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至此,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有了配套的行政法规,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这两部条例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分清两种招投标程序的差异。
???一、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公开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公开预算金额,但是,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必须进行预算管理,预算金额实际上就是采购人可以支付的最高的合同价格。
因此,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其功能是相同的。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此外还有大量对资格预审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已经设置了资格预审制度,即该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设置资格预审制度。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发表时间:2018-08-15T14:17:05.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马绍珍[导读]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578101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区别1 引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生效施行以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配套法规逐步完善。
对于促进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一直有诸多争论。
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进行浅要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几个区别点2.1两法的适用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同时还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五是,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招投标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书,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中标
人的行为。
招投标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 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
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两者实施方式比较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实施方式具有一定的相 似性,都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或招标。
但在主体、资金来源、实施范围和目的等方 面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异。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资金来源 是财政性资金,实施范围广泛,目的在于为 公众提供服务;而招投标的主体可以是任何 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资金来源可以是企业 、个人等,实施范围相对较小,目的在于实
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而招投 标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
06
比较总结
Chapter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异同点总结
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日常需求,而招投 标则是为了实现特定项目的建设或改造目标。
参与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 业,而招投标的参与主体则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 、咨询服务机构等。
04 4. 监管方式
05 5. 透明度要求
政府采购涵盖了所有公共 部门和组织,包括政府机 构、学校、医院、公共交 通系统等,而招投标主要 应用于工程项目,包括建 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 施的施工和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的是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而招投标 则是在工程项目中采用招 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一、两法的起源《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还剩2家,招标人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招投标法》就不合法,《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但如果依据《采购法》规定就是合法的,《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两法之“争”何时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与统一

时有 发 生 。 如何 解 决
好 这 一冲 突 成 为采 购 领 域 的 当务 之 急 。
一
形式 向负责同级政府采 购的监督 管理部 门——财政 部提 出了投诉 。但 财政部将其 投诉又转 给了国家发展改 革委 ,投诉再 次没了下文 。 沃尔 ~
中的种 种制度缺陷 ,而我 国规范公共 采购 的两 部现行法律——政府采
购法 与招标投标法 的冲突 ,正是 “ 不作为”的原因所在 。
据了解 ,我 国于20 年 1 行 《 00 月施 招标投标法 》, 0 3 1 行 20 J 月施  ̄ 《 政府 采购法 》。两法 同为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 委会 颁布的法律,并且
招标行为是从发招标 公告 ( 投标邀请书 )开始 ,通过投 标 、评标 和 中标 ,直 到授 予合 同,标志着招 标过程的结束 。
政府采 购行 为则是从管理 采购计划开始 ,通 过规范采购计划 的审批 ,合 同条件 的审查 ,采购方式 的确定 和采购程序的操 作 ,签署合 同 ,履行合 同 ,最 终到采购结果 的审查。可见 , 政府采购制 度所涉及 的范 围更 广 ,管理 的时间更 长 ,对政府 采购管理部 门的要求更高 。
公 司遂 以 “ 财政部 的不作 为”为 由提 起行政诉讼 , 财政部告 上了法 将
庭。 。
方 面 要 借 鉴其 他 国
家 的先 进 经验 ,顺 应 国 际惯 例 ,另 一 方 面 还 应 注 意 结合 自身 实 际,妥善处理 。
此案虽为一起非常普通 的行政主体行政不 作为案件 ,但涉及 的违
别对 医疗救治体系 中的政府采购项 目进行公开 招标 ,资金来 源为中央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1)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
两法的区别体现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
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招标投标流程是采购活动的环节之一。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所以《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实体法,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就行为主体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宽于《政府采购法》,后者有些条款虽然涉及供应商,但基本上是赋予其权利,而非规范其行为;就业务流程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窄于《政府采购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同的(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两法的联系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紧密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区别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区别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
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
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
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对我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改进建议
完善采购方式和程序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增加采购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同时严格控制采购成 本。
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
提高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众的知情 权和参与度。
3
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从货物、服务到工程 ,涵盖的领域越来越广。
我国政府采购问题分析
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存在随意性,导致预算调 整频繁。
采购过程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导致 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采购执行不规范,存在“萝卜招聘”等问题,导 致公平公正性受损。
我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一项规模较大的服务器采购项目,经过公开招标,有5家企业中标,其中一家企业A中 标。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货,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给政府造成损失。
政府采购特点
政府采购的客体是货物、工程和劳务;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 。
招投标定义与特点
招投标定义: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 说明需采购的商品或工程的性能、规格、数量、 质量、价格等条件 招投标特点
招投标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投标的标的物是货物、工程和劳务;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体系,明确采购程序、责任和权利,严格执法和监督。
强化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分析作者:于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33期摘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财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可采取改革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差异和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区别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管理方法,使政府的采购工作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增强了政府在采购上的管理规范性,杜绝政府采购资金上的浪费,进一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出现。
本文将分析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区别和问题,同时也给出建议。
一、行为规范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
具体区别如下:(一)行为性质的区别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
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
《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
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也被看作是民事行为(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被看作成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存在很多的规定,所以,政府的干预是有限的。
可是,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例如:投标销售行为和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例如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等。
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时间:2015-06-21 | 作者:刘连臣| 浏览:6275《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两者有何区别

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两者有何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包含的内涵不同1、“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2、“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
3、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4、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四、实施的程序不同1、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而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2、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事招投标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呢?一、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可以说,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适用该法。
《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第一款中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领域,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还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说从《立法法》来说,《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法,《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特殊规定,属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同根同源》《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招标投标制度,其内容不完全一致,也有二法打架、冲突之说,但实际上内容同根同源,细究起来并无本质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通篇规定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法律,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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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在法规里面。
只能简而言之:
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
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