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保障房项目材料采购及监管制度(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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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南京市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级统一建设的保障房项目质量管理,从源头把好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关,规范保障房建设的材料(设备)采购与选用,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确保保障房的建造品质,并控制造价,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指挥部”)对市级统一建设保障房项目的材料与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管。

第三条保障房项目,由保障房指挥部或建设单位负责的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均应遵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文的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南京市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采购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保障房项目的材料(设备),分为以下三类(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第一类是重要材料(设备),由保障房指挥部统一提出标准要求,限定品牌范围,由建设单位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类是主要材料(设备),由保障房指挥部负责建立品牌信息库,指定或推荐品牌范围并提出最低技术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及品质要求实施采购,也可在其监管下委托施工单位采购;

第三类是一般材料(设备),由承包单位根据设计参数要求(部分材料同时应满足保障房指挥部制定的最低技术标准要求)自主采购。

保障房指挥部根据材料(设备)采购监管情况及工作需要,对材料分类、品牌

信息库进行适时调整,或提出补充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实施备案制。材料(设备)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议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标等方式进行。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方式时,建设单位应在采购需求计划中予以注明。采购方式的选择,应遵照透明公开、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建设单位是控制材料(设备)品质、质量与造价的责任主体。各类材料(设备)的采购计划、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应及时申报、备案。

第一类材料(设备),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计划提出采购需求计划(包括采购品牌、规格、数量等以及采购实施方案),并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一周报保障房指挥部备案。相关采购需求计划应充分考虑招投标时间、供货方生产与运输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招标文件(含通告)公布前,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保障房指挥部交流并办理备案手续。签署采购合同后,相关材料(设备)的招标文件(含通告)和采购合同副本应交保障房指挥部备案存档。

第二类材料(设备)采购前,建设单位应事先将采购实施需求计划(包括采购品牌、规格、数量等以及采购实施方案)报保障房指挥部登记备案,完成采购合同后将合同副本应交保障房指挥部备案存档。

第三类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或契约,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建档备查。

建设单位备案时须提交与文本一致的电子文档(doc、pdf格式)。

第六条属第一类、第二类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须先入围保障房指挥部的材料库名录或被列为推荐品牌。

第七条招标文件中各种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南京市统筹建设保障房项目选用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详见附件2)及有关规定,满足品质需要。必要时,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部分应由设计单位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加强对材料(设备)后期维护服务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公证。评标过程与评标结果应严加,任何人不得泄露。

定标后由招标组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保障房公司备案。属于第一类的招标采购,评委总数应不少于7名,其中1名业主评委由保障房指挥部指派。

第九条投标过程违反招投标纪律,串通作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除按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外,还禁止参加我市市级统一建设保障房项目的其它招投标活动。

保障房指挥部应对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招标中围标、串标行为以及提供环节的价高质低投诉进行查处。

第十条中标单位投标时的材料(设备)样品,应实施封样,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公开、集中展示,用于校验核对和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各项目材料(设备)的合同款项支付,建设单位在支付之前应经得跟踪审计部门的认可同意。

对于报验及各种抽检环节中因发现质量问题而被通报或被处罚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满足相关要求后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保障房指挥部的监督、指导、协调,对采购活动中的有关质疑,应及时澄清或纠正。

建设单位对自主采购及委托采购的材料(设备)负全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报验制度,把好材料进场质量关。对进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及复验报告,应参照规范及《南京市统筹建设保障房项目选用材料(设备)技术标准》相关要求仔细查验,并进行必要的抽检。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材料(设备)抽检验证工作,监理机构应予以见证,并列入监理日志内容。

第十四条凡一、二类材料(设备)为代理商供货的,相应材料(设备)进场时应提供原出产厂家的供货申明(原件),供货申明应含材料单价、供货数量及材料出厂检验情况等。

第十五条材料(设备)检验工作除常规委托检测外,实行第三方检测制度。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正常程序的质量验收外,保障房指挥部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跟踪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应责成改正,性质严重者应予以通报或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南京市统筹建设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分类采购实施表附件2 南京市统筹建设保障房项目选用材料(设备)技术标准

附件1 南京市统筹建设保障房项目材料(设备)分类采购实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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