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出国的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形象、职责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此类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事由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明确合理的事由。
出国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公职人员本人的事务为主要目的。
常见的出国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亲属等。
在提出出国申请时,公职人员应当详细说明出国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
三、程序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将根据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事务的紧急程度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公正,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申请获得批准,公职人员还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如办理签证、护照等。
在出国前,公职人员还应当参加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四、权益保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和履行相关任务相比,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权益。
在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隐私等。
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违反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规定、私自变更出国事由等。
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退国、行政处分等。
同时,公职人员在违规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反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事宜的监督,定期对其出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此外,公职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单位报告出国行程和事宜,并遵守单位的要求,配合组织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出境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出境管理。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出境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坚持从严控制,严格控制公职人员因私出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4. 坚持教育引导,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出境管理职责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3. 公职人员出境前,应向所在单位报告行程、停留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公职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五、出境管理审批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私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所在单位出具的因私出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供以下材料:(1)因公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
六、出境管理监督1. 公职人员出境后,所在单位应定期了解其出境情况,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2. 公职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 公职人员出境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出境期间的情况,接受单位监督检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根据《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X组〔2018〕33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两年一次;其他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原则上至多一年一次;必须利用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下同)或年休假时间,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当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2、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
3、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局党组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联合政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系统出国(境)情况登记表》,送单位(科室)。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国信党〔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2016年3月21日)国信党〔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事”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是指公务员在非公务目的下出国的行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因私出国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申请报批:公务员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因私出国申请,并报请上级批准。
申请报批时,应详细说明出国的具体原因和行程安排,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批准限制:公务员因私出国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管理规定,并获得上级批准。
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因私出国的次数和时间可能会受到限制,以确保其不影响公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3. 自费出国:公务员因私出国的费用一般应由其个人承担,不能使用公款。
如果有特殊需要需要用公款支付部分费用,也需要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批。
4. 国家保密:公务员因私出国时,应严守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信息。
5. 回国报备:公务员因私出国后,应按规定时间回国,并向所在单位报备归国情况。
违反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第 1 页共 1 页。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因私出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出国审批制度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作岗位。
二、出国事由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明确出国事由,包括旅游、探亲、学习等各种理由。
出国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出国时间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时间应当合理,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延长出国时间需要及时报备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时间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四、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需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确保自身财产合法合规。
不得向境外个人或机构隐瞒财产信息。
五、健康证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出国旅行,减少国家领事保护和医疗救助的风险。
六、安全风险评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应对出国目的地和行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前往一些政治不稳定、战乱频发的地区,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七、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须进行报备和审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在出国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塑造良好的形象。
同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出国或擅自违反管理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
202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管理实施细则
202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管理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管理原则第二章:出国审批程序2.1 申请条件2.2 审批流程2.3 审批时限第三章:出国期间管理3.1 出国期间职责3.2 出国期间报告3.3 出国期间纪律第四章:出国费用管理4.1 费用预算4.2 费用报销4.3 费用监督第五章:出国安全保障5.1 安全教育5.2 安全措施5.3 应急处理第六章:出国人员权益保障6.1 权益内容6.2 权益维护6.3 权益申诉第七章:违规处理7.1 违规界定7.2 违规处理程序7.3 违规责任第八章:附则8.1 实施细则解释权8.2 实施细则修订8.3 其他事项第九章:签字栏9.1 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9.2 工作人员签字9.3 签字时间9.4 签字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管理目的为规范202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行为,保障工作人员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202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
1.3 管理原则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出国审批程序2.1 申请条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应满足以下条件:______。
2.2 审批流程2.2.1 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应提前______天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2.2 审核申请: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______天内完成审核。
2.2.3 批准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2.3 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______天,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出国期间管理3.1 出国期间职责工作人员出国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
3.2 出国期间报告工作人员应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行程、安全等情况。
3.3 出国期间纪律工作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3.3.1 行为规范: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______。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保护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是指非公务目的的境外旅行或其他活动。
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公务员因私出国应当遵循廉政、勤勉、谨慎、公正原则,严守保密、国家利益和职责的底线。
第二章出国审批第四条公务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境。
第五条公务员因私出国需填写《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表》,内容包括:(一)出国目的;(二)出国时间和地点;(三)出国期限;(四)出国资金来源;(五)出国期间履行职责的安排;(六)出境前必须办理的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务员身份证明;(二)出境相关文件;(三)境外活动的合法合规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对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进行审批,审核通过的,应该签发相关文件,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要求第九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影响所在单位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并由所在单位协调安排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严禁接受他人礼品、款待,不得利用出国机会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得体,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有任何接触或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务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作出通报处理。
第十四条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工作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范干部出国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机构干部出国因私活动。
第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出国活动的组织、趣旨、行程、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出国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出国计划和申请材料。
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核实申请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出国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出国目的、行程及停留时间等详细情况;(二)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等;(三)所在单位意见及批准意见。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职务和身份特点,审慎决定是否批准干部因私出国。
对于特殊敏感领域的干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机关,并移交给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管理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干部因私出国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并严禁接受他人的回扣、礼品以及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和联系,及时汇报行程和所见所闻。
第四章外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外事部门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干部因私出国的相关情况,定期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提升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管控能力。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1. 引言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行政人员的出国(境)事务,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要求合理、规范地进行出国(境)活动,提高行政人员的出国(境)工作效率和形象。
2. 出国(境)事由和权限2.1 出国(境)事由包括因公和因私两种情况。
2.1.1 因公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代表政府机构或组织执行公务、参加会议、研究培训等活动。
2.1.2 因私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个人原因或非政府和组织安排的出国(境)活动。
2.2 出国(境)权限应根据行政人员的职务级别、工作需要和组织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出国(境)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3.1.1 出国(境)申请应提前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的批准,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1.2 因私出国(境)申请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行程安排、财务保证等。
3.2 审批程序3.2.1 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应对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出决策。
3.2.2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明确出国(境)事宜的批准与否。
4. 出国(境)活动的安排与管理4.1 行程安排4.1.1 出国(境)行程应事先详细安排,包括出行日期、目的地、活动安排等。
4.1.2 行程变动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并获得批准。
4.2 资金保障4.2.1 出国(境)活动的费用应合理核定,包括交通、食宿、交际等费用。
4.2.2 出国(境)费用应从相关预算中拨付,并按照组织要求进行报销。
4.3 安全保障4.3.1 出国(境)活动应根据目的地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行政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3.2 出国(境)期间应保持正常联系,并及时报告行程安排和情况变化。
5. 相关责任和制度的落实5.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事务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
5.2 行政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确使用出国(境)资源。
工作人员_出境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出境管理,规范出境行为,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单位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出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出境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出境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因公出境:指因公务活动需要,经单位批准出境;(二)因私出境:指因个人原因,如探亲、旅游、商务等,经单位批准出境;(三)培训、进修出境:指因单位安排,参加境外培训、进修等,经单位批准出境。
第六条出境审批程序:(一)工作人员填写《工作人员出境申请表》,详细说明出境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三)单位负责人审批;(四)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出境:(一)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单位利益的;(四)因私出境,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五)其他不符合出境条件的。
第三章出境管理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境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二)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三)注意自身安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四)按照审批时间返回,不得擅自延长出境时间;(五)出境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单位联系。
第九条工作人员出境归来,应向单位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国家秘密、单位利益受损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规定。
下面是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相关规定。
首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提交申请。
公职人员在计划因私出国前,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出国的事由、地点、时间和出国期间的工作安排等相关信息。
单位经过审核后,确认无特殊情况后,方可批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
其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以及所在单位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利用公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再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履行报备义务。
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前,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个人基本信息、出国计划及行程安排等相关情况。
并且,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自己在境外的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等。
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国行程有变动的情况,公职人员还需要向所在单位及时说明原因和变动情况。
最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或者利用公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同时,对于因私出国期间出现的工作失职等行为,也会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履行报备义务,并且在境外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单位规定。
同时,公职人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规定会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确保公职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环发[2003]124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3]124号)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假申请表》(见附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假报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总局机关、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副司(局)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上述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向人事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利用节假日进行旅游观光等活动,须向人事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并出示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书(原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二)探亲访友以及从事其它私人活动,须向人事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并出示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三)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的批文;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4、除尘正在劳动教养的;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
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
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XX元;中专每年1500元。
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围
我局正科及以下在编人员因私出国(境)。
二、因私出入境报批程序
1、申请。
如实填报《XX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
2、审批。
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人事纪检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党组书记)审批。
3、备案。
审批表格报组织人事部门存档备案。
4、首次申领或护照延期。
须按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同时填报《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三、相关要求
1、申请人完成因私出入境报批程序并备案后,组织人事干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相关出国(境)手续。
2组织人事(外事)干部须建立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全局干部职工护照及出国(境)信息。
3、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引导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同时,
要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爱国主义、文明礼貌、遵守国家规定等相关教育。
四、附则
本规定经2014年X月X日局党组扩大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XX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014年X月X日
附件:
XX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