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交易体系概览-InternationalCarbonActionPartnership
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nternationalCarbonAction
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执行摘要全球碳市场进展执行摘要2019编辑团队Marissa Santikarn, Stephanie La Hoz Theuer, Alexander Eden, Kai Kellner, Johannes Ackva, Constanze Haug, 李莉娜 (兼中文版执行摘要编辑), Martina Kehrer, Daria Ivleva, William Acworth.引用建议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2019).全球碳市场进展:2019年度报告.柏林: 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秘书处感谢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BMU)和魁北克省环境与抗击气候变化部资助本报告的编纂工作。
我们亦衷心感谢ICAP成员们, 即各碳市场辖区的政策制定者以及碳交易领域的其他合作单位和个人, 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文章, 及/或仔细审阅了本报告相关内容。
阿德菲咨询有限公司(adelphi consult GmbH)在本报告的汇编和制作过程中为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秘书处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
执行摘要改革初见成效最新的《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2019》回顾了过去一年中全球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进展。
对许多正在运行的碳市场而言,2018年是实施改革、为实现2020年后碳排放目标做准备的一年。
随着这些变革措施开始在各碳市场中落实,它们已显示出明显的价格效应。
现在您可通过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新推出的配额价格搜索器(ICAP Allowance Price Explorer)跟踪碳价的变化。
影响碳市场减排效应的关键因素是总量控制水平的高低以及如何随着时间推移逐步降低总量。
几个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都在实施至2030年的具有雄心的总量控制行动。
这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可预测性和足够的时间来规划其行动, 并且使得碳市场的目标和整个经济体的气候目标一致。
国际碳交易发展历程
国际碳交易发展历程第一阶段:碳交易的观念形成(1980年-1997年)在1980年代,科学家开始提出气候变化与全球变暖的理论,并指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是主要的致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
1988年,联合国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致力于集中研究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问题。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于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上通过,成为全球第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来防止危险的人为干扰气候系统。
然而,公约没有确定具体的减排目标和措施。
第二阶段:京都议定书与碳市场的建立(1997年-2005年)1997年,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一个重要补充。
该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在指定的期限内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建立了碳市场。
碳市场基于“排放权交易”(Emissions Trading)的思想,即将温室气体减排的权利转换为可交易的资产。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通过,碳交易作为一种减排手段正式引入国际气候政策的舞台。
2005年,欧洲碳市场(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大规模的碳交易市场,覆盖了欧盟28个国家的工业部门。
该碳市场采取了“顶出”机制,即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排放设置一个总数,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上购买或销售排放权。
第三阶段:巴黎协定与市场机制的发展(2024年至今)202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达成历史性协议,即巴黎协定。
该协定旨在控制全球变暖在2摄氏度之内,并尽可能将其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协定要求各国制定自愿的国家贡献目标(NDCs),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巴黎协定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协定鼓励各方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包括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执行(JI)等。
目前,碳交易已经成为国际气候政策中的主要工具之一、除了欧洲碳市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场,如中国、加拿大、韩国和新西兰等。
碳交易资料整理
碳交易概述一、碳交易背景和原理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
《京都议定书》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共6种,其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
(1)碳交易的产生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余1997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2)碳交易的经济学原理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碳交易的实质是借助碳权交易以市场机制解决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等综合问题。
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二、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形态(1)碳交易市场机制1.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2.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3.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中的承诺。
碳排放交易的国际比较
碳排放交易的国际比较碳排放交易是一种通过实施减排政策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
该制度旨在通过引入经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并创建一个市场,使得减排成为一种经济活动,并通过交易碳配额来实现减排目标。
在国际范围内,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碳排放交易政策和模式。
本文将对几个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之一,覆盖了欧洲联盟的27个成员国以及冰岛、立陶宛和挪威等国家。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开始实施,涵盖了电力、钢铁、石化等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固定上限,逐年下调”。
欧盟委员会每年设定一个总量上限,即碳配额,然后将这些配额分配给参与系统的企业。
如果企业的排放量低于分配的配额,它们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如果企业的排放量超过了分配的配额,它们需要购买额外的配额或支付罚款。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优点在于能够为企业提供经济激励,鼓励企业采取减排措施。
然而,由于配额的分配不总是公平和合理的,导致一些企业可获得过多的碳配额,而另一些企业可能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导致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二、美国碳市场美国是一个碳排放交易的重要市场,但是与欧洲的碳市场相比,其规模和范围相对较小。
在美国,碳排放交易政策因州而异。
目前,加利福尼亚州和东部几个州实行了碳排放交易制度。
加利福尼亚州的碳市场是美国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之一,其特点是采用了“总量上限,拍卖配额”的模式。
碳配额的总量在每年逐渐下降,同时政府通过拍卖碳配额来获得收入。
企业需要购买配额来覆盖其排放量,如果企业的排放量超过分配的配额,它们需要支付罚款。
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相比,美国碳市场规模较小,参与的州也较少。
尽管如此,美国碳市场不断发展,逐渐向更多的州扩展,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减排激励和灵活性。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因此在控制和减少碳排放方面面临巨大的挑战。
国际碳管理系统概述
PAS 2050
This ‗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known as PAS2050) has been developed in the UK by the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 Defra and the Carbon Trust. Its goal is to provide a consistent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the full life cycl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goods and services. PAS2050 was published in Autumn 2008.
EU Experience 欧盟经验
UK 英国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碳披露项目
Carbon Trust 碳信用
Other EU countries 其它欧盟国家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CDP-碳披露项目
Supported by Charity Foundations, United Kingdom and California Government. 主要的支持单位是基金会,英国政府,加州政府
•
China Energy and Carbon Registry 中国能源与碳注册系统
• Funded by Rockefeller Brother Fund and Hewlett Foundation • 由美国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和惠普基金会的资助 • The goal is to set up a reporting system for Energy and Carbon Registry, this system is complied with ISO GHG emission standard. • 为中国开发和建立一套符合ISO标准的碳排放与能效注册系统— —―中国能源与碳注册系统(CECR)‖ • Establish baseline to inform reduction strategy – You can‘t manage what you don‘t measure! – Prepare for regulation • 建立一个节能和减排的基准:你无法控制你不知道的参数, 同 时为将来对温室气体的监控打下基础。
碳排放交易制度
碳排放交易制度
简介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排
放的方法。
该制度通常包括将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参与者,并允许他
们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本文将探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背景、原理以
及其在全球的应用情况。
背景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温室气体的排
放被认为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
原理
碳排放交易制度通过创建一个碳市场,将碳排放配额进行分配,并在参与者之间允许购买和销售这些配额。
参与者可以根据自身的
排放情况来决定是否购买更多的排放配额或出售多余的配额。
这样
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激励减少碳排放,并为减排措施提供经济上的
激励。
全球应用情况
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欧盟是最早
引入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地区之一。
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中国、日本等都已经实施了自己的碳市场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有助于降低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还为参与者提供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机会。
结论
碳排放交易制度作为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
排放的方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该制度为减少碳排
放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并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机会。
面对全
球气候变化的挑战,进一步推广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组织对碳排放具体政策
国际组织对碳排放具体政策
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UNFCCC是全球最重
要的气候变化政策框架,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
其下设有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这些协议规定了各国的减排目标
和行动计划。
2. 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2015年达成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
旨在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升控制在1.5
摄氏度以内。
根据协定,各国提交自愿的国家贡献,并定期更新和
加强这些贡献。
3.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EU ETS是欧洲最重要的
碳市场,涵盖工业、能源和航空等部门。
该体系通过向排放者发放
有限数量的排放配额,鼓励减少碳排放并促进低碳技术的发展。
4. 国际能源署(IEA),IEA是一个独立的能源政策顾问机构,致力于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
IEA提出了多个减少碳排放的政策建议,包括能源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清洁能源转型等。
5. 国际民航组织(ICAO),ICAO是负责国际民航事务的联合
国专门机构。
ICAO通过实施碳排放标准和碳抵消措施,鼓励航空业减少碳排放。
6. 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支持各国实施低碳发展,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碳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
这些国际组织的碳排放政策旨在推动全球减排行动,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减排政策,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标 。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 (如企业社会责 任 、品牌建设 、社会效益等 )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 实现减排 。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 :一是基于配额 的交易 ,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 ”下由管理者确定 和分配 (或拍卖 )的 。例如 :《京都议定书 》下发达国 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 ,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 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 。二是基 于项目的典型交易 ,即以《京都议定书 》中规定的联 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 。全球碳 交易市场分类见图 1。
交易量
交易额 / 百万美元
基于配额的市场
EU ETS 新南威尔士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R GG I AAU 3 小 计 基于项目的交易
2 060 25 23
2 108
49 065 224 72
49 361
3 093 31 69 65 18
3 276
91 910 183 309 246 211
3. 2 全球碳市场发展趋势及预测 近年来 ,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日益重视 。
近期 ,发达国家纷纷公布 2020年减排目标 ,其中欧
盟各成员国于 2007年 2月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最 终达成一致 : 保证到 2020 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 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至少 20% ,使欧盟经济进一步 向高能效 、低排放模式转型 。2009年 6月已获众议 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 ”也设定了美国 的碳减排目标 ,规定美国到 2020年将使温室气体排 放量在 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 17% ,到 2050 年减少 83 % 。法案还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碳 排 放 总 量 与 交 易 体 系 。尽管该法案在参议院的前途未卜 ,但美国政府 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施压必 将对全球碳市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发达国家最新 公布的 2020年减排目标见表 2。
解析国际碳市场协议下的碳交易机制
解析国际碳市场协议下的碳交易机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通过制定国内碳市场政策来减少排放物,并达到减缓全球变暖的目标。
国际碳市场协议,作为全球碳交易机制的重要合作框架,为各国提供了更广泛的碳交易和碳市场合作平台。
本文将通过解析国际碳市场协议下的碳交易机制,以期更好地理解碳市场的运作方式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碳市场协议概述国际碳市场协议是由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旨在通过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碳市场来促进碳排放的减少。
该协议倡导各国通过自愿的碳交易参与,以实现减排目标并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协议的签署国承诺在碳交易机制下实施减排措施,并且确保为减排所创造的权益在市场中得到公正交易。
二、国际碳市场协议下的碳交易方式国际碳市场协议下的碳交易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排放交易和约束措施。
1. 排放交易排放交易是指各国、企业或组织之间根据碳排放权进行的交易行为。
国际碳市场协议鼓励各国将碳排放权转化为交易商品,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以实现减排目标。
排放交易机制通过设立限值和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方式,激励企业减少排放量,从而提高碳排放降低的效率。
这种市场机制为实施碳减排提供了经济激励,促进了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
2. 约束措施约束措施是国际碳市场协议强制性要求各国在碳交易市场中参与的措施。
通过约束措施,协议限制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总量,并对其进行分配。
国家或地区需要通过购买或出售碳排放配额来满足其减排目标。
约束措施的实施将推动各国在碳市场中积极参与,并确保减排成果得到持续的监测和认证。
三、国际碳市场协议的影响与挑战国际碳市场协议的实施对全球碳交易和碳市场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1. 影响国际碳市场协议的实施将促使各国在减排措施上进一步加大投入,推动低碳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由于碳交易机制的引入,企业和组织将更加重视减排成本控制和碳足迹管理,从而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型。
此外,国际碳市场协议下的碳交易机制也将促进国际碳交易的繁荣和发展。
国际碳交易发展历程
国际碳交易发展历程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凸显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碳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种主要方式。
而碳交易的历程也是源远流长的。
20世纪8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探讨碳交易的概念,但是当时由于各种原因,碳交易并未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
然而,随着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碳交易开始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需要在未来减少排放量,而发展中国家则享有减排的灵活性。
这就开启了碳交易的大门。
2005年,欧盟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全球第一个采用碳交易体系进行减排的国家和地区。
随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也纷纷推出了碳交易计划。
至今,全球已有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碳交易市场,其中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国内碳市场、韩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加拿大碳交易市场等为代表的市场规模最大。
未来,碳交易将继续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方式之一,而随着碳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碳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碳交易将为全球环保事业注入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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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最新进展——《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及其影响
气象与人类社会2022年第6期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最新进展 ‘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及其影响龚伽萝摘㊀要‘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为继承并发展‘京都议定书“创设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提供了规范基础㊂实施细则以‘巴黎协定“ 全球共同面对气候变化问题 为根本原则,强调促进国际碳交易的共同性与公平性㊂缔约方围绕提升国际碳市场的减排效力㊁碳市场如何助力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京都议定书“遗留碳信用的过渡达成了初步共识㊂国际碳交易活跃度将大幅提升,并产生正面的经济和技术溢出效应㊂结合国际碳市场建设的实践,缔约方真正执行细则中的相应调整机制㊁全球碳排放的全面减缓功能和份额收益原则仍将面临实质性的政治阻碍和技术壁垒,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碳市场受阻,中短期内国际碳市场缺乏多边主义的共识㊂缔约方需继续强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全球气候治理的顶层设计,争取在更高的气候目标下实现区域碳市场谈判的重大突破㊂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的构建和运行,基于国情加快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警惕国际碳市场成为发达国家的单边主义工具,切实维护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㊂关键词碳中和㊀‘巴黎协定“㊀碳交易㊀碳市场㊀全球治理㊀多边主义作者简介:龚伽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欧洲研究系博士研究生,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㊂基金项目:欧盟让㊃莫内智库网络项目Ref.587904-EPP-1-2017-ES-EPPJMO-NETWORK.EU-CHINA:COMPARATIVEEXPERIENCESANDCONTRIBUTIONSTOGLOBALGOVERNANCEINTHEFIELDSOFCLIMATECHANGE,TRADEANDCOMPETITION㊀㊀一㊁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演进与国际碳市场建设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不断增强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以下简称UNFCCC)达成,这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在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㊁应对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等议题上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公约,首次设立 将大气中86气象与人类社会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的控温目标,拉开了全球集体应对气候变化的序幕㊂1997年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对UNFCCC的气候变化减缓目标进行了细化,并首次引入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sTradingScheme,以下简称IET),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承诺㊂‘京都议定书“时代是国际碳市场建设的初始期,该阶段的IET存在显著局限性,具有交易市场的参与方数量太少和买卖双方完全固定的缺陷,机制本身缺乏多元强劲的内生动力和长期发展能力㊂‘巴黎协定“整合并丰富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其中,第六条是目前建立国际碳市场的最新多边共识㊂第六条第二㊁三款设定了合作方法(CooperativeApproaches),要求缔约方建立区域性碳交易核算机制和规则框架,以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nternationallyTransferredMitigationOutcome,以下简称ITMO①)为统一的最基本交易单位,将一国或多国已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联结起来,实现碳市场的全球性互联互通;第四至七款则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DevelopmentMechanism,以下简称SDM),由缔约方联合建立一个全新的㊁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由各缔约方组成的监督机构(UNSupervisoryBody)管理㊂在技术方面,SDM本质上沿用了‘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以下简称CDM),继承了‘京都议定书“IET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内核以及CDM的架构㊁基准线法和额外性原则等㊂㊀㊀二、国际碳市场机制建设的争议与进展构建‘巴黎协定“IET的技术方案被称为 ‘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 (ParisAgreementRulebookofArticle6)㊂2021年,在英国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上,缔约方就IET的顶层设计㊁建设意义㊁主体框架㊁后台管理等事宜达成初步共识,‘巴黎协定“IET建设方案正式诞生,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由此进入第二加速期㊂同时,围绕IET机制公平性的争议仍然存在㊂㊀㊀(一)‘京都议定书“IET交易机制的缺陷及其协调方案1.缺陷与争议‘京都议定书“成功搭建了国际跨境碳排放机制的基本框架,但仍存在不少漏洞㊂从当下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考虑,交易规则存在缺陷,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㊂第一,‘京都议定书“IET在核算逻辑方面存在严重漏洞,跨境碳交易同时赋予买卖双方认定被交易碳信用的权利㊂碳排放权通过IET成功实现跨境转移,交易主体可将碳信用认定为本国减排成果的权利同时被IET 复制 附件一缔约方在买入发展中国家产96①ITMO即为‘京都议定书“第二条涉及的建立市场下的碳信用,‘巴黎协定“扩充了其内涵,形式更加多样化㊂ITMO可以是以二氧化碳当量计量的温室气体减排或者清除吨数(GHG),也可以根据缔约方国家自主贡献中列出的其他形式㊁可量化的减缓成果,作为具有国际可交易㊁可比较性质的非温室气体指标(Non-GHG),例如植树造林㊁保护原始森林㊁焚烧式垃圾发电站的转型㊁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等㊂UNFCCC, GuidanceoncooperativeapproachesreferredtoinArticle6,Paragraph2,oftheParisAgreement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3_auv_12a_PA_6.2.pdf.阅江学刊2022年第6期生的碳信用后可将其作为自身减排成果计入环境账户,以此履约;发展中国家在售出减排成果后仍拥有将其认定为本国减排成果的权利㊂最终,买卖双方平等享有认定权并各自将碳信用计入本国环境账户㊂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京都议定书“CDM也是发达国家和经济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跨国投资项目,通过异地㊁委托的方式开展减排活动从而完成控温目标,这个模式本就同时涉及碳信用的交易双方,可以说,‘京都议定书“默认交易双方享有同等的认定权利,导致重复认定㊂这种交易模式对达成整体控温目标的实质性效力较弱,‘京都议定书“对交易后的核算方法自然也没有额外规定,于是重复认定行为得以持续㊂重复认定说明‘京都议定书“没有考虑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轻视IET交易核算逻辑,交易规则不完善㊂进入‘巴黎协定“时代后,提高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力度㊁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国际共识㊂此前,交易双方同时将被交易的碳信用计入本国账户并用于兑现国家自主贡献的行为导致全球温室气体实际减排进度远远落后于各国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控温目标的进度,呈现出一种 积极合规 的假象,明显有悖于‘巴黎协定“ 所有缔约方均需致力于实现全球控温目标 的要求㊂‘京都议定书“IET中的重复认定势必无法适配‘巴黎协定“的控温目标㊂缔约方围绕IET交易重复认定㊁重复计数的争议在 后京都时代 的谈判中爆发,‘巴黎协定“达成后仍在延续㊂以巴西为代表的林业资源较丰富的国家在IET中长期作为卖方,坚持提议在‘巴黎协定“时代保持‘京都议定书“CDM的旧制,即允许将东道国产生的减排成果计入其国家自主贡献,同时又能通过国际碳交易合法计入买方的国家自主贡献㊂①这个明显削弱‘巴黎协定“全球减排效力的提案遭到其他缔约方的反对,围绕 是否应停止重复认定或采取措施抵消其负面影响 的拉锯战就此展开㊂②第二,‘京都议定书“IET功能过于单一,对参与方自主开展减排活动的激励作用较弱㊂在‘京都议定书“IET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一国减少碳排放量后,其减排成果通过国际碳交易出售,计入另一国的环境账户,等同于允许另一国多排放相同数量的温室气体㊂从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减排实际是零和博弈 各缔约方依照共同目标进行独立减排活动,IET只是缔约方兑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手段㊂从IET的功能性看,缔约方产生减排成果后可选择通过IET实现碳排放权跨境转移,交易双方均可获利㊂也就是说,IET作为一种渠道,只起到了将碳排放权 等量平移 的作用,功能比较单一㊂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不断加剧,IET已成为实现全球控温目标的重要抓手;国际社会对IET的综合需求越来越强烈,迫切希望IET在继续发挥渠道作用的同时,具备助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减少(NetDecreaseofGHG)的功能,以便更好地减缓全球气候变化㊂在拓展IET功能方面,‘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还对SDM提出了一个要求 应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全面减缓(OverallMitigationinGlobalEmissions,以下简称07①②EleanorGreen, BrazilandUSbacksameoptioninArticle6talks|ArgusMedia ,https://www.argusmedia.com/en/news/2273402-brazil-and-us-back-same-option-in-article-6-talks.WorldBank, EnsuringenvironmentalintegrityunderArticle6Mechanisms,Article6ApproachPaperseriesNo.1 ,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handle/10986/35393.气象与人类社会OMGE)㊂由于该条款过于宽泛,缔约方在技术磋商中曾提出6种方案,直到2018年卡托维兹气候大会后才逐渐整合为两种㊂一种是注销法(Cancellation-BasedMeasure),修改IET交易核算规则,在交易时注销一定比例的碳信用,系统性地降低市场中流通的碳信用数量,以实现净减排㊂第二种方案比较间接,不修改IET交易规则,而是强调缔约方应深化气候合作,以鼓励所有缔约方制定更有雄心的减排目标,称为合作法(Cooperation-BasedMeasure)㊂两种方法各有利弊㊂从技术上看,注销法见效更快㊁效果更显著,但因其干预了IET的自由交换,引发碳价波动,利益相关方意见不一,推行阻力较大;合作法不涉及实际改革,更为温和,但过于聚焦顶层设计,没有直接触及IET的规则缺陷,政策预期较差㊂关于两种方法的应用条件和模式,缔约方存在分歧:雄心勃勃的欧美发达国家希望快速推进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更倾向于注销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生态脆弱国家(没有本国碳市场)无法评估注销法的实际影响,担心注销法会干扰其既定的减排路径,出于求稳的心态,更倾向于合作法㊂双方意见相差较大,导致OMGE功能模块迟迟无法落地㊂2.应对策略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Adjustments)是抵消重复认定造成额外排放量的手段,需结合‘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使用㊂经过多轮谈判,相应调整的适用范围最终确定为‘巴黎协定“IET的两种轨道,即区域交易机制和SDM㊂从概念上来说,相应调整并不是直接剥夺某一方的认定权,而是采取调整国家自主贡献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这种间接方式,增加或减少某一交易方需降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使缔约方兑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速度与全球减排速度持平㊂相应调整的实施流程与复式记账法类似,由实际开展减排项目的国家决定是将国内项目产生的减缓成果出售还是计入国家自主贡献中;如果出售,东道国须在授予碳信用可被交易的权利(AuthorizedandFirstTransferred)后方可交易;东道国和买方国应同时对被交易的碳信用进行调整,避免重复认定;若决定不出售,则无须授权和调整,减缓成果只能用于本国碳交易市场或直接计入其国家自主贡献,不得涉及任何形式的国际碳交易㊂也就是说,在IET框架下,一旦发生碳信用的国际转移,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迫使东道国切实履行减排责任㊂相应调整的具体方式根据减缓成果的使用目的而有所不同:对于执行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类型中的温室气体目标㊁无法量化的行动目标㊁用于其他国际减缓目的(OtherInternationalMitigationPurposes)以及不用于执行国家自主贡献的减缓成果①,产生碳信用的东道国都必须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增加与卖出数额相等的排放量,维持其国家自主贡献的真实减排效力;买方则扣除相应排放量,使碳排放权最终在全球范围内只认定一次㊂若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农村电气化项目减少了1吨二氧化碳排放,在此前的CDM中,这1吨减排量可作为碳信用卖给附件一国家以换取收益㊂因‘京都议定书“对非附件一国家没有规定履约义务,售出碳信用对其没有任何影响㊂如今,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假设某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中减排目标为减排10吨,则该国通过‘巴黎协①一般指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行业组织建立的碳减排市场㊂17阅江学刊2022年第6期定“IET对外出售1吨碳信用后必须在其减排目标中增加1吨,即还需减排11吨才算完成国家自主贡献;买方则被视为产生了1吨的减排量㊂若执行国家自主贡献的非温室气体1)㊂目标,东道国需减去已卖出的排放量,而买方相应增加,呈相反模式(图解决重复认定问题只是提升‘巴黎协定“IET减排效力的第一步,增加OMGE功能模块的具体方法也得以明确㊂在‘巴黎协定“IET的SDM中,缔约方同意将注销法作为主要方式,同时配合合作法, 双管齐下 ,增强缔约方减排动力㊂具体注销比例确定为2%,即每一笔通过SDM交易的减缓成果中至少有2%会被中央登记处从系统中强制性自动删除(AutomaticCancellation),不计入任何一方的交易额或用于执行其国家自主贡献㊂这等同于将SDM的交易模式转为差额交易,有2%的交易物无法再次用于国际交易或计入任何一方的环境账户㊂全面扣除2%的交易量能助力实现全球净减排,借助国家自主贡献制造的刚性市场需求 相关缔约方为了按时实现减排目标,仍须购入固定数量的碳信用,市场需求对价格变动不敏感,即使注销法拉高了国际碳价,需求却不会大幅降低;而碳信用供给方受较高价格的影响,随后将开展更多减排活动㊂全球净减排力度由此增强㊂‘巴黎协定“达成以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各国纷纷设立更有雄心的减排目标,截至2021年,已有137个缔约方提出实现 碳中和 气候中和 等目标㊂在2022年的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上,缔约方更是就打造 透明㊁有力且具有稳健核算机制的IET 达成共识㊂推进多边气候治理进度是缔约方持续使用的宏观手段,也是合作法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㊂注销法与合作法之间并非互斥关系,综合使用势必能获得更好的效果㊂在改进‘巴黎协定“IET交易核算规则方面,格拉斯哥气候大会最终达成了一个综合性解决方案:首先通过相应调整纠正‘京都议定书“时代的27气象与人类社会IET重复认定问题;接着以注销法为主㊁合作法为辅,为IET添加OMGE功能;最终健全IET核算框架(图2)㊂图2㊀应对策略的关系㊀㊀(二)增强IET的共同性和公平性内涵,助力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适应气候变化基金(AdaptationFund,以下简称适应基金)成立于2008年,主要帮助低收入和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基金资产的主要来源是UNFCCC缔约方和各类基金会的无偿捐款,占比为96.7%㊂①‘巴黎协定“达成后,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最新导向,气候脆弱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更加需要资金支持,适应基金也需要更为稳定㊁广泛的资金来源㊂为扩充资金㊁深化IET 共同发展 的内涵,在2017年波恩气候大会中,缔约方提议抽取‘巴黎协定“IET的部分交易收益,即国际碳交易市场的 收益份额原则 (ShareofProceeds,以下简称SOP)纳入适应基金㊂SOP的本质是一种国际化的转移支付,是UNFCCC对气候资金的一次再分配,本意是体现‘巴黎协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性和公平性原则㊂2018年,卡托维兹气候大会达成的13/CMA.1和1/CMP.14决议均显示,缔约方已同意在‘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设立的SDM中应用SOP,但围绕区域碳市场的谈判多年来一直未能取得突破,2019年,马德里气候大会的谈判结果仍是 鼓励各缔约方支持适应基金(对其捐款) ㊂围绕区域碳市场的谈判无法取得共识性成果的原因有两点㊂第一,从经济学理论考虑,在竞争市场中,征收从价税会使消费者㊁生产者产生剩余损失,政府获得的税收不足以弥补消费者和生产者福利损失之和,最终生产无谓损失,扭曲市场㊂征税作为一种政府干预手段,虽然能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降低了市场交换效率,是一种争议性很大的手段㊂发达国家推崇自由市场,极为抵触任何政府干预㊂欧盟㊁美国和加拿大的碳市场已经实现了一定规模的互联互通,在围绕SOP的谈判中站在37①WorldBank, Reporton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combinedstatementsofreceipts,disbursementsandfundbalance ,https://www.adaptation-fund.org/wp-content/uploads/2021/10/Single-Audit_2020-and-2021.pdf.阅江学刊2022年第6期同一立场,反对将SOP用于区域碳市场㊂第二,从目前国际碳市场分布看,全球现有24个国家级和区域性碳市场,大部分位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碳交易最活跃的区域是欧洲㊁东北亚和北美洲,交易规模占全球碳交易的90%㊂①相较于尚在建设的SDM,区域碳市场将是中短期内国际碳交易的主要场所,因此围绕SOP进行谈判的主要参与方是上述24个碳市场所属的国家和地区㊂市场越活跃㊁交易量越大,碳市场上缴的收益越多,间接表明欧盟㊁中国和美国是受SOP影响最大的三个经济体,同时也是SOP谈判背后的最主要利益相关方,谈判成果将直接决定SOP的应用情况㊂众所周知,中美欧三方博弈的复杂性和激烈程度非常高,在气候问题的技术方案上彻底达成共识的可能性非常低㊂事实也是如此㊂在格拉斯哥气候大会期间,中国和77国集团等发展中国家坚持公平性和共同性原则,支持从国际区域碳市场中抽取部分交易额,以帮助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国家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欧盟等发达经济体认为预留收益会增加碳交易成本,限制区域交易量,妨碍碳市场充分运行,不符合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反对将SOP用于区域碳市场㊂由于缔约方分歧过大,SOP的最终实施细则为: 在SDM中,缔约方同意将该机制收益的5%上缴给UNFCCC适应基金,即缔约方如果通过联合国集中管理的交易平台来进行碳交易,中央登记处签发减排份额之时会自动扣除5%的份额并纳入适应基金 , 鼓励缔约方自愿向适应基金捐款 ㊂这意味着,若两个缔约方通过联通的碳市场发生区域交易,则交易方无须向UNFCCC缴纳任何收益㊂㊀㊀(三)妥善处理‘京都议定书“时代的遗留产物‘巴黎协定“IET面临的另一项非机制性挑战是妥善处理‘京都议定书“数量众多的非附件一缔约方持续通过CDM产生的减排成果㊂截至2020年,‘京都议定书“CDM共产生22.5亿吨核证减排额度(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以下简称CER);②IET市场中已到期却未交易的碳信用约有9.5亿吨,占42%㊂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碳价长期低迷,这些未交易的减排成果游离于国际市场,碳价已基本不具备价格发现能力 自2012年11月‘京都议定书“CER的月平均价格跌破每吨1欧元后,直至2020年12月,CER的月均价和年均价都低于每吨0.5欧元;2020年的全年均价仅为每吨0.39欧元,而同期欧盟碳交易体系(EUETS)的年均价为每吨24.8欧元㊂③缔约方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数量庞大的碳信用,维持‘巴黎协定“IET市场机制的稳定运行,优化国际碳价的价格发现作用和资源分配功能是缔约方谈判的重要议题㊂47①②③截至2022年3月,全球共有24个运行中的碳市场,比2020年新增3国(中国㊁德国和英国),涉及人口约为全球的三分之一㊂此外还有9个国家或地区的碳交易市场正在建设中,很快将投入运营;另有14个国家或地区正在制定碳市场建设计划;这23个国家和地区均在欧洲和亚太地区㊂现有国家和区域性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比重已从9%增至16%,增长主要原因是中国全国碳市场的上线㊂ICAP, Emissionstradingworldwide:ICAPStatusReport2021 ,https://icapcarbonaction.com/en/publications/emissions-trading-worldwide-icap-status-report-2021.UNFCCC, Issuanc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ERs) ,https://cdm.unfccc.int/Issuance/cers_iss.html.GlobalFactor, CO2prices2020 ,https://globalfactortrading.com/en/co2-prices/2020.气象与人类社会直接将数量庞大的碳信用纳入新市场会造成两种不良后果㊂首先,扰乱市场价格,破坏市场秩序㊂按照规划,‘巴黎协定“IET将于2030年前建成,市场内流通的国际碳信用规模预计为20亿 30亿吨㊂①若尚未交易的9.5亿吨碳信用全部接入‘巴黎协定“IET,新的国际市场碳信用供应将突增31.7% 47.5%,涨幅远高于市场供求关系可自动调节的范围㊂接入IET后将继续导致碳信用供大于求,进而引发国际碳价再次暴跌㊁碳信用需求突增㊁市场秩序混乱等一系列不良后果㊂其次,劣质碳信用 以次充好 ㊂从这些碳信用的产生方式考虑,遗留的CER源自‘京都议定书“CDM,而‘京都议定书“CDM不论项目质量还是管理模式,都与‘巴黎协定“的减排目标严重不符,缔约方用这些劣质碳信用兑现国家自主贡献减排目标等于 以次充好 ,可能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降反升㊂因此,无条件接纳尚未交易的CER只会显著削弱‘巴黎协定“IET的减排效力㊂然而,以每吨0.5欧元计算,9.5亿吨碳信用售出后将给卖方带来4.75亿欧元的纯现金收益;接入IET㊁与其他国际碳市场互联后,CER价格还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浮,届时卖方收益将更为可观㊂这也是一些缔约方坚持推动将CER纳入‘巴黎协定“IET的最直接动机㊂实际上,巴西㊁俄罗斯和印度拥有大量剩余CER,自2017年波恩气候大会起,就不断以 不应浪费项目前期投资 为由,试图将其全部纳入‘巴黎协定“IET中并全额计入东道国的国家自主贡献㊂欧盟和美国等拥有强大雄心的发达经济体普遍认为CER品质良莠不齐,全盘接收不符合‘巴黎协定“控温目标,坚决反对将CER结转至新市场中㊂在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中,以巴西为代表的 CER富国 和以欧盟为首的发达经济体同时让步,同意对CER在‘巴黎协定“框架下实施过渡,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将CER纳入SDM并进行交易,但不能用于区域市场㊂实施细则没有彻底禁止或完全放开遗留CER的流通,而是规定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的CDM产生的CER才可用于交易和履行有关方的第一个国家自主贡献㊂CDM项目所在的东道国可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向UNFCCC秘书处提交项目转型申请,由监督机构进行核准,回复时间最迟为2025年12月31日㊂也就是说,在SDM上线前,各国仍有两年时间可继续利用CDM项目进行碳抵销并产生碳信用㊂最后,缔约方无须对CER执行相应调整㊂总体上看,上述安排从源头上限制了CER进入新市场的途径和用途,也为各国和‘巴黎协定“IET设定了转型适应期㊂CER得以有条件地接入新的国际市场,当归功于中国和77国集团等数量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坚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以及发展的共同性和公平性精神,迫使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意作出更大让步㊂主张接纳CER的缔约方均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一缔约方,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生态系统普遍脆弱,受气候变化威胁更大;CER出售后所得利益可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开展适应工作,正好呼应了‘巴黎协定“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和 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减排和气57①原文为1670亿美元㊂以欧盟碳交易体系预测的2030年拍卖成交价80欧元每吨来估算㊂JaeEdmonds,DickForrister,LeonClarke,etal, TheeconomicpotentialofArticle6oftheParisAgreementandimplementationchallenges ,https://www.ieta.org/resources/International_WG/Article6/CLPC_A6%20report_no%20crops.pdf.AleksandarZaklan,JakobWachsmuth,VickiDuscha, TheEUETSto2030andbeyond:Adjustingthecapinlightofthe1.5ʎCtargetandcurrentenergypolicies ,ClimatePolicy,vol.21,no.6(2021).。
碳排放交易的国内外案例学习
碳排放交易的国内外案例学习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碳排放控制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普遍关注的议题。
为了应对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碳排放交易作为一种有力的减排工具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以国内外的案例学习为基础,探讨碳排放交易的实践经验和效果。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于2005年开始运行。
该体系以“腾出碳排放权的经济单位向缺额的经济单位出售或转移”为基本原则,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实现碳排放总量的控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案例经验表明,在碳市场的引导下,许多企业采取了各种减排措施,积极推动了低碳技术和清洁能源的发展。
同时,碳市场的价格波动也为企业提供了积极的经济激励,鼓励其进一步减少排放。
二、美国洛杉矶碳排放交易市场美国洛杉矶碳排放交易市场(LACAP)是美国最早成立的碳市场之一,成立于2010年。
该市场通过将碳排放权产权化,并通过交易实现碳排放的减少。
洛杉矶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案例研究表明,市场化手段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
在该市场的引导下,许多企业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改进生产工艺,实现了碳排放的大幅度下降。
同时,碳市场的发展也为企业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了就业和产业发展。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于2013年启动,目前已经在七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涵盖了多个行业。
通过这些试点项目,中国正在积极探索碳市场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并提高能源效率,中国为实现碳中和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碳市场的发展也为中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
四、碳排放交易的启示通过对国内外碳排放交易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启示:首先,碳排放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减排工具,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推动低碳经济的转型。
其次,碳排放交易的成功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机制的健全。
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实践与进展
区域/国家等2019年排放上限覆盖范围碳价格(美元)**欧盟18.55亿tCO2e3种气体,电力、工业和航空等超过11000个设施,40%25美国RGGI5830万短tCO2CO2,电力部门 4.8-5.6加州 3.46亿tCO2e6种气体,所有经济部门约500家实体16新西兰无6种气体、所有经济部门约221个实体17哈萨克斯坦 1.62 亿tCO2e 电力、油气、冶金、采矿和建材等,129家企业(225个设施)-韩国 5.48亿tCO2e 6种气体,电力和热力、工业、交通、建筑业等行业610家实体22瑞士501万tCO2e 水泥、化工、制药、造纸、石油炼制和钢铁等行业约54个实体7.5中国碳交易试点约13.6亿tCO2e电力、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等20多个部门近3000个实体1-11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实践与进展Practice and progress of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文 / 郑爽一、概况为实现《巴黎协定》提出的长期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世界各国提出了近期和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在实现这些雄心勃勃的目标的政策措施中,以市场机制推动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趋势。
以碳排放交易制度为代表的市场手段是区域化组织、国家和地区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
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球有28个正在或计划实行的区域、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碳交易体系,它们包括欧盟、中国国家及地方试点、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地方(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等)、新西兰、韩国、哈萨克斯坦、瑞士、澳大利亚等,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当前全球排放总量的8%。
这些碳交易制度分别覆盖了3-6种温室气体,涉及工业、电力、航空、交通、建筑、废弃物和林业等部门,年度配额上限从500万到18.6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tCO2e)不等,纳入碳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占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8%-85%,碳价区间为1-25美元/tCO2e(表1)。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期刊名称】《当代石油石化》
【年(卷),期】2009(017)012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如何在碳交易市场下对工业部门进行碳排放权分配--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经验 [J], 鲁虹佑;周勇
2.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分析与展望 [J], 周海屏
3.火电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探讨——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为例 [J], 苗春谊
4.碳排放权价格的驱动因素研究——来自广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证据 [J], 应尚军;虞雀;冯体一
5.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进路 [J], 郑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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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碳交易市场交易机制及中国碳交易体系
1.总论在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时代,碳市场或多或少曾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他仍然是神秘而遥远的存在。
由于现行国际规则限制、我国的发展阶段限制和目前全球碳市场结构等因素的影响,碳市场还远远没有发展为成熟市场。
全球碳市场从2005年可以忽略不计的市场价值发展到2009年1386.95亿美元的年市场价值,与之对应,我国碳市场从2005年底几乎没有交易额的情况逐步发展为以几何倍数增长,到目前每年几十亿美元的市值。
随着碳市场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了解世界主要碳交易市场,建立中国自身的碳交易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碳市场的出现基于低碳经济模式中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采取的排放权制度及其他碳排放指标量化体系。
碳市场是专门针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而促进低碳发展而出现的全新市场,它是将碳排放权及减排措施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科学量化成为指标后的指标交易市场[1]。
科斯(Coase)的交易费用理论是排放权交易建立的理论基石,碳交易遵循科斯的一般商品交易定理。
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综合治理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这种差异可以用单位碳排放当量的交易价值来衡量,充当一般等价物,因此碳交易就具有了交换和价值功能,进一步就有了货币的功能,从性质上讲碳交易就是一种碳货币。
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可以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另一方面,碳货币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甚至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2]。
《京都议定书》包括28个条款和两个附件。
对发达国家规定了有约束力的量化减排义务,具体内容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2012年内,应将二氧化碳等六种气体减排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削减5%。
同时为每一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还出台了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一是联合履约;二是清洁发展机制;三是排放交易,允许发达国家之间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在某些国家愿意和能够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另一国家便可以承担较少的减排义务,甚至增加其排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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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呈现快速发展
全球首个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ETS) 于2005年投入运营——即欧盟排放交易系统 (EU ETS) 。
至2015年的短短十年时间,已经有遍布四大洲的17个碳交易系统相继出现,所覆盖的地区GDP总量已占全球GDP的40%。
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政府考虑采纳碳市场作为节能减排的政策工具,碳交易已逐渐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工具。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ETS) 是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减排政策工具,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政府对一个或多个行业的碳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纳入碳交易体系的公司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就需要有一个单位的碳排放配额。
它们可以获取或购买这些配额,也可以和其他公司进行配额交易。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碳市场简报 #3 2015年10月
全球碳交易体系概览
每个碳交易系统都是独一无二的
筑、航空等(详见图表)。
占全球 GDP的40%
全球每五个人中就有两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已经或计划开
展碳交易体系
除RGGI外所有
除日本埼玉 日本东京 和瑞士 外所有
中国北京 韩国
日本埼玉 括号中的国家/地区代表其碳市场涵盖的是上游行业
中国上海 中国深圳 日本东京
中国北京
美国加利福尼亚 加拿大魁北克 新西兰 韩国 中国上海
新西兰 韩国
新西兰 韩国
新西兰
碳市场简报 #3 2015年10月 全球碳交易体系概览
关于国际碳行动合作组织 (ICAP):ICAP是一个面向全球各个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平台,旨在探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最佳实践,推动相关交流合作。
它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技术对话,知识共享和能力建设。
更多信息请关注 ICAP 网站,点击 ICAP 的全球碳市场地图 获取更多信息,或关注我们的推特账号
@icapsecretariat .
现存碳交易系统正愈趋完善,并相互联接
第一代碳交易系统汲取这些年来的经验教训,正在不断改进设计。
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 (RGGI) 由美国东北部及大西洋中部的九个州合作开展,在2012年,它们成功推行了一项雄心勃勃的改革,并由此被认为是美国最新推行的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政策(清洁电力法案)的最佳执行工具之一。
在欧洲,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 的结构性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改革的第一步是引入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帮助碳市场应对外部因素如科技变革或经济波动的影响。
目前,新西兰正准备对其碳交易系统进行第二轮政策回顾和调整。
另外一个主要的趋势是碳交易系统的相互联接。
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共享其市场,允许跨系统的碳配额买卖。
在201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成功联接系统。
2015年,运输燃料行业被囊括进该联合系统,两地碳市场总份额由此翻一番;如今系统已覆盖两地85%的社会总排放量。
加拿大安大略省宣布了建立碳交易并将其联接入加利福尼亚—魁北克碳交易市场的意向。
东京作为全球第一个城市级别的碳交易系统,最近成功与琦玉市(Saitama) 的碳交易系统联接。
除此之外,经过多年谈判,欧盟如与瑞士碳市场联接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预计将很快实现联接。
新兴碳交易体系正在涌现
如今,亚洲正在成为发展新兴碳交易系统的热点地区。
2015年,韩国成为继哈萨克斯坦后又一推行全国碳市场的亚洲国家。
韩国碳市场是目前仅次于欧盟碳市场的全球第二大碳交易系统。
与此同时,中国正在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2017年初全国范围内的碳市场建设做准备。
届时中国将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体系。
另外,自清洁电力法案开展以来,美国各州对碳排放交易的兴趣与日俱增, 建立新的碳市场或在已有碳市场的联结都有新的可能性。
圆圈的大小显示了所对应的碳市场大小的粗略估计。
覆盖范围指的是碳市场在其对应的经济体总排放中的占比。
覆盖范围%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