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代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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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代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为进一步做好教代会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结合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教代会主要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尊重学校行政系统的指挥,支持学校开展工作。

(二)团结、动员教职工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发扬主人翁精神,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教代会基本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1、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2、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相关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2)将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3)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做出决策。

(4)教代会对审议通过的决策和方案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的措施和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努力实现奋斗目标等。

(二)审议通过权

1、审议通过权的基本范围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2、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

(1)学校行政和工会拟定方案,在会议召开前通过调查研究、

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2)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3)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

(4)校长颁布施行方案。

3、对一时难以把握、教职工意见较大、但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所必需的方案,由学校行政提出建议,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试行一年后,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问题,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

2、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

(四)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基本范围

评议、监督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向主管机关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2、行使评议监督权的程序

评议、监督权是教代会行使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主要形式。须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文件要求,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述职测评、教代会评议、

综合汇总、结论反馈和总结六个阶段。

第三章教代会及其代表的产生

第六条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应该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35人左右。特殊情况可由各校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0。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建立由学校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第七条教代会届期及代表任期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一般和工会同步换届。每届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度,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代表条件及代表比例

(一)学校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主要指在职在编、已聘待调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只要群众拥护和依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各校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代表的具体条件。

(二)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

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三)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应兼顾代表的性别、年龄、学科、工作部门等因素。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各类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教代会换届及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成立教代会换届领导小组,制定换届选举方案,经征求教职工意见后,报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后实施。

选举方案须明确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单位及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划分、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组成。

(二)正式选举前,工会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宣传动员,研究确定各选举单位会议召集人,由召集人主持各选举单位选举工作。

(三)各选举单位应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经过充分酝酿后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得票超出本选举单位应到人数半数者方可当选代表。(四)得票超出本选举单位应到人数半数者多于分配的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分配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票数相等,无法确定何人当选,应将其提交本选举单位重新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本选举单位分配名额时,所缺名额可在选举单位内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选举产生。重新选举如仍出现上述问题,由换届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该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

(五)选举结果经过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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