国过去30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导向,中国城市实际上正在急剧发展,城市人口从1978年17%,到今天大约50%。

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愿天下有情的皆成眷属。

——《西厢记》我们根本无法成为研究自身的历史学家:他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萨特[1]一般说来,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

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直接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

例如商鞅变法时对分家有严格规定,以及越王勾践为了复仇对婚龄有严格规定等。

[2] 但是,究竟哪些民间的婚姻习惯、惯例可以算作法律。

这个界限很难划分。

本文采取了哈特的功能性法律界定,“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

[3]根据这一定义的分析可以弥补研究传统中国法律历来重视刑法及其制度变迁的倾向,将古代法研究从中国传统的以制定法为核心的法律定义——“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与民心”[4]——中逐步走出来。

但更重要的是,这一定义的分析还便利了我们从另一个方面考察作为法律一部分的民间的习惯、惯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进一步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本文分析的是一部在当代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戏剧,《梁山伯与祝英台》。

这个故事至少在唐就有记载,此后在民间广泛流传,[5]到了元、明代,梁祝的故事已经大量进入戏剧;[6]不仅作为单独的一个剧,而且在当时其他戏剧中也为剧中人物提起,[7]由此可见其在当时就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经典或大众文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社会改革,特别是50年代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使得这一戏剧在中国获得了新的社会意义。

它的越剧版被拍摄成新中国的第一部彩色电影。

50年代中期作曲家陈钢和何占豪又以越剧为素材改编创作了小提琴协奏曲《梁祝》。

这两部作品都增加了或强化了其中的阶级斗争的因素和反封建道德的因素,[8]使得这一民间故事在当代中国无论在艺术表现方式上而且在社会意义上都获得了更多的现代性。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就其流传的广泛程度而言,恐怕《红楼梦》也难以与之媲美。

我利用的版本是明代戏剧《同窗记》。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我们以“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为宗旨,每月推荐一名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国学者,由专业人士撰写一篇文章介绍其主要学术贡献,并精选五篇该学者的代表性文章。

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如想阅读本期其他文章或上期中国好学者专栏,请关注“中国好学者”公众号,回复“学者”。

同时欢迎大家向我们推荐国内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者,推荐人自身须为40岁以下在读硕士生或博士生,推荐的同时请对该学者学术贡献做出2000~3000字学术简评并附代表性选文5篇,推荐和投稿一经采纳本站将支付推荐人稿费500元作为感谢。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_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_朱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_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_朱苏力
〔#〕 > , 转引自, 同前注, 。 4 3 . = @ 6 9 A / 5 3 / 2 , . 3 4 3 5, 9 ’ & $及注! % # B C 〔 ) 〕 参见, 程逢如、 在汉、 舒逊译, 商务印书馆, 页’ 。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 《联邦党人文集》 , 第" $篇, ! ( $ %年, ( ! 〔1〕 6 , ( ) 但是马歇尔在这个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未参与表决, 因为他在第 ) 巡回法院曾 0 7 3 . 0 8 9 : 3 ; . < = > . 3 / ? 4& ( ( ! $ % ’ 9 经听审了这一案件, 在巡回法院的判决中, 他否定了联邦党人的挑战, 认定新国会撤销! 年的 《巡回法院法》 合宪。 $ % ! 〔"〕 2 同前注, 页’ 。 , . 3 4 3 5, & (
1 "

#


!

马伯利所依据的是! 这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对这类问题有一审管辖权, " # $年的法官法第! %款, 〔 〕 # 马歇尔说, 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 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宪法规定 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 但是, 〔$〕 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内, 年的 《法官法》 实际上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 ! " # $ 宪法和法官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互!牾。当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 马歇尔指出, 必须 服从宪法, 因为宪法是最高的法律, 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其内容。也许有人会说, 国会可 以解释宪法和法律, 作扩大的解释, 但马歇尔指出, 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 责任; 如果发现两个规则有冲突, 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马歇尔的解释是, 与宪法相悖的法律 是违宪的, 也因此是无效的。因此, 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 尽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 的权利, 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律救济, 但是, 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 “悬崖勒马” , 有利有 节, 马歇尔巧妙地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诉求, 也就避免了与杰弗 逊的正面冲突。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Post By:2009-12-19 13:01:00关于能动司法朱苏力(苏力*)在一篇论文中,我曾经对“能动司法”的提法表示某种程度的保留,但未能展开。

[1]在这里我想继续展开一些有关能动司法的思考。

一.为什么能动司法?自1990年代以来,由于引进了抗辩制,中国司法制度运行通过“放权”,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权完全或部分放给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改革本来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但带来司法风格的重大变化。

当法官不再独立搜集证据之际,抗辩制必然导致法官在司法中更多聆听,自然行为上显得消极,并且在听取证据时力求首先保持中立,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比之前更积极也更重要的角色,律师与法官互动导致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

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基于利益驱动激发和促进了出庭律师的从业能力;而由于律师的能力提高,也大大推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由于分工,也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主要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使法律规则问题和程序问题成为司法中的核心关注。

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些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要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看看抗辩制司法模式的前提假定: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法庭审理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但这个前提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无法满足。

第一,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律师;[2]其次,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与实践者的天赋和经验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法学院训练还是统一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均无法保证律师技能的统一和标准化;[3]以及第三,律师的不同能力有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同当事人的支付律师服务的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更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自己有道理就能得到更好的、甚至同样能力的律师。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谈中国司法的规律要让我谈谈我国司法的规律,其实我并不清楚。

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

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

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我认为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

在这个意义上看,所谓规律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对司法纠纷的解决,过去的理论研究是不够的。

为什么发生纠纷?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两大类:第一个是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发生是由于双方的误解,权利不明确,或者原来权利明确但由于社会变迁而发生了变化。

这种纠纷检察机关一般不干预。

第二种是寻租,我们一般说的犯罪现象、侵权现象都是寻租。

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社会生活中寻租的现象是很多的,不仅政府存在寻租,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寻租。

这个概念是一个美国人提出的,他在1947、1948年的上海见到有人为了成功乞讨打断自己的腿,这个概念就是寻租。

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在解决寻租的问题。

社会有很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解决,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并能够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来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理。

但很多人提出,这与法治是不是有冲突?其实不是。

因为解决纠纷是需要成本的,一种是纠纷当事人的成本,另一种是强加到社会身上的成本,因为不仅当事人要耗费成本,检察院、法院都有成本,国家、纳税人也要花钱。

有时当事人本人就不一定想打官司,因为对他来说成本太高,正如夫妻之间吵架很少暴露到社会层面上来,就是因为暴露出来不好看,成本太高。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朱苏力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朱苏力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朱苏力朱苏力是中国东北地区一个重要的历史人物,他在中国制度变迁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他是中国明朝末年和清朝初年的政治家和将领,同时也是一个有远见和勇敢的人。

朱苏力在中国历史上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行动者,其行动对当时的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朱苏力在明朝末年的时候表现出了他的勇气和决心。

当明朝政权岌岌可危时,他毅然决然地支持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

他积极组织人民起义,并参与了多次重要战斗。

在起义军占领了北京后,朱苏力成为明朝遗臣战斗的领袖之一、他在这个时候展现出了他的军事才能和政治智慧,为明朝政权的恢复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尽管朱苏力在农民起义中表现出色,他并不能阻止明朝政权的灭亡。

在明朝被推翻后,朱苏力毫不犹豫地与清朝政权谈判,最终接受了清朝的统治。

虽然这个决定为当时的中国带来了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但也引起了许多人的非议。

人们指责朱苏力出卖了明朝,并追求个人的荣华富贵。

然而,事实上,朱苏力的选择是出于他对中国大局的考量和对人民福祉的关心。

他希望通过接受清朝的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在清朝的统治下,朱苏力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他被任命为东北地区的统治者,并积极推进开垦、发展经济和建设军事防御体系。

他注重治理,提倡居民农业生产、发展商业贸易和修建堡垒城市以保护边疆安全。

通过他的努力,东北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对外界侵略的抵抗力。

朱苏力在中国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军事方面,他还注重社会民生。

他重视教育、文化和人才培养,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通商口岸等地招揽海外商人、移民和技术人员,推进社会发展。

他还积极推动议程,例如推广农田水利和改进农业生产方法,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这些举措为东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为后来的社会变迁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总的来说,朱苏力在中国制度变迁中是一个重要的行动者。

他以其勇气、决心和卓越的领导才能,在明朝末年和清朝初年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度限制与个体选择——读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的反思与启示

制度限制与个体选择——读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的反思与启示

作者: 杨乾[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东南学术
页码: 164-168页
主题词: 制度变迁;梁祝;历史决定论;未来合理性
摘要:《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是一个由法学家所写的历史文本,但“由法入史”的角度带来方法和表达角度的创新时,却在历史哲学的常识中犯下了法学家的错误。

历史充满了偶然性,苏力用法学家的规范性思维试图将历史剧本化,用历史决定论的观点来分析梁祝悲剧的必然性。

然而,这种事后叙述的故事化手法却难以被严肃的历史科学所接受,历史决定论的危险早已被自由主义思想所揭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朱苏力【关键词】暂缺【点击次数】7276【阅读次数】7276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苏力*愿天下有情的皆成眷属。

——《西厢记》我们根本无法成为研究自身的历史学家:他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萨特 WriteZhu('1');[1]一般说来,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

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直接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

例如商鞅变法时对分家有严格规定,以及越王勾践为了复仇对婚龄有严格规定等。

WriteZhu('2');[2]但是,究竟哪些民间的婚姻习惯、惯例可以算作法律。

这个界限很难划分。

本文采取了哈特的功能性法律界定,“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

WriteZhu('3');[3]根据这一定义的分析可以弥补研究传统中国法律历来重视刑法及其制度变迁的倾向,将古代法研究从中国传统的以制定法为核心的法律定义——“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与民心” WriteZhu('4');[4]——中逐步走出来。

但更重要的是,这一定义的分析还便利了我们从另一个方面考察作为法律一部分的民间的习惯、惯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进一步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本文分析的是一部在当代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戏剧,《梁山伯与祝英台》。

这个故事至少在唐就有记载,此后在民间广泛流传, WriteZhu('5');[5]到了元、明代,梁祝的故事已经大量进入戏剧; WriteZhu('6');[6]不仅作为单独的一个剧,而且在当时其他戏剧中也为剧中人物提起, WriteZhu('7');[7]由此可见其在当时就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经典或大众文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社会改革,特别是50年代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使得这一戏剧在中国获得了新的社会意义。

它的越剧版被拍摄成新中国的第一部彩色电影。

50年代中期作曲家陈钢和何占豪又以越剧为素材改编创作了小提琴协奏曲《梁祝》。

这两部作品都增加了或强化了其中的阶级斗争的因素和反封建道德的因素, WriteZhu('8');[8]使得这一民间故事在当代中国无论在艺术表现方式上而且在社会意义上都获得了更多的现代性。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就其流传的广泛程度而言,恐怕《红楼梦》也难以与之媲美。

我利用的版本是明代戏剧《同窗记》。

《同窗记》的全本已经失落,现仅存两出。

一出是《梁山伯千里期约》,另一出是描述梁山伯与祝英台学成回家分手时《河梁分袂》。

前者可见于王起主编的《中国戏剧选》; WriteZhu('9');[9]后者可见于古桥主人等著:《梁祝故事说唱合编》。

WriteZhu('10');[10]尽管剧本不完整,但就本文分析的问题而言,《梁山伯千里期约》中的信息已经足够。

尽管本文分析的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结婚制度,仅仅是婚姻制度的一个方面,不追求“完整”或“全面”。

我试图从该剧中透视这种婚姻制度在当时社会存在的根据,其“优点”和“缺点”。

更进一步,与此剧相结合,我还试图在抽象层面上简单讨论制度作为制度的特点。

我希望通过对法律制度与作为在制度中行动的行动者个体之间的冲突来展示人类的注定了的悲剧性境遇,进而给我们以某种警醒。

一.悲剧何在?祝家女公子英台女扮男装到杭州攻书,中途遇同是外出求学的梁山伯,俩人“结为八拜之交,…… WriteZhu('如');[如]胶漆雷陈,同气相求,同声相应”。

WriteZhu('11');[11]同窗三年,祝英台暗中爱上了梁山伯,而梁山伯却不知祝英台的真实身份;分别前,祝英台假称有一妹妹,许嫁梁山伯,以二八、三七、四六日暗示梁山伯十日后来说亲,但梁山伯误以为三十天。

三十天后,当梁山伯期约来到祝家提亲时,祝员外已将祝英台许配当地的马员外的公子,并已定下迎亲的日期。

梁祝相见,悲感交加,但无法改变现实。

离开祝家后,梁山伯即一病不起,含恨辞世。

在马家迎娶祝英台的途中,祝英台坚持要到梁山伯坟前告别。

获许可。

祝英台痛哭祭奠梁山伯,当时,风雨大作,坟裂,祝英台纵身坟内,殉情身亡。

由于生命之短暂,爱情之罕遇,生死之恋总能令人感怀不已。

梁祝的故事不仅感动了一代代少男少女,而且也令许多多情的成年人伤感。

人们如今已经习惯将这个故事界定为“悲剧”,称其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

但这个悲剧究竟悲在何处?每个读者都必定是而两??只能从自己的经验感受和角度理解戏剧。

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这种事情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

无论是青年还是中年,甚至是老人,都有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相爱不成,私奔,甚至一起自杀。

我们一般并不把这种事件称之为悲剧。

有时一些人甚至会对这种痴情者表示轻蔑,认为其不负责任,即使死者之间的爱情与梁祝的爱情同样真诚。

数年前,北京八达岭长城上,就曾有一对各有家室的成年男女殉情自杀;人们甚至对此表示了一种鄙视。

因此,仅仅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以及感情无法在现有的社会婚姻制度中得到满足,即使导致双双死亡,并不足以构成一个悲剧。

也许,是因为死者年轻,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轻生命的突然夭折往往会强化了生者对生命脆弱之感受。

这确有点悲惨,但未必构成悲剧。

每天都有年轻人因不测的事件而死亡,从刚出生的婴儿到前途无限的青年。

作为旁观者的我们会为之惋惜,但并不觉得这就足以构成悲剧。

还有人(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的各种改编本,例如,即使是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中也都有一段音乐表现“抗婚”)更强调这一事件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因素,因为祝英台许配的马家是当地的一个富庶人家(财主),似乎祝员外是因为贪财,不惜牺牲女儿的幸福。

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这个戏剧的原本,这一点其实并不存在。

不仅祝家与马家同为员外之家(因此两家仅仅是“门当户对”而已,并无高攀之嫌),而且当梁山伯千里期约来求亲时,祝员外也没有势利得阻碍两人相见。

尽管剧作中没有告知梁山伯的家庭成份,但我们没有理由推定其为出身贫下中农,相反,如果一定要推论的话,也许更有理由是某个员外的公子。

如果不是梁山伯误解了祝英台的暗示,因此未能如期赴约,至少从故事的前后背景来看,祝家未必会拒绝梁山伯的提亲,未必会仅仅为了马家的富贵而违背了女儿的心意。

他们曾允许好强的女儿孤身远赴杭州求学,如果以当时的社会标准来看,祝员外父母实际上是相当开明(liberal),非常迁就女儿的,他们并不接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古训。

而且,至少原来的剧本中并没有任何地方表现出马家仗势欺人。

相反,仅就迎娶途中允许祝英台祭奠梁山伯这一点,在我看来以及——我认为——在许多人看来,马家也还是相当“仁义”的,并不是那么不讲道理——设想一下,今天谁或谁家会在结婚这一天同意这种行为。

是的,马家富庶,也许是个地主,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马家富庶,就不允许马家娶亲,就应让马家断子绝孙了吧!马家至少有权利选择祝英台。

因此,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也并不是构成此剧之悲剧的主要因素。

也许,悲剧在于包办婚姻。

我想仅仅这一点也并不必然构成悲剧。

我将在后面分析,其实不仅在中国历史上,甚至在人类历史上,在近代以前的主要婚姻制度形式都是包办婚姻。

而并非包办婚姻都将导致梁祝之类的悲剧;否则,悲剧就太多了。

然而,更重要的是,从全剧来看,祝英台和梁山伯的言行始终在肯定着传统的以媒妁之言和父母包办为主要特征的结婚制度。

例如,尽管祝英台已经爱上了梁山伯,她还是要将这种感情掩盖起来。

他们俩曾“同床而睡,结脚而眠”,如果真的是反对包办,主张婚姻自由,在“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情况下,他/她们完全可以“把生米做成熟饭”,而且假定梁祝二人是主张婚姻自由的理想化身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两人会拒绝做熟饭,因为他们是两情相悦,而不是单相思。

但是,祝英台一定要回家,一定要等着梁山伯来提亲。

又如,梁山伯得知祝英台是女身并已许嫁马家之后,他也仅仅是表示深深的遗憾,还是准备求娶他们分别时祝英台虚构出来的妹妹;只是当发现这一希望也落空时,梁山伯才“罢休不成”,表示要“前去寻一个月老冰人,定要把赤绳绾定,定要把赤绳绾定”。

同时责备“一来恨贤妹言而无信(这是可以理解的过激之词),二来恨卑人薄命,三来恨月老注得不均平”(页)。

甚至到了这时候,祝英台还是称“今生料不能够了。

我劝你休想也罢了”(同上),坚持尊重传统的婚姻程序和制度;进而,祝英台以酒做媒证,许愿“今生不和你谐凤侣,来生定要和你结姻亲”(同上);最后,俩人伤感而别。

全剧中完全没有显示出祝员外或马员外对祝英台施加什么压力和强迫。

因此,如果就剧本本身反映的情况而言,无论祝英台和梁山伯都不反对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或制度;事实上,他们俩都力求以这种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梦想,相反他们希望经过这种“程序正义”的认可。

他们在这个意义上是自觉的遵纪守法者。

他/她们不喜欢的仅仅是由于这种程序或制度以及其他因素(我将在最后分析)所造成的这种对于他们非常残酷的特定结果。

他们希望的是一种“实质正义”。

他们对包办婚姻的不快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后获得了新的信息,已经从“无知帷幕”背后走出来了,看到这一系列程序的结果。

甚至,即使这时,他们最终还是准备接受这种结果,也没有打算挑战这种制度。

仅仅是由于梁山伯的意外病逝(注意,失恋可能导致生病或加重病症,但未必是生病和病逝的重要原因),祝英台才悲感交加,发现了自己的感情之所据,并决意殉情。

因此,所谓梁祝本人要求婚姻自由的说法实际是在近代社会变迁的背景下,现代中下层自由派知识分子对梁祝故事的重新解读。

二.梁祝二人的年龄要理解此剧对于古人的悲剧性质,首先要理解戏剧故事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同时还要理解此剧写作和演出时所针对的观众的社会和认知参照系,而这个参照系总是由观众的日常直接生活经验构成的。

因此,同样是春江流水,在不同的人看来可以是“日出江花红胜火”,也可以是“一江春水向东流”。

人的主观因素会对人们理解自然、社会和作品产生巨大影响。

而就《梁祝》而言,我首先讨论的是该剧两位主人翁的年龄。

在《梁祝》的较早版本的故事和戏剧中没有提及梁祝的年龄。

WriteZhu('12');[12]因此在舞台上出现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地年龄实际是由不同时代的观众根据他们的直接生活经验填补的。

WriteZhu('13');[13]在现代观众眼中,由于外出求学、恋爱、结婚这些事基本上都是同20岁左右的年龄相联系的事,因此,梁、祝二人大致相当于两位离乡在外求学多年回乡的“大学生”或至少是“高中生”。

而且,由于近现代因社会变迁而形构和引发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今天的这些观众已经基本接受了婚姻自由的观念,特别是把成熟青年之间的婚姻和爱情视为一个完全属于个人选择的范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