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车间、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六、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严格执行紧急撤人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七、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矿山管理制度
非煤矿矿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非煤矿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开采、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管理矿山生产活动。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管理工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环保等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明确各项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确定矿山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准和要求,指导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信息报送和记录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情况的及时掌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和监督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无违章作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环保措施,减少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非煤矿山生产、施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非煤矿山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审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 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岗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更新、改造或淘汰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安全委员会的审批。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_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_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_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 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 《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
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非煤矿山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环保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全员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环保管理制度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作为矿山矿长,其首要任务之一是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针对非煤矿山,除了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保护矿工的安全。
下面是非煤矿山矿长应遵守的七项规定:规定一:合理安排矿工作业时间非煤矿山矿长应当根据当地气候和矿井条件,合理安排矿工的作业时间。
夏季热天,不宜让矿工过长时间在室外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
同时,矿工夜间作业时,应当照明充足,避免其出现眩晕等安全问题。
规定二:强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非煤矿山矿长应当规定矿工在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呼吸器、安全绳索等。
并且要求矿工严格使用这些安全防护用品,确保防护措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规定三: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对矿井中的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在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的同时,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加装防护网,保证运转中的设备不会对矿工造成伤害。
规定四:定期培训矿工的安全意识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定期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其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应变能力。
在矿工进入生产岗位之前,应当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规定五:制定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情况做出明确的应对措施,既不损害矿工的生命安全,又不影响矿井的正常运转。
同时,还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规定六:加强对矿工的督促和检查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矿工能够真正落实安全规定。
对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并且要建立相关的安全记录和档案,方便日后的管理和分析。
规定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事件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并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加以改进。
应当及时向矿工和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增强应对事故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为了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一、矿山进出口管理1.严格实行进出口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矿山,确保矿山内部安全。
2.禁止携带危险品进入矿山,禁止抛掷火源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3.进入矿山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二、安全巡视和警示标示1.矿山设立安全巡视员,定期巡视矿山内部设施和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在矿山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包括安全出口标示、禁止通行标示等。
三、作业安全规定1.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3.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如禁止不戴安全帽、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设备等。
4.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清洁整齐,禁止乱堆乱放杂物。
四、防火和防爆措施1.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2.设立专门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进行消防演习和培训。
3.安全设备和仪器必须经过专业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1.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增加矿工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了解和掌握。
3.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参与安全事故的人员进行追责,对安全工作出色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安全生产检查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督促整改。
七、事故应急处置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应急职责和处置流程。
2.建立应急通讯网络,确保及时有效的联络和信息传递。
3.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汲取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制定和执行上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可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获取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应对。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风险评估与监测非煤矿山企业应对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矿山内的安全环境和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维护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避免因设备老化或损坏导致的安全事故。
4.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报告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统计和报告。
同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教训,制定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确保安全事故不再发生。
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管理规定1.事故应急预案每家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预案应包括事故的分类、级别和应急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可用。
同时,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各级应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应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应急工作流程和指挥要点,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反应和处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用____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监管,全力促进生产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特与各非煤矿山(非煤矿山包括各类采石场、采沙场和取土场)企业、作业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全年不发生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责任及要求1、严格按照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施工,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开采的边坡角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设计实施爆破作业(无峒室爆破作业)。
2、尾矿库按资质单位设计建筑施工,且符合设计要求,排洪设施完备,不超库容,证书齐全,不超设计排放,坝下居民搬迁到位。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投入足额的安全经费。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定岗、定员、定职责,并做好监督落实。
聘请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露天不少于____小时。
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以包代管,工人全部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装备齐全。
4、落实使用民爆物品的各个环节、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规范的购买、领用、发放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入、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到位。
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
5、特种设备受检率____%,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____%。
6、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员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7、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事故处理、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非煤矿山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
(四)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修、保养。
(二)安全教育培训。
(三)应急救援演练。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非煤矿山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度1. 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应在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四、安全检查制度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应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人员、操作等方面。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
五、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2. 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卸、丢弃。
3. 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回收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对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治疗,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3.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
2. 对发生的事故,企业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资金投入制度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技术改造等方面。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矿山生产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矿山企业要明确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
3.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责任人发生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要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按照层级制度进行管理和执行。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3.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运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护设备。
4.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风险评估与控制1. 风险评估与预控制度:矿山企业要建立风险评估与预控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
2. 安全标识与警示:矿山企业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风险和危险区域。
3. 紧急救援与应急预案: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与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员工的应急职责,确保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救援。
四、隐患排查与整改1. 隐患排查制度: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2. 隐患整改的落实:矿山企业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3. 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监督与检查:矿山企业要建立内部监督与检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4年6月20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非煤矿产品的矿山,在非煤矿山的开采过程中,安全管理是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非煤矿山,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3. 安全生产组织3.1 矿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矿山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矿山从业人员代表。
(2)矿山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矿山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各级管理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政策的贯彻执行。
(3)矿山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
4.1 安全设施建设(1)矿山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出口、紧急避难设施等。
(2)安全设施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便于从业人员识别和使用。
4.2 安全装备配置(1)矿山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的特点,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帽、防护鞋等。
(2)特定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配备专用的安全装备,如呼吸器、防护眼镜等。
5. 作业安全管理5.1 安全操作规程(1)矿山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2)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
5.2 事故预防措施(1)矿山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预防措施,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2)矿山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5.3 事故应急处理(1)矿山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
(2)矿山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应急救援培训,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
6.1 安全培训计划(1)矿山应当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和培训对象。
(2)安全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操作培训等。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非煤矿山是指不开采煤炭资源的矿山,如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筑材料矿山等。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下面将从管理原则、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标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一、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安全是生产的基础,安全第一是保障矿山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2.预防为主原则: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避免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综合治理原则:从生产、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统筹考虑,全面治理安全隐患。
4.责任制原则:明确各级管理者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5.法治原则:依法任事,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成立矿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矿山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2.安全管理部门:成立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技术支持单位:矿山可以委托专业的技术支持单位,提供安全管理规划、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4.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标准1.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行业标准:根据所属行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3.技术规程:制定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规程,包括采矿、运输、爆破、通风、矿山排水等。
4.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步骤。
5.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对矿山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
四、事故预防1.安全教育培训: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3.安全检查: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复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4.盲点治理:关注和治理矿山生产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防范事故的发生。
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其他矿山,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稀土矿山、建筑材料矿山等。
第三条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非煤矿山,包括矿山的开发、建设、生产、安全和环保等方面。
第四条非煤矿山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和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矿山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非煤矿山的规划建设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依法取得相应的矿业权证。
第六条矿山规划应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矿山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矿山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规定,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
第八条矿山建设施工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矿山生产管理第九条矿山生产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禁止违规操作和超负荷生产。
第十条矿山生产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生产作业。
第十一条矿山生产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做好资源管理,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的限制和规定,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四条矿山应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矿山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矿山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熟练掌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式。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矿山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八条矿山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矿山应加强尾矿治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处理尾矿,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小组,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4. 企业各部门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企业分管负责人对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 企业从业人员对本岗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企业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2.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接受调查处理。
3. 企业应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安全生产投入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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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米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7.排水系统: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2.矿区边界: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3.铲装运输: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道路运输道口应设置出入口、限速等警示牌。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现场管理
1.开采工艺: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技术措施。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另一侧应不小于O.6米。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4.台阶坡角: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阶高度不大于20米,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米;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安全警示: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的安全警示标志。
5.应急救援: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70°,台阶最终边坡面角应小于6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8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5.安全防护:矿山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3.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基础管理
1.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需离地面2米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沟、坑、池,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6.用电管理:电气工作人员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的防雷、接地装置,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保持绝缘良好,在长度150米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配电室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尘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