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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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2.01.15•【文号】国科发区〔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要中的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率先突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15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创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进一步强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扎实推进全域创新区域协同,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动力基础,以高水平科技创新赋能民生福祉,着力破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全国提供科技创新支撑共同富裕的示范。

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

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

1.老三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 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 制度。”
在地方层次上,一些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也相 应设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省、市、县人民政 府也相继设立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 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 的综合部门、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业部门也设立了环 境保护机构,负责相应地方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一)基本国策、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一)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负责组织起草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 案并提出报告,监督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的执 行,提出同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有关的议案,开展 与各国议会之间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交往。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正部级单 位。
产品认证、ISO14000国家示范区、环境标志、循环经济、
环境科普、相关文件、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实用技术与示
范工程、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
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城考、公约
协调、33211工程、模范城市、总量控制计划、《中国保护臭
污染控制司
氧行动》、环境友好企业、重点流域、国际合作、饮用水源 保护、相关法规、海洋环境、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
2.具体政策手段的变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4.15•【文号】发改环资〔2019〕689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绿色技术是指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技术。

绿色技术创新正成为全球新一轮工业革命和科技竞争的重要新兴领域。

伴随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建立健全,绿色技术创新日益成为绿色发展的重要动力,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对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以解决资源环境生态突出问题为目标,以激发绿色技术市场需求为突破口,以壮大创新主体、增强创新活力为核心,以优化创新环境为着力点,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加快构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备、资源配置高效、成果转化顺畅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绿色技术创新新局面。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国科发规〔2018〕272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规〔2018〕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部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日报社:《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13日经科技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1月23日附件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常规科技统计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统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统计,遵循统计发展规律,维护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第三条科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基本状况、政策效果等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开展指标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第四条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科技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

(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的科技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科技部执行的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第六条科技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更新法律法规目录-2016.11

更新法律法规目录-2016.11

质检总局令第183号
6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 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16〕314号
64
发改气候[2016]1687号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 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
75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
7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 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6]174号
77
2016年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资金 奖励申请项目获批复
78
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 七号)
3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 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 72号
4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 改革的意见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 划 (2016-2050年)》的通知
27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8
关于发布《土壤 电导率的测定 电极法 》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格式和内容》的公告
29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 委员会 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普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识实施规则》、《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 会 实施规则》以及《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 公 告 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等33类产品能 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16年 第14号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 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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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百万公众网络在线测试最新登录入口导语:以下是进入百万网络在线测试额的平台登录入口。

欢迎大家前来点击!2016年5月30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建国以来层次最高、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科技盛会,也是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动员会,树立了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点击进入:百万公众网络在线测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制定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对于增强公民获取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发展,对于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1 / 23精品文档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有关调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

公民科学素质的城乡差距十分明显,劳动适龄人口科学素质不高;大多数公民对基本科学知识了解程度较低,在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等方面更为欠缺,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和行为普遍存在,愚昧迷信在某些地区较为盛行。

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低下,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之一。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基础性社会工程,是政府引导实施、全民广泛参与的社会行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开展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技部研究制订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OO七年九月十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07•【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的精神,科学技术部2000年第12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科技查新机构的行为,维护科技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提供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

第三条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查新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查新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本部门的查新机构,对所辖行业的查新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国科发区〔2020〕33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336号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会同各地方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2020年12月4日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幅提升区域和地方科技创新效能,支撑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以推进西部地区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为主线,培育全国及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开放创新合作,支持加快实施一批事关产业发展核心技术与重大民生保障的科技创新行动,全面提升西部地区创新能级,形成与西部大开发相适应的“中心带动、多点支撑、开放合作、协同创新”的区域创新格局,为西部大开发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2023东营公需科目(必修)答案

2023东营公需科目(必修)答案

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参考答案1、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根到底就是一个主题,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从2012年到2021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39800 元增长到(81000)元。

3、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外工作具备很多国际有利条件。

4、到二〇三五年,我国要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新发展格局,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5、从公元6世纪到17世纪初,在世界重大科技成果中,中国一直占比54%以上,但到19 世纪骤降为(0.4%)。

6、(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7、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后,始终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最忠诚的合作者、最忠实的继承者。

8、我们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9、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这样如此执着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对10、全党要把青年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青年工作的热心人、青年群众的引路人。

对11、太平天国抗争失败的原因在于企图用旧式农民战争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出路问题。

对12、任何贪图享受、消极懈怠、回避矛盾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对13、中国的物质文明建设是价值中立的纯经济的发展。

错14、变局是指历史转折态势,深刻影响人类历史发展方向和进程的大发展、大变化、大调整,大转折、大进步。

对15、十年来中国应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谋篇布局,采取正确的战略策略和战术以及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实现了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

16、根据本讲,三大转折是指()。

内政:由高速度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转折;经济:由国内循环到国际国内双循环;外交:由韬光养晦到奋发有为的转折17、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2001年6月11日科学技术部发布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有关要求,在原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为国家两大战略的实施提供综合示范基地。

第二条为加强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管理,指导实验区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三条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国家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方法确定。

第四条凡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应属于以下几种类型: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及大城市的行政区;2.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在省内居中等以上发展水平;3.已作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实验区开展工作一年以上(时间从省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省级实验区算起),已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4.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5.领导重视,组织完善。

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的《实验区规划》科学、可行。

第五条申报程序1.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申报材料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8
【摘要】《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外汇管
理局令(二OO三年第2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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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18年1月)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1—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技部联合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财教〔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11月30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1.29•【文号】国科发火〔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推动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科技部将组织实施“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现将《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2021年1月29日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家高新区建设三十多年来,坚持走创新、协调、绿色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了从科技价值到经济价值,再到社会价值的转变。

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有关精神,科技部决定在国家高新区组织开展“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动背景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为大势所趋,一系列深层次挑战和不确定性在加大。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确立了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命题,并再次强调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绿色发展作为新发展理念之一,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底线,是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人与经济、自然、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新格局的重要战略部署。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科技部方案

科技部方案

科技部方案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家科技创新重视度的提高,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进科技发展,加强科技投入力度。

为此,国务院设立了科技部,制定了一系列科技计划和项目,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科技部简介科技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门之一,主管全国的科学技术工作。

科技部设有党组和部长,下设多个司局(处)。

科技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和计划,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支持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组织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等。

二、科技部方案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应用,在市场需求和国家战略的指引下,科技部制定了一系列科技计划和项目。

这些计划和项目包括: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和自主创新示范区等。

下面我们来逐一了解这些计划和项目。

1. 863计划"863计划"是指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是我国高科技领域最重要的计划之一。

该计划的目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高科技领域的发展。

863计划主要资助科技领域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等。

2. 973计划"973计划"是指国家基础研究计划。

该计划的目标是推动前沿科学领域的创新,培养科技人才,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与发展。

973计划主要资助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等。

3.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该计划的目标是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支撑关键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发和应用,促进国家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主要资助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等。

4. 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

该计划的目标是加强前沿科学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支持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

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资助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等。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3.23•【文号】国科发区〔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的顶层设计,有序指导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经科技部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现将《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实施。

科技部2020年3月23日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重点区域和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和“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重大决策部署,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体制机制,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聚焦关键。

面向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影响国家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引导,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

——科学定位,分类指导。

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形成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分工明确,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有机衔接、相互支撑的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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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的基础上,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是在实验区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试点,是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载体,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地。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体现时代精神,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努力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行动。

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重点问题,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探索与实践。

第四条示范区工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统筹规划、整合优势,突出示范特色,深化示范内容,提升示范水平。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支持、优势集成的运行机制。

二、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全面完成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确定的实验内容和各项指标,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同类地
区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实验区。

第七条示范区党政领导班子对可持续发展有较深刻的认识,政府推动有力,具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

第八条经济基础好,具有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确的规划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及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

第九条示范区内社会文明、环境优化,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目标、任务和重点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探索并形成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管理创新能力的干部队伍,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建设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重点、关键问题,开展创新性实践与示范。

第十二条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

《示范区规划》应由示范区所在地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现其法定效力。

第十三条加强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提高示范区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
强示范区制度和机制创新,保障示范区建设和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实施;建立实验区信息网络,实现可持续发展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宣传和普及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拓宽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渠道,争取公众支持和广泛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一批解决本地可持续发展关键问题的示范项目或工程,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突出科技引导作用,集成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充分依靠市场机制,注重总体布局、强调项目或工程的区域典型性和辐射带动性。

第十六条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工作的经验。

加强调查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注重理论提炼,形成具有区域特点、创新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机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政策制订提供决策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四、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科技部委托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要求: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函。

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申报书》(格式附后)。

3.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审,并深入实地综合考察,形成评估意见。

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

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下文批复。

五、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区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协调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或负责《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任务(项目或工程),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一条示范区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示范区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由科技部建立示范区专家指导工作制度,参与示范区规划的审查及评估工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并参与可持续发展示范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集成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和部门资源,鼓励和支持示范区承担国家有关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或工程。

建立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投资机制,重点支持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重点项目或工程。

第二十四条各示范区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实验区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实验区办公室每两年召开一次示范区工作汇报会,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听取示范区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示范区建设每满五年,由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
家组对示范区规划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示范区继续建设的依据。

评估不合格,将被取消示范区资格。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申报书
附: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
申报书
示范区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项由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地方政府填写。

二、本表第二项“有关工作成绩”指实验区所在地开展的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正式批准的专项工作,或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三、本表第四项“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主要说明申报单位在本地区的工作情况,是否同意该地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及上级政府支持该地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举措等。

四、本表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意见”应写明申报地作为示范区,在本省范围内与同类地区比较,是否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五、本表一式5份,各单位盖章后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批后各盖章单位分别存档。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四、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推荐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六、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七、部门联席评审会评审综合意见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代章)
年月日
八、科技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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