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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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法规

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2、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3、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4、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5、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6、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7、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8、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9、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10、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11、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行政规章(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13、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4)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单选6

20、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建筑管理。

2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2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24、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5、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①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检查

③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⑤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⑥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2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28、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知情权

②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③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④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⑤请求赔偿权

⑥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⑦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9、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随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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