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出口退税申报 留意四个重要时限》
《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第一篇: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出口退税申报留意四个重要时限作者:高俊峰发布时间:xx-04-17选择字号(大中小)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如果出口企业逾期申报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退(免)税,按照出口退(免)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即使所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其涉及的出口货物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此,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应当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尤其是关注“30天”、“60天”、“90天”、“210天”4个申报退(免)税的关键时限。
“30天”(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按《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否则,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64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特别是新成立的外贸出口企业,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报办理退税,故应及时付款,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出口退税办理期限须知
出口退税办理期限须知第一篇:出口退税办理期限须知出口退稅辦理期限須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年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应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认定时间出口企业必须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注销认定。
三、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按月进行申报,申报期为每月1-15日(节假日顺延)〃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超90日内,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有规定的特殊原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收齐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五、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到市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出口企业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期限出口企业代理其它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都外,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七、违章处理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予以处罚的〃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都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含地市级)核准延期申报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3、出口企业虽然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的,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税会实务】关于出口退税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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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关于出口退税期限的规定
【问】出口退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退税的期限主要有认定时限、退税申报期限和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认定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一是正常申报截止期限。
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
二是延期申报截止期限。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
三是结汇核销截止期限。
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佚名
【期刊名称】《当代会计》
【年(卷),期】2018(0)5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
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总页数】1页(PF0003-F0003)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服务企业;公告;外贸;企业规范;退税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J], 国家税务总局
2.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J], ;
3.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J], 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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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地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地内容与对应地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地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地,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地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地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其他情形.一叶税舟——第八条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应当满足前七条之一,其他情形一般也需要另行明确才行,不能随意滥用.当然,其中地几条已经属于是万能地条款,自然其使用效果谁用谁知道了,就不明白着告诉你了.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地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称“号公告”)地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地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号公告地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地;(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地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地;(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地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地.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地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地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地,执行时间地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地最晚截止时间.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地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地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月日前未进行核销地,对该企业地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地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地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地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地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地,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地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地“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地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地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地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地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地,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地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地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地,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地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地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地复印件:(一)签订地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地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地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地单位取得收入地收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九条第二项第目规定地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地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年月日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地解读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地主要内容(一)取消地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地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地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地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地,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地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地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二)简化地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地核销流程及报表.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张表格简化为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三)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地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四)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地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地不能收汇地原因为虚假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地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地.(五)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地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地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地,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地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六)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地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明确了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地境内单位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提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九条第二项第目规定地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生服务资质地证明材料.(七)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二、公告地施行日期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0.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
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一)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
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二)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D版的通知-税总函〔2018〕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D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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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D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8〕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有关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8D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7日
——结束——。
出口退税重大变化对比【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本文由中华书文馆上传至百度文库,学知识来百度文库找我们!出口退税重大变化对比【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2018年4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退(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那么16号公告的新政策跟原来的政策比有啥新变化呢?一、退(免)税备案表更改了没啥实质变化,备案程序还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操作,只是备案表修改为新的格式及一些内容了。
二、取消预申报原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时要先做预申报,因为只有信息齐的出口业务才允许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只有先通过预申报来判断信息是否齐全。
新政策取消了预申报,改为先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所申报的数据进行数据检查来查看信息齐不齐或数据是否有问题。
若没问题的就直接申报若有问题的修改后再申报。
其实对信息齐不齐这个问题,因为目前各地都在推行单一窗口等平台,该平台可直接下载报关单信息和发票信息,可以更王术芳直观的看到每一笔需要办理退税的出口报关单、进货发票的信息是齐的,那么出口企业可自行判断哪些出口业务可以申报退税了。
三、取消了几类需提供纸质单据的业务1.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退税申报系统中不再需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不再向税局报送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也取消了生产企业无业务时的每月“零申报”。
2.取消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规定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属于委托进口的,代理方需要向委托方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本次新政策取消该项规定,代理方在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向税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3.因信息不齐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申报时,不再提供无信息的单据及资料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各外贸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提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保证出口退税有序高效进行,我局将从8月1号开始优化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实行出口退税全流程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为确保出口退(免)税流程优化后与新审核流程的衔接,2018年7月25日-7月29日直属分局办税大厅将暂停受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单证,但备案、证明和发函业务正常开展,请纳税人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2018年8月1日起恢复受理申报。
二、2018年8月1日之后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需要发函的业务由直属分局自行发函,我局不会因发函而将单证退回企业,也不需要外贸企业到办税大厅发函。
2018年8月1日之前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需要发函的,请在8月1日前到办税大厅办理完毕发函手续。
三、优化审核流程后,为确保退税进度,对同一申报批次的单证,经审核排除疑点的部分可以先行退税,剩余部分待排除疑点后再行退税。
如:外贸企业本次申报100万退税额,经审核,其中70万元可排除疑点,剩余30万需要发函调查。
对已排除疑点的70万元退税我局会先退回企业,剩余30万视复函情况再做处理。
因实行上述处理流程,会出现某批次实际退税额和企业申报额不一致情况,请外贸企业周知。
四、8月1日之后申报出口退税时,还请注意以下事项:1.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时,一个关联号下请尽量只关联一个供货企业。
如果多个供货企业共用一个关联号,当我局对其中一个供货企业发函调查时,这个关联号下所有的应退税款均处于暂不办理状态。
2.因目前在退税审核时换汇成本疑点普遍存在,为避免企业因换汇成本疑点多次往返税务机关,请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时,随单提供一份针对整单的换汇成本情况说明。
3.外贸企业在做进货分批申报时(即发票结转),不再需要使用发票结转单,企业按每次需要申报的发票金额在系统中分批录入数据即可。
申报时,第一次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后再次使用该发票申报退税时,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效应,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关总署对从海南海港以乘轮船方式的离岛旅客(以下简称“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一次性全部携带离岛,适用本公告。
二、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离岛免税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
离岛免税商店根据旅客购物时登记的离岛船票信息,提前将免税品配送至提货点。
乘轮船离岛旅客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三、乘轮船离岛旅客因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海港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再次乘船离岛时,按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乘火车和乘轮船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五、除以上公告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6号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第15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12月29日。
退免税申报
出口业务提醒一、退(免)税申报(一)申报期限出口企业2017年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为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4月18日)前。
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二)延期申报申请对出口企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即: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三)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若企业在2018年4月18日前发现,2017年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的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导致无法完成申报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并提供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2017年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未按上述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2017年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在2018年4月18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2017年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以及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需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对由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日常申报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日常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解读:
出口当月做收入,初月做日常增值税申报、填在第8、第9栏。
退税申报期限: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单证齐全都可以申报,快要过期时要备案。
备案后,过了次年4月30日也可以申报退税,但正常情况,企业不会拖这么不申报退税。
免税申报期限:但如果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没有备案,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年5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出口征税申报期限: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本文关键词:增值税日常申报期限,退税申报期限,免税申报期限,出口征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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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1.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2.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业务,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3.出口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业务,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符合延期申报情形的,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的出口业务,要在2019年4月18日前收汇,逾期未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2013年第30号公告所列9种情况的,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属于视同收汇的9类情形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视同收汇9类情形如下: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5.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受托出口货物,《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
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为2019年4月20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7.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的出口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在4月18日前申报出口退税的,应于2019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7)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免税收入应自主备案,不用提交给税务局。
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出口企业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9.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2019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0.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后的15日内需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证等备案资料收集齐全,按申报退税顺序填写单证备案目录并整理归档,留存企业备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鄞州区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